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鸿利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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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附详细条款)

中国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附详细条款)

产品名称:中国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类型:主险险种类别:分红险定期寿险所属公司:中国平安投保年龄:28天- 60周岁健康人士缴费方式:5、10、15、20、30年交保险期限:至80周岁平安·鑫利·产品特色:• 每两年一返还还可累积生息• 满期双倍给付安享天伦之乐• 少儿客户投保爱心永无上限• 周年保单红利更添额外惊喜平安·鑫利·保险责任: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每满两周年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7%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满期时仍生存,我们按2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18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18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2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平安·鑫利·投保示例:0岁男孩,投保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金额5万元,20年交费,年交保险费5675元。

图例分析基本保险利益:•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每满两周年生存,领取3500元生存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年满80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领取10万元满期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18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返还所交保险费并按照年增长率2.5%单利增值,即被保险人第一年身故领取5817元,第五年身故领取30503元,以此类推;被保险人于18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18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给付10万元身故保险金•平安·鑫利·点评:是一份集孩子的教育金、保障型、养老型的综合产品,深受各阶层人士喜爱的投资理财产品;固定每2年返还保额的7%。

固定返还不领取可累计生息复利滚存。

年年有分红,增加利息收入。

成年双倍保额保障。

满期80岁固定领取2倍保额。

理财、保障、养老一体化的产品。

平安·鑫利·详细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VIP专享】783鸿利04(含生命尊严)(标准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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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合同..........。

..”.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2004.............,对.“平安鸿利两全保险(分红型,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投保后10天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3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您有获取保单红利,以及决定红利领取方式的权利……………………………………4.1受益人享有领取保险金时可选择不同领取方式的权利…………………………………3.6您有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利…………………………………………………………6.2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6.4您有退保的权利……………………………………………………………………………8.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3分红是不保证的……………………………………………………………………………4.1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1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5.1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平安鸿利两全保险(分红型,2004)条款(平保寿发[2006]30号,2006年4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分红保险条款

分红保险条款

一、总则1.1 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分红保险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等事项,特制定本条款。

1.2 本条款所称分红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被保险人保险期限内,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投资收益,按约定比例分配给投保人的保险产品。

1.3 本条款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保险责任2.1 本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全残,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

(3)生存保险金:保险期满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2.2 保险公司根据分红保险产品的特点,可能增加其他保险责任,具体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三、保险金额3.1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确定,但不得低于保险公司规定的最低保险金额。

3.2 投保人可根据自身需求和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选择不同的保险金额。

四、保险期间4.1 保险期间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险期限,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期满之日止。

4.2 投保人可根据自身需求和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选择不同的保险期间。

五、保险费5.1 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性缴纳或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方式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

5.2 保险费缴纳期限为保险期间,分期缴纳的保险费按约定比例递增。

六、分红权益6.1 保险公司根据分红保险产品的特点,将保险费的一部分作为分红资金,用于投资和分红。

6.2 保险公司每年根据分红资金的收益情况,按照约定比例分配给投保人。

6.3 分红金额由保险公司根据分红保险产品的特点、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情况等因素确定。

6.4 投保人可根据自身需求和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选择不同的分红比例。

七、保险合同解除7.1 投保人有权在保险合同生效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解除保险合同。

平安鸿利2002保险条款

平安鸿利2002保险条款

平安鸿利2002保险条款(实用版)目录1.平安鸿利 2002 保险条款概述2.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3.保险条款的亮点和特点4.适用人群和案例分析5.保险条款的注意事项正文一、平安鸿利 2002 保险条款概述平安鸿利 2002 保险条款是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一款综合保险产品。

该保险以平安鸿利 2002 为主险,可与其他附加险搭配,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保障。

作为一款具有高度灵活性的保险产品,平安鸿利 2002 保险条款旨在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二、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1.保险期间:保险期间分为短期和长期,客户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期间。

2.保险责任:平安鸿利 2002 保险条款主要承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身故、全残或重大疾病的风险。

3.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根据客户需求和交费能力自由选择,客户可以在保险期间内自主调整保险金额。

4.保险赔偿: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给予相应的赔偿。

三、保险条款的亮点和特点1.灵活性高:平安鸿利 2002 保险条款提供多种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选择,客户可根据自身需求进行定制。

2.保障全面:平安鸿利 2002 保险条款涵盖意外伤害、疾病导致身故、全残或重大疾病等多种风险,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保障。

3.收益稳健:平安鸿利 2002 保险条款具有稳健的收益,客户在保险期间内可获得一定的投资回报。

四、适用人群和案例分析1.适用人群:平安鸿利 2002 保险条款适用于广大居民,尤其是家庭负担较重、需要全面保障的客户。

2.案例分析:以 30 岁的张先生为例,他选择购买 100 万元保险金额的平安鸿利 2002 保险,保险期间为 30 年。

每年交纳一定的保费,如果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疾病导致身故、全残或重大疾病等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给予相应的赔偿。

同时,张先生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附加其他险种,提高保障范围。

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解读

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解读

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解读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是一款专为儿童设计的保险产品,具备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

其中的分红型产品是最受欢迎的一种保险计划。

本文将对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进行解读,以帮助投保人更好地理解该产品。

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的基本介绍。

这是一种长期保险计划,保障期限通常为30岁或终身。

该产品不仅提供全面的保障,还具备积累资金的功能。

在保障期限结束时,投保人将获得所投保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分红。

该产品的保障范围和保障金额。

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为儿童提供全面的保障,包括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

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相应的保障金额。

这样即可以确保孩子在意外情况下得到充分的保障,又能够累积资金,为孩子的未来提供更多的可能性。

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的分红机制。

该产品的分红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产品业绩向投保人进行的现金红利发放。

分红是一种附加利益,投保人除了基本的保证利益外,还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投资所获得的红利。

这种红利的发放基于保险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产品的表现。

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的分红计算方法。

保险公司一般会根据分红计算法则对保单的年度净保费进行核算,并根据产品的盈利情况和保单的累积保费进行比例分配。

分红是根据投保人选择的保险期限来计算的,一般每年分红一次。

投保人可以选择将分红作为保单再投入或提取出来使用。

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的重要注意事项。

在选择该产品时,投保人需要考虑保费水平、保障范围、保证利益和分红利益等因素。

此外,投保人还应了解投资风险、保单终止后所能获得的现金价值以及是否可以进行部分提前赎回等相关政策。

最后,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的优势和适用人群也值得一提。

该产品的主要优势是能够全面保障孩子的成长和发展,并在保险合同期限结束时获得相应的分红。

适用于有意愿为孩子提供更好保障和未来资金积累的家庭。

总之,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是一种为儿童提供全面保障和投资功能的保险产品。

国寿瑞鑫两全分红保险PK平安鸿利两全分红保险

国寿瑞鑫两全分红保险PK平安鸿利两全分红保险

国寿瑞鑫两全分红保险PK平安鸿利两全分红保险
作者:张立荣邵新民
来源:《投资与理财》2008年第14期
日前,中国人寿推出了一款集分红两全、重疾保障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保障计划。

该计划以产品组合的形式提供,包括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及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两个产品。

国寿瑞鑫组合与平安鸿利组合(平安鸿利两全保险+平安附加鸿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在产品特征上比较相似,主险均为分红型两全险,附加险都包括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不同之处在于平安鸿利组合还包括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特征
费率及利益演示
我们将通过不同年龄被保险人的例子来比较国寿瑞鑫和平安鸿利的费率水平及保险利益。

(一)被保险人为0岁男性,20年交,年交保费11280元。

国寿瑞鑫及附加重疾保额10万元,平安鸿利及附加重疾保额110806元。

累计交费和累计获得的保障汇总如下:
从以上两个示例可以看出,国寿瑞鑫虽然生存保险金比平安鸿利少,但身故保险金、重疾保险金及满期保险金均比平安鸿利多很多,虽然平安鸿利的演示红利比国寿瑞鑫高,但因为演示基础不同,因此不具备可比性,据业内人士称国寿目前的红利水平一直都高于平安。

因此国
寿瑞鑫具备比较优势。

中国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附详细条款)

中国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附详细条款)

产品名称:中国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类型:主险险种类别:分红险定期寿险所属公司:中国平安投保年龄:28天- 60周岁健康人士缴费方式:5、10、15、20、30年交保险期限:至80周岁平安·鑫利·产品特色:• 每两年一返还还可累积生息• 满期双倍给付安享天伦之乐• 少儿客户投保爱心永无上限• 周年保单红利更添额外惊喜平安·鑫利·保险责任: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每满两周年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7%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满期时仍生存,我们按2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18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18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2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平安·鑫利·投保示例:0岁男孩,投保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金额5万元,20年交费,年交保险费5675元。

图例分析基本保险利益:∙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每满两周年生存,领取3500元生存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年满80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领取10万元满期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18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返还所交保险费并按照年增长率2.5%单利增值,即被保险人第一年身故领取5817元,第五年身故领取30503元,以此类推;被保险人于18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18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给付10万元身故保险金∙平安·鑫利·点评:是一份集孩子的教育金、保障型、养老型的综合产品,深受各阶层人士喜爱的投资理财产品;固定每2年返还保额的7%。

固定返还不领取可累计生息复利滚存。

年年有分红,增加利息收入。

成年双倍保额保障。

满期80岁固定领取2倍保额。

理财、保障、养老一体化的产品。

平安·鑫利·详细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783鸿利04(含生命尊严)(标准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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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2004.............,对.“平安鸿利两全保险(分红型,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投保后10天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3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您有获取保单红利,以及决定红利领取方式的权利……………………………………4.1受益人享有领取保险金时可选择不同领取方式的权利…………………………………3.6您有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利…………………………………………………………6.2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6.4您有退保的权利……………………………………………………………………………8.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3分红是不保证的……………………………………………………………………………4.1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1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5.1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平安鸿利两全保险(分红型,2004)条款(平保寿发[2006]30号,2006年4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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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鸿利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平保发[2000]071号,2000年6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后每满三周年时仍生存,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第三条保单红利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

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红利领取方式之一:一、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并于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

二、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

抵交保险费方式下红利余额不予计息。

抵交保险费方式在交费期满后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三、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的当时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按相同的合同条件增加保险金额。

如投保人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项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七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八条受益人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

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一、生存保险金的申请由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生存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扣除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第十二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效力中止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本合同中止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

本合同中止时,交清增额保险的效力同时中止。

第十四条减额交清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合同已持续有效达一年以上并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证现金价值与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之和,扣除保单各项欠款本息后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办理减额交清后投保人不再享有红利分配权。

本公司退还投保人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及用于抵交保险费的红利余额。

第十五条合同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复效后,本合同中止当时存在的交清增额保险在补交其现金价值差额后同时复效,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且本公司有权对已分配的红利进行调整。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七条地址变更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八条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十九条合同解除处理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解除合同申请书;3、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

除第一项规定外,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向签发保险单的本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释义〖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保证现金价值〗指保险单上“现金价值表”所列明的金额。

〖现金价值〗指保证现金价值、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累积红利余额以及用于抵交保险费的红利余额之和。

〖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本条款约定利率〗 按“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2.0%较大者”+2.0%计算。

〖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的具体金额为保证现金价值、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累积红利余额以及用于抵交保险费的红利余额之和。

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第一条附加条款订立本“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附加于主合同后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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