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4-6章)
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6-10章)【圣才出品】

第六章法律体系6.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法律体系概述(见表6-1)★★★表6-1法律体系概述考点二:法律部门及其划分标准(见表6-2)★★★表6-2法律部门及其划分标准考点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九个主要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环境资源法、军事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6.2课后习题详解1.如何理解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答:(1)法律体系的概念法律体系即法律规范的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或“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法律体系的特征①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法律体系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构成的整体,只包括现行的国内法和被本国承认的国际法。
②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其作为一个“体系”,内部构成要素是法律部门,并且,法律部门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组合,呈现为一个体系化、系统化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这既是法律体系的客观构成,也是法律体系的一种理性化要求。
③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门类齐全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在宪法的统摄下,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一些最基本的法律部门应该具备,不能有缺漏;结构严密是指不但在整个法律体系之间要有一个严密的结构,而且在各个法律部门内部也要形成一个从基本法律到和基本法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规、实施细则等的严密结构;内在协调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一切法律部门都要服从宪法并与其保持协调一致,即普通法与根本法相协调,程序法与实体法相协调等。
④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从终极意义上讲,法律体系是经济关系的反映,它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因此,法律体系的形成是由客观经济规律和经济关系决定的;但从法律关系的形成过程来讲,它又离不开人的意志、主观能动性、意识形态、文化传统等作用,由此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呈现出不同的模式与形态。
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9-21章)

第十九章法律方法19.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法律方法概述(见表19-1)★★表19-1 法律方法概述考点二:法律发现(见表19-2)★★表19-2 法律发现考点三:法律解释★★★★1.法律解释概述(见表19-3)表19-3 法律解释概述2.法律解释的原则(见表19-4)表19-4 法律解释的原则3.法律解释的方法(见表19-5)表19-5 法律解释的方法考点四:法律推理★★★1.法律推理的概念法律推理是人们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判例等法律资料)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
法律推理包括形式推理和辩证推理,两者都离不开概念。
2.形式推理、辩证推理和权利推理(见表19-6)表19-6 形式推理、辩证推理和权利推理考点五:法律论证(见表19-7)★★★表19-7 法律论证考点六:司法数据处理(见表19-8)★★表19-8 司法数据处理19.2 课后习题详解1.法律解释的原则和方法有哪些?答:(1)法律解释的原则①合法性原则,指法律解释要在权限、程序、内容等方面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具体包括:a.法律解释必须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b.对下位法及其规范的解释必须符合上位法及其法律规范,并最终符合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
②合理性原则,指法律解释必须合乎法理、情理、公理、道理,具体包括:a.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谐社会、先进文化的公理,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b.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保持法、理、情的一致性;c.顺应客观规律和社会发展趋势,有利于促进社会发展和法律进步;d.要以党和国家政策为指导,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优势。
③法制统一原则,指法律解释应该在法治的轨道上有序进行,具体包括:a.对法律概念、术语、条款、规范的解释,必须符合相应法律部门和整个法律体系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法律解释要有助于维护法律体系整体内在的统一性。
b.法律解释要遵循宪法法律规定的效力位阶,维护我国法律解释的现有体制。
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5章)【圣才出品】

第一编法理学导论
第一章法学
1.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法学的历史★★
1.中国法学的历史发展(见表1-1)
表1-1中国法学的历史发展
2.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见表1-2)
表1-2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
考点二:法学与相邻学科(见表1-3)★★
表1-3法学与相邻学科
考点三:法学的研究方法(见表1-4)★★★
表1-4法学的研究方法
考点四:当代中国的法学体系(见表1-5)★★
表1-5当代中国的法学体系
1.2课后习题详解
1.什么是法学?
答:法学是指以法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分析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相互作用;既要研究法律。
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7-9章)

第七章法的要素7.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法的要素概述(见表7-1)★表7-1 法的要素概述考点二:法律概念(见表7-2)★★★表7-2 法律概念考点三:法律规则★★★★★1.法律规则释义(见表7-3)表7-3 法律规则释义2.法律规则的分类(见表7-4)表7-4 法律规则的分类考点四:法律原则★★★★1.法律原则概述(见表7-5)表7-5 法律原则概述2.法律原则的适用(见表7-6)表7-6 法律原则的适用7.2 课后习题详解1.如何理解法律概念?答:(1)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是“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建筑材料”;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
(2)法律概念有两个来源:一是脱胎于日常生活中的概念,经法律人对它的吸纳而成为法律概念;二是法律人(立法者、司法者、法学家)的创设。
法律概念实际上都直接或间接地来自日常生活。
(3)法律概念对于法律的运作与法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具体来讲,法律概念具有三大功能:①表达功能,法律概念及概念间的连接使法律得以表达,无概念的法律是难以想象的;同时,法律概念也是表达诉状、答辩状、司法判决等法律文书的重要工具。
②认识功能,法律概念使人们得以认识和理解法律,不借助法律概念,人们便无法认识法律的内容,难以进行法律交流,更无法在此基础上进行法律实践活动。
③提高法律合理化程度的功能。
丰富的、明确的法律概念可以提高法律的明确化程度和专业性程度,使法律成为专门的工具,使法律工作成为独立的职业。
(4)法律概念的分类①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按概念涉及的内容划分)。
涉人概念,是关于人(自然人和团体人)的概念,如“公民”“人”“法人”“法定代理人”“律师”“法官”等;涉事概念,是关于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概念,如“故意”“过失”“责任”“贪污”“受贿”“代理”等;涉物概念,是有关物品及其质量、数量和时间、空间等无人格的概念,如“标的”“金额”“国家财产”“有体物”“无体物”“证券”“无人驾驶汽车”“时效”等。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全重点

二、法律规则的种类
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特征:1.个别性和局部性2.多样性和差别性3.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判断一个社会的法律要素质量高低的标准通常由
1.法律要素含义的明确性与确定性程度
2.法律要素联系的紧密型及协调性程度
3.法律要素的专门化,技术化程度
法的要素的分类(法要素的模式问题)
1.命令模式
2.规则模式
3.规则,政策,原则模式
4.律令,技术,理想模式
6.法治观念7.义务观念8.理性精神9.人本观念10。全球意识
(四)法律人才的素质
1.基础素质:思想素质,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
(意义)由此引起了法学理论的根本变革。
1.法的阶级本质
(1)法是意志的体现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初级本质)
(3)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1)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它又可分为权利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权利性规则是规定一般的主体(如公民和法人)行使权利之规则。职权性规则,是指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之规则。
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1)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2)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法治与经济和科技)

第二十四章法治与经济和科技2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法治与经济(见表24-1)★★★★表24-1 法治与经济考点二:法治与科技★★★1.科技对法治的影响(1)科技对立法的影响①科技提出新的立法领域。
如专利法、计算机法等的出现和发展。
科技的发展对一些传统法律领域提出了新挑战。
②科技运用于立法活动。
法律规范日趋科学化,立法技术更加科学;出现了技术法律规范,并逐渐形成了庞大的技术法律规范群。
(2)科技对法律实施的影响科技对法律实施的影响集中体现于司法领域:①司法的过程不断吸收新的科学技术方法,将之用于案件事实认定和裁判中。
②以新技术发展为依托,司法方法不断实现自我创新。
(3)科技对公民法律意识的影响①法律意识对法治建设有重要作用,常受到科技发展的影响和启迪。
②科技发展促进了人们法律观念的革新,出现了一些新的法律思想、法学理论,如法律信息论等。
2.法治对科技的作用(1)通过法律管理科技活动①科技活动是系统工程,需要法律来规范,需要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②法律可以确认科技发展在一个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战略地位。
③法律对科技的国际竞争具有促进和保障作用。
④法律可以对科技活动起到组织、管理、协调作用。
(2)法治促进科技经济一体化和科技成果商品化①规定各级政府部门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职责范围。
②法律可以有力地保护知识产权,规范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
③法律规定技术交易规则,使科技成果的商品性质和交换关系规范化。
(3)法治预防科技引发的社会问题为防止对科技成果的误用、滥用和非道德使用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必须有相应的法律加以防治,并对受害者给予法律救济;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其应用有可能危害人类社会、造成不可逆转后果的,应当以相应的立法预先作出有关应用范围与性质的规定。
考点三:网络社会的法律问题(见表24-2)★★★表24-2 网络社会的法律问题24.2 课后习题详解1.如何全面建设法治经济?答:根据“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科学定位,我国提出要“加快建设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
法理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张文显版)笔记整理

法理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张文显版)笔记整理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第一节法的渊源一、法的渊源的含义1、立法中心主义说:法的渊源是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所依据的材料(主张将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分开)2、司法中心主义说:法的渊源特指法官用于裁判的法律二、法的渊源的科学内涵法的渊源的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1、其与法的效力直接联系-只有产生法的效力的法律文本或条款,才有可能成为法的渊源-这是立法或司法的必然要求-没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只有两种情况:(1)被废除或被修改(2)业已失效而成为法律历史文献-产生法的效力的因素:(1)传统的影响(2)心理因素的促成(3)习惯势力的约束等-最关键的因素:国家的强制力。
(没有国家的强制力,没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法是很难使用和执行的)-最根本的因素:对法律的信仰(人们自觉遵守是法的适用和执行的最佳选择,但这在阶级对立的社会里是很难做到的。
对法的信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它包括法律之上、法律至威、法律至圣和法律至信等理念的形成,也包括法律素质、法律思维的培养)(就当今的中国而言,引导人们树立法律信仰是党和政府必须抓紧抓好的一件大事)2、现行的法律文件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具体名称因各国国情和文件等级的不同或效力范围的差异而有所不同-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称之为“法”国务院和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文件,称”法规“(条例、规定)(成文法国家)-不成文法国家,对法律文本的一般均叫“法“,不成文的一般称为”习惯法“,是各民族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的。
-总之,法律文件的内容与形式是统一的,凡是有法律文本的法,都有一定的表现形式。
这是法的渊源不可或缺的条件。
三、法的渊源的重大意义1、法的渊源表明法律的外部结构是否合理,有利于该国法律体系的完善2、法的渊源反映国家权利配置的状况和立法的特点,对促进改过立法体制的完善和弄清其立法特色有重大作用3、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
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法治与社会发展)

第二十五章法治与社会发展25.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法治与政治★★★★1.政治的含义政治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部分,是经济的集中体现,是一定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围绕国家政权及其运行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
政治的核心是国家政权。
2.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1)政治对法的影响①政治力量在国家中的构成状况决定国家政权和法律的性质。
②政治力量状况所决定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影响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由政治力量的构成及关系状况决定的。
不同的政权组织形式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制定要求和实施要求。
③政治的发展变化往往直接导致法的发展变化。
一个国家内部政治结构的变化会引起法律制度的变化。
(2)法对政治的作用①协调政治关系。
政治关系是以政治利益和政治权力为内容的政治活动主体之间的关系。
②规范政治行为。
法律通过对权利义务及程序的规定,为政治行为提供法定形式,保证政治行为有序开展。
③促进政治发展。
政治发展是指政治关系的变更和调整,表现为政治革命和政治改革。
法律提供适宜的法律框架和稳定的法律秩序,保证政治发展平稳有序。
④解决政治问题。
政治问题的核心是国家政权。
有的政治问题是通过暴力或战争来解决的,但许多政治问题可以也应当用法律手段解决。
3.法治与执政党(1)执政党对法的作用①以政策为法律制定的依据和法律实施的指导。
执政党通过法定程序将自己的政策转变为法律和在法律的空间内以政策引导法律的实施。
②通过法定程序选择和安排国家的行政和司法官员以保证法的实施。
(2)法对执政党的作用①法律保证执政党政策的实现。
当执政党的政策转化为法律后,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同时具有了法律的普遍效力和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可以在国家和社会的广泛领域凭借国家强制力推行。
②法律对执政党的政策及活动的制约。
法治要求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执政党的执政须是依法执政,尤其是依宪执政。
4.法治与民主(1)民主是法治的基础①从法治的产生来说,民主是法治产生的前提,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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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法律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法的本质★★★★1.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本质与现象是一对范畴,分别从法的内部依据和外部显现两个方面来揭示法现象。
(1)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外露的、多变的,通过经验的、感性的认识就能了解到。
(2)法的本质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是深刻的、稳定的,不可能通过感官直接把握,需要通过抽象思维才能把握。
2.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观点的意义(1)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2)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
(3)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
3.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主要表现在:(1)法是“意志”的体现。
法是人们意识活动的产物,是立法者意志的直接反映,属于社会结构中的上层建筑。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
因此,法律就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
(3)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法所反映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即统治阶级经过国家机关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为法律规定。
4.法的本质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1)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
(2)法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此外,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科技等因素也对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法律制度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3)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意志归根结底又是由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的“初级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
考点二:法的基本特征(见表4-1)★★★★表4-1 法的基本特征考点三:法的作用(见表4-2)★★★★表4-2 法的作用考点四:法的定义(见表4-3)★★表4-3 法的定义4.2 课后习题详解1.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认识有何进步意义?答:(1)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①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主要表现为:a.法是“意志”的体现。
法是人们意识活动的产物,是立法者意志的直接反映,因此,法是意志的体现,属于社会结构中的上层建筑。
b.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
因此,法律就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c.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法所反映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
d.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即统治阶级经过国家机关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为法律规定。
②法的本质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
法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意志归根结底又是由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的“初级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
(2)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认识的进步意义①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资产阶级法学家的论述没有把法与统治阶级联系起来,并未揭示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以统治阶级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是从统治阶级的立场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主张和价值标准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因而没有抓住法的本质或实质。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则做到了这一点,从而为人们理解法的本质提供了一把金钥匙。
②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
法与国家的关系是法学的一个原则问题。
资产阶级法学家从来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他们往往把那些与国家没有直接联系的社会规范(非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当作法,混淆了法与非法的界限,同时掩盖了资本主义国家的阶级本质。
③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
资产阶级法学家往往是在抽象的“人性”“精神世界”或“权力意志”之中寻找法的本源。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则深入到法的背后寻找法的本源,揭示法的本质,指出法的本质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只有理解了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
由于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国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必然联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引起了法学理论的根本变革。
2.法的基本特征有哪些?答: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与其他现象或事物的基本关系的表现。
法的特征是法本身所固有的、确定的东西,不能由人们任意地编造或抹杀,主观地增加或减少。
法的基本特征可概括为如下四点:(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它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法并不会对人的所有行为都进行规范,因而也不会对所有社会关系都进行调整,它只调整它认为重要并且适合由法律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
作为社会规范,法既区别于思想意识和政治实体,又区别于技术规范。
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的特征。
这些特征使法区别于那些执行和适用法律、法规的非规范性文件;法所调节的对象不是特定的,而是一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法不是仅适用一次,而是在其有效期间反复适用的。
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社会规范泛指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调整人们之间交互行为的准则。
社会规范的种类繁多,法律规范只是其中的一种。
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点在于: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的规范。
①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a.国家制定的法,即“成文法”,是由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
b.国家认可的法一般是指习惯法。
习惯法是根据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赋予社会上既存的某些习惯、教义、礼仪等以法律的效力而形成的法律规范,或者是法官对特殊的地方习惯的认可。
由于它们一般不是通过规范性文件表现出来的,所以被称作“不成文法”。
②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极大的权威性。
a.法的统一性,首先是指各个法律规范之间在根本原则上一致,其次是指一个国家原则上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该法律体系内部各规范之间不能相互矛盾。
法的统一有赖于国家的统一和政权稳定。
b.法的普遍适用性,即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任何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超越法律或者凌驾于法律之上。
c.法的权威性,主要是指法的不可违抗性,法律的权威代表着国家的权威,任何国家都不会容忍违法行为。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①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
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仅指个人、组织(法人)及国家(作为普通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还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所行使的职权和职责。
法的调整和指导方式使它与道德、宗教和习惯相区别,为人们提供了更广泛的选择自由和机会,因而更有助于充分发挥人们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精神。
②法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自己的主要内容,所以,法属于“应然”的范畴,而不属于“实然”的范畴。
“实然”和“应然”是两个不同的领域。
属于实然范畴的是规律。
规律告诉人们当一定的客观条件存在时,某种结果就会出现;法律则告诉人们当某一预设(假定)的条件存在时,某种行为就可以作出(许可)、必须作出(命令)或者不得作出(禁止)。
法律同规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同客观规律既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甚至违反客观规律。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①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即都有某种强制性。
不同社会规范的强制性在性质、范围、程度和方式等方面不尽相同。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违法和犯罪行为,国家将通过一定的程序对行为者进行强制制裁。
②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讲的,即从国家强制力是法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意义上讲的,而非意味着法的每一个实施过程、每一个法律规范的实施都要借助国家的系统化的暴力,也不等于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实施的唯一力量。
在社会主义社会,法律的实施虽然离不开国家的物质强制力量作为最后一道防线,但在其实施过程中起经常性保证作用的是法律自身的道德力量,是人们对法律的认同、尊重和信仰。
3.如何理解法的局限性?答:法是当代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所必不可少的因素。
必须充分认识和重视法的作用。
但法作用于社会生活的范围、方式、效果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其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法,但不是唯一的方法。
除法律之外,还有政策、纪律、规章、道德、民约、公约、宗教规范及其他社会规范,还有经济、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
在某些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领域,法并不是主要的方法。
在各种规范调整方法中,法律有时也不是成本最低的方法。
(2)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
在现代社会,法的作用范围极为广泛,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但对不少社会关系、社会生活领域、社会问题,采用法律手段是不适宜的。
如涉及人们思想、认识、信仰、情感等属于私人生活范畴的问题,就不宜采用法律手段。
(3)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存在一定的局限。
法律作为规范,其内容是抽象的、概括的、定型的,制定出来之后有一定的稳定性。
法律不能频繁变动,否则就会失去其权威性和确定性。
但它要处理的现实社会生活则是具体的、形形色色的、易变的。
因而,不可能有预先包容全部社会生活事实的法典。
这就使得法律不可避免地出现规则真空,呈现出一定的不适应性和滞后性。
(4)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
法律作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体系,必须由政府机关公职人员、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来实施。
即使有了制定精良的法律规范,如果缺乏具有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法律专业人员,这样的法律也难以起到预期的作用。
法律的实施还需要相应的精神条件或文化氛围,以及一定的物质条件。
总之,要充分认识到法的局限性,并要以对法的局限性的认识为基础,把法的调整机制与其他社会调整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特别是实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以各种规范和调整机制的合力来建立良性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