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标注错误的法律责任——对一起行政处罚案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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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签食品法律法规案例(3篇)

无标签食品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食品产业的快速发展,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无标签食品作为一种常见的不规范现象,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无标签食品的生产、销售和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以某食品厂违规生产无标签食品的事件为例,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事件概述2021年5月,某地消费者协会接到群众举报,称某食品厂生产的某品牌饼干存在无标签现象。

接到举报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立即展开调查。

经调查,该食品厂自2020年起,在未取得相关生产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饼干,并在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等信息。

此外,该厂还涉嫌使用劣质原料生产饼干,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三、法律法规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

同时,第五十五条规定,食品包装应当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等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基本法律,对产品质量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同时,第二十三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了全面保障。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消费者有权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

同时,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虚假标识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四、案例分析1. 违法事实某食品厂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饼干,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无效行政处罚的案例

无效行政处罚的案例

无效行政处罚的案例无效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力时,违反法定程序、超出权限、违反法律规定等情况下做出的处罚决定。

以下是一些无效行政处罚的案例及相关参考内容。

案例一:某行政机关对某企业进行了未经合法程序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在对该企业进行处罚时,没有依法通知当事人,未进行听证程序,且处罚决定未经合法程序审批。

因此,该处罚决定属于无效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

案例二:某行政机关对某个人进行了超出自身权限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对该人进行处罚时,超越了其设定的法律权限,导致该处罚决定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案例三:某行政机关对某企业进行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在对该企业进行处罚时,未合理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判断,并未进行必要的事实调查,导致该处罚决定属于无效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针对以上案例,相关参考内容如下:1. 法律依据:详细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明确法律对行政处罚的规定,并解释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情况。

2. 违反法定程序:阐明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力时,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决定,并列举行政机关未经合法程序的行为,如未通知当事人、未进行听证程序等。

3. 超出权限:解释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说明行政机关超越了自己的权限进行处罚的情况,并表明该处罚决定因此无效。

4. 违反法律规定:详细说明行政机关在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是否依据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和调查,并指出行政机关未依法进行事实调查导致该处罚决定无效。

5. 引用判例:参考类似的判例,阐明法院对无效行政处罚的判决,进一步加强对本案的参考。

6. 法律后果:指出无效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如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处罚,恢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无效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权力时违反法定程序、超出权限、违反法律规定等情况下做出的处罚决定。

不符合推荐性标准的产品是否会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分析

不符合推荐性标准的产品是否会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分析

准 的 产 品 、服 务 , 不得 生 产 、销 售 、进 口或 者 提 并将 其 纳 入 合 同 中 ,就 必 须 共 同遵 守 ,合 同对 双
供 ;《合 同 法 》:违 反 法律 、 行政 法 规 的 强 制 性 规 方 具 有 法律 上 的 约 束 力 。站 在 执 法部 门角度 ,应
性 标 准 , 同时 又在 合 同中约 定 产品 质 量技 术 指 标 , 量 为 40g/m ;3.S公 司 陈述 , 涉案 产 品 系公 司技
但 该 产 品 并 未达 到 推 荐 性 标 准指 标 要 求 ,是 否 属 术革 新 后 生产 的新 产 品 ,在 保 证 防锈 效 果 的 同 时
保 ,应 符 合 该 推 荐 性 标 准 。本 案 中 ,该 产 品 没 有 2.S公 司 与 C 电缆 厂 签订 合 同时就 铠 装 电缆 用钢
强 制 性 标 准规 定 ,企 业 在 产 品 标 签 上 标 注 了推 荐 带 的镀 锌 层 厚 度 项 目作 出特 别 约 定 ,热 镀 锌 层 重
的 经 营 场 所进 行 执 法 检 查 ,发 现 该公 司仓 库 内有 就认 定其 为 不合 格 产 品 ,该 公 司违 法事 实 不成 立 ,
一 款待 销 售 的铠 装 电缆 用钢 带 ,产 品标 签标 注 :“执 根 据 相 关 办 案 程 序 规 定 ,予 以撤 销 立 案。 同 时 ,
标准形式有 多种 ,出于保 障人 身健 康和 生命 有执 法人 员认 为 S公 司 已 涉嫌 生 产 不 合 格 产 品 ,
财 产安 全 、 国 家安 全 、生 态环 境 安 全 以及 满足 经 应对 其违 法行 为进 行查 处 。
济社 会 管理 基 本 需要 的技 术 要 求 , 国 家制 定 强制

行政处罚案件常见问题汇总

行政处罚案件常见问题汇总

行政处罚案件常见问题汇总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行政处罚案件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行政处罚案件往往会出现一些常见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可能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

以下是对行政处罚案件中常见问题的汇总与分析。

一、证据收集不充分证据是行政处罚案件的基石,然而在实践中,证据收集不充分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部分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未能全面、客观、准确地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导致证据链条不完整,无法有力地支持处罚决定。

例如,在一些涉及环境污染的案件中,执法人员可能只注重对现场污染情况的拍照和简单记录,而忽略了对污染源的追溯、污染物的检测分析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询问等重要证据的收集。

又如,在商业欺诈案件中,仅依靠当事人的口供或者单一的书证,而没有对相关交易记录、财务凭证等进行深入调查,使得证据的可信度和证明力大打折扣。

二、执法程序不规范严格的执法程序是保障行政处罚合法性和公正性的关键。

但一些执法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执法程序不规范的现象。

比如,在立案环节,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立案,导致案件处理的延误。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未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或者未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没有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剥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送达程序不规范也是常见问题之一,如送达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送达回证填写不完整等。

三、法律适用不准确正确适用法律是行政处罚的核心。

然而,在一些案件中,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偏差。

有的执法人员对法律条文的解读不够准确,导致适用了错误的法律条款进行处罚。

还有的在法律存在竞合的情况下,未能选择最恰当的法律规定进行适用。

例如,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同时涉及多部法律法规的调整,执法人员如果没有综合考虑各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调整范围和处罚力度,就可能出现法律适用不当的情况。

四、处罚幅度不合理行政处罚的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种子标签标注真实与规范的有关问题

种子标签标注真实与规范的有关问题

种子标签标注真实与规范的有关问题以下是关于种子标签标注真实与规范的有关问题,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种子标签标注真实与规范的有关问题农作物种子标签标注质量不真实和标注信息不规范,是容易混淆的性质和责任都不同的两个问题。

实践中,常因不能正确区分该两个问题,造成种子企业承担非法责任。

为了帮助种子企业正确标注种子标签,明示质量信息,明确质量责任,根据遇到的实际案例,依据《种子法》、《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标签管理办法》)和《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以下简称《标签通则》)等有关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的规定,就种子标签标注质量不真实和标注信息不规范问题,谈谈个人意见。

1种子标签标注质量不真实和标注信息不规范的含义和法律责任。

1.1种子标签标注质量不真实。

种子标签标注质量不真实的特征是“以假充真”,本质是以不具有某种农业栽培使用价值冒充或不真实承诺具有该种农业栽培使用价值的种子的行为。

这种不真实无论是故意(冒充)还是过失(承诺不真实),最终的结果是一致的,都为假·种子。

《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假种子包括以下五种:一是以非种子冒充种子的;二是以此种种子冒充他种种子的;三是种子类别与标签标注不符的;四是品种与标签标注不符的;五是产地与标签标注不符的。

种子标签标注质量不真实的法律责任形式,包括《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2种子标签标注信息不规范。

标签标注不规范的特征是标签标注不符合《种子法》、《标签管理办法》和《标签通则》等有关农作物种子标签标注规范的规定,标注虽有瑕疵但不虚假。

经营的种子标签标注内容不符合《种子法》第三十五条和《标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标签通则》5规定的,属于种子标签标注不规范,标签标注不规范包括下列五种:一是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的;二是种子标签标注内容、制作要求不符合《种子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三是伪造、涂改种子标签的;四是伪造、涂改种子标签的试验、检验数据的;五是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

行政许可法律责任的案例(3篇)

行政许可法律责任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6月,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日常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一家名为“美味轩”的餐饮企业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经调查,该餐饮企业自2018年10月起就开始经营,提供中式快餐服务,但一直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案件经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

同时,该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针对“美味轩”餐饮企业的违法行为,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并按照法定程序作出了如下处理:1. 没收“美味轩”餐饮企业违法所得5000元;2. 对“美味轩”餐饮企业违法经营的食品进行查封,并予以销毁;3. 对“美味轩”餐饮企业处以罚款10万元;4. 对“美味轩”餐饮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罚款2000元。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美味轩”餐饮企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

以下是本案涉及的法律责任分析:1.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美味轩”餐饮企业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查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销毁的处理,这是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体现。

行政管理--卫生行政处罚败诉案例分析


[存在问题]这个案件是内部程序不合 法,立案报告等执法文书应由卫生局 负责人签署意见和署名,却是监督执 行机构负责人审查签署。
[相关链接]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 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 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
[存在问题]
1、文书制作不规范,将法律中“项”作“款” 引述错误;
2、仅以当场未出示就认定无证过于草率,造 成在证件问题上的证据不足;
3、市局取证不确凿、不充分使证据灭失;
4、违反内部执法程序,卫生厅的不能 以 “交办单” 把案件移交市局,市局不 作案件受理记录直接立案;
5、听证违反程序,通知书没有盖章, 应该听证会7日前通知却在4日前通知。 这样结果必然是撤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
(四)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 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 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六)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 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七)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 卫生的;
(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 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1、责令限期整改。该厂拒绝。理由是自来水厂已 消毒,出现水质不合格由自来水厂负责。
2、一个月后再次检查仍未改,现场监测余氯含量 为零,细菌总数严重超标。制作笔录,企业负责人签 字认可,监督员提出处罚意见,告知陈述申辩,又送 达听证告知,两次告知,当事人都签字认可,但规定 时限内均未作出申辩和听证,被视为放弃。
一、执法文书不规范造成的败诉案例
案件1 山东菏泽市听证撤销食品卫生处罚案 [案情简介] 省卫生厅检查该市某熟肉店:

行政法律风险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8年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并取得了该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009年,甲公司开始在该地块上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

2010年,甲公司完成了项目一期工程的建设,并向当地政府申请办理房产证。

然而,在办理房产证的过程中,甲公司发现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存在瑕疵,导致房产证无法办理。

甲公司随即向当地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土地管理部门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违法。

随后,甲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土地使用权证。

二、案例经过1. 土地使用权证瑕疵甲公司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发现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土地面积与实际土地面积不符,且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土地使用权期限比实际期限短。

经调查,甲公司发现土地管理部门在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时存在疏忽,导致土地使用权证存在瑕疵。

2. 行政复议甲公司向当地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土地管理部门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违法。

当地政府经调查后,认为土地管理部门在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时存在违法情形,遂撤销了该土地使用权证。

3. 行政诉讼甲公司不服当地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土地使用权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土地管理部门在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时存在违法情形,遂判决撤销该土地使用权证。

三、案例分析1. 行政法律风险概述本案中,甲公司面临的主要行政法律风险是土地使用权证瑕疵导致的房产证无法办理。

这一风险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1)土地管理部门在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时存在疏忽,导致土地使用权证记载内容与实际不符。

(2)土地使用权证期限比实际期限短,导致甲公司无法按照原计划进行房地产开发。

(3)土地使用权证瑕疵导致房产证无法办理,影响甲公司项目的正常运营。

2. 行政法律风险的成因本案中,行政法律风险的成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程中存在疏忽,未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撕标签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能看到各种各样的标签,如商品标签、警示标签、环保标签等。

标签对于消费者、生产者和经营者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有些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可能会撕毁标签。

本文将探讨撕标签的法律后果。

一、撕毁商品标签的法律后果1. 消费者权益受损商品标签是消费者了解商品信息的重要途径。

撕毁商品标签,使得消费者无法获取商品的相关信息,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

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2.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撕毁商品标签的行为违反了该法规定。

3. 违反产品质量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撕毁商品标签,可能涉及伪造厂名、厂址的行为,违反了该法规定。

4. 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撕毁商品标签的行为构成犯罪,如故意毁坏财物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等,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撕毁警示标签的法律后果1. 危害他人安全警示标签是为了提醒人们注意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撕毁警示标签,可能导致他人忽视安全风险,造成安全事故。

2. 违反安全生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撕毁警示标签的行为违反了该法规定。

3. 追究行政责任撕毁警示标签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4. 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撕毁警示标签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如重大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撕毁环保标签的法律后果1. 损害环境资源环保标签是为了提醒消费者关注环境保护,选择绿色产品。

撕毁环保标签,可能导致消费者忽视环保问题,进而损害环境资源。

2. 违反环境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产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明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和警示标志。

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案例

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案例一、基本案情原告胡某峰系个体经营的x县x超市,2020年7月18日胡某峰从x 县x大市场购进麻花8斤价值48元。

2020年7月23日被告对原告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其中包含涉案麻花,经检验报告显示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被告于2020年11月24日对原告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52元;2、处以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二、原告观点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原告已向被告说明了案涉油炸麻花购买于菜市场小摊。

作为个体经营者,原告在进货之初,已完成了对经营者资质及油炸麻花的新鲜程度、生产日期等基本情况进行了查验义务,其对购进的油炸麻花存在添加剂超标的情形不知情更不可能知道。

原告没有任何过错,且已向被告说明了货物的来源等。

因此,可以对其免予处罚。

本案中原告从菜市场购进4公斤油炸麻花进行销售,采购数量较小,涉及货值仅48元,属于违法行为轻微的情形。

被告已认定原告的行为轻微,故对原告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且原告在查处后又及时予以纠正,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因此,依法不应对其行政处罚。

被告没有合理把握法律赋予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边界,不分情节,罚款50000元明显错误。

三、被告观点检测检验机构制作的《检验报告》合法有效。

承检机构在抽样时,制作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上述现场执法文件,原告经营者胡某峰均签字认可。

虽然原告涉案金额较小,也应予以处罚。

原告货值62.4元,属于该规定所称的轻微违法行为,被告所作处罚符合规定。

原告作为经营者,其销售行为已经违规。

被告已告知其申辩、申请听证权利。

原告作为经营者,对所购进货品质量具有查验义务,且原告未向供货商索取相关证明文件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被告证据1、2020年7月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x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食品监督抽检委托协议》一份;2、2020年7月23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一份;3、2020年7月23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一份;4、2020年8月11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一份,共2页;5、2020年8月19日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一份,共2页;虞市监食(2020)056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各一份;6、2020年8月27日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整改报告一份;7、2020年8月27日原告经营者胡某峰签字确认的x县钲然食品经营部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8、2020年8月28日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9、2020年9月29日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一份,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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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适 用 法 律 条 款 错 误
种 子标 签上 加 注主要 农 作 物种 子生 产许 可 证 编号
错误 . 于种 子标 签标 注 不规 范 。 标 签标 注不 规 范 问 属 对
14 种 子经 营者 经 营 的 种 子 标 签错 误 加 注 主 要农 作 . 物 种子 生产 许 可证 编 号 。属 于种 子标 签 加注 内容不规
二 款规定 了假 种子 的五种情 形 种子标签 标注质 量不真
实 的法律责 任形式 , 包括 《 种子 法》 四十一 条规定 的民 第
种不 同性 质 的行 为 不 应 对 标 签标 注不 规范 问题 随 意
处罚 。
事赔 偿责任 、 五十九条 规定 的行政 责任和 刑事责任 第
12 种 子 经 营者 未 实 施 以此 种 种 子 冒 充 他 种 种 子 的 . 行 为 种子 经 营者 经 营 的大 豆 品种 “ 某 4 ” 种 子 某 7的 标 签上错 误 地加 注大 豆 品种 “ 某一 号 ” 子 的主要 农 某 种
项 规定 的行 为 , 依据 《 子 法》 种 第五 十 九条 的规 定 , 乙 对
公 司处 以没 收大 豆 种 子 2 4 k 6 0 g和 违 法所 得 1 2元 、 吊 销 营 业执 照和 罚款 6 0元 的行政 处 罚
分析 作 者认 为 .因种子 经 营者 经 营种 子生 产 者
规定 . 即标 注有 瑕 疵 . 但不 虚 假 。经 营 的种子 标 签标 注 内容不 符合 规 定 的 , 于 种 子标 签标 注不 规 范 。《 属 种子
种 子 生 产 者 甲 公 司 购 进 大 豆 品 种 “ 某 4 ” 种 子 某 7
他种 品种种子 ” “ 的 以假充 真 ” 的特征 。工 商行 政管 理机 关 以种 子经 营者 实 施 了《 子 法》 四十六条 第 二 款规 种 第 定 的行 为对 种子 经 营者 进行 处 罚 . 于 适用 法律 错误 。 属 1 《 子 法 》 对 种 子 标 签 标 注 内容 不规 范 的 规 定 . 3 种 标签 标 注不规 范 的 特征 是标 签 标注 不符 合 《 子法 》 种 、 《 作 物 种 子 标 签 管 理 办 法 》 ( B 0 6 — 0 6农 作 农 和 ( 2 44 20 G
法》 六 十二 条第 ( ) 和 第 ( ) 规定 和违 反 《 业 第 二 项 三 项 农
转 基 因生 物安 全 管理 条 例》 规定 了标 签 标注 不规 范 的 五种情 形 。 子标 签 标注 不 规范 的 , 当依据 《 子法 》 种 应 种
第 六 十二 条第 一 款第 ( ) 和第 ( ) 的规定 承 担行 二 项 三 项

依 据 ( B 0 6 — 0 6农 作 物 种 子标 签 通 则 》 ( 24 4 20 G 的规
定 . 要农 作物 种 子生 产许 可 证编 号 属于应 加 注 内容 . 主 不 属通 用标准 生产商 生 产 的大豆 品种 “ 某某 4 ” 7 的种 子标 签 上错 误加 注 其他 品种 种子 的主 要农 作物 种 子生 产许 可证编号 . 违反 了( B 0 6 - 0 6 作物种 子标签 ( 2 4 4- 0 农 G 2 通则 》 . 1 52 的规定 , 于种子标 签加注不规 范 。 种子法 》 . 属 《 第 四十 六条 第二 款 没有 规 定错 误加 注 主要农 作 物 种子
物种 子标 签通 则 》 等有关 农 作 物种 子标 签标 注 规范 的
2 6k , 6 0 g 销售 2 k , 利 1 0 g获 2元 。经 购 种人 举报 , 商 行 工 政管 理机关 查 明该 种子 标 签上 加 注 的是大 豆 品种 “ 某 某一号” 种子 的主 要农 作 物种 子 生产 许可 证 编号 , 据此 认 定 乙公 司实施 了《 种子 法 》 四十六 条第 二 款第 ( ) 第 一
政 法律 责任
生产 的标 签上 错误 加注 主 要农 作 物种 子 生产许 可 证 编
号 的种子 . 工商 行政 管理 机 关 以种 子 经营者 实 施 了 “ 以 此 种 品 种种 子 冒充 他 种 品 种 种子 ” 的行 为 , 据 《 子 依 种 法 》 五十 九条 规定 对种 子 经 营者 作 出 的行 政 处罚 . 第 适 用 法律 错误 理 由如 下 :
是 以不具 有某 种农 业栽 培 使 用价 值 .冒充或 不 真实 承 诺具 有该 种农 业栽 培使 用 价 值 的种 子 的行 为 这 种 不 真实 无论 是故 意( 冒充) 是 过失 ( 诺 不 真 实)最 终 的 还 承 ,
结果 是一 致 的 , 为 假 种子 。 《 子 法 》 四十 六 条 第 都 种 第
维普资讯
寸 闯种
学 法 用 法
标签标 注错 误 的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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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一起 行政处 罚案 的分析
武舍讲 1 王广峰 z
( 山东 贵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菏 泽 2 4 0 ;菏泽 学 院 ) , 7 0 0
案例
20 0 7年 1 2月 2 日. 子 经 营者 乙公 司从 4 种
生产许 可证编 号 的种 子属 于假 种子 : 商行 政管理 机关 工
以种 子 经营者 经 营错 误 加 注主 要农 作物 种子 生 产许 可 证 编号 的种子 为假 种子 进行处 罚 , 属于适用 法律错 误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2 违 法 性 质 不 同
标 签 标 注 不 规 范 和 利 用 标 签 进 行 质 量 欺 诈 是 两
题, 只能 依据 《 子 法 》 六 十 二 条第 一 款 第 ( ) 的 种 第 二 项
规定 予 以处罚 ; 能依 据 《 子法 》 五 十 九条 的规 定 不 种 第
追究 责任 。
11 《 子 法 》对 种 子 标 签 标 注 质 量 不 真 实 的规 定 . 种 种子 标 签 标 注质 量不 真 实 的特 征 是 “ 以假 充 真 ” 本 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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