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名词解释{整理}
公司法名词解释

公司法名词解释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在我国,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子公司:有时也称“附属公司”,是指其股份的一定比例被其他公司持有而为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股东个人的信用为基础的公司。
资和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资本而非股东个人的信用为基础的公司。
公司设立:是指为使公司成立、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发起设立:也称单纯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资本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募集设立:又称募股设立、渐次设立、复杂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的行为。
发起人:是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并策划、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始人。
公司资本:是注册资本的简称,又称股本,是指由公司章程确定的全体股东认缴或实缴的出资总额。
公司净资产:是指公司资产总额减去公司负债总额后的余额。
发行资本:是指公司依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注册资本额度内已经发行的、由股东认购的资本总额。
股东: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其他合法途径取得公司股权,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是公司设立、存续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基础要素。
原始取得: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
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
异议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大)会作出对股东利害关系产生实质影响的决定时,对该决定持有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回购他们手中的股份,从而退出公司。
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单纯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基于其股份持有人的身份而向侵权人提起的诉讼。
派生诉讼:又称代表诉讼、间接诉讼,是指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乃至第三人等主体侵害了公司权益,而公司怠于追究其法律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公司法名词解释

公司法名词解释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公司瑕疵设立,是指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获营业执照而宣告成立的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而设立公司的情形。
它使公司成立后在法律上处于一种有别于正常公司的地位与状态。
资本充实责任是指为了确保公司资本的充足和可靠,保证公司法律人格健全,由公司发起人共同承担的相互担保出资义务履行,从而确保公司实收资本与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资本相一致的民事责任。
差额填补责任是对非货币形式的出资,价值不足与公司章程所定份额之间的出现“显著”差额的填补责任。
股东出资违约责任是指股东不履行其出资义务对公司和其他出资人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公司登记是指公司在设立、变更、终止时,依法在公司注册登记机关由申请人提出申请,主管机关审查无误后予以核准并记载法定登记事项的行为。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
或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在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由当事人决定是否记载,不记载不会造成票据无效,法律也不推定其存在的事项。
公司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公司行为能力是指公司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构建法律关系的资格。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引简称“一人公司”、“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名词解释总结

08-10公司发起人,是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并策划、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始人。
08-10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08-10破产撤销权,是指破产的管理人对于破产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与他人进行的欺诈行为或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油酸害的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力。
08-10可转换公司债,是指公司债债权人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将其持有的公司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股票的公司债。
08-10、10-10、13-1资本公积金,它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种公积金,是从公司非营业活动所产生的收益中提取的公积金。
股份公司溢价发行股票所得的溢价款收入应当列入资本公积金。
09-1公积金,是指公司依照法律、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从公司营利利润或其他收入中提取的一种储备金。
11-1、14-10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时,应以公司利益为己任,为公司最大利益履行职责;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利益为重。
09-1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中国《公司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
09-1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清洁公司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最终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使公司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
09-1、13-10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09-1重整,是指对已经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拯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其目的不在于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而在于恢复债务人的经营能力。
09-10吸收合并,吸收合并是一种公司合并方式,具体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合并时,其中一个公司吸纳其他公司继续存在,其他公司随之消灭。
公司法名词解释

公司法名词解释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1.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3.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利益为目的行使的权利。
4.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5.无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6.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7.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购的股份为限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8.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股东个人而不取决于公司资本的公司。
9.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公司资本数额而不取决于股东个人信用的公司。
10.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兼具人的信用和资本信用两方面的公司。
11.封闭式公司:又称为少数人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设立该公司的股东所拥有,不能对外发行股份,股东的出资证明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公司。
12.开放式公司:又称为多数人公司、上市公司,公公司,是指可以公开募股,股票可以在股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公司。
13.母公司:是指因拥有其他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包含控制公司或控股公司。
14.控制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并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15.控股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但并不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16.子公司:是指全部股份或者达到控制程度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最全《公司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1.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3. 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利益为目的行使的权利。
4. 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5.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6. 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7. 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购的股份为限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8.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股东个人而不取决于公司资本的公司。
9. 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公司资本数额而不取决于股东个人信用的公司。
10. 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兼具人的信用和资本信用两方面的公司。
11. 封闭式公司:又称为少数人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设立该公司的股东所拥有,不能对外发行股份,股东的出资证明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公司。
12. 开放式公司:又称为多数人公司、上市公司,公公司,是指可以公开募股,股票可以在股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公司。
13. 母公司:是指因拥有其他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包含控制公司或控股公司。
14. 控制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并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15. 控股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但并不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16. 子公司:是指全部股份或者达到控制程度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17. 全资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拥有子公司全部股份的子公司。
最全《公司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最全《公司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1.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3. 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利益为目的行使的权利。
4. 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5.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6. 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7. 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购的股份为限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8.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股东个人而不取决于公司资本的公司。
9. 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公司资本数额而不取决于股东个人信用的公司。
10. 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兼具人的信用和资本信用两方面的公司。
11. 封闭式公司:又称为少数人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设立该公司的股东所拥有,不能对外发行股份,股东的出资证明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公司。
12. 开放式公司:又称为多数人公司、上市公司,公公司,是指可以公开募股,股票可以在股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公司。
13. 母公司:是指因拥有其他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包含控制公司或控股公司。
14. 控制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并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15. 控股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但并不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16. 子公司:是指全部股份或者达到控制程度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17. 全资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拥有子公司全部股份的子公司。
公司法名词解释

公司法名词解释公司法第一章公司概论1.公司:相对于个体,合伙经营,且以资本为本位来进行组织建构和内部权利配置的企业形式,是依据章程设立的,以股东为基本成员,以股权为核心的社团法人。
2.公司章程:对公司的内部事务以及股东和董事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作出明确,肯定和具体规定的契约性法律文件。
公司股东合意结果。
3.公司法: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公司组织关系公司经营关系。
(1)为公司设立所必需(2)公司成立前(3)由发起人或其代理人所实施。
4.公司章程: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法律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由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制定的有关公司内部事务具有法律效力的自治性规范,全体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
5.必要记载事项: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非经记载的事项,章程不发生效力。
6.任意记载事项:由股东自己来决定是否需要记载的事项。
7.公司目的事业:公司章程载明的公司欲从事的主营业事项。
8公司人格否认:在特定具体个案中,对滥用公司人格从事不当行为致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时,法院应不考虑公司人格,而责令不当行为人(股东,董事或经理)向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的一种制度。
例一关于子公司设立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10年·卷三. 94题)A.子公司的名称中应当体现甲公司的名称字样B.子公司的营业地可不同于甲公司的营业地C.甲公司对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在子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清D.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BCD但是新公司法取消了最低限额不选C 《公司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母公司与子公司是按照一个公司与另外一个公司的管辖和依赖关系(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与支配关系)所进行的分类。
(1)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
名词解释(公司法)

1、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公司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2、联营企业:指在我国企业横向经济联合中,联营各方共同出资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3、无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4、两合公司:是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另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
5、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均等股份,全体股东在其所认购的股份数额内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公司。
6、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共同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7、人合公司:指公司信用的基础在于股东个人条件的公司。
8、资合公司:指公司信用的基础在于公司资产数额的公司。
9、母公司,指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以上,并足以将其控制的股份。
子公司指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并因此受到该公司控制的公司。
10、总公司:指依法首先设立的管辖全部组织的总机构。
分公司指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
11、一人公司:即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12、公司法:是规定公司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内部、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3、公司的设立:指发起人为使公司成立而依法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及所经法律程序的总称。
14、公司登记:指公司为取得、变更或终止经营资格,依商事登记法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向国家登记机关申请,以及国家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审查核准的行为。
15、公司名称:是公司用以经营并区别于其他公司或企业的标志。
16、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依法订立的规范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法律文件。
17、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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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3. 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利益为目的行使的权利。
4. 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5.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6. 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7. 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购的股份为限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8.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股东个人而不取决于公司资本的公司。
9. 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公司资本数额而不取决于股东个人信用的公司。
10. 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兼具人的信用和资本信用两方面的公司。
11. 封闭式公司:又称为少数人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设立该公司的股东所拥有,不能对外发行股份,股东的出资证明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公司。
12. 开放式公司:又称为多数人公司、上市公司,公公司,是指可以公开募股,股票可以在股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公司。
13. 母公司:是指因拥有其他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包含控制公司或控股公司。
14. 控制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并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15. 控股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但并不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16. 子公司:是指全部股份或者达到控制程度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17. 全资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拥有子公司全部股份的子公司。
法人独资设立的一人公司,就是典型的全资子公司。
18. 非全资子公司:按照母公司是否拥有其一半以上的股份,又可以分为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
19. 总公司:也称本公司,是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
20. 分公司:是指被总公司所管辖的分支机构,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都受总公司管辖。
21. 本国公司:是指依据本国法律,在本国批准登记设立的公司。
22. 外国公司:是指依据外国法律登记设立的公司。
23. 跨国公司:是指以本国为基地或中心,在不同国家或地区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从事国际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24.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5. 一人公司: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
26.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7. 单一性:是指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能有一人,就是国家,国家是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唯一的主体28. 特定性:是指国有独资公司的单一股东只能是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29.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30.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31. 上市交易:又称场内交易,交易所交易,指所有的供求方集中在交易所进行竞价交易的交易方式。
32. 柜台交易:又称场外交易,指交易双方直接成为交易对手的交易方式。
每个交易的清算是由交易双方负责进行。
33. 关联方交易舞弊:是指管理当局利用关联方交易掩饰亏损,虚构利润,并且未在报表及附注中按规定做恰当、充分的披露,由此生成的信息将会对报表使用者产生极大误导的一种舞弊方法。
34.公司的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之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必须采取和完成的多种连续的准备行为。
35.公司的成立:是指公司经过设立程序,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条件,经过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法律事实。
36.自由设立原则:又称放任主义,是指公司是否设立、设立何种类型的公司、怎样设立公司等不需要任何条件,完全由设立人自由为之,法律不加干涉。
37.特许设立原则:是指公司设立必须经国家元首颁布特许令,或由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特别法令予以特许。
38.核准设立原则:是指公司的设立,除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经过行政机关审批。
39.准则设立原则:也称登记设立主义,是指法律对公司的设立条件作出规定,申请人以此为准则,向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而无须国家主管机关审批即可设立公司。
40.发起设立:又叫共同设立,单纯设立,是指公司的资本由发起人全部认购,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而设立公司。
41.募集设立:也称渐次设立、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不能认足公司的资本总额,其余部分向外公开募足而设立公司。
42.发起人:也称创办人,是指订立创办公司的协议,提出订立公司的申请,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
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
43.行为要件:是指公司发起人必须完成规定的设立行为,且设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44.公司设立的效力:是指公司设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45.公司设立无效:是指公司设立虽然在形式上已经完成甚至公司已经获得营业执照,但实质上却存在着条件或程序方面的缺陷,或者说设立有瑕疵,故法律认为该公司应当撤销,该公司的设立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46.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全体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
47.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外,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发起人或创办人认为有必要记入章程,作为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的事项。
48.公司章程变更:是指对已经生效的公司章程的修改。
49.公司名称: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用以相互区别的固定称谓。
50.公司名称权:是指公司对自己的名称依法享有的权利。
51.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2.“越权理论”:公司的活动不能超越其目的范围,否则无效。
53.公司资本:是指在公司成立时由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总额。
54.公司资金:是指可供公司支配的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公司财产。
它包括股东对公司的货币出资、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公司向社会募集的公司债、公司向他人的借款等,公司资本仅是公司资金的一部分。
55.资本确定原则: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的公司资本总额,并由股东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56.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57.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减,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
58.最低资本制:是关于公司资本最低限额的制度,它要求公司章程载明的资本总额和股东认缴的资本额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要求,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59.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缴,否则公司即不能成立。
60.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公司资本总额虽记载于章程,但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认缴,只认定并缴付资本总额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未认定部分,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根据业务需要随时发行新股进行募集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
61.注册资本:指公司依照章程规有权筹集的全部资本。
62.发行资本:是指公司已经招募并由股东认购的股本总数。
63.实缴资本:指公司通过催缴分派已经收到的来自于股东的现金或其他出资的总额。
64.储蓄资本:指在正常营业限度内始终不得催缴的发行资本保留部分。
65.折中资本制:又称认可资本制,是介于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之间的一种新的公司制度,是两种制度的有机结合。
66.实物出资:是指股东以有形财产出资,如机器、厂房、建筑物等。
67.专利权:指按专利法的规定,由国家专利机关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所属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对某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68.商标权: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于依照法定程序,经由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69.专有技术:指生产所必需的、不享有专利保护的秘密技术知识和经验。
70.土地使用权:是指非土地所有人依法对土地加以利用和取得收益的权利。
71.信用出资:指股东将个人的信用,由公司进行营利性的使用,并以此抵作出资。
72.劳务出资:指股东以精神上、身体上的劳务抵充出资。
73.出资平等主义:又叫复数主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每份出资额都是均等的,每个股东可以认购一份,也可以认购数份,各股东拥有与其出资股数相对应的份额。
74.出资不平等主义:又叫单一出资制,是指每个股东只能认购一份出资,但每一份出资的数额可以不同。
75.基本出资制:每个股东只能认购一份出资,每一份出资的数额可以不同,但必须是某一固定数额的整数倍。
76.虚报注册资本:是指行为人在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它欺诈手段夸大注册资本的数额,欺骗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77.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而取得股份或出资证明的行为。
78.抽逃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时业已出资,而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
79.增加资本:是指公司在成立后为筹集资金、扩大营业,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增加公司的资本总额。
80.公积金:又称储备金,是公司为了巩固自身的财产基础,提高公司的信誉和预防意外亏损,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资本以外积存的资金。
81.减资:是公司资本过剩或者亏损严重,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减少公司的资本总额。
82.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构成的最小单位,即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金额均等的股份,全部股份金额的总和即为公司资本的总额。
83.普通股:是指股东权一律平等,无任何差别待遇的股份。
84.特别股:是指股东权不同于普通股,具有特别内容的股份。
85.优先股:是指股东享有比普通股优先内容或优先权利的股份,包括股利分配的优先,剩余财产分配上的优先,表决权行使上的优先等。
86.累积的优先股:是指公司当年的盈余不能满足优先股的股利分配时,其不足的部分在以后年度分配盈余时予以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