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建筑施工现场安
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

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自律意识和自控能力,指导和督查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管到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主管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管理.黄岛区、城阳区、崂山区、高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蓝色硅谷核心区、胶州市、胶南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七区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从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
第二章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设置第四条本地建筑施工企业在注册地设立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外地入青企业在入青备案注册地设立驻青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企业在青岛市辖区内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总承包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总承包二级、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初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条本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6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各不少于2人。
第七条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驻青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其他企业各不少于2人。
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在青工程量在30万平方米以上时,每增加20万平方米,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各增加1人。
(现场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130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目前我市各别建筑工程基本建设手续不齐全擅自开工建设、现场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管理不规范、工程现场施工关键环节、重要部位质量管理不到位、工程竣工分户验收执行有关规定不严格等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现就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工程建设前期管理,明确建设各方质量责任建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召开由监理、施工单位参加的专题会,核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工程监理合同内容,明确施工、监理范围,落实基本建设手续办理情况,检查责任主体人员资格和到岗到位情况。
建设单位应对总承包合同范围以外尚未办理基本建设手续的其他后续专业工程进行梳理,提供预招标的专业工程内容和手续办理计划。
专题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并报当地质监机构。
二、加强设计变更管理,规范按图施工行为(一)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且不少于一套。
现场所有设计图纸均应盖有审图专用章。
(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图通过的设计图纸组织施工。
凡未按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含重大设计变更)施工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违规责任。
(三)工程施工中所有设计变更都应由设计单位注明是“重大变更”或“一般变更”;凡属“重大变更”的,都应履行变更审查手续。
对已按规定办理的设计变更,施工单位应按变更时间和编号单独整理成册。
三、强化节点质量管理,确保整体质量受控(一)审阅施工图1.强化施工前审阅图纸工作质量。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全面熟悉和深入领会设计内容和要求,配齐相关规范和图集,提出审阅意见。
2.图纸会审应有完整有效的记录,签字、盖章不全的会审记录不得作为施工依据。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检查的通知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9.25•【字号】青建管质字[2006]54号•【施行日期】2006.09.25•【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检查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6]54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施工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源头治理,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督促企业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省建管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的通知》(鲁建管质安字[2006]30号)的要求,决定自即日在全市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专项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2006年8月31日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检查内容1、企业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情况。
企业负责人:至少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行政负责人要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项目负责人: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人数至少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该企业主项资质对项目经理人数的要求。
专职安全员:人数应大于该企业项目负责人人数。
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但最低不少于三人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企业安全生产投入。
总承包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投入应不低于年度建筑施工产值的1%,专业承包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投入应不低于年度建筑施工产值的0.5%。
3、在建工程是否按要求办理意外伤害险;4、抽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人证相符;5、抽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要求;6、抽查现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是否有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7、抽查是否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青岛市实施《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法(2021修订)

青岛市实施《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法(2021修订)【发文字号】青岛市政府令〔2021〕285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公布日期】2021.04.09【实施日期】2021.04.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青岛市实施《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法(2003年6月1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实施《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等建筑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鼓励建筑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安全先进经验及安全防护技术,促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向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目标发展。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其他区(市)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督查、指导;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及各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建筑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与监督。
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对建筑安全生产负责。
第七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
勘察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全面、准确的地质勘查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召开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召开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29•【字号】•【施行日期】2011.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召开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11月23日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冬季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积极应对当前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为切实抓好冬季建筑安全生产,防范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决定召开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时间地点1、会议时间:12月1日(周四)下午14:00。
2、会议地点: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五楼会议室。
二、会议内容1、通报我市近期发生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
2、传达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
3、请各区市汇报今年以来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应对措施、下一步工作打算,并上报书面材料。
4、请各区市汇报《关于对鲁信北村E3-4地块二标段项目发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通报》和《关于对城阳区惜福镇街道松树庄社区旧村改造工程发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通报》的贯彻落实情况。
5、请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区市提报事故处理情况。
6、结合冬季建筑安全生产特点,对省厅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进行再部署、再落实。
三、参加会议人员五市三区、高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建设局分管局长和建管处处长(主任)或安监站站长。
(联系人:汪黄毛,联系电话:85065009)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建筑工程全封闭和使用外挑式安全网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建筑工程全封闭和使用外挑式安全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9.19•【字号】青建管质字[2011]93号•【施行日期】2011.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建筑工程全封闭和使用外挑式安全网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93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近期,全国部分省市陆续发生了多起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其中高处坠落和坠物打击事故发生率较高。
为有效遏制高处坠落、坠物打击事故的发生,确保施工安全生产,现就进一步加强在建建筑工程全封闭和使用外挑式安全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在建建筑工程全封闭管理(一)在建建筑工程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立网进行全封闭围挡(使用智能折叠式整体升降脚手架的建筑工程除外),密目式安全立网应固定搭设在脚手架外立杆的内侧,与架体绑扎牢固,要始终保持高出施工作业面不少于1.5m。
(二)脚手架架体内3.2m处必须搭设首层安全平网,施工层以下每间隔不大于10m应用安全平网封闭,脚手板板底搭设双层安全平网兜底,安全平网内沿距建筑物水平间距不得大于100mm,安全平网网目不大于100×100 mm,网内不得存留杂物。
二、在建建筑工程必须搭设使用外挑式安全网(一)各建筑施工现场在脚手架采用密目安全立网全封闭的基础上,必须在脚手架外侧四周加设外挑式安全网,在离地高度10m处搭设第一道,并在每间隔不大于20m处搭设一道。
外挑网宽应大于3.6m,外挑水平角度控制在20-30度之间。
(二)每道外挑式安全网为双层,在底层平网上再加铺一层密目式安全立网,网片之间应采取绑扎等形式有效连接。
外挑式安全网外沿应采用钢管固定双层网网纲,内沿可与脚手架架体固定连接,外挑式安全网设钢管斜支撑杆,其间距应不大于3m,支撑角度45-60度,支撑杆件下端应支撑固定在脚手架上。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02•【字号】青建管质字[2011]79号•【施行日期】2011.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79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防护、加固措施有效落实,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汛期建筑工地塔吊管理(一)加强塔吊自由端高度设置管理在汛期(7-9月份),所有塔吊的自由端高度均不得超过设计高度的80%,且符合以下规定:1、QTZ40(含40)以下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16米。
2、QTZ 40- QTZ 80(含80)之间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24米。
3、QTZ 80以上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30米。
(二)加强处于独立高度塔吊的加固管理在汛期(7-9月份),处于独立高度的塔吊必须符合以下加固要求:1、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设计高度的80%。
2、工程处于主体阶段,但达不到安装首道附着的,应采取提前加设附着装置的加固方式。
3、当汛情(11级及以上大风)来临前,现场有条件的,应将塔吊降落至安全高度,确保塔臂不碰撞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脚手架、起重机械等,或将塔吊前、后臂拆除。
在汛期(7-9月份),建筑工地塔吊安全管理如与我市《塔式起重机应急加固措施》等相关文件有出入的,以本文件为准。
二、加强塔吊安装使用高度设置管理当前,我市高层建筑不断增多,对高塔的需求量也随之增加。
个别生产厂家对部分塔吊的安装使用高度进行了调整,有的增高幅度较大。
我市个别施工企业盲目进行安装使用,导致事故隐患发生。
为确保塔吊施工安全,经研究,从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我市将严格控制3类型号塔吊的最大安装使用高度,具体规定如下:1、QTZ315塔吊最大安装使用高度不得超过60米。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09•【字号】青建管质字[2012]32号•【施行日期】201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2〕32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及省市有关部门关于2012年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建筑业工作实际,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制定了《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局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整顿全市建筑市场管理秩序,促进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和省市领导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决定从今年5月至9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坚持科学发展和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打非治违"的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查处一批违法违规的施工行为,清除一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坚决遏制和杜绝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青岛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青岛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9.12.19•【字号】青建办字〔2019〕89号•【施行日期】2019.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青岛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城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机构改革情况和《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编内容,我局在广泛征求采纳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青岛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了修编,现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附件: 青岛市在建房屋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12月19日附件青岛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 51.1编制目的 51.2编制依据 51.3适用范围 51.4工作原则 51.5风险评估 51.6事件分级72 组织指挥机制82.1市专项应急指挥部8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92.3成员单位103 监测预测123.1预防123.2监测133.3预测134 预警134.1预警分级134.2预警发布144.3预警响应144.4预警变更解除165 信息报告166 应急处置176.1先期处置176.2分级响应176.3指挥与协调196.4现场指挥部206.5应急处置措施226.6扩大响应266.7应急联动266.8社会动员266.9应急结束267 恢复与重建267.1善后处置267.2社会救助277.3保险277.4总结评估277.5恢复重建278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289 应急保障289.1队伍物资保障289.2通信保障299.3交通运输保障309.4治安保障309.5卫生保障309.6生活保障309.7经费保障319.8 避难场所保障3110 宣教培训和演练3110.1宣教培训3110.2演练3211 责任追究3212 附则3212.1预案制定3212.2预案修订3312.3预案实施33青岛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业劳务分包秩序,严厉打击"包工头",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 号)、《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就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依法承发包工程,强化劳务分包管理(一)建设(开发)企业1.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工程。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将工程肢解发包给无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或未按规定办理《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证》的外地施工企业进行施工;不得将工程直接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无资质的企业或"包工头"。
2.建设单位除装饰装修、幕墙、电梯、消防、通风空调、智能化等专业工程可以依法单独分包外,不得将外墙保温及涂料、水暖电安装、金属门窗、地暖、防水等专业工程从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强行拿出再另行违法发包。
3.建设单位不得违背总承包合同约定,强行指定分包单位、分包内容等。
4.建设单位须将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款拨付给总承包单位,不得直接拨付给分包单位。
5.建设单位对工程款拨付负总责,应及时足额向总承包单位拨付工程款,并监督施工企业将工资发放到每个工人手中。
(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1.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项目;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2.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不具备使用自有的劳务作业层和自行施工能力、需对外进行劳务作业分包的,必须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严禁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劳务资质的企业或"包工头"3.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在选择劳务分包队伍时,应严格审查劳务分包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原件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情况、工程业绩等,属外地劳务分包企业的,还应当查验是否办理《入青信用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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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建筑施
工现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建管质字[2011]86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8.12
【实施日期】2011.08.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
知
(青建管质字〔2011〕86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监理、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领导重要批示、国务院165次常务会议、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会议、市政府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精神,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青政办字〔2011〕104号)要求,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管局决定,立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1年8月12日-31日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监理、施工企业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要求(详见附件),全面、系统、彻底地排查安全隐患。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各区、市建筑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抽查。
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完善和实施建筑安全生产"模式化"管理机制情况;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及整改情况;监理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
(二)违反法定建设程序、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
(三)深基坑边坡支护情况及周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是否有沉降、位移现象。
(四)塔机、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吊篮等起重机械的注册登记情况,塔机防倾翻装置安装管理情况,限位装置、保险装置的可靠性和灵敏性,基础是否有沉降等异常现象,地脚螺栓是否松动,附着结构与建筑物拉结是否牢固、可靠,外用电梯防坠落安全器标定情况。
(五)脚手架立杆基础的沉降情况、拉结点是否可靠、剪刀撑整体牢固性、扣件的紧固程度、安全立网平网的封闭、操作层脚手板是否满铺并固定牢靠。
(六)模板支撑系统的整体稳定性、纵横向支撑拉结是否牢固、基础是否平整牢固。
(七)临时用电检查漏电保护器的灵敏性、重复接地的可靠性,电缆是否有破皮老化等现象,所有机具设备必须经试运转无误后,方可进行操作。
(八)基坑、接料平台、阳台、楼梯、电梯井口、预留洞口、屋面等临边洞口防护情况;定型化、工具化安全防护设施使用情况。
围挡墙及临建设施的基础和墙体的稳固情况,是否有下沉、裂缝、倾斜等现象。
(九)汛期安全生产管理和值班到岗情况。
(十)建筑工人宿舍安全管理和生活用品配备情况。
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落实情
况,洗车机等洗车装置的安装使用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全面、系统、彻底地排查隐患。
采取企业自查、部门检查、政府督查的方式,既要查现场隐患,更要查管理上的漏洞和制度上的缺陷:一要查责任和制度落实情况;二要查新技术、新设计、新装备、新工艺的运行投用检验情况;三要查关键设备、场所和环节;四要查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五要查安全教育和培训、劳动防护情况;六要查事故上报和查处情况。
要结合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系统,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做到全面覆盖、不留死角。
各检查组要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并对检查结果负责。
(二)对查明的隐患立即进行处理。
要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分级、属地"的原则,对查明的隐患立即进行处理,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严厉追究责任。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工地要认真抓好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和省、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结合实际作出全面安排部署。
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真抓实干,搞好本次大检查活动。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于8月18日、25日、8月29日15点前将大检查总结报送市安监站(传真电话:85061282;邮箱
aj85061282@)。
附件1: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略)
附件2: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大检查汇总表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2: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大检查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