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公司法》的五大热点问题
新公司法解读要点

新公司法解读要点就说咱小区楼下那开超市的老张吧,他那超市生意一直还不错。
以前啊,他和几个朋友一起合伙开这个超市,那时候的公司法和现在可不一样。
老张跟我抱怨过,以前在股权这方面,大家都稀里糊涂的,就想着一起赚钱就行,哪知道后来出了不少岔子。
有一回,超市生意越来越好,准备扩大规模。
这时候问题就来了,当初大家的股权分配不明确,有的股东觉得自己出的力多,应该多占点股份;有的股东又觉得自己投的钱不少,不能吃亏。
结果呢,几个人为了这事儿吵得不可开交,那场面,就跟菜市场吵架似的,闹得不可开交。
老张夹在中间,那叫一个头疼啊!后来新公司法出来了,老张就特别关注这事儿。
他还专门找了个律师朋友咨询。
老张跟那律师朋友说:“你说这以前的事儿整得我头都大了,现在这新公司法能不能给咱指条明路啊?”那律师朋友笑着说:“老张啊,你算是问对人了。
这新公司法在股权分配这块儿,那可是规定得明明白白的。
”律师朋友接着解释说:“比如说啊,现在强调要按照实际出资比例来确定股权,不能再像以前那样稀里糊涂的了。
这样大家心里都有数,谁出了多少力,投了多少钱,都一目了然,就不会再为了股权分配争得面红耳赤啦。
”老张听了,连连点头说:“那可太好了!早有这样的规定,咱当初也不至于闹成那样啊。
”再说说这公司治理结构方面。
老张他们超市以前啊,管理上也有点乱。
谁负责进货,谁负责收银,谁负责售后,都没有个明确的分工。
有时候顾客来退货,都不知道该找谁。
这顾客就不乐意了,说:“你们这超市怎么回事啊,连个管事的都找不着!”老张那叫一个尴尬啊。
新公司法就对公司治理结构有了更详细的规定。
律师朋友跟老张说:“老张啊,现在公司得有明确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啥的,各有各的职责,这样公司才能有条不紊地运转起来。
就像一个机器,每个零件都有它的作用,少了哪个都不行。
”老张听了,若有所思地说:“嗯,你说得对。
咱这超市以后也得学学人家正规公司,把管理弄规范了,不然这生意还真不好做啊。
”还有这股东权利保护方面,老张以前就吃过亏。
新公司法 实施要点问答66条

新公司法实施要点问答66条今天来聊聊新公司法里的一些事儿。
这新公司法,就像是给公司定的一些新规则。
那什么是公司?就像平常看到的那些大商场、小商店,很多都是公司。
比如说小区门口的小超市,它就是一个小公司。
新公司法里有好多条规定,就像游戏规则一样,有66条这么多。
第1条规定可能是关于公司怎么成立的。
就好像玩搭积木,搭一个房子得有一些基本的材料和步骤。
成立公司也一样,得有一些人,还得有一些钱,这钱就像搭房子的积木块。
比如说小明和他的几个小伙伴想成立一个做手工小饰品的公司,那他们得凑够一定的钱,这钱用来买做饰品的材料,租一个小工作室,就像玩游戏得有游戏道具一样。
第5条规定也许是关于公司里谁说了算。
这就像在的小团队里,有时候会有一个小队长。
在公司里,也有这样的人,不过他们叫股东或者董事。
就像在学校的小组活动里,有的小朋友点子多,大家都听他的,在公司里也是类似的道理。
第10条规定可能是关于公司要是出了问题怎么办。
这就像搭的积木房子倒了,得知道怎么重新搭起来。
公司要是遇到困难,比如说钱不够了,或者东西卖不出去了,就得按照新公司法里说的办法去解决。
比如说小红开的小蛋糕店,要是突然发现面粉不够了,钱又不多,那她就得想办法,可能是找小伙伴再凑点钱,或者先少做几种蛋糕,这就有点像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来应对公司的问题。
再说说第20条规定,这可能是关于公司要公平对待每一个人的。
就像在班集体里,老师要公平对待每一个小朋友,不能只给某个小朋友很多小贴纸,不给其他小朋友。
在公司里,每个员工、每个股东都应该被公平对待,大家一起努力,公司才能好好地发展下去。
这66条规定,每一条都像是给公司这个大游戏定的小规则,只有按照这些规则来玩,公司才能健康成长,就像小朋友遵守学校的规则,才能开开心心上学一样。
新公司法虽然看起来有点复杂,但是只要我们把它想象成搭积木或者玩游戏的规则,就会觉得很有趣。
希望小朋友们以后要是自己开公司或者到公司里工作,就会对这些规则很熟悉。
公司法律实务中的热点问题解析

公司法律实务中的热点问题解析卢建平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课程前言考虑到这次的论坛的主题限定,我也做了一些思考,选择了一个题目,议程上印了,叫做《公司治理当中的若干热点问题探讨》。
《公司法》、公司治理涉及的问题,学过法律的都知道,应该是民商法的内容,但是为什么现在我要从另外一个角度,从刑法的角度讨论它,最直接的理由只有一个,就是在我们国家,在我们国家经济发展的这样一个阶段,公司也好,作为一个单位,还是公司领导人,作为个人,还有就是公司员工,被定罪判刑的越来越多。
也就是说公司法,传统的民商法,所关注公司的治理,它不仅仅是一个民商法的问题,现在越来越变得是一个刑法的问题。
不知道大家现在有没有关注这几天美国的一个问题,纳斯达克前总裁贝尔曼·麦道夫被判了邢,判了多少年啊?判了150年。
这老家伙现在多少年纪了呢?已经70多岁了。
所以这是个例子。
今天上午金教授跟姚教授一再提到的金融危机,金融危机现在看起来有点像猪流感,或者说是H1N1流感,看起来象一场不可避免的天灾。
但是在我们这些学法律的或者说是法律工作者来看,它更应该说是一场人祸。
回到我们紫金创新论坛的主题,如果说我们在经济发展的过程当中,不是把创新推到那样一个极致,把创新看成是天花乱坠的一件好事,那恐怕这场金融危机或者说金融海啸就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在我看来,法学,法律,有可能是有它的一些特点就是相对比较保守的。
所以今天我要讨论的这个话题,恐怕是要给我们企业企业创新,经济创新,金融创新,要踩一点点刹车。
一、单位犯罪范围责任加大从中国30年的改革开放,我们基本上能够概括一个特点。
就是我们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都有一个发展趋势,就是越来越自由,越来越多元,越来越民主。
那么在公司治理领域,这样一个趋势也是非常明显的。
像我们做法务的,都非常清楚,我们新修订的《公司法》如果跟原来的《公司法》相比,是有个很大的变化,用一句话来概括,现在越来越像部自由的《公司法》。
新公司法的风险汇总

新公司法的风险汇总
新《公司法》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等方面都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但同时,新《公司法》的实施也可能带来一些潜在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注册资本实缴制带来的风险:新《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并改为认
缴制度,这可能导致一些潜在的投资者盲目追求低注册资本,而忽视了注册资本的实际作用,从而增加公司的经营风险。
2.股东权益纠纷的风险:新《公司法》强调了股东的自治权,这可能导致股东之间因权益
纠纷而产生法律诉讼。
3.公司治理结构的风险: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修订,包括扩大董事会规模、
提高监事会地位等,这可能增加公司治理结构的复杂性,从而增加公司的决策和运营风险。
4.股东权利滥用的风险:新《公司法》对股东权利进行了限制,但也可能导致股东滥用权
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5.公司社会责任履行的风险:新《公司法》强化了公司的社会责任,这可能增加公司的经
营成本和运营风险。
为了降低这些风险,公司需要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同时建立健全的法律和合规体系,确保公司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解析公司法中的关键问题

解析公司法中的关键问题公司法是一部与企业组织和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对于保护企业权益、规范经济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在公司法中,存在一些关键问题需要我们深入探讨和解析。
本文将就公司法中的关键问题展开分析,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公司法。
1. 公司类型的选择在公司法中,不同的公司类型针对不同的经营主体和目的设定了相应的规定。
首先,有关公司类型的选择首先需要考虑公司的规模和股东的权益保障等因素。
此外,不同类型的公司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纳税制度和股东的义务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因此,在选择公司类型时,企业家和投资者要根据自身情况并结合法律规定进行合理的选择。
2. 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公司内部各类组织机构以及权力分配和行使方式的总称。
在公司法中,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主要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等。
董事会负责决策和管理公司的日常运营,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的决策执行情况,而股东大会则是公司内部最高决策机构。
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对于公司的发展和稳定运营至关重要。
3. 公司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法中特别关注了股东的权益保护问题,以确保公司的运营和发展符合法律规定和市场秩序。
在股东权益保护方面,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获利权等,同时加强了对公司内部人员滥用职权、损害股东利益行为的打击力度。
保护股东权益不仅有助于提高企业的治理水平,同时也能够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4. 公司并购与重组公司法对于公司并购与重组的规定较为详细,旨在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顺利进行,并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公司并购与重组涉及的问题包括资产评估、报告披露、重组方案的通过程序等。
合理的并购与重组机制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升级。
5. 公司破产与清算在公司法中,破产与清算是一种极端情况下的解决方式,用于处置无法还清债务的企业。
公司破产与清算涉及债权人债权的清偿、资产的处置、法人解散等一系列程序和问题。
在公司破产与清算过程中,保护债权人利益和最大化资产价值是关键问题,同时也需要注意法人、职工等权益的保护。
新《公司法》修订的要点

新《公司法》修订的要点
1. 注册资本制度大改变啦!现在不是实行认缴制了嘛,就好比你打算开个公司,以前得一下子拿出好多钱来证明你有实力,现在呢,你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慢慢往里投钱,这多灵活呀!这意味着创业门槛降低了不少呢,你说是不是很棒?
2. 公司治理结构也有调整呢!就像一个家庭,得有明确的分工和规则,公司也一样呀!新增了一些规定,让公司运作得更规范、更高效。
比如说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就好像给公司请了个更专业的“管家”,能更好地监督和出谋划策,这不是让公司发展得更好嘛!
3. 对股东权利的保护可是更上一层楼啦!打个比方,股东就像是公司的“主人”,现在新《公司法》让“主人”的权益更有保障啦。
比如说知情权的强化,你想想,你作为主人,是不是得清楚知道自己的“家当”都咋回事呀,现在法律给你这个保障,多让人安心呀!
4. 股份回购也有新变化呀!这就好比给公司一个“后悔药”,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把发出去的股份买回来。
这样能让公司更灵活地应对各种情况呢,这不是很有意思嘛?
5. 公司的社会责任也更明确啦!公司不能光想着赚钱呀,还得对社会负责呢。
就好像一个人,不能只顾自己,还得考虑周围的人嘛。
比如在环保、公益等方面要做出贡献,这样咱们的社会才会更好呀!
6. 并购重组的规定也更完善咯!这就像搭积木,得有规则有方法才能搭得更稳更好。
新《公司法》让并购重组的过程更规范、更公平,这样对大家都好呀!
总之,新《公司法》的修订真是带来了好多积极的变化呀,让公司的发展更有活力、更有保障啦!。
新公司法修订后重要变化要点解析

新公司法修订后重要变化要点解析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公司法的修订已经成为一个紧迫的任务。
新公司法的修订旨在提升我国企业法治化水平,促进商事制度改革,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本文将解析新公司法修订后的重要变化要点。
首先,新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制度。
过去,中国的公司注册资本必须达到一定额度,才能够成立公司。
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企业的负担,阻碍了企业的发展。
新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由确定注册资本额度,降低了企业设立的门槛,鼓励了更多的创业者投身于创业。
其次,新公司法加强了股东权益保护。
在过去,一些股东通过侵占公司资产、干扰公司经营等方式剥夺其他股东的权益,给公司的稳定经营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新公司法对此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明确规定了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加强了对股东的监督和约束,提高了股东权益的保护力度。
第三,新公司法简化了公司设立手续。
过去,公司设立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审批和核准,手续繁琐,耗时长,成本高。
新公司法将公司设立的程序简化为一次性申请、一站式办理,大大减少了办理时间和成本。
同时,推行了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提高了公司设立的效率和便利性。
第四,新公司法明确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过去,一些公司管理人员存在着违法违规行为,但法律对其追究责任的规定不明确。
新公司法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责任和刑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加强了对公司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约束,遏制了滥用职权、侵害股东利益等行为的发生。
最后,新公司法加强了对企业内部治理的规范。
过去,一些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不健全,导致了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问题的产生。
新公司法明确了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和责任,规范了公司的决策程序和决策程序,加强了对公司内部治理的监督和约束。
同时,新公司法还鼓励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总之,新公司法的修订对于促进我国企业的发展和提升企业法治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法法律适用疑难问题(2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之一,对规范公司行为、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较为复杂,加之公司类型多样、交易环境复杂,导致在适用公司法时存在诸多疑难问题。
本文将针对公司法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公司法法律适用疑难问题1.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冲突(1)问题表述:在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2)疑难分析: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治理的基本规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然而,当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成为一大难题。
(3)解决途径:首先,应明确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和效力。
根据《公司法》第十一条,公司章程应当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制定,并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通过。
其次,当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遵循以下原则:①有利于保护股东权益的原则:当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利于股东权益时,应优先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②有利于维护公司稳定发展的原则:当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稳定发展时,可优先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
2. 股东权利行使的界限(1)问题表述:股东在行使权利时,如何界定其权利行使的界限?(2)疑难分析:股东权利是股东在公司中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等。
然而,股东权利的行使并非无限制,如何在法律框架内界定股东权利行使的界限,成为一大难题。
(3)解决途径:①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范围:根据《公司法》第四条,股东的权利包括:出席股东会会议、表决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提出异议等。
②限制股东权利的滥用: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3. 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承担(1)问题表述: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2)疑难分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角色,其行为对公司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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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公司法》的五大热点问题
1、问:没了最低注册资本限定,是不是1元钱就可设立公司,也不用承担责任了?
答:1元钱可以设立公司是理论上的假设,只领个营业执照是可以的。
但实践中,注册资本只是设立公司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维持公司的基本运营也需要一定的资本,1元钱显然是无法支撑公司的运营。
另外交易对象也会对这类公司的信用有一定的怀疑,因为“底子薄”。
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发生改变,这个是基础性改变,但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没有改变,公司的基本法律制度没有改变。
公司股东仍须以其认缴或认购的出资额或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股东认缴出资1万,承担的是1万元的有限责任,认缴100万元,承担的是100万元的责任。
另外,对于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特殊行业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
2、问:现在可以在住宅里面开公司了吗?
答:应根据各地的实际规定办理。
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提到,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目前,各个地方的政策与规定都不同,建议办理前可以先咨询当地的工商部门: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中都规定,不得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否则,工商、文化等有关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件。
《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第九条则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允许将居民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
《山东省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规定,申请人申报住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
登记机关不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
3、问:取消出资比例限制后,是不是技术或知识产权可以100%出资了?
答:是的。
原来对货币出资有30%的最低比例要求,主要是考虑公司运行资金的需要。
这次改革将这一出资决定权直接交给企业,由企业自己去决定是投入货币,还是土地、设备等其他方式,及投入的比例问题,突出了企业投入资金的多少是企业自己的事,政府不再进行干预。
另一方面,这也是对科技创新、经济转型升级的鼓励。
4、问: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后,是不是就不用再缴纳注册资本了?
答:实行认缴制后,公司股东还是要缴纳注册资本的,只是不再像原来一样进行强制性规定并要求限期缴纳,缴纳的时间由企业通过章程自主约定并决定缴纳时间。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一旦出现债务问题,也要以当初的认缴资本为限度承担责任。
因此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一定要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的责任,按照公司经营的客观需要和自己的实力,理性作出认缴承诺,严格按照
章程、协议约定的时间、数额等履行实际出资责任。
5、问:企业取消了年检,是不是就不用再受工商部门的监管了?
答:取消年检并不是不再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管,而是监管方式发生变化。
按新规定,企业每年要通过工商部门的市场主体信用公示信息系统,自行报告资质证书、资产状况等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工商部门则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或根据举报投诉进行检查。
如果企业不申报年报的话,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年不申报年度报告的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