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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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3篇)

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港口作业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护港口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港口的正常运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港口作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港口的作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装卸、储存、运输、维修、维护、清理等。

第三条港口安全作业规则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综合治理,责任明确;(三)科学管理,持续改进;(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第四条各级港口管理部门、港口经营单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确保港口作业安全。

第二章港口作业安全基本要求第五条港口作业安全基本要求:(一)建立健全港口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二)定期对港口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三)加强港口作业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其安全可靠;(四)严格执行作业规程,规范作业行为;(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作业人员安全;(六)加强应急管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港口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二)了解并掌握所从事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三)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四)身体健康,无影响作业的疾病。

第七条港口作业设备、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二)符合国家、行业相关安全标准;(三)定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四)具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

第三章港口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条港口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三)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四)作业规程;(五)安全检查制度;(六)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七)应急管理制度。

第九条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条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确保作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是指组织和管理港口安全工作的一系列规范和措施,旨在保障港口内部和周边的人员、设施和货物的安全,防止恐怖袭击、事故及其他安全事件的发生,维护港口的正常运作。

本文将对港口安全管理规定做一个详细的阐述,包括港口安全管理的原则、目标、组织架构、工作流程、设施设备管理、人员管理、安全培训等方面。

一、港口安全管理规定的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将安全置于首要位置,确保港口内的人员、设施和货物的安全。

2. 预防为主原则:通过制定和执行一系列防范措施,预防恐怖袭击、事故及其他安全事件的发生。

3. 综合治理原则:港口安全管理应涵盖港口的各个环节和部门,形成一个完整的安全管理系统。

二、港口安全管理规定的目标1. 保障安全:确保港口内部和周边的人员、设施和货物的安全,防止恐怖袭击、事故及其他安全事件的发生。

2. 保障畅通:维持港口的正常运作,保障船舶和货物的顺利进出港。

3. 提高效率:通过科学合理的安全管理措施,提高港口的运作效率和吞吐量。

4. 降低成本:通过合理控制和管理安全风险,降低港口安全运营成本。

三、港口安全管理的组织架构港口安全管理的组织架构主要包括港口管理局、港口安全办公室、港口安全委员会和各个部门的安全管理部门。

1. 港口管理局:负责港口的整体管理和安全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2. 港口安全办公室:负责港口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协调各个部门的安全工作。

3. 港口安全委员会:由港口管理局、港口安全办公室、各个部门的安全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港口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港口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4. 各部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各自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并执行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四、港口安全管理的工作流程1. 安全风险评估:对港口内外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确定安全措施的优先级和重点。

2. 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依据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3.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负责港口内各类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和管理。

港口管理制度规定(3篇)

港口管理制度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管理,保障港口安全、高效、有序运行,促进港口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港口的管理活动,包括港口建设、运营、使用、维护、安全保障等。

第三条港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三)高效运营、优质服务;(四)依法行政、公平公正;(五)科技进步、创新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港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第五条港口规划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土空间规划、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和港口布局规划。

第六条港口建设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符合港口规划,确保港口功能定位和布局合理;(二)符合环保要求,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三)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港口设施水平;(四)注重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五)保障港口安全,提高抗风险能力。

第七条港口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港口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港口运营与管理第九条港口运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经营,诚实守信;(二)公开透明,服务优质;(三)注重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四)加强安全生产,保障港口作业安全;(五)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提升港口竞争力。

第十条港口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二)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设备;(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四)有合格的从业人员;(五)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十一条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服务质量标准;(三)环境保护制度;(四)应急预案;(五)客户投诉处理制度。

第十二条港口企业应当加强以下管理:(一)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二)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三)对作业现场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四)对客户进行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企业效益。

码头安全管理规定制度(3篇)

码头安全管理规定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码头安全,保障码头作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码头正常运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码头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或靠泊码头的单位、个人和船只。

第三条码头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码头安全管理工作由码头管理部门负责,成立码头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码头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码头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 制定和修订码头安全管理制度;2. 组织实施码头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3. 负责码头安全教育培训工作;4. 处理码头安全事故;5. 定期向上级报告码头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第六条码头各部门的职责:1. 保安部门:负责码头巡逻、门卫管理、监控管理等安全保卫工作;2. 航运部门:负责船舶靠泊、离泊、装卸作业等安全管理工作;3.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码头设备的安全运行和维护保养;4. 工程部门:负责码头工程建设、维修、改造等安全管理工作;5. 质量检验部门:负责码头货物质量检验,确保货物安全;6. 财务部门:负责码头安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安全管理内容第七条码头消防安全管理:1. 码头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池、消防泵、消防栓、灭火器等;2. 定期检查、维护消防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3. 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4. 严禁在码头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八条码头交通安全管理:1. 码头应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明确车辆行驶路线;2. 车辆进出码头应限速行驶,遵守交通规则;3. 严禁无关车辆进入码头;4. 码头内部道路应保持整洁,及时清理障碍物。

第九条码头作业安全管理:1. 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熟悉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2. 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网、防护栏等;3. 严格执行作业规程,确保作业安全;4. 加强对特殊作业的管理,如高空作业、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
是指针导港口和船舶安全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政策。

这些规定通常由国际组织、国家政府和港口当局制定并实施,旨在确保港口和船舶的安全,防范事件的发生,保护人员、财产和环境的安全。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港口安保措施:规定港口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包括设立安检站、安全巡逻、监控系统等,以确保港口的安全。

2.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船舶在港口进出港的安全要求,如船舶检查、卸货操作、船舶安全设备的要求等。

3. 港口安全评估:要求港口进行定期的安全评估,以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4. 港口联防联控:要求港口与相关部门、船舶公司、货主等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及时应对安全事件。

5. 应急管理:规定港口应建立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和应对工作,确保港口安全。

6. 培训和教育:要求港口工作人员接受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对于保障港口和船舶的安全至关重要。

港口当局和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这些规定,确保港口运营的安全和有序,并保护人员、财产和环境免受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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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码头安全法律规定(3篇)

港口码头安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港口码头的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港口码头及其相关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国家鼓励港口码头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装备,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港口码头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码头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港口码头经营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港口码头安全。

第七条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明确责任;(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三)技术先进,保障有力;(四)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五)以人为本,关爱生命。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八条港口码头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港口码头经营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在安全生产方面所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港口码头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二)安全生产责任范围;(三)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四)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第十条港口码头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港口码头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十一条港口码头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应当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港口码头的使用功能和安全要求,进行合理设计,确保设计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安全。

第三章安全技术措施第十六条港口码头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设施和设备;(二)安全防护措施;(三)安全警示标志;(四)应急救援措施。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码头安全管理,保障港口码头运营的安全稳定,提高港口码头运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港口码头包括港口码头设施、港口码头运输设备、港口码头作业人员、港口码头作业工具等。

第三条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所有从事港口码头作业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港口码头安全基本要求第五条港口码头设施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港口码头安全要求,建设符合港口码头安全规划的码头设施。

第六条港口码头设施的设计、施工、维护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不存在安全隐患。

第七条港口码头运输设备应当配备安全保护装置,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操作规程,确保安全运行。

第八条港口码头运输设备的维护保养应当定期进行,发现故障应立即报修并停止使用,直到故障得到修复。

第九条港口码头作业人员应经过相关安全培训,持有合格证明,熟悉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擅自违规操作。

第十条港口码头作业人员应当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保证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港口码头作业工具应当符合安全标准,经过定期维护保养,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安全操作,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港口码头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安全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三条港口码头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港口码头的安全。

第三章港口码头安全管理措施第十四条港口码头应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响应机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安全事件。

第十五条港口码头应建立安保巡查制度,对岗位值班人员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港口码头应加强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共同维护良好的安全环境,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第十七条港口码头应建立完善的安全培训机制,对作业人员进行定期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八条港口码头应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安全管理工作。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
是指对港口进行安全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标准。

其目的是确保港口设施、设备和操作的安全性,防止事故和灾害的发生,保护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港口安全组织和管理体系:规定港口安全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和管理体系,确保有效的安全管理。

2. 港口安全设施和设备:要求港口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如消防设备、防爆设备、紧急救援设备等,以应对突发事件。

3. 港口作业和操作规范:制定港口作业和操作的规范,包括货物装卸、堆放、储存、运输等,确保操作过程中的安全性。

4. 港口安全培训和演练:规定港口工作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5. 港口安全监测和评估:要求对港口的安全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确保港口安全。

6. 港口安全信息管理:建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收集、存储和分析港口安全相关的信息,提供决策依据。

除了以上内容,港口安全管理规定还可能包括对危险货物的规定、港口安全审查和许可、港口安全风险评估等方面的内容。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港口安全管理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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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危险货物作业资质审验]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港口危险货物经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验,未经审验或者未通过审验的,不得允许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活动.
第三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港口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分为甲、乙两级.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港口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除国家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以外的港口安全评价活动。
第二十一条[职业危害管理]港口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的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
第二十二条[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口经营单位共用同一港口设施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第十八条[港口装卸机械安全]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使用的港口装卸机械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检测,保证港口装卸机械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检查发现港口装卸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
存在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说明.
第十九条[危险源、危险区域安全]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有关设施、设备、库场的安全状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条[适用范围]从事港口建设、维护、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相关组织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管理方针]港口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职责]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港口安全管理的规章;
第三十五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简易程序]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港口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可以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并办理。
第三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设施建设项目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和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不得建设;未经竣工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许可由建设单位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向港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三)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
(四)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五)安全设施试运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四条[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申请组织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安全设施投入使用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八条[相关组织责任]港口建设和设计单位,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培训机构、社团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障港口安全生产。
第九条[促进科学技术研究、信息化管理]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企业应当鼓励、支持或者组织开展港口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港口安全管理水平,适应港口安全生产发展需要.
第二十七条[安全评价范围]客流量较大的客运和客滚码头、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和装拆箱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港口设施建设项目以及由国家、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条件进行评价,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与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的符合性评价,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作出安全评价的结论。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许可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的审批意见;
(三)建设项目概况;
(四)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第三十二条[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港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设计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安全设施设计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港口建设项目试运行正常后,应当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向港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以下材料: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交通运输部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管理档案,保证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危险货物作业资质]港口经营单位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应当依法具备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未按交通运输部规定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的,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十五条[危险货物经营单位安全评价]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应当针对港口生产活动中的事故风险、安全管理等情况,辨识与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审查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作出安全评价结论.
(五)监督管理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
(六)组织开展港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七)制定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建立健全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八)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违反港口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港口经营单位职责]港口经营单位是港口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责任是:
(六)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七)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八)职业危害预防管理制度;
(九)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用于以下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配备、更新、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事故隐患整改;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对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危险货物作业申报]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作业,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十七条[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港口基础设施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将定期检查及处理情况形成书面记录。
第二章
第十条[港口经营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港口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落实以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各层级和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三)各岗位、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四)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整改制度;
(五)生产安全事故及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第六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本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规章和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
(二)具体负责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监督港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负责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其他港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符合国家规定资格的安全中介机构或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资格、安全教育和培训]港口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或者上岗作业。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划定限制区域,建立视频监控系统进行动态监控,并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使用。
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使用规则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包括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级管理]交通运输部负责实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其他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三)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保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配备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设备设施;
(六)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本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
(四)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的检测、评估和监控;
(五)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六)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七)安全生产奖励;
(八)其他必要的安全生产支出。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从事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申请]按规定应当进行安全评价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向港口管理部门提出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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