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长春市地方性法规在公主岭市实施有关问题的决定
长春市城市管理条例

长春市城市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长春市城市管理条例(2019年12月27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24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创建安全、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区人民政府划定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及与城市管理有关的公共事务和秩序实施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城市管理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高效、依法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管理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以区为主,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城市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城市文明意识,提高城市文明程度。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广泛开展以城市文明为主题的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和公共秩序,有权对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或者举报。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考核和监督城市管理工作,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依法对城市管理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正文:----------------------------------------------------------------------------------------------------------------------------------------------------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6月30日通过,经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7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8月19日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04年6月30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2004年8月19日公告公布施行)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决定如下:一、废止《长春市乡镇企业条例》。
二、废止《长春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
三、废止《长春市私营企业管理条例》。
四、废止《长春市城乡个体业户管理条例》。
五、废止《长春市生产资料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六、《长春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我市生产的锅炉、茶炉、窑炉、大灶及消烟除尘设备,在申报产品定型前,必须经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投入生产。
产品由市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并颁发合格证书后,方可销售。
”删除。
第二十条“外地生产的锅炉、茶炉、窑炉、大灶及消烟除尘设备向我市销售的,必须持设备生产单位所在地三级以上监测部门的测试报告,经市环境保护部门认定后,方可销售。
”“购置外地生产的锅炉、茶炉、窑炉、大灶及消烟除尘设备的单位,必须事先到环境保护部门登记。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修正)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4.14•【字号】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施行日期】2023.04.14•【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4年3月2日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2月6日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1月19日长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3年12月21日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201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22年8月26日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4月4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议的举行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四章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第五章选举、罢免和辞职第六章询问和质询第七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第八章发言和表决第九章公布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
法规的决定
【发文字号】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3号
【发布部门】长春市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7.04.14
【实施日期】2017.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3号)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16年12月26日由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于2017年3月24日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4月14日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
提请审议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决定如下:
一、修改2件地方性法规
(一)《长春市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将第三款修改为“法制部门应当对检查计划进行必要的协调,能够合并或者联合实施检查的,应当合并或者联合实施检查。
”
(二)《长春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十六条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废止3件地方性法规
(一)《长春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二)《长春市道路货物运输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三)《长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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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主岭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公政办发〔2016〕11号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主岭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正文:----------------------------------------------------------------------------------------------------------------------------------------------------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主岭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公政办发〔2016〕1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开发区(园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公主岭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10日公主岭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为规范公主岭市规划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权威性,树立全市城乡规划工作“一盘棋”的科学观念,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规划委员会机构性质。
公主岭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是市政府进行城乡统筹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就全市城乡规划工作的重大事宜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作为政府决策和规划行政部门作出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规委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市域发展战略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二)审议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三)审议全市重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民生工程及重大建设项目拟选址方案;审议重要路段、重点地块建设项目的规划控制指标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体量、色彩、风貌、绿化、亮化)等;(四)审议已审批通过的各类规划、项目选址、规划指标、设计方案的调整、修改和变更;(五)审议全市城乡规划政策原则、技术标准、发展战略和实施情况;(六)审议市政府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规委会机构构成。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行政裁决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府办规〔2021〕3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行政裁决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行政裁决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府办规〔202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行政裁决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3日长春市行政裁决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裁决工作,规范行政裁决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9〕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行政裁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裁决,是指行政裁决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的行为。
第四条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自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林园局等有关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承担行政裁决相关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梳理本级行政裁决事项,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等内容并对行政裁决事项实行清单管理。
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实施主体的行政裁决事项由承担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承办,报有决定权的人民政府(管委会)决定。
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当考虑行政裁决工作任务需要,合理安排所需经费。
第五条属于行政裁决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裁决机关提交行政裁决材料。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公政发〔2017〕43号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公政发〔2017〕4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开发区(园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向纵深发展,营造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7〕14号)文件要求,市政府对建国以来至2016年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市政府决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或者相抵触、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或已被新规定涵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或适用期已过的119件市政府文件宣布废止,76件市政府文件宣布失效。
凡宣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部门要做好政策衔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空挡”。
要加大工作力度,继续抓紧清理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或者相抵触,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政策文件,坚决破除对企业和群众干事创业的各种束缚,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1.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19件)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76件)公主岭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7日附件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19件)1.怀德县人民政府批转县二轻局《关于二轻集体所有制企业经济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怀政发〔1983〕18号)2.怀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怀德县城镇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怀政发〔1983〕35号)3.关于加强物价管理的暂行办法(公政发〔1985〕87号)4.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计划生育超生子女费管理的暂行规定(公政发〔1987〕65号)5.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政发〔1987〕106号)6.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农林铁产农业税的暂行规定(公政发〔1988〕21号)7.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政发〔1989〕56号)8.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暂行规定(公政发〔1989〕57号)9.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早婚早育的规定(公政发〔1989〕58号)10.关于《公主岭市车辆编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公政办发〔1990〕34号)11.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临时工人、私营企业、个体劳动者及雇工实行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政发〔1990〕43号)12.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乡镇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公政发〔1990〕72号)13.关于印发《公主岭市乡镇企业、校办企业、劳动服务公司所属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政发〔1990〕98号)14.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城市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政发〔1990〕100号)15.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变城镇居民生活用煤补贴办法的通知(公政发〔1992〕2号)16.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公主岭市加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公政发〔1992〕3号)17.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意见的通知(公政发〔1992〕18.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政发〔1992〕59号)19.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路建勤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公政发〔1992〕66号)20.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公政发〔1994〕5号)21.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扶持农村贫困户脱贫致富的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公政办发〔1994〕3号)22.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劳动监察暂行规定》的通知(公政发〔1994〕55号)23.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奖罚办法的通知(公政发〔1994〕58号)24.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乡镇公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公政发〔1994〕67号)25.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计委关于彩砂取土管理意见的通知(公政办发〔1994〕12号)26.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公路路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政发〔1995〕7号)27.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城市小公共汽车营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政发〔1995〕6号)28.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银行税务部门支持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公政函〔1995〕27号)29.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农村卫生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公政办发〔1995〕28号)30.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公政发〔1995〕37号)31.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公政发〔1995〕78号)32.公主岭市人民政府令公主岭市路边店(旅店、饭店)治安管理办法(公政发〔1996〕3号)33.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卫生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婚前健康检查工作意见的通知(公政发〔1996〕13号)34.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预算外资金财政分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政发〔1996〕42号)35.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建设畜牧业大市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公政发〔1996〕50号)36.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畜禽防疫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公政发〔1996〕51号)37.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畜禽检疫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公政发〔1996〕52号)38.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公政发〔1996〕6539.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契税征管的通知(公政发〔1996〕58号)40.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驻外办事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公政发〔1996〕68号)41.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雇工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政发〔1996〕78号)42.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推行农村合作医疗保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公政发〔1997〕13号)43.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办法的通知(公政发〔1997〕49号)44.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政发〔1997〕55号)45.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扶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公政发〔1997〕61号)46.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做好畜禽防检疫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公政办发〔1998〕4号)47.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农村特别困难户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政发〔1998〕15号)48.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通知(公政发〔1999〕16号)49.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政发〔2000〕31号)50.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主岭市社会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公政发〔2001〕25号)51.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乡镇街路“门前五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政发〔2001〕5号)52.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政办发〔2002〕45号)53.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主岭市整顿和规范汽车维修市场经营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公政办发〔2002〕39号)54.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主岭市整顿和规范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实施方案的通知(公政办发〔2003〕8号)55.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公文审批制度的通知(公政办发〔2003〕6号)56.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政发〔2003〕7号)57.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公主岭市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公政办发〔2003〕10号)58.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主岭市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公政办发〔2003〕20号)59.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公主岭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公政办发〔2003〕24号)60.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公政发〔2003〕36号)61.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印发公主岭市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加快民办教育发展意见的通知(公政发〔2003〕21号)62.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社保公司关于职工个人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意见的通知(公政发〔2003〕13号)63.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公政发〔2003〕31号)64.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公政发〔2003〕27号)65.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主岭市“无公害蔬菜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公政办发〔2003〕16号)66.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公主岭市二龙山库区周边区域建立无公害绿色食品基地实施意见的通知(公政办发〔2004〕30号)67.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200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公政发〔2004〕26号)68.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主岭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05年农民参合基金收缴实施方案》的通知(公政办发〔2004〕37号)69.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公主岭市安全生产考评办法的通知(公政办发〔2004〕35号)70.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城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实施方案的通知(公政发〔2004〕30号)71.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全民乙肝疫苗接种实施方案的通知(公政办发〔2004〕23号)72.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5年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公政办发〔2004〕42号)73.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和补助办法的通知(公政办发〔2004〕21号)74.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公主岭市农贸市场餐饮业食品加工业宾馆招业整顿治理方案的通知(公政办发〔2005〕42号)75.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公主岭市推进企业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公政发〔2005〕5号)76.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主岭市专项整治药品医疗等虚假违法广告规范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公政办发〔2005〕22号)77.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公政发〔2005〕31号)78.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主岭市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公政办发〔2005〕36号)79.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主岭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公政办发〔2005〕11号)80.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地方税务局个体经营用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公政发〔2005〕16号)81.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主岭市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合一”改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公政办发〔2005〕3号)82.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主岭市集中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公政办发〔2005〕9号)83.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公政发〔2005〕33号)84.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公主岭市市区教师定期支教实施方案的通知(公政办发〔2006〕28号)85.《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安排意见》(公政发〔2006〕7号)86.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主岭市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公政办发〔2006〕22号)87.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促进工业提速增效奖励办法的通知(公政发〔2006〕21号)88.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政发〔2006〕15号)89.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政发〔2007〕18号)90.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公政办发〔2007〕44号)91.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肉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公政发〔2007〕46号)92.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全市农村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公政办发〔2007〕58号)93.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责的通知(公政发〔2007〕35号)94.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操作企业改制的若干意见(公政发〔2007〕32号)95.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整顿客运出租车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公政办发〔2007〕26号)96.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公政发〔2007〕42号)97.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局关于对全市农村公路危险桥涵等构造物加强安全措施意见的通知(公政发〔2008〕9号)98.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制定的公主岭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安全生产标准的通知(公政办发〔2008〕39号)99.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意见的通知(公政办发〔2008〕41号)100.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公政发〔2009〕24号)101.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十二五”商标发展规划公主岭市“十二五”期间培育驰名著名商标扶持政策的通知(公政发〔2010〕31号)102.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工业经济任务指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公政发〔2011〕10号)103.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工业企业贷款贴息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政发〔2011〕15号)104.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公政发〔2011〕36号)105.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主岭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理一卡通实施方案的通知(公政办发〔2011〕40号)106.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主岭市涉税财务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公政办发〔2011〕39号)107.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整顿行动方案的通知(公政办发〔2011〕42号)108.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林业局关于推进残次林改造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公政办发〔2012〕3号)109.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制定的公主岭市乡村两级税费改革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政发〔2003〕4号)110.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推进企业剥离非主经营业务实施方案(公政发〔2013〕7号)111.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车辆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公政办发〔2013〕11号)112.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至双辽高速公路公主岭境内路段征收耕地开垦费的意见(公政函〔2013〕148号)113.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主岭市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公政办发〔2013〕34号)114.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重点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公政发〔2014〕9号)115.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土地收储工作方案的通知(公政发〔2014〕17号)116.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查收缴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及管制刀具的通告117.《公主岭市城市街路“门前五包”管理暂行办法》(公主岭市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10号)118.公主岭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公主岭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3号)119.《公主岭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公主岭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4号)附件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76件)1.公主岭市人民政府转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师队伍管理提高民办教师地位和待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公政发〔1987〕27号)2.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专卖管理的通知(公政发〔1987〕71号)3.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集中供热收费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公政发〔1988〕81号)4.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商品房房屋售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公政发〔1990〕83号)5.公主岭市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公政发〔1990〕78)6.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公政发〔1992〕17号)7.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若干政策的规定(公政发〔1992〕50号)8.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的决定(公政发〔1992〕60号)9.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规定》的通知(公政发〔1992〕43号)10.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国有商业医药企业目标利润管理办法》的通知(公政办发〔1993〕19号)11.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级公路实行以资代劳的通知(公政办发〔1994〕39号)12.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1996年农民承担费用及劳务管理意见的通知(公政发〔1996〕2号)13.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煤炭市场加强供应管理的通知(公政发〔1996〕94号)14.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完善市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的通知(公政发〔1997〕16号)15.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巩固普九成果提高义务教育水平实施意见的通知(公政发〔1997〕56号)16.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收公共卫生事业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政发〔1997〕41号)17.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政发〔1997〕58号)18.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城市卫生费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政发〔1999〕19号)19.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政发〔1998〕22号)20.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扶助残疾人的规定的通知(公政发〔1998〕21号)21.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公政办发〔1998〕22号)22.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政发〔1998〕14号)23.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公政发〔1999〕10号)24.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的通知(公政发〔2000〕10号)25.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乡镇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政发〔2001〕4号)26.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乡镇集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政发〔2001〕6号)27.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公政办发〔2002〕3号)28.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公政发〔2002〕9号)29.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公政发〔2002〕14号)30.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主岭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公政办发〔2002〕34号)31.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制定的公主岭市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公政办发〔2003〕18号)32.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方案通知(公政办发〔2005〕46号)33.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全市整顿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公政办发〔2005〕33号)34.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公政发〔2002〕43号)35.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创建无流失生乡镇、学校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公政办发〔2003〕7号)36.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2005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公政发〔2005〕6号)37.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公政发〔2005〕11号)38.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公政发〔2005〕24号)39.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05年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安排意见的通知(公政办发〔2005〕19号)40.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过程中经营管理行为的通知(公政发〔2006〕24号)41.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软环境办制定的公主岭市清理和规范中介机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公政发〔2006〕18号)42.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房产办等部门制定的公主岭市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公政发〔2006〕19号)43.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办法的通知(公政发〔2006〕22号)44.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国有资产出租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政发〔2007〕3945.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公政发〔2007〕43号)46.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南京新村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政办发〔2007〕44号)47.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公主岭市2007年农业保险试点理赔兑现方案的通知(公政办发〔2007〕66号)48.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公政办发〔2007〕29号)49.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公政发〔2008〕1号)50.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政发〔2008〕35号)51.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快全市生猪产业发展强力推进“千万头猪富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公政发〔2009〕3号)52.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公主岭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公政办发〔2010〕8号)53.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城乡低保对象分类施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政发〔2010〕33号)54.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政发〔2011〕26号)55.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建设商业信用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公政办发〔2003〕30号)56.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公政发〔2012〕19号)57.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房产办等部门制定的公主岭市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公政发〔2006〕19号)58.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公政发〔2007〕19号)59.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的实施意见(公政发〔2012〕24号)60.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母猪饲养场(小区)建设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政发〔2012〕。
长春市地名管理条例-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号]
![长春市地名管理条例-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号]](https://img.taocdn.com/s3/m/8b18b6cb250c844769eae009581b6bd97f19bcc7.png)
长春市地名管理条例正文:----------------------------------------------------------------------------------------------------------------------------------------------------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长春市地名管理条例》由长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6月24日通过,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7月23日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1999年8月10日长春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对地名的管理,适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命名、更名、废名以及地名的使用和标志设置的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是指:(一)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等行政区划名称;(二)城镇居民住宅区、自然村(屯)、农牧点、临时性居民点等居民地和街路、胡同、广场名称;(三)山、河、湖、沟、湾、滩、潭、泉、岛、平原、丘陵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四)具有地名意义的铁路、公路、隧道、桥梁、涵洞、码头、渡口、闸坝、水库及房屋等构筑物、建筑物名称;(五)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名称以及开发区、风景区、游览区、自然保护区、纪念碑(塔)、古遗址、名胜古迹等名称。
第四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地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城建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名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二)体现当地历史、文化、民俗和地理特征;(三)尊重群众意愿,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四)用字准确、规范,不用生僻字和字形字音容易混淆或者容易产生歧义的字;(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同一城镇内的街、路、胡同、广场名称,同一乡(镇)内的村(屯)名称,不得重名、不得同名异写或者异名同音;(六)以现行地名命名的行政区划名称及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应当与当地标准地名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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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长春市地方性法规在公主岭市实施有关问题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
•【字号】
•【施行日期】2020.10.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长春市地方性法规在公主岭市实施有关问题的决定
(2020年10月30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经国务院批准,2020年6月5日起,公主岭市由长春市代管。
为了保证长春市地方性法规在公主岭市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关于同意吉林省变更县级公主岭市代管关系的批复》和《长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现就长春市地方性法规在公主岭市实施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2020年6月5日以后生效施行的长春市地方性法规,同步适用于公主岭市。
二、2020年6月5日以前已经生效施行的长春市地方性法规,按照以下规定适用于公主岭市:
(一)《长春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56件地方性法规,自2021年1月1
日起,在公主岭市施行。
(二)《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等13件地方性法规,自2021年1月1日起,公主岭市参照执行。
三、长春市地方性法规对于2020年6月5日前公主岭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相关事项不具有约束力。
2021年1月1日起在公主岭市施行的56件长春市地方性法规目录
1.《长春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2.《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
3.《长春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4.《长春市农业技术推广条例》
5.《长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6.《长春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
7.《长春市档案安全保护条例》
8.《长春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9.《长春市水土保持条例》
10.《长春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条例》
11.《长春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12.《长春市统计管理条例》
13.《长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14.《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15.《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
16.《长春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
17.《长春市地名管理条例》
18.《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条例》
19.《长春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20.《长春市档案征集条例》
21.《长春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22.《长春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23.《长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24.《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5.《长春市专利管理条例》
26.《长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条例》
27.《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
28.《长春市供水条例》
29.《长春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30.《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31.《长春市节约能源条例》
32.《长春市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33.《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
34.《长春市全民健身条例》
35.《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36.《长春市房屋登记条例》
37.《长春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38.《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
39.《长春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
40.《长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41.《长春市文物保护条例》
42.《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43.《长春市邮政条例》
44.《长春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
45.《长春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46.《长春市精神卫生条例》
47.《长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8.《长春市爱国卫生条例》
49.《长春市节约用水条例》
50.《长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51.《长春市安全生产条例》
52.《长春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53.《长春市农村环境治理条例》
54.《长春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
55.《长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56.《长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1年1月1日起公主岭市参照执行的13件长春市地方性法规目录
1.《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长春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3.《长春市城市绿化条例》
4.《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5.《长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6.《长春市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
7.《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8.《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
9.《长春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10.《长春市公园条例》
11.《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12.《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13.《长春市城市管理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