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2018年60号文件新个税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章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第三条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一)子女教育。
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二)继续教育。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三)大病医疗。
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四)住房贷款利息。
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五)住房租金。
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
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六)赡养老人。
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第四条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2018年12月22日——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第二章子女教育第五条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七条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第三章继续教育第八条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第四章大病医疗第十一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有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有《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有()档。
A、一B、二C、三D、四正确答案是C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第二章子女教育第五条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七条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第三章继续教育第八条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11370000MB2840484D/2018-01106 主体分类政策文件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标题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发布时间2018-12-21有效性全文有效废止时间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发文日期:2018-12-2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及填表说明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2月21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章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第三条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一)子女教育。
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二)继续教育。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三)大病医疗。
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实施细则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在计算个人应纳税额时,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一定的费用、捐赠和支出。
这些费用、捐赠和支出的扣除额度和范围由国家税务部门规定。
为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实施细则》。
一、扣除对象和范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实施细则》规定了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对象和范围。
扣除的对象包括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及其赡养、扶养的家庭成员。
而扣除的范围主要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
二、扣除条件和标准在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同时,纳税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比如对于子女教育扣除,纳税人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将子女纳入津贴对象,并在扣除期间内为子女支付教育费用等。
对于大病医疗扣除,纳税人必须提供符合规定的医疗文件和费用明细。
标准方面,不同的扣除项目有不同的额度和限制。
例如,对于子女教育扣除,每个子女每年的教育费用最高不超过1.2万元;对于大病医疗扣除,可以扣除的金额上限为8万元。
此外,对于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有相应的金额和面积限制。
三、操作方式和申报流程专项附加扣除时,需要通过填写相应的申报表格或在线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同时,需要提供相关的支持文件和凭证,如学校收费凭证、医疗费用明细、住房贷款合同等。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申报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首先,纳税人需要认真核对自己的扣除项目和金额;然后,填写申报表格并收集所需的支持文件和凭证;最后,通过税务部门指定的方式进行申报,待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后,扣除金额将直接减免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中。
四、注意事项和常见问题解答在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时,纳税人需注意一些事项,以避免出现错误或被税务部门退回。
首先,核对个人信息和扣除项目信息的准确性。
纳税人需要确保填写的信息准确无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 -—考试试卷(考试时间:60分钟,总分:100。
00分)考试得分:84.00分一、判断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4.00分,共80分)1、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转让专利权收入。
()• A.正确•B。
错误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是:正确您填写的答案是:正确2、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转让著作权收入.()• A.正确• 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您填写的答案是:正确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属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
( )•A。
正确•B。
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您填写的答案是:正确4、关于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表述中,省会城市的住房租金支出,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 A.正确•B。
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您填写的答案是:正确5、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财产租赁所得。
()•A。
正确•B。
错误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是:正确您填写的答案是:正确6、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5%的手续费。
()• A.正确• 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错误您填写的答案是:错误7、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劳务报酬所得。
()•A。
正确• 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您填写的答案是:正确8、关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表述中,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只能由本人扣除.()• A.正确• 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错误您填写的答案是:正确9、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稿酬所得.()• A.正确• 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您填写的答案是:正确10、关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表述中,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A。
正确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正确您填写的答案是:正确11、居民个人李某受出版社委托进行审稿取得审稿收入50000元,审稿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为12000元.()• A.正确• B.错误答案解析:正确答案是:错误您填写的答案是:错误12、关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表述中,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个税改革享受个税6专项附加扣除办法 只需这三步

个税改革享受个税6专项附加扣除办法只需这三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22日正式亮相,将会在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主要包括这6个专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
怎样才能享受呢?只要以下这三步就可享受!
一、对条件
“对条件”是指将个人情况与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对照一下,看看自己是否符合、符合哪几项,比如子女是否处于受教育阶段,老人是否已经达到60岁,在自己工作的城市有没有贷款买房或租房等。
如果符合要求就可以填报信息了。
二、报信息
填报方式有四种:下载手机APP“个人所得税”填写;登录各省电子税务局网站填写;填写电子信息表;填写纸质信息表。
电子和纸质信息表都在税务机关网站上可以下载。
三、留资料
留存必备资料,主要是为了界定好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倡导大家共同维护诚信社会。
并不是所有项目都需要留存资料,而且申报时留存资料也不需要提交,只有当税务部门事后核验时,部门信息核对不上的,才会找纳税人核对。
不需要大家再额外单独准备。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标记解读版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在纳税人本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本年度扣除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简便易行、切实减负、改善民生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教育、住房、医疗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第二章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第五条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前款所称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第六条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三章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第七条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第八条个人接受同一学历教育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该项教育支出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除,也可以由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支出扣除,但不得同时扣除。
第四章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第九条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8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在纳税人本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本年度扣除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简便易行、切实减负、改善民生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教育、住房、医疗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第二章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第五条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IOOo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前款所称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第六条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三章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第七条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纳税人接受技术员工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员工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第八条个人接受同一学历教育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该项教育支出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除,也可以由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支出扣除,但不得同时扣除。
第四章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第九条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控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第十条纳税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扣除。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
件)。
∖\\
第五章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第十二条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
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
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IOOo元)标准定额扣除。
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
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第十三条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
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约、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第六章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十五条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
(二)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扣
除标准为每年12000元(每月IoOo元);
(H)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
(含)的,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第十六条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所在城市,无任职受雇机构的,为其经常居住城市。
城市范围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
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七条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约的承租人扣除。
第十八条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十九条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约。
第七章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条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年12000元(每月IOOO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
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第二十一条其他法定赡养人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实际承担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八章征收管控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向收款机构索取发票、财政票据、支出凭证,收款机构
不得拒绝提供。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交给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尽快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被赡养老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或科室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有关部门或科室和机构应当向税务部门或科室提供或协助核实以下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
(-)公安部门或科室有关身份信息、户籍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出国留学员工信息、公民死亡标识等信息;
(二)卫生健康部门或科室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
(三)民政部门或科室、外交部门或科室、最高法院有关婚姻登记信
(四)教育部门或科室有关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信息)、或者在相关部门或科室备案的境外教育机构资质信息;
(五)人资社会保障等部门或科室有关学历继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学生学籍信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技术资格继续教育信息;
(六)财政部门或科室有关继续教育收费财政票据信息;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科室有关房屋租赁信息、住房公积金管控机构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八)自然资源部门或科室有关不动产登记信息;
(九)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控部门或科室有关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医疗保障部门或科室有关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信息;
(十一)其他信息。
上述数据信息的格式、标准、共享方式,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或科室商有关部门或科室确定。
有关部门或科室和机构拥有专项附加扣除涉税信息,但拒绝向税务部门或科室提供的,由税务部门或科室提请同级国家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员工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申报虚假信息的,应当提醒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拒不改正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告知税务机关。
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有关部门或科室、企事业机构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
核查时首次发现纳税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凭据的,应通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五年内再次发现上述情形的,记入纳税人信用记录,会同有关部门或科室实施联合惩戒。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
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
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外籍个人如果符合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条件,可选择按上述项目扣除,也可以选择继续享受现行有关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住房补贴的免税优惠,但同一类支出事项不得同时享受。
第二十九条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或科室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