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税法解释
个人所得税是什么意思

个人所得税是什么意思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按照法定税率和税法规定,根据自己取得的各种所得,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收。
它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税收政策的重要手段之一。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和税率根据国家财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不断调整和完善。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境内的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以及中国的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
非居民个人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或者住所在境外的个人,其获得所得主要来源于中国。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包括综合计算和分类计算。
综合计算是将个人全部的所得加总后,再应用相应的税率进行计算。
分类计算是将个人所得按照来源进行分类,然后分别计算每类所得的税额,最后再将各类所得的税额相加得出个人所得税的总额。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制定和税负分配的需要而设定的。
税率较低的个人所得税主要是针对低收入者,而税率较高的个人所得税则主要是对高收入者进行调整和调节。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有多个等级,根据所得金额不同,适用不同的税率。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依据主要包括的项目有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等。
为了确保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我国实行了税收征管制度,通过个人所得买卖、租赁、授权等交易行为的记录和税务机关提供的征税资料,进行个人所得现场检查、网络审查、税务对比等手段,对纳税人的个人所得进行评估和计算。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具有一定的税收政策目标和经济、社会调节功能。
一方面,通过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可以实现财富的再分配,减轻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
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可以对高收入者进行适度调节和约束,避免贫富悬殊过大带来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与管理需要税务机关的全面配合和有效执行。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宣传和解释,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和合法纳税的自觉性。
第13章 个人所得税法.pdf

第十三章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个人所得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规范是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制定、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2008年2月18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节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埘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
个人所得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个税种,最早产生于18世纪的英国。
很多国家个人所得税在全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超过了其他税种,成为政府重要的财政收入。
二、个人所得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最早诞生于英同。
18世纪末英国由于与法国交战致使财政吃紧,而作为当时主要税收收人来源的消费税和关税都无法解决这个问题,于是有人提议向高收入者征收所得税。
1799年英国开始丌征个人所得税。
然而战争一结束,认为个人所得税侵犯隐私和个人权利的言论就占据了上风,个人所得税被停征。
直到1 842年,英国财政部门才又一次让议会和民众信服个人所得税的必要性,重新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
随着现代国家的发展,公共财政的建立,国家机构日益膨胀,同家担负起越来越多的公共职能,相应地对于财政收入的需求也就越来越增加。
个人所得税在20世纪被世界上大多数围家所采纳,已经成为许多发达国家税收收入的最主要来源。
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缓解贫富悬殊、促进社会稳定、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的作用也得到了公认。
它也被称为经济调节的“内在稳定器”。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形势下对外经济往来、对外经济技术文化交流和合作的需要,为了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和保障外籍人员的合法权益,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并同时公布实施。
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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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 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 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 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 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有关费用扣除问题,将有较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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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3)核定征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以及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 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 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 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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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的规定
(3)非居民纳税人(两种情形):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 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
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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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的规定
(二)无住所个人判定为居民纳税人后,有 关税收政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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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
(二)对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的划分:
1、划分的主要原则;
2、划分的主要情况;
3、第二条(续)
(1)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 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 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一项优惠。 上述优惠规定,与计算无住所个人税收问题的
关系。 (2)第五条的规定。(有协定与无协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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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5.10.27•【文号】主席令2005年第44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个人所得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48号发布日期: 2011.06.30实施日期: 2011.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税收法规,个人所得税【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0910]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3)[1993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3修正)[1993103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9)[19990830]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9修正)[19990830]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5)[20051027]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修正)[20051027]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20070629]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修正)[2007062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第二次修正)[2007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第二次修正)[2007122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1)[20110630]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20110630]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
第7章 个人所得税法《税法》PPT课件

7.1 个人所得税法基础理论
7.1.1 个人所得税法的概念及演变
7.1.1.2 个人所得税法的演变
个人所得税最早产生于1799年的英国。 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开征起步较晚,在1950年全国公布的14种税中包 括对个人征收的薪给报酬所得税和存款利息所得税两个税种,但未能开征。 1980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统一适用于中国公 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 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1993年10月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次修订), 并于1994 年1月起施行。 此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分别于1999年、2005年、2007年(6月 和12月)和2011年,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5次修订,使我国的个人所得税 法建设走向了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7.3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管理
【例题7-3】 吴先生在某纳税年度从A、B两国取得应税收入为:在A国某公 司 任职,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5万元(平均每月12500元),为其他公司提 供一项工程设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3.5万元,该两项收入在A国缴纳个人 所得税1.8万元;在B国出版著作,获得稿酬收入(版税)2万元,在B国缴 纳该项收入的个人所得税2320元。上述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为:1.来源 于A国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7.3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管理
7.3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管理
7.3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管理
7.3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管理
7.3.4.2 费用扣除的确定
○ 1.基础扣除数额。 ○ 2.增加扣除项目。 ○ 3.其他扣除项目。
7.3.4.3 应纳税额的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 应分别按应纳税所得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学习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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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逐条解读
第四条
个人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 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 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 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情况
个人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7号
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8年12月18日
第三部分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逐条解读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逐条解读
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逐条解读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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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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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
汇报人:黄老师 单位:这里输入单位名称
实施条例
时间:2019年1月1日
前言 QIANYAN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年6月30日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个人所得 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颁布)、税收征管法(2001年4月28日颁布)以 及由中国各级税务机关发布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规定,构成了现行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主体 法律基础。 2018年8月31日,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通过,起征点每月5000元,2018年10月1日起实
个人所得税法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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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象只弓,不拉它就松,要想保安 全,常 把弓弦 绷。20.11.2403:50:5803:50Nov-2024-Nov-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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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道多助失道寡助,掌控人心方位上 。03:50:5803:50:5803:50Tues day, November 24,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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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在于心细,事故出在麻痹。20.11.2420.11.2403:50:5803:50:58November 24,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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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税收优惠
▪ 一、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
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 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 ▪ 保险赔款。 ▪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 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等。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
转让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 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出 租居民用住房适用10%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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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 一、费用减除标准 ▪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
减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
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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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个人所得税法
▪ 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应掌握个人所得税
的纳税人、课税范围、税率、应纳税所得 额的确定、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税收优惠; 理解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了解个人所 得税的概念、特点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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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概述
▪ 一、个人所得税概念 ▪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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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第一节个人所得税基础知识一.个人所得税的含义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在一定期间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个人所得税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种税。
约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此税。
二.个人所得税基本法律依据2005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了第三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6年起施行。
2008年2月18 日国务院第二次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三.个人所得税的特点1、税基广阔2、稳定经济3、调节收入第二节个人所得税基本法律知识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为以取得应税所得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投资者和外籍个人、港澳台同胞等。
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把纳税义务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两类,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的法律效力相同,纳税人只要具各其一,即可被判定为我国的居民纳税人。
如果两个标准都不具各,则为非居民纳税人。
(一)居民纳税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释:所谓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说的习惯性居住是指个人因学习、工作、探亲等原因消除之后,没有理由在其他地方继续居留时,所要回到的地方,而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所谓在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天。
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天数。
所谓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天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天的离境。
在现实生活中,居民纳税人具体包括以下两类:一是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二是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二)非居民纳税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且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在现实生活中,非居民纳税人包括以下两类:一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外籍人员、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二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外籍人员、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自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也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为便于征收管理、源泉控制税源,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纳税相结合的征收管理制度。
税法规定,凡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项应纳税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除外)时,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一)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列举征税的个人所得共有11项,具体为:1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不包括:(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5)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还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1)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
这类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论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然后根据承包、承租经营者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4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5稿酬所得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这里所说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
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除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利息指个人拥有债权而取得的利息,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和持有的各种债券的利息。
(2)股息指个人因拥有股权,取得的公司、企业按一定的比率派发的每股息金。
(3)红利指个人因拥有股权,取得的公司、企业按股派发的,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
8财产租赁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对个人取得的各项财产转让所得,除股票转让所得外,都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10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偶然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一律由发奖单位或机构代扣代缴。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除了以上10项个人应税所得外,对于今后可能出现的需要征税的新项目,以及个人取得的难以界定应税项目的个人所得,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二)个人所得税所得来源的确定按照居民管辖权的要求,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应税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应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应税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判断所得来源地,是确定该项所得是否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依据。
税法具体规定如下: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所得,无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按所得项目分别设定的,采用比例税率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但是,劳务报酬所得有5 ~10成的加成征税规定,而稿酬所得有税额减征30﹪的优惠照顾。
具体为:(一)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参看教材p117:表7 - 1)(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参看教材p117:表7 - 2)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三)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
解释: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
具体的加征办法: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因此,劳务报酬所得实际上适用2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四)稿酬所得的适用税率纳税人的稿酬所得,适用⒛%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即按应纳税额的70%计征所得税,其实际适用税率为14%。
(五)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等项目所得的适用税率纳税人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⒛%的比例税率。
居民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居住用房取得的租金收人减按10%的税率计税。
四.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一)法定免税1.奖金: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军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债券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补贴津贴: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
4.救济性款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于某些特定事项和原因,给纳税人的正常生活带来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临时性生活补助费;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救济金以及抚恤金。
5.保险赔款: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6.转业复员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安家费、离退休费用:按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外交人员所得: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司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协议免税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其他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