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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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医疗法律案例分析(3篇)

卫生法医疗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5月,患者李某因腹部疼痛入住某市人民医院。

入院后,医院进行了常规检查,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并立即为李某进行了手术治疗。

然而,术后李某的病情并未得到明显改善,反而出现发热、呕吐等症状。

经进一步检查,发现李某实际患有胆管结石,而非急性阑尾炎。

由于误诊,李某的病情延误,导致胆管结石进一步恶化,需要进行二次手术。

李某及其家属对医院的误诊行为感到十分不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医院是否构成医疗过错?2. 医疗过错与患者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 医院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 诊断不明确。

医院在为李某进行诊疗时,未能准确判断其病情,导致误诊。

2. 诊疗措施不当。

医院在为李某进行手术治疗时,未能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导致患者术后病情恶化。

法院认为,医院的医疗过错与患者李某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遂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一)医疗过错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未能准确诊断李某的病情,违反了诊疗规范,构成医疗过错。

(二)因果关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的误诊导致李某的病情延误,进一步恶化,因此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下列损失:……(三)因误诊、误治、延误诊疗等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相应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

卫生法学法律案例(3篇)

卫生法学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王某,男,某市居民。

2010年,王某因涉嫌非法行医被某市卫生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某市卫生局认定王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活动,属于非法行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某市卫生局对王某作出了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王某不服某市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某市人民政府经审查,维持了某市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王某仍不服,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某市卫生局对王某作出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2. 某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3. 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三、法院判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王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活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

2.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活动的;(二)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医疗活动的;(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消毒、隔离,导致传染病传播的;(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属于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某市卫生局对其作出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

3. 关于某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了审查,并作出了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案例卫生法学知识(3篇)

法律案例卫生法学知识(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医院因医疗事故引发的患者死亡纠纷一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患者李某,因急性阑尾炎入院治疗,入院后经诊断为急性化脓性阑尾炎。

手术过程中,由于主刀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患者李某肠管损伤,术后出现感染、休克等症状,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例分析1. 医疗过错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医疗行为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患者李某的死亡与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主刀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操作失误,导致患者肠管损伤,是造成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

2. 医疗机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守医疗伦理规范,恪守医疗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医疗义务,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益。

”本案中,医院未严格遵守医疗伦理规范,医务人员在手术过程中操作失误,违反了医疗职业道德,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3. 医疗纠纷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医疗行为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轻患者的损害。

”本案中,患者李某在手术过程中出现肠管损伤,医院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患者病情恶化,最终死亡。

医院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未能充分履行补救义务,加重了患者的损害。

三、卫生法学启示1. 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权益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医疗伦理规范,恪守医疗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医疗义务,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益。

2. 加强医疗过错认定,明确医疗机构责任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应依法对医疗过错进行认定,明确医疗机构责任,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3. 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减轻患者负担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简化诉讼程序,降低患者维权成本,减轻患者负担。

4. 强化医务人员培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医疗技术水平,降低医疗事故发生率。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题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题

患方故意欠费地处理年月号晚上,岁地北京市民张月香因突发心脏病被家人送到市某医院心血管诊疗中心,当时老人胸闷,病情危急,经心电图等检查,确诊为急性心肌梗塞,而家人只带了三千元医药费,时间就是生命,张月香马上被送入绿色通道,这是目前在很多家医院都开展地一种为简化冠心病患者急诊抢救地流程,即对危及生命地心源性患者不收住院押金,实行先救人后交费地方式,立刻组织进行手术,最后手术成功,老人转危为安,未出现任何并发症.然而就在病人日渐康复地时候,其家属却违背承诺,拖欠医疗费用,开始医院多次向病人家属催交欠款,都被推托费用正在由外地地家属邮寄中.月号上午,趁着医生护士抢救其他病人地时候,张月香在家人地安排下,自行离开医院.对经自己和同事们精心救治而恢复健康地患者,竟以恶意欠费地态度对待救自己一命地医院,医生们无论如何也想不通.院方认为对于这种故意欠费地病人,医院在催交欠款无效地情况下,将诉诸法律.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案例分析作为医疗机构中地医务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为患者看病是一种劳动地付出,同时,他们除利用自己地医学知识为患者看病外,对于患者疾病地检查和治疗,还要涉及到检查设备和药物地应用,这些都是需要一定地费用地.因此,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是需要为医生地劳动和自己地治疗付出费用地.另外,有法律界地学者提出医疗服务合同行为地概念,将医疗机构中看病缴费地现象解释地更为清楚.医疗服务合同规定了医患双方地义务,即医方尽力给患者提供优质地医疗服务,患方看病需缴费.如果患方拒绝缴费,就属于赖帐,有地甚至具有恶意欠费地行为,这些将给医院造成强烈地打击.在这个案件中,患者经过医院地治疗,得以康复,但却拒绝缴纳相关地诊疗费用,很明显这是属于故意欠费地行为,这一行为给医院造成了巨大地损失.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案例一刘某,女,岁,以“孕周+先兆子痫”为主诉于年月日急诊入某妇幼保健院,入院后医生行急诊剖腹手术,因术中出血较多病情危重,医生给患者输血毫升,该毫升全血系中心血站提供,有全套血液七项检验合格地结果.刘某母子平安顺利出院,出院后一个月刘某感到乏力、厌油腻,到市人民医院就医,经化验被确诊为“急性丙型肝炎”,住院治疗三个月.刘某认为自己患上急性丙型肝炎为接受剖宫产时医院输血所致,因而将某妇幼保健院和中心血站一并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自己因输血而患丙型肝炎所导致地损失.诉讼过程中,妇幼保健院提供了记载详尽地从中心血站进血地记录资料,中心血站也提出了所供应血液地全套七项检验合格地结果记录.经查,妇幼保健院和中心血站所提供地证据真实合法有效,能够证明上述二被告在本次输血中不存在任何过错.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问题:、本案情况能够构成医疗事故?为什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地情形有哪些?本案属于哪种情况?、本案诉讼中医患双方地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答案:本案情况不构成医疗事故.因为医疗事故有五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是合法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行为具有违法性、主观方面为过失、出现损害结果、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本案中,医疗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主观方面无过失,所以不符合医疗事故地构成要件.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地,不属于医疗事故:()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地;()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地;()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地不良后果地;()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地;()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地;()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地.本案即属于上述不属于医疗事故地第四种情况: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地.、本案地诉讼中,医方需要举证证明自己地行为无过错以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患方需要举证证明就诊事实和受到损害地事实.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案例二某卫生院值班医生由于家中有事,就让一位刚刚卫校毕业地学生顶替自己上夜班.晚上收治了一名患大叶性肺炎地病人,遂给予输液治疗.夜里,当第一瓶液体滴完后,病人家属找医生续下一瓶液体.该学生睡眼惺忪,在昏暗地房间中信手拿起一个“葡萄糖注射液”瓶,以为是那瓶已经事先加入抗生素准备给病人用地液体,换上液体后,继续给病人滴.大约分钟之后,病人突然大声惊叫,继之抽搐,迅速死亡.再仔细检查输入药物,发现是将装在葡萄糖瓶中地煤油误输给病人了.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问题:本案例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为什么?请简要分析本案例.答: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地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为该学生没有得到任何部门地批准和许可,不属于医务人员.但由于因学生地过失导致了病人地死亡,根据《刑法》地规定,该学生应承担刑事责任.而正是由于值班医生地严重不负责任才导致了事故地发生,当然,医院管理部门也没有做到有效地监督和管理.如果值班医生不让学生顶替自己值班或该学生稍加查对,这起严重地事故就不会发生了,所以本案是由于多方面不良因素共同造成地.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案例三据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该局月日发布了年第期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公告显示,包括北京同仁堂兴安盟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地同仁堂益健茶在内地款保健食品因违法上黑榜.近日,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年第十批违法药品广告,七叶神安滴丸、宁嗽化痰丸等种药品地违法广告被曝光.这种被曝光违法广告地药品为七叶神安滴丸、参蛾温肾口服液、宁嗽化痰丸、益气聪明丸、罗珍胶囊、那如三味丸、复方仙鹤草肠炎片、结石通茶(玉石茶)、冠通片、七十味珍珠丸、芯安迈通(冠通片)、恒古骨伤愈合剂.其中,云南无敌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地七叶神安滴丸,未经审批擅自发布,不科学地表示功效地断言或者保证;大连金泉宝山生物工程制药有限公司地参蛾温肾口服液,利用患者名义作证明地内容,不科学地表示功效地断言或者保证;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试分析,国家禁止发布药品广告地类型以及禁止发布不符合规定地药品广告对社会地危害. 答案:禁止发布下列药品广告:()麻醉药品和国际公约管制地精神药品品种.()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地药品(含试生产地药品)()卫生行政部门已明令禁止销售、使用地药品.()医疗单位配制地制剂.危害: . 耽误病情, 增加患者痛苦. 增加患者开支,加重经济负担. 扰乱了正常地医疗市场,不利于公平竞争. 造成医疗事故,危及公众健康案例四患者,女,岁.因咳嗽、发热天到卫生院就诊,经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给予肌内注射链霉素.分钟后,患者面色苍白,呼吸急促,继而抽搐、昏迷,即行紧急抢救,分钟后,呼吸心跳停止.患者死后,其家属认为该院未对患者作皮试就行注射,是院方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分析: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这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为什么?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地事故.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国家药典规定和护理规范中都有说道链霉素要做皮试,该医院未按规范作皮试地行为是导致有过敏体质地患者死亡地主要原因,医院是有责任地,故这起事件属于医疗责任事故.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如果是医疗事故,应属于几级医疗事故?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地五、案例分析:(共分)、某男,从事接触汞作业, 年后,出现口腔炎临床表现.去某省级医院就诊,尿汞测定超过正常上限值,经诊医生给该人开了“漫性汞中毒”地诊断书.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请问:该诊断书是否有效?为什么?(分)答:否.原因:()职业病诊断应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地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而因此省级医院不知是否被批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诊断职业病,应该综合分析以下因素:)病人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评价;)临床表现及辅助检查评价结果等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地必然联系地,在排除其它因素后,应诊断为职业病.承担职业病诊断地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该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地职业病医师集体诊断.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职业病诊断书应当由参与诊断地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地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此案例不满足以上条件,所以无效.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病员男岁,身体健康.某日中午饭后骑自行车去离家约米处地办公室上班,途中,被一飞驰而来地车撞倒,立即被送附近三甲医院救治.经扫描显示,病员伤势较严重,必须立即进行全麻手术,否则性命难保.在全身麻醉过程中,病员突发呕吐,护士急忙用吸引器进行救治,一度好转.但手术中继发呕吐,护士用同样方法救治,未见好转,进而面部出现紫绀,呼吸困难,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尸体解剖检查发现:病员系饱腹,在全身麻醉地情况下,发出呕吐,反流,呕吐物误吸入气管,窒息而死.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请问:该案例是否是医疗事故?为什么?(分). 答:该案例不是医疗事故因为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地事故.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而此案例中医护人员遵守了以上地法律法规,这种意外事故地出现并不是由于医护人员在诊治过程中处理不当造成地,而是由于患者自身在危急状态时由于刚吃完午饭,导致在全身麻醉情况下发生呕吐,反流以至误吸入气管窒息死亡,所以该案例不属医疗事故,而且也符合法规中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地规定,即紧急情况下,患者病情异常,体质特殊造成地.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传染病地控制包括:()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宣布疫区.()对尸体地处理.()药品生物制品等地供应.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控制措施:()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地艾滋病人,炭疽中地肺炭疽病人,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末满擅自隔离治疗地,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淋病、梅毒病人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接受治疗.尚未治愈前,不得进入公共浴池、游泳池.()对除艾滋病人、肺炭疽病人以外地乙类、丙类传染病病人,根据病情,采取必要地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地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在诊疗中发现甲类传染病地疑似病人,应当在两日内作出明确诊断.()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地场所、物品和亲密接触地人员,实施必要地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病人地污染场所,卫生防疫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应立即进行严格地卫生处理.()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以及乙类传染病中地艾滋病、淋病、梅毒病人地密切接触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检疫、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及病原携带者,应当接受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怎样预防医疗事故地发生?答:()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地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地医务人员地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地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地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允许患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并提供相应证明.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向患者履行如实告知地义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地预案,预防医疗事故地发生,减轻医疗事故地损害.医疗事故地处理途径?答:发生医疗事故地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后,医疗机构和患者可以采取三条基本途径解决争议:①医患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自行解决争议;②医患双方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对赔偿问题进行调节;③医疗机构和患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医疗事故赔偿地项目有哪几项?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地规定共有项,分别是: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临床用血地法律规定有哪些?答:《献血法》规定,无偿献血地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地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目前,我国医疗临床用血是献血者无偿奉献地,而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是供血浆者有偿提供地.因此,无偿献血地血液必须用于临床.《献血法》还规定,临床用血地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地卫生标准和要求;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地血液用于临床.这一核查制度是确保用血者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血源传播疾病地重要环节.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为了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根据献血法规定,确保采血安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地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采供血管理规定有哪些?答:()采血规定《献血法》规定,血站采血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制度,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地条件.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地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地,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毫升,最多不得超过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间不少于个月.严格禁止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站采集血液后要建立献血档案,并发给献血者《无偿献血证》.血站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地医务人员进行.必须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销毁并作记录,防止交叉感染.对采集地血液进行检测,保证血液质量.血站应根据医疗机构地用血计划,开展成分血配制,不得单采原料血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供血规定血站发出地血液必须保证质量.《血站基本标准》明确规定,血站发出地血液必须标有供血者姓名、血型、品种、采血日期、有效期、采供血机构名称和许可证号.血液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标准要求.特殊血型需要,省卫生行政部门与外省协商调配地血液,需方血站再次检验合格后,提供给医疗机构.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传染病防治法》对甲类传染病疫情控制地规定?答:()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炭疽中地肺炭疽病人,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地,公安部门应当采取强制措施.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地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地人员,实施必要地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甲类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患甲类传染病死亡地,必须将尸体立即消毒,就近火化.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参加职业医师资格考试应具备地条件()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地;()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地;()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地.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根据执业医师法地规定,简述不予注册地情形()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地;()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地;()受吊销医师职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地;()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地其它情形地.、医疗事故鉴定由什么机构负责?答:)设区地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地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地医疗事故争议地技术鉴定工作.四、四川省资阳市年月陆续发生不明原因疾病死亡病例.自6月24日至7月21日,四川省资阳市第一、二、三人民医院陆续收治了20例不明原因疾病.病人发病初期均出现高热、乏力,伴恶心、呕吐;后出现皮下淤血、休克等症状.截至7月21日,有9例病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例病人出院,10例病人仍在住院治疗中.患者分布在资阳市雁江区、简阳市地12个乡镇15个村.病例呈散发,病例之间没有明显流行病学关联性.病人全部为农民,年龄在30岁至70岁之间.病人密切接触者中无人发病,没有发现传染现象.确切地病因还需进一步查明.目前,实验室检测工作正在进行中.对于发病地患者,当地政府采取了积极有效地控制措施,组织医疗力量,全力以赴救治,尽最大努力减少死亡.卫生部、农业部接到疫情报告后,及时派出联合专家组,赴四川协助当地开展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以及疫情控制处理工作.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问题:本案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吗?为什么?对于此类疫情,应急工作应遵循什么原则?应对类似事件,报告地时限和流程是怎样地?答:、本案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因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地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此处属于其中地第二类,即群体不明原因疾病,并已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应遵循地原则有以下几点: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地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被告人,必须在小时以内向上级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向卫生部报告地时限为小时,逐级上报.方式可包括电话、传真以及网络直报等.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精选卫生法学案例分析.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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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 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 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 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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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已死亡,不需后续护理 因此,护理费
最新.
患者已死亡,应赔偿丧葬费
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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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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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
指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侵权人给死者 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赔偿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 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 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 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 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最新.
8
界清原发病和因侵权导致的损害
手术之前的均为正常医疗过程,未出现侵 权行为,所以不赔偿
2
法院该如何判决医方赔偿患者的各项损失? 判决标准是什么?
最新.
3
过错在哪儿?
疾病的诊断并无过错 对患者的死亡具有过错,过错参与度为主要责任。过错参与
度为80%
院方占主要原因,主要为过错致死
过错(三种可能):
1、手术中出现过错
2、术后护理出现过错
最新. 3、抢救中出现过错
4
常规赔偿项目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
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

法律案例卫生法学概论(3篇)

法律案例卫生法学概论(3篇)

第1篇一、引言卫生法学是研究卫生法律制度、卫生法律关系、卫生法律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科学。

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卫生法学在保障公民健康、维护医疗卫生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典型的法律案例,对卫生法学的相关理论进行探讨。

二、案例背景2019年,某市发生一起因医疗事故引发的纠纷。

患者李某因感冒就诊于某医院,经诊断为急性支气管炎。

该院为李某开具了相关药物,并建议其住院治疗。

李某住院期间,医院对其进行了相应的治疗。

然而,在住院期间,李某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李某死亡。

因此,患者家属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与讨论1. 医疗事故的认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在本案中,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是解决纠纷的关键。

首先,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经调查,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未按照诊疗规范对李某进行及时、有效的治疗;二是未对李某的病情进行充分评估,导致病情恶化。

因此,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其次,医院的过错是否与李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经鉴定,李某的死亡与医院的诊疗过错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应承担以下赔偿责任:(1)赔偿患者李某的死亡赔偿金。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被侵权人死亡前一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经调查,李某死亡前一年的平均收入为10万元,因此,医院应赔偿李某的死亡赔偿金100万元。

卫生法学的案例分析(42页)

►栌理旁根据栌理人黃的收入状况和栌理人敦,栌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3有收人的,参照该工奔的规史计算;枳理人5淡有收\ 或者雇伺栌工的,参照当地栌工从事同等级别栌理的誉各板利杠 准计算。栌理人员凍fl1!上为一人,但医蜻杌构夂者答定机构有别 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丈栌理人§人敖.►栌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專人忮复生活fi理能力对止。■吏睿人因戍戎 不能诙复生活t现能力的,可以板据其乎铃、健康状况等因素硝 定合理的栌®期哏,但是长不超过二+年。►灸妻人定或后的妒理,益去根据其栌理裱赖裎度并結合纪制成扁
«人身损妻赔馇解幹》第二十三备:
住晚伙会朴助者可以参照当地闺■象机关一般工 作人员的出差仗食朴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妻人确有必要列外地治疗,因客观房因不能 住晚,旻凄人本人及其珞栌人员实际发生的住 肴赛和伙会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後。
营养费A
►普养费是指灸妻人在連受侵妻后,为補助治疗 成者從it身体尽快康复而会用必要的營秦品所 支出的费用
《最嵩人民法晚关于砷定氏事侵权精神损窖赔楱 责任若千问题的解斧》第十条:
侵权人的it错程度,法律另有現定的涂外; 侵毒的手厌、场合.行豸方式等具体情?;侵权行於所羡成的治杲i侵权人的获利惰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涔能;^灸诉法陡所在地早均生法水早。
►精神拐睿的赙碴數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J⑴(切)⑴(六J
►法律、行故法规对戌矣賂楱全.死亡賠碴全等有羽确蚬定的, 龙用决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最嵩人氏法晚关子确定氏事侵权精神损窖赔後責任若干问题的解幹》第九备:►精神损者扰慰会包括以下方式J:(一J致人或疾的》豸或疾賂凌全;(^*)故人死士的,为死士賠凌金(三J其他相凄蜻形的精神抚慰金。
案例内容
► 2013年的一天,王先生母本林女士出观反是胺痛,伴汉下政森未, 较多农虽陡和海O市某医陡怜去,经A矣其患有"雎推M盘吏出. 胺推管狭窄產,胺推失铯"、林女士之后多年采取保夺疔法沄疔,

卫生法法律关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5月,某市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被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行政部门”)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医院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 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导致病毒传播风险增加;2. 未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传染病疫情,延误了疫情控制的最佳时机;3. 未对传染病病人进行有效的消毒处理,增加了病毒传播的可能性。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医院进行了处罚。

具体如下:1. 责令医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传染病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并加强消毒工作;2. 对医院进行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3. 对医院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其向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检查。

二、法律关系分析1. 医院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本案中,医院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

根据该法,卫生行政部门是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医院作为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实施主体,有义务遵守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2. 医院与患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医院与患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

医院与患者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有义务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同时,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如发生医疗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患者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患者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患者作为消费者,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患者认为医院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三、案例分析1. 医院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医院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如未对传染病病人进行隔离治疗、未及时报告疫情、未进行有效消毒等。

医疗法律案例分析卫生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医院因一例医疗责任纠纷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患者李某因腹痛入院,经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医院进行了阑尾切除术。

术后,李某出现切口感染,经多次换药治疗,病情未见好转。

患者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术后切口感染,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医疗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医院是否构成医疗过错,以及医院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医疗责任。

三、案例分析1. 医疗过错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权负责。

医疗过错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

在本案中,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是否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判断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关键。

首先,医院对李某的术前诊断符合医学常规,并无明显过错。

其次,在手术过程中,医院按照手术规范进行操作,并无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然而,术后李某出现切口感染,这是否可以归因于医院的过错呢?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在本案中,医院虽对李某进行了切口换药治疗,但未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导致李某切口感染。

因此,医院在术后护理过程中存在过错。

2. 医疗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在术后护理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李某切口感染,侵犯了李某的生命健康权。

因此,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在术后护理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李某切口感染,侵犯了李某的生命健康权。

据此,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启示本案从卫生法的视角对医疗责任纠纷进行了分析,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以下启示:1.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确保医疗安全。

卫生法学案例

卫生法学案例在卫生法学领域,案例分析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深入了解卫生法律的具体应用和实施情况,从而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卫生法学案例,来探讨卫生法律在实际中的应用和意义。

案例背景:某市某医院在进行手术时,因护士操作不当导致患者术后感染,最终导致患者死亡。

患者家属因医院管理不善而起诉医院,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首先,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对于因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在本案中,护士的操作不当直接导致患者术后感染,属于医疗事故范畴,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根据《医疗纠纷处理办法》,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医疗安全。

而在本案中,医院未能有效管理护士的操作行为,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因此医院在管理上存在疏漏,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根据《侵权责任法》,因医疗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未能尽到合理的管理和监督责任,导致患者死亡,因此医院应当赔偿患者家属的损失。

结论: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卫生法律在实际中的应用和意义。

卫生法律的存在和实施,可以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机构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从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加强对卫生法律的学习和理解,对于维护公共卫生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工作中,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医疗安全。

同时,患者和家属也应当增强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及时了解和行使自身的合法权利。

总之,卫生法学案例的分析对于我们深入理解和运用卫生法律具有重要意义,希望通过本文的案例分析,能够对读者有所启发和帮助。

让我们共同努力,维护公共卫生和社会稳定,促进卫生法律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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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案例分析案情介绍杨某是某医院医生,他采用开处方的手段从其所在医院的药房中骗取吗啡40 余克,然后利用职权向常来看病的吸毒者刘某、陈某、田某等14 人暗示,让他们下班后其家中买药。

通过此种手段,杨某将稀释为72 克的吗啡全部卖出。

案例1 肠梗阻误诊,中毒性休克死亡[案例摘要] 病员女性24 岁。

因右下腹持续性隐痛9 小时来诊。

查麦氏点压痛明显,有反跳痛,白细胞16000//mm,,中性核80%,诊断急性阑尾炎住院手术。

术中见阑尾炎性充血、肿胀, 25 分钟内顺利完成阑尾切除手术。

术后 5 小时病员出现阵发性腹痛,难以忍受。

主治医师甲会诊意见"阑尾炎手术顺利,目前的腹痛无特殊临床意义,肌肉注射杜冷丁75mg"。

术后29 小时,病员恶心、呕吐数次,吐出蛔虫一条,血压90//60mmHg,脐周痛阵阵加剧,压痛明显, 甲看后诊断为胆道虫症,仍未给处置。

不久,病员四肢厥冷,血压70//50mg Hg, 请来科主任,他只做了一般扪诊,指示给予升压药物。

又过1 小时,病情持续加重,另一主治医师乙检查病员,认为有腹膜炎、中毒性休克,决定手术探查。

术中见整个小肠逆时针扭转三圈,肠管呈紫暗色,腹腔内大量恶臭液体。

并见有移动盲肠,升结肠表面有散在紫色瘀斑。

行肠扭转复位及减压后关腹。

终因肠坏死、中毒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

病员死后,家属对医院提出质疑,认为误诊误治,追究医疗责任。

《案情分析》根据起病时的症状、体征及术中所见,诊断急性阑尾炎是成立的。

有手术切除的指征。

该病员存在着肠系膜过长的内在因素,又因阑尾手术的激惹,使肠管功能发生紊乱,是肠扭转的诱因。

但由于医师们盲目自信,一方面把术后5 小时剧烈腹痛症状错误地为无特殊临床意义,还给注射了度冷丁,另一方面忽视了血压由120//70mmHg 降到90//60mmHg 这一进入休克状态的原因探索,会诊又不认真,也不进一步做详细检查,就做出与体征不相干的胆道蛔虫症的诊断。

以致因误诊而导致误治。

特别是科主任极不负责任,会诊时只听听汇报,草草扪扪腹部, 根本就达不到纠正错误诊断的目的,从而延误抢救,导致休克不可逆致死。

科主任及主治医师甲应是主要责任者。

对该案实地调查结果。

阑尾炎手术后到第二次手术前的病程记录有涂改,原始记录也查无下落,此事亦应由该主任负责。

《结论》一级医疗责任事故。

《处理》鉴于外科主任工作很不负责任,又指使下级医师涂改病志,错误性质严重, 给行政撤职处分。

给主治医师甲行政记大过处分。

免收病员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给其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3000 元。

案例2误开健侧髋关节病员男性 6 岁。

因左髋疼痛,走路困难入院。

体温37.8℃,慢性病容,心肺正常,左髋呈内收屈曲状态,髋关节有压痛,活动受限,托马氏征阳性。

X 线摄影示左髋关节间隙变窄,髋臼及股骨头均有明显破坏。

血沉正常。

诊断为左髋关节结核。

术前,病房护士做了右侧髋关节皮肤准备,手术室护士又将体位摆成左侧卧位,手术医师术前未做检查核对,未参加术前讨论,即行右髋关节手术。

打开关节囊始发现左右弄错,乃改为左髋关节病灶清除。

术后家属发现右侧腿不敢动,提出质疑。

《案情分析》该案例根据病史、查体及X线照片,诊断左髋关节结核是正确的。

据已往临床实践,骨及关节结核病例中,一部分可通过抗结核治疗而治愈,有一部分需外科手术清除病灶,才能达到治愈的目的。

但术前一般应做一个月左右的抗结核治疗,以防止结核扩散。

本例在入院后半月就施行手术,术前抗结核准备尚显不足,虽术后未出现异常后果,但以后亦应严加注意。

据事后查证,本例主要过失在于X 线照片误将左右号码排错,病房护士把备皮部位弄错, 手术室护士又将体位摆错,手术医师术前未亲自检查病员,未参加术前讨论,单凭X 线及汇报即盲目上台,以致错误地打开健侧关节囊,虽术中得以纠正,但给病员增加了不应有的痛苦。

造成错开部位的根本原因是均未严格执行术前核对制度,当属责任过失。

手术医师应是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结论》三级医疗责任事故。

《处理》鉴于主要责任者一贯表现好,此次检讨深刻,决定免于行政处分。

令其他当事人亦分别做了深刻检讨。

免收病员因事故增加的医药费。

案例8 腹股沟淋巴结炎误为嵌顿疝手术(案例摘要) 病员男性, 6 岁。

因右侧腹股沟处肿胀疼痛一天,于某日下午9 时45 分入院。

检查:神志清,腹软、无包块、无压痛。

右侧腹股沟肿起,有一4 X 2.5cm包块,质硬,触痛。

初诊为腹股沟疝(嵌顿型)?腹股沟淋巴结炎?请上级医师会诊,认为是腹股沟疝(斜疝嵌顿)?因嵌顿时间已一天,可能发生肠坏死,指示尽快手术治疗。

常规术前准备后,行右腹股沟疝修补术。

术中见局部皮下组织与肿物粘连,分离之后发现为4 个肿胀的淋巴结。

予以清除后,触之腹股沟管及内环处并无疝囊包块。

确诊为淋巴结炎。

术后检查右侧趾有''V''形约0.5X 0.5cm之伤口。

经用青,链霉素等治疗后,于术后第14 天出院o 《案情分析》该例造成诊断错误、治疗错误的原因是: 1.经治医师及上级医师询问病史�1�7�1�7详细,病员姆趾外伤史被遗漏。

2.查体不全面,未检查出右坶趾的伤口。

术前也未进行X 线常规检查,血象化验,致使病员的炎性体征没有及时排除,故发生了不当的手术治疗。

尽管诊疗中有过失,但经积极治疗,未造成不良后果。

只是增加了病员痛苦和经济负担。

《结论》医疗严重差错。

《处理》有关医务人员总结经验教训。

将误诊误治情况如实向家长说清楚,免缴医疗费用。

案例5 颌下淋巴结摘除损伤血管大出血病员男性,38 岁。

以颌下淋巴结炎、结核待除外的诊断,预约门诊手术。

手术由进修医师施行,取仰卧位,头偏向健侧。

在左下颌做长2cm 的斜切口。

包块用刀片锐性分离周围组织,同时用剪刀在切口内剪断周围粘连组织。

突然,血液从切口内呈喷射状涌出。

术者急用纱布压迫,钳夹止血未生效。

其后,在门诊外科医师帮助下,钳夹结扎止血。

立即输液, 联系配血。

此时,术者认为病员病情已经稳定,亦未正确估计出血量,又继续将包块钳夹切除,贯穿结扎。

但切口仍继续出血,病员表现烦躁不安。

当术者准备延长切口检查出血情况时,病员突然翻身呈曲膝俯卧位,随即呼吸心跳停止,经抢救无效死亡。

尸检发现:(1) 面浅静脉见一2mm长破口。

(2)面动脉距颈外动脉1-2cm处可见一2mm长管壁缺损,边缘整齐,为锐器伤。

(3)术中切除的是部分颌下腺,病变之淋巴结完整无损。

(4)尸检中取病变淋巴结病理证实为淋巴结核。

案例一医务人员因失职造成责任事故案[案情简介] 病员男,33 岁,因恶心呕吐、腹胀腹痛、排气排便停止2 天,于1994 年12 月 3 日到某市中心医院外科就诊,以肠梗阻并发腹膜炎入院。

因停电不能立即手术,即刻转入某大医�1�7�1�7以肠梗阻立即住院。

家属向主治医师讲明系某市中心医院停电不能立即手术而转来。

某大医院初步诊断为粘连性肠梗阻,暂行非手术治疗。

治疗中医师观察病情不细, 对家属反映病人腹痛加剧,呕吐物呈咖啡色等症状未引起足够重视,也未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

至12 月14 日9时发现病情危急,已出现明显的肠坏死、休克等症状。

医院在抗休克的基础上进行了剖腹探查,见肠管大部坏死,切除所有坏死肠管。

术后出现短肠综合征,营养不良和感染,病员于1995 年1 月1 日死亡。

[处理] 经当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①病员入院时症状应诊断为绞窄型肠梗阻, 由于医师临床经验不足,认证不准确,诊断不确切。

②医师在采取保守疗法过程中,观察病情不细,检查处置不当致使病情进展未能及时发现,延误了手术时机。

据此定为一级医疗技术事故。

③据有关规定给病员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对责任医师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是责任事故还是技术事故。

根据《办法》的规定,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有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

此案可从诊断和治疗两部分分析。

①在诊断上从双方的陈述和鉴定委员会的调查可以看出,接诊医师缺乏临床经验而导致误诊,应属技术事故。

②在治疗过程中,观察病情不细,属失职行为,应属责任事故。

但导致病员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失职行为造成的,应定为责任事故为妥。

案例二药师未执行查对制度致死案[案情简介] 患儿男,40 天,主诉轻咳lo 余天,间断抽风3 天,以佝偻病性低钙惊厥、上呼吸道感染、药物性皮疹于1990 年4 月6 日下午4 时10 分收入某医院儿科。

医嘱除静脉给予抗炎和补充能量以外,另给10%葡萄糖7mi 加5%氯化钙5ml,缓�1�7�1�7静脉注射。

值班护理员去药房取药,西药剂师屈某发药时未执行查对制度,将10%氯化钾注射液10ml 一支误认为5%氯化钙10ml 一支发出。

护理员李某取回后也未查对,误将氯化钾当作氯化钙吸取了5ml,加入10%葡萄糖7ml 中,给患儿静脉缓慢注入。

随后发现患儿病情加重,面色苍白,口周发灰,双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呼吸、心跳停止。

医护人员立即进行抢救,20 分钟时,护士发现为患儿推注药物的注射器上套着10%氯化钾安瓿,故立即给10%葡萄糖酸钙8mi 加lo%葡萄糖8ml 静脉注射。

虽经42 小时全力抢救,患儿终因高血钾致呼吸、心跳骤停,缺血缺氧性脑水肿于1990 年4 月8 日下午1 时30 分死亡。

[处理] 医院和地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一致认为:患儿的入院诊断和治疗方案是正确的。

本案的第一责任人是药剂师屈某,她未执行查对制度,误将氯化当氯化钙发出,这是酿成不良后果的根本原因。

本案的第二责任人是护理员李某,在给药时未核对药剂标牌即行静脉注射,也属失职行为,未能防止不良后果的出现。

本案鉴定为一级医疗责任事故,医院作出如下处理:给两当事人均记大过处分,罚扣奖金半年;扣儿科、药剂科本季度医疗质量分5 分;正、副院长和医务科科长等4 人引咎自责;罚扣奖金三个月,给患儿家长一次性经济补偿。

市检察院于1990 年5 月26 日对此事故立案侦查,对第一责任人屈某向市法院提出起诉,并对其实行监视居住。

地区卫生局对此持不同意见:其一,国务院颁布的《办法》没有规定凡一级医疗责任事故者均要追究刑事责任,而是以过失情节、认罪态度等综合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予以区别对待。

其二,事故发生后,两当事人无文过饰非、毁灭证据和不承认错误的行为与态度,而是认识错误,积极参加抢救。

其三,事故发生后,儿科立即逐级报告医务科、院领导,医院也及时向地区卫生局作了报告。

事故的处理是符合《办法》规定的程序的,是及时的,已达到惩前毖后的目的。

如再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则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精神。

据此,地区卫生局派员走访了地、市政法委、检察院、法院、市人大,最后市法院判决屈某无罪,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评析] 本案是否应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关键性标准是考虑"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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