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暂行规定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范本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有效发挥作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要求,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管理职责1.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和更新等工作,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对系统进行管理和操作。
2.所有使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进行非法活动,不得利用系统进行侵犯他人隐私和侵权行为。
3.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各项管理制度,负责对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并及时处理系统运行中的故障和问题。
三、系统建设1.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采用可靠性高、稳定性强的设备,并定期进行系统检测和维护。
2.安装监控设备的位置应科学合理,确保能够全面覆盖监测区域,并避免出现盲区。
3.系统设备的选用应经过严格的审核和测试,确保其能够满足安全监测的需要,检测效果准确可靠。
四、数据管理1.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产生的数据应当按照《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做好数据的备份和存储工作,并保护好数据的安全性和可访问性。
2.对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产生的数据,只能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使用,不得私自传播或泄露。
3.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相应的数据查询和管理制度,依法审核和监督系统的数据使用情况,并及时处理数据异常问题。
五、隐私保护1.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单位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个人隐私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非法获取、传播或泄露他人的个人信息。
2.使用单位应加强对系统操作人员的监督和培训,确保其严守职业道德和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原则。
3.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装的设备不得偷窥、监听或记录他人的私密活动,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六、应急管理1.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配备完善的应急处理措施和设备,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准确的响应和处置。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文(四篇)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指用于对煤矿生产过程进行监测和控制的设备、仪器以及信息系统组成的一体化系统。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五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责任制度和工作程序。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以及煤矿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第七条煤矿应当制定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划,明确建设目标、内容、要求、程序和时间进度。
第八条煤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设计和选型。
第九条煤矿应当根据生产工艺、工作场所特点,合理布置监测监控设备和仪器,确保设备的完整、稳定、可靠运行。
第十条煤矿应当从正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购买合格的监测监控设备和仪器,严禁购买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测试、调试和验收,确保系统的性能指标符合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的费用应当列入煤矿生产成本,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私分。
第三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第十三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制度,明确系统运行中的责任、权限和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煤矿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人员,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煤矿应当定期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各类设备、仪器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煤矿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故障处理和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系统故障,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系统的连续运行。
第十七条煤矿应当确保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和信息的保存安全、完整,严禁私自篡改、删除或泄露系统数据。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4篇)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监控管理制度,确保煤矿生产安全,保护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确保达到国家要求的技术性能和使用效果。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高度重视安全风险,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潜在的危险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第五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应由煤矿管理部门负责,委托专业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和调试。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覆盖全矿区域,监测点位布置合理;(二)具备网络通信和数据传输能力;(三)具备报警功能,能够实时发出报警信息;(四)具备数据存储和分析能力,能够进行历史数据查询和统计分析;(五)具备远程监控和控制能力,能够远程实时观察和操作。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工程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并进行严格的验收和评估,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仪器和软件应选择正规厂家生产,并具备相应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第九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技术参数和性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和仪器的使用和维护应按照相关操作规程和使用说明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维护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和仪器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以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煤矿管理部门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进行设备和仪器的巡视和检查,并及时处理问题。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维护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设备的完好和使用寿命。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故障处理应及时进行,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维护过程中,涉及到的故障处理、维修和更换配件等费用应由煤矿管理部门承担。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范文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范文一、總則為了加強對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管理,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管理規定。
二、任務與職責1.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任務是實時監測、掌握重要區域和場所的安全情況,提供相關數據和信息,並及時報警。
2.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管理負責人應負責協調各部門、單位的配合,確保系統正常運行。
同時,該負責人需負責系統的維護和升級等工作。
三、系統設計與安裝1.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設計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並經過專業人員審核通過。
2. 系統的安裝工作應由具有相關資質和經驗的專業公司負責,按照設計規範進行安裝和調試。
3. 系統安裝完成後,必須進行全面的功能測試和策略驗證,確保系統的可靠性和穩定性。
四、運營與管理1.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運營應由專門的運營人員負責,每天定期檢查系統運行狀態並記錄。
2. 監測監控系統的數據和信息應及時傳輸給相關部門和人員,確保信息的當時性和準確性。
3.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故障應及時報修,維修人員應迅速響應並解決問題,確保系統能夠正常運行。
4. 監測監控系統存在漏洞或者安全風險時,應立即修復或加強防範措施,防止系統被非法入侵。
五、數據存儲與保護1.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數據應定期備份,並存儲在專門的數據庫中,以保護數據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2. 只有經過授權的人員才能查詢、修改或刪除監測監控系統的數據,並應保證數據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3. 數據的長期存儲和保護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防止數據的丟失或被非法使用。
六、人員培訓與考核1. 監測監控系統的運營人員應接受相關培訓,瞭解系統的使用方法、操作技巧和維護知識。
2. 運營人員應定期參加相關考核,測試其掌握系統使用和操作的能力,並及時修補不足之處。
3. 各部門和單位應加強對監測監控系統的宣傳和培訓,提高員工對系統的使用和操作的熟練程度。
七、責任追究1. 對於違反本管理規定,導致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故障或數據丟失的個人或部門,將依法追究相應的責任。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三篇)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本规定是为了加强对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的管理,确保营运车辆的安全运行。
依法制定。
第一条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是指对营运车辆进行GPS安全监控的管理活动,包括GPS设备安装、数据采集和管理、监控系统运行和维护等。
第二条营运车辆GPS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通过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安装和检测。
GPS设备应具备合法、正规的生产厂家和销售渠道,且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条营运车辆的GPS数据采集和管理应由运输企业负责,并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保证数据的安全和可靠性。
相关数据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需要进行存储和备份。
第四条营运车辆GPS监控系统应建立健全,包括监控中心、监控设备和监控人员。
监控中心应由专门的人员进行运行和管理,监控设备应保持良好的状态,监控人员应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考核,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五条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系统应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功能完好。
运输企业应制定相应的维护计划,并对监控设备进行定期维修和更新。
第六条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系统的数据应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不得泄露和篡改。
对于违规操作和数据泄露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责。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的运输企业,将根据其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运等。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二)一、前言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是为了加强营运车辆的安全监控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公共交通运输质量,推动交通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的各类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相关执法部门。
三、GPS安全监控设备安装与使用1. 营运车辆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GPS安全监控设备,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 GPS安全监控设备应安装在车辆显著位置,方便监控和管理。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指一种集成了设备、软件、网络等技术手段,用于对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等进行安全监测和监控的系统。
第三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严谨、科学的原则,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第四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的核心要求是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防止系统被恶意攻击、数据泄露等情况发生。
第五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责任体系,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权力,并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工作应当强化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组成和功能第七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由前端设备、传输网络、中心服务器和管理软件等组成。
第八条前端设备是指安装在监测监控点位的设备,用于采集现场数据,并将数据传输至中心服务器。
第九条传输网络是指将前端设备采集到的数据通过网络传输至中心服务器的通信网络。
第十条中心服务器是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核心,用于接收并处理前端设备传输过来的数据。
第十一条管理软件是指用于对中心服务器和前端设备进行管理的软件系统。
第十二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主要具有以下功能:(一)实时监测:能够实时监测被监控区域的安全状态;(二)报警功能:能够及时发出报警信号,并通知相关人员;(三)数据存储与分析:能够存储和分析被监测的数据,并生成相应的报表和图表;(四)远程操作:能够通过网络对系统进行远程操作和管理;(五)视频监控:能够实时监控被监控区域的视频。
第三章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第十三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应当由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
该机构应当成立由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维护人员组成的管理团队。
第十四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团队应当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权力,并定期召开会议进行工作总结和规划。
安全监测监控管理规定

安全监测监控管理规定为了保障单位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制定本《安全监测监控管理规定》。
一、基本原则1.安全生产是企业永恒的主题,安全监测监控是保障生产安全的基本手段。
2.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监测监控方案,确保监测监控系统具有实时性、准确性、可靠性、可操作性等特点。
3.实行分级管理,突出重点、先进、先行、示范,不断推进监测监控工作新技术、新方法的引进和推广。
4.建立健全的责任制度,推进安全监测监控工作落实到位,促进企业安全管理持续、稳步发展。
二、安全监测监控内容1.在企业安全监测监控中必须考虑到地质灾害、气象条件、环境污染等多种因素对生产过程的影响。
2.安全监测监控应对企业所需的参数进行监控,包括水位、应力、温度、颜色、气味、声音、震动等参数。
3.安全监测监控应该关注员工的个人安全,监控员工出勤情况、工作环境的危险因素、工作场所的出入活动、安全设施的完好度等。
4.企业必须充分考虑安全监测监控信息所涵盖的数据和其综合性,在设计过程中,需考虑到数据的获取方式、采样计算等细节问题,以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三、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设备1.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由多个设备组成的系统,包括数据采集器、传感器、中央处理器、通信设备、显示器、监控软件等。
2.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必须具有长期稳定性、高灵敏度、高精度、高抗干扰性、可靠性和实时性等特点。
3.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必须经过认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且必须由专业的技术公司提供。
4.安全监测监控设备配备应具备防雷、防水、防爆等功能,并能自主进行自我诊断和故障排除。
四、安全监测监控管理1.安全监测监控必须实行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确保数据的正确性和安全性,避免数据被人为篡改或损坏。
2.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应当进行分级管理,根据数据的重要性和风险程度进行分类存储和保护。
3.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及时的数据的分析和处理,随时准备应对突发情况。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一、引言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保障社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预防事故、监测异常情况起着关键作用。
为了确保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有效发挥功能,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规定和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规定和设备设施管理制度进行详细探讨。
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1. 系统管理责任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责任由有关部门负责。
相关部门应明确系统管理的职责,并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2. 系统运行维护为保障系统的连续运行和可靠性,相关人员应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及时排除系统故障,并备有必要的备件。
3. 数据管理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产生的数据应进行分类、整理和存储。
相关人员需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机密性。
4. 人员培训为了保证操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熟练程度,相关部门应定期组织培训,提高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和熟练操作技巧。
5. 安全保密相关人员应严守职业道德和保密要求,不得私自泄露系统信息和数据。
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事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1. 设备设施的申请与领用使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前,相关人员需申请并经过审核批准。
申请人应对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负责。
2. 设备设施的保养维护设备设施的保养维护工作应按照制定的计划和标准进行。
定期进行设备巡检和维修,及时更换老化设备。
3. 设备设施的安全存放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应存放在安全、防潮、防尘的环境中,防止损坏和丢失。
4. 设备设施的报废处理对于达到报废标准的设备设施,应按照规定进行报废处理,并记录报废流程和结果。
5. 设备设施的更新升级随着科技的进步,设备设施的更新升级是必然的。
相关部门应及时跟踪科技发展,优化设备设施配置。
结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规定与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对于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有效发挥功能至关重要。
只有制定并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和制度,才能保证系统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为社会安全提供可靠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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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检查要求与管理制度的暂行规定煤矿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在矿井的安全生产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提高矿井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监控系统稳定、可靠、准确、有效的运行,充分发挥矿井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的功能,根据《煤矿安全规程》、《AQ1029-2007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6201—2006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MT/T 1008—2006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软件通用技术要求》及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结合澄合矿业各矿井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监控系统安全检查要求与管理制度。
一、基本要求1、所有矿井必须装备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2、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必须24h连续运行。
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必须与上级公司联网。
4、接入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2006的规定,稳定性应不小于15d。
5、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传感器的数据及状态必须上传到地面主机。
6、煤矿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7、各矿要建立符合要求的地面中心机房。
8、各矿要有安全监测监控的专门管理机构.二、具体要求(一)机构组成各矿要有安全监控系统的专门管理机构安全测控管理机构设在生产调度室或通风区,设一名主管进行管理,并有专门的技术负责人员。
安全监测监监控系统值班员、维护工应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二)中心机房1、应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专用机房,中心站机房应铺设防静电地板、安设调温设备。
2、煤矿地面中心站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24 h不间断运行。
3、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
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h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4、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小于2欧姆)和防雷装置。
联网主机应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5、中心站计算机内不得安装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无关的任何应用程序和软件。
6、中心站监控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应开启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故障闭锁(严禁对局部通风机进行故障闭锁)功能;应开启所有报警功能,并安装声光报警装置。
(三)分站与传感器1、监控分站⑴监控分站应安装于便于人员观察、调试、维护和支撑良好、无淋水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
安装时应有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并靠接地。
⑵监控分站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供电区域停电后,监控分站后备电源要保证不小于2小时的续电能力。
⑶监控分站应能实现地面中心站远程断电功能。
2、传感器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固定牢靠,安装位置要求支护良好、无淋水,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帮梁)不得小于200mm,且不影响行人和行车.⑴采煤工作面应安设甲烷传感器回风隅角:报警浓度≥0.8%,断电浓度≥1。
0%,复电浓度<0。
8%。
传感器应安装于距采空区500mm范围内.工作面:报警浓度≥0.8%,断电浓度≥1。
0%,复电浓度<0。
8%。
传感器应安装于回风侧距工作面煤墙10米范围内。
回风巷:报警浓度≥0.8%,断电浓度≥0.8%,复电浓度<0。
8%。
传感器应安装于距回风巷口风流混合点以里10~15米范围内。
以上三处甲烷传感器的断电范围均为采煤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⑵掘进工作面应安设甲烷传感器工作面:报警浓度≥0。
8%,断电浓度≥1。
0%,复电浓度<0.8%。
传感器应安装于非风筒侧、距迎头5米范围内的混合风流处.回风流:报警浓度≥0。
8%,断电浓度≥0。
8%,复电浓度<0。
8%。
传感器应安装于非风筒侧、距回风口风流混合点以里10~15米范围内。
以上两处甲烷传感器的断电范围均为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⑶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应安设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5%,断电浓度≥0.5%,复电浓度<0。
5%。
传感器应安装于局部通风机前3~5米范围内,断电范围为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⑷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应安设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
8%,断电浓度≥0.8%,复电浓度<0.8%。
传感器应安装于回风巷支护良好、无淋水、风流稳定的合理位置。
⑸回风流中机电硐室应安装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
5%,断电浓度≥0。
5%,复电浓度<0。
5%。
传感器应安装于机电硐室进风侧距进风口3~5米范围内,断电范围为机电硐室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⑹井下临时瓦斯抽放硐室(站)应安装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
5%,断电浓度≥1。
0%,复电浓度<0.5%。
传感器应安装瓦斯抽放硐室下风侧5~10米范围内,断电范围为瓦斯抽放硐室(站)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温度传感器⑴进风井筒应安设温度传感器,报警值为≤2℃。
要求安装于井口下5米范围内,距井壁不小于200mm,固定牢靠。
⑵机电硐室应安设温度传感器,报警值为≥34℃。
要求安装于机电设备下风侧5米范围,硐室上方风流稳定的的位置,距硐室顶部不得大于300mm。
⑶开采易自然、自燃煤层及高地温的矿井采煤工作面应安设温度传感器,报警值为≥28℃。
要求安装于巷道上方风流稳定,距回风口10~15米位置,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
并应不影响行人和行车.一氧化碳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应选择支护良好、无淋水地点,垂直悬挂在巷道上方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⑴开采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必须安设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值为≥0。
0024%。
要求安装于距回风口风流混合点以里10~15米范围内。
超过1000米的采煤工作面,应在回风巷中部加设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值为≥0。
0024%。
⑵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米范围内应安设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值为≥0.0024%。
⑶自燃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内应安设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值为≥0。
0024%。
⑷开采易自燃、自燃煤层矿井的一翼回风巷、采区回风巷、总回风巷应安设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值为≥0。
0024%。
风速传感器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巷道前后10米范围内无分支风流、无障碍、无拐弯、断面无变化、支护良好、无淋水、能准确计算风量的地点。
要求安装于一翼回风巷、采区回风巷、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内,传感器报警值设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开关量传感器⑴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设开停传感器.要求安装于被监测设备的供电线缆上,远离其它动力电缆,以防电磁干扰,造成开停传感器的误动作。
⑵矿井和采区的进回风大巷主要风门必须安装风门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⑶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传感器,以监测被控设备瓦斯超限时是否断电.(四)调校与测试1、传感器调校⑴甲烷传感器要求井下现场调校,采用空气样和2%的甲烷标准气样,每10天按要求进行调校。
⑵除甲烷以外的其它气体传感器应每隔10天采用空气样(或在新鲜空气流中)和标准气样按要求进行调校。
⑶风速传感器应用标定的风速计每月调校一次;温度传感器应用标定的温度计每月调校一次.⑷其它传感器依照产品使用说明书按要求定期调校。
2、功能测试⑴瓦斯电闭锁测试:要求每10天测试一次,准备断电测试前应下发通知单给断电区域负责人,经该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测试人员应为监测工、当班电工、瓦检员,当班安监员对测试过程进行安全监督;测试时要求监测工用超过1.5%的标准气样对传感器进行通气,使传感器读数达到断电值,使断电区域断电。
在断电测试后,必须由瓦检员检查开关附近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
5%,开关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CH4积存时,电工方可复电,并现场填写测试记录.⑵风电闭锁测试:要求每10天测试一次,准备断电测试前应下发通知单给断电区域负责人,经该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测试人员应为监测工、当班电工、瓦检员,当班安监员对测试过程进行安全监督,测试结束现场填写测试记录.⑶甲烷风电闭锁测试:要求每10天测试一次,准备断电测试前应下发通知单给断电区域负责人,经该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⑷主副风机自动切换测试:要求每天测试一次,测试人员应为带班班长、当班电工,当班安监员对测试过程进行安全监督,测试结束现场填写测试记录。
以上测试均应在监测监控中心站数据上有所体现⑸后备电源续电能力测试:中心站及分站的后备电源均应每半年测试一次,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规定时间时,应及时更换。
测试人员应为监控工、当班电工,当班安监员对测试过程进行安全监督,测试结束现场填写测试记录。
(五)设备维护1、所有煤矿应建立安全监控监测设备检修室,负责本矿监控监测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工作.2、安全监控监测设备检修室应配备测定器检定装置、稳压电源、示波器、频率计、万用表、电烙铁、甲烷校准气体等装备。
3、矿井应配备各类传感器、分站等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备件,备用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
(六)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1、管理制度⑴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测监控管理机构,由矿主要技术负责人领导,配备不少于1人的主管技术人员和符合要求的监测系统值班人员以及系统维护人员。
⑵应制定煤矿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应制定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各工种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应制定中心站管理制度、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检修制度、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巡检制度、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安装与回收制度、安全监测监控传感器调校制度、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⑶从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维护、值班人员应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2、技术资料⑴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台账内容应包括设备总台账和设备明细台账,例表如下:设备总台账(要求每月出一份)年月当月设备使用汇总台账(要求每月出一份) 年月以上两种台账要求每月5日前将上月情况上报局通风管理部设备明细台账(要求按实际采购及使用填写),例表如下:⑵安全监测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例表如下: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要求技术主管和故障维修人员签字确认⑶安全监测监控设备检修记录,例表如下:安全监控设备检修记录 年月 日主管领导: 审核:要求井下监测监控设备连续运行6个月必须升井检修,按要求检修完成后由技术主管和检修人签字确认。
⑷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巡检记录,例表如下:安全监控系统巡检记录要求每10天将全部系统巡检一次,按要求巡检完成后由技术主管和巡检人签字确认。
⑸传感器调校记录,例表如下:传感器调校记录年月日主管领导:审核:要求传感器按规定进行井下现场调校,完成后由技术主管和调校人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