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名词解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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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2. 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3. 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利益为目的行使的权利。

4. 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5.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6. 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7. 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股份,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购的股份为限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8.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股东个人而不取决于公司资本的公司。

9. 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公司资本数额而不取决于股东个人信用的公司。

10. 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兼具人的信用和资本信用两方面的公司。

11. 封闭式公司:又称为少数人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设立该公司的股东所拥有,不能对外发行股份,股东的出资证明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公司。

12. 开放式公司:又称为多数人公司、上市公司,公公司,是指可以公开募股,股票可以在股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公司。

13. 母公司:是指因拥有其他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包含控制公司或控股公司。

14. 控制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并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

15. 控股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但并不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

16. 子公司:是指全部股份或者达到控制程度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17. 全资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拥有子公司全部股份的子公司。法人独资设立的一人公司,就是典型的全资子公司。

18. 非全资子公司:按照母公司是否拥有其一半以上的股份,又可以分为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

19. 总公司:也称本公司,是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

20. 分公司:是指被总公司所管辖的分支机构,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都受总公司管辖。21. 本国公司:是指依据本国法律,在本国批准登记设立

的公司。

22. 外国公司:是指依据外国法律登记设立的公司。

23. 跨国公司:是指以本国为基地或中心,在不同国家或

地区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从事国际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经

济组织。

24.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投资

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5. 一人公司: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

人股东或者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该股东持有公司的

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

26.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

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

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7. 单一性:是指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能有一人,就是

国家,国家是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唯一的主体

28. 特定性:是指国有独资公司的单一股东只能是国务院

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29. 股份:是指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

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

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30.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

31. 上市交易:又称场交易,交易所交易,指所有的供求方

集中在交易所进行竞价交易的交易方式。

32. 柜台交易:又称场外交易,指交易双方直接成为交易对

手的交易方式。每个交易的清算是由交易双方负责进行。

33. 关联方交易舞弊:是指管理当局利用关联方交易掩饰

亏损,虚构利润,并且未在报表及附注中按规定做恰当、

充分的披露,由此生成的信息将会对报表使用者产生极大

误导的一种舞弊方法。

34.公司的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之取得法人资

格,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必须采取和完成的多种连续的

准备行为。

35.公司的成立:是指公司经过设立程序,具备了法律规定

的条件,经过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取得法

人资格的一种法律事实。

36.自由设立原则:又称放任主义,是指公司是否设立、设

立何种类型的公司、怎样设立公司等不需要任何条件,完

全由设立人自由为之,法律不加干涉。

37.特许设立原则:是指公司设立必须经国家元首颁布特许

令,或由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特别法令予以特许。

38.核准设立原则:是指公司的设立,除须符合法律规定的

条件外,还必须经过行政机关审批。

39.准则设立原则:也称登记设立主义,是指法律对公司的

设立条件作出规定,申请人以此为准则,向登记机关申请

注册登记,而无须国家主管机关审批即可设立公司。

40.发起设立:又叫共同设立,单纯设立,是指公司的资本

由发起人全部认购,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而设立

公司。

41.募集设立:也称渐次设立、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不能

认足公司的资本总额,其余部分向外公开募足而设立公司。

42.发起人:也称创办人,是指订立创办公司的协议,提出

订立公司的申请,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

设立承担责任的人。

43.行为要件:是指公司发起人必须完成规定的设立行为,

且设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44.公司设立的效力:是指公司设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

果。

45.公司设立无效:是指公司设立虽然在形式上已经完成甚

至公司已经获得营业执照,但实质上却存在着条件或程序

方面的缺陷,或者说设立有瑕疵,故法律认为该公司应当

撤销,该公司的设立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46.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

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全体股东共同

一致的意思表示。

47.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

事项外,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发起人或创

办人认为有必要记入章程,作为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的事

项。

48.公司章程变更:是指对已经生效的公司章程的修改。

49.公司名称: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用以相互区别

的固定称谓。

50.公司名称权:是指公司对自己的名称依法享有的权利。

51.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

由,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

限责任。

52.“越权理论”:公司的活动不能超越其目的围,否则无

效。

53.公司资本:是指在公司成立时由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

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总额。

54.公司资金:是指可供公司支配的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

公司财产。它包括股东对公司的货币出资、公司经营所得

利润、公司向社会募集的公司债、公司向他人的借款等,

公司资本仅是公司资金的一部分。

55.资本确定原则: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的公司资

本总额,并由股东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56.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存续过

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57.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

改变,如需增减,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

58.最低资本制:是关于公司资本最低限额的制度,它要求公司章程载明的资本总额和股东认缴的资本额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要求,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59.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缴,否则公司即不能成立。

60.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公司资本总额虽记载于章程,但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认缴,只认定并缴付资本总额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未认定部分,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根据业务需要随时发行新股进行募集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

61.注册资本:指公司依照章程规有权筹集的全部资本。

62.发行资本:是指公司已经招募并由股东认购的股本总数。

63.实缴资本:指公司通过催缴分派已经收到的来自于股东的现金或其他出资的总额。

64.储蓄资本:指在正常营业限度始终不得催缴的发行资本保留部分。

65.折中资本制:又称认可资本制,是介于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之间的一种新的公司制度,是两种制度的有机结合。

66.实物出资:是指股东以有形财产出资,如机器、厂房、建筑物等。

67.专利权:指按专利法的规定,由国家专利机关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所属单位,在一定期限对某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68.商标权: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于依照法定程序,经由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69.专有技术:指生产所必需的、不享有专利保护的秘密技术知识和经验。

70.土地使用权:是指非土地所有人依法对土地加以利用和取得收益的权利。

71.信用出资:指股东将个人的信用,由公司进行营利性的使用,并以此抵作出资。

72.劳务出资:指股东以精神上、身体上的劳务抵充出资。

73.出资平等主义:又叫复数主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每份出资额都是均等的,每个股东可以认购一份,也可以认购数份,各股东拥有与其出资股数相对应的份额。74.出资不平等主义:又叫单一出资制,是指每个股东只能认购一份出资,但每一份出资的数额可以不同。

75.基本出资制:每个股东只能认购一份出资,每一份出资的数额可以不同,但必须是某一固定数额的整数倍。

76.虚报注册资本:是指行为人在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它欺诈手段夸大注册资本的数额,欺骗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77.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而取得股份或出资证明

的行为。

78.抽逃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时业已出

资,而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

79.增加资本:是指公司在成立后为筹集资金、扩大营业,

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增加公司的资本总额。

80.公积金:又称储备金,是公司为了巩固自身的财产基础,

提高公司的信誉和预防意外亏损,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公司资本以外积存的资金。

81.减资:是公司资本过剩或者亏损严重,根据生产经营的

实际需要,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减少公司的资本总额。

82.股份:是股份资本构成的最小单位,即公司的全部资本

分为金额均等的股份,全部股份金额的总和即为公司资本

的总额。

83.普通股:是指股东权一律平等,无任何差别待遇的股份。

84.特别股:是指股东权不同于普通股,具有特别容的股份。

85.优先股:是指股东享有比普通股优先容或优先权利的股

份,包括股利分配的优先,剩余财产分配上的优先,表决

权行使上的优先等。

86.累积的优先股:是指公司当年的盈余不能满足优先股的

股利分配时,其不足的部分在以后年度分配盈余时予以补

足。在未补足所欠累积优先股股息前,公司不得对普通股

股息予以分配。

87.非累积的优先股:是指股利的分配只以公司当年的盈余

为限,不能满足优先股的股利分配时,其余不足部分在以

后年度不予补足。

88.参加的优先股:是指按既定比例分配优先股股利后,若

公司仍有盈余,优先股股东还可以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

剩余盈余的分配。又分为参与分配股息优先股和参与分配

资产优先股89.非参加的优先股:是指只能按既定比例分配

优先股股利,而不参与公司剩余盈余的分配。

90.后配股:是指在普通股之后参与公司盈余分配和剩余财

产分配的股份。

91.额面股:又称金额股,即在股票票面上表示一定金额的

股份。

92.无额面股:又称比例股或部分股,即股票票面不表示一

定金额,而只表示其占公司资本总额一定比例的股份。

93.记名股:是指将股东的或名称记载于股票上的股份。

94.无记名股:是指股票票面不记载股东的股份。

95.表决权股:是享有表决权的股份,股东可以通过在股东

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

96.普通表决权股:是指每股享有一票表决权的股份。

97.多数表决权股:是指给予特定股东以超过其股分数的表

决权的股份,如一股享有两票、三票表决权等。

98.限制表决权股:是指表决权受到公司章程限制的股份。

如股东持有的股份数超过公司资本一定比例以上时,对其

表决权加以限制。

99.无表决权股:是指依据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被剥夺或限制

了表决权的股份。

100.国家股:是指以国有资产向投资形成的股权。国家股的

股权所有者是国家,国家股的股权,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或其授权单位,主管部门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职能。

101.法人股: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

会团体,以其依法可经营的资产向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

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

102.非上市流通股权:是指各类股份及有限责任公司未在

沪、深股市上市流通的、依法可进行转让的科技型企业股

权。

103.A股:正式名称是人民币普通股票,它是由我国境的公

司发行,供我国境的公民和法人以人民币认购或买卖的股

份。

104.B股:也称为人民币特种股票,是指那些在中国大陆注

册和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交易,

专供外国和我国港澳台地区投资者购买的股票。

105.H股:也称为国企股,是指国有企业在上市的股票。

106.S股:是指那些主要的生产或经营等核心业务在中国大

陆,企业注册地在新加坡或其他地区,在新加坡交易所上

市挂牌的企业股票。

107.N股:是指那些在中国大陆注册,在纽约上市的外资股。

108.股票:是股份签发的证明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

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是股份的表现形式。

109.有价证券:是指证券代表的权利是一种财产性权利,行

使这种权利须以持有证券为前提。

110.证权证券:是指证券所代表的权利已经存在,证券只起

一种权利证书的作用,并不具有创设权利的效力。

111.债权:是指政府、经融机构或公司依法向投资者出具

的,在一定时期按约定的条件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一种有

价证券。

112.股份的发行:是指股份为筹集资本而分配或者出售股

份的行为。

113.设立发行:是指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发行股份。

114.新股发行:是指公司在成立之后再次发行股份。

115.增资的发行:是指公司章程确定的资本总额全部发行

完毕后,为增加资本而再次发行股份。

116.非增资的发行:是指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公司,在设立发

行之后,在章程确定的资本总额发行股份。

117.通常的发行:是指以增资为目的的发行

118.特别的发行:不以增资为目的,而是为了分配盈余、将

公积金转为资本或者将可转换公司债变为股份所进行的新

股发行。

119.公开发行:是指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包括向本公司的

股东和雇员发行。

120.不公开发行:是指仅向公司的股东或雇员或其他特定的人发行股份,而不向社会公众发行。

121.股东:是向公司出资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122.原始股东:是指在公司成立时创办公司或认购公司首次发行的股份而成为的股东

123.继受股东:是指因转让、继承、公司合并等原因取得公司股份的股东。

124.原始取得:是指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不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而取得所有权。

125.继受取得:是指以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和意志为依据,通过某种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财产所有权。

126.股东平等原则:在股东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基于股东的资格,对其权利义务给予平等的对待

127.股权:又叫股东权,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上的股权是对股东权利义务的总称。

狭义上的股权是指股东因向公司出资而享有的权利。本节是指狭义上的股权。

128.自益权:凡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129.共益权:凡股东以自己的利益并兼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

130.固有权:又称为不可剥夺权,是指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不得以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的权利。

131.非固有权:又称为可剥夺权,是指以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可剥夺或限制的权利。

132.单独股东权:是指可以由股东一人单独行使的权利,包括股东在股东会上的表决权等。

133.少数股东权是指持有已发行股份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利。

134.公司的治理结构:是指适应公司的产权结构,以出资者与经营者分离、分立和整合为基础,连接并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相互之间权利、利益、责任关系的制度安排。

135.股东会:是指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在公司部行使股东权的法定组织。

136.普通会议:属于例会,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或章程规定必须定期召集的全体股东会议。

137.特别会议:又称为临时股东会,是指遇有特定情形,在两次普通年会会议之间不定期召开的全体股东会议。138.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139.表决权的书面行使:又称书面投票制度,是指不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在书面投票用纸上就股东大会决议中的有

关事项表明赞成、否定或弃权的意思,并将该书面投票用

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交公司,以产生表决权行使效果的

法律制度。

140.普通决议:是指决定公司的普通事项时采用的,以简单

多数通过的决议。即出席会议的1/2表决权通过决议即可生

效。

141.特别决议:是指决定公司的特别事项时采用的,以绝对

多数才能通过的决议。

142.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由全体董事组成的行

使经营决策和管理权的必设集体业务执行机关。

143.执行董事:又称为事务董事,是受薪的全职董事,与公

司订有服务合同,负责管理公司事务。

144.非执行董事:又称非常务董事或兼职董事,他们在公司

之外另有自己的事务,虽有权参加董事会各项决议的审议,

但没有公司管理的执行职能。

145.短线交易收益归入权: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持有法定

比例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部人,在法

定期间对公司上市交易的股票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再买

入,由此所得的收益应当归入上市公司所有的一种幕交易

预防制度。

146.监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的,由全体监事组成的对公司

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常设机构。

147.经理:是指董事会聘任的主持公司日常工作的公司负

责人。

148.股东诉讼:是指由股东提起的诉讼。股东诉讼是公司法

保护股东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149.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作为公司成员在公司成立时就享

有的,股东本身的个体权利受到侵害时所提起的一种诉讼。

150.派生诉讼:又称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在

公司经营过程中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怠于通过诉讼手段

追究有关侵权人员的民事责任及实现其他权利时,具有法

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以法定程序代公司提起的

诉讼。

151.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

意,归并为一个公司或创设一个新的公司的法律行为。

152.吸收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合并后,其中一个公

司存续,其余公司均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

153.新设合并:又称创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

合并后,参与合并的公司均归于消灭,在此基础上另行成

立一个新的公司的法律行为。

154.合并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就公司合并的

有关事项订立的书面协议。合并因当事公司之间的合同而

成立。

155.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定程序分为两个或两

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

156.新设分立:又称分解分立,是指将一个公司的资产进行

分割,然后分别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原公司因此

而消灭。

157.派生分立:又称分拆分立,是指在不消灭原公司的基础

上,将原公司资产分出一部分或若干部分而成立一个或数

个公司的行为。

158.公司组织的变更:是指不中断公司的法人资格而将公

司由一种法定形态变为另一种法定形态的行为。

159.公司的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因发生法律或章程规

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其积极的业务活动,并开始处理未了

结事务的法律行为。

160.公司的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处分其财产,终结其法

律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程序。

161.破产清算:是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由法院组织清算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并将破产

财产公平地分配给债权人,并最终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程

序。

162.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资产在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

况下进行的清算,包括自愿解散的清算和强制解散的清算。

这种清算的财产除用以清偿公司的全部债务外,还要将剩

余财产分配给公司的股东。

163.任意清算:是指在公司自愿解散的情况下,依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全体股东同意的清算方法,处分公司的财产。处

分的顺序、方式等由股东一致同意确定,法律不加干涉。

任意清算仅仅适用于无限公司

164.法定清算: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实行严格的法定清算。

165.普通清算:是指由公司自行依法组织的清算组按法定

程序所进行的清算。

166.特别清算:是指当解散的公司实行普通清算有显著困

难时,由法院或行政机关命令组织清算组并加以监督所进

行的清算。

29 公司发起人,是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并策划、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始人。30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制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

31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

资、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受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32 破产撤销权,是指破产财产的管理对于破产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间与他人进行的欺诈行为或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有损害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力。29.资本公积金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种公积金,他是从非营业活动中产生的收益中提取的,股份公司的溢价款属于资本公积金。

30.忠实义务董监高。在进行管理和监督时,应以公司利益为己任,为公司利益最大利益履行职责,当冲突时,以公司利益为重。

31.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外国公司依照中国公司法的规定在中国境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

32.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清洁公司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最终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

33.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人员及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29.一人是指只有一个法人股东或自然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股东的唯一性,设立条件的特殊性。

30.重整:指对已经具有破产原因,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旨在拯救其胜春的积极程序,其目的不在于公平分陪,而在于恢复经营能力。

31.吸收合并是公司设立的一种方式,具体是2个货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吸收方界山,吸收方存续的行为。32.实际控制人:不是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等方式,能够支配公司的

行为的人。

33企业集团:公司集团是指具有独立

的法律地位的公司,受自配公司的同意

管理的企业联合

29、商业判断原则是指由董事,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基于管理信息,善良城

市的做出合理的判断,虽然在事后被认

为此种判断或决议是错误的。也不得追

究行为人的责任。此种决议,股东会无

权抨击、禁止、废除或非难。

30、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既合资,

是一种特殊的形式,在中国境,以中国

法律成立的,有不超过一定数量的外国

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出资组成。

每个股东以出资向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向公司债务承担责

任。

31、破产清算是指破产宣告后,破产

管理人在有当管当事人的参加下,对破

产企业的财产依法进行保管,清算、估

价、处理和分配,并偿付破产债权的程

32、授权资本制是一种公司资本制

度,其含义是:设立公司时,公司章程

中应该载明资本总额,但不必全部发

行,而只依法发行其中一部分,其余部

分,在公司设立后发行完毕。

33、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公司董

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受聘任的上

市公司的其他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

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29.公司资本:注册资本,又称股本,

是指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确定的由全体

股东认缴的或实际认缴的出资总额。

30.破产和解制度:是指为避免破产

清算,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并提

出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讨

论通过并经法院许可的关于解决

债权债务问题的一系列制度。

31.公开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开招股,

股东无上限,股份可以在市场上自由转

让的公司。

32.公积金:依照法律、公司章程或股

东会决议,在经营利润或其他收入中按

一定比例提取的储备金。

33.董事会:由依法选举的若干董事组

成,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对外代

表公司,并享有公司业务执行和管理权

的常设机构。

29.可转换公司债是指公司的债权

人在一定的条件下,可将持有的公司债

券转换为发行公司股票的公司债。

30.封闭公司:公司的股份全部由设立

时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能公开在市

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

31.中外合资股份:依照中国设立,全

部资本额有等额的股份构成,股东对其

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

部资产对外负责的公司,境和境外投资

者共同出资购买并持有公司股份的企

业法人。

32.破产财产;以破产法的规定,在破

产申请受理时,为满足全体债权人的共

同需求而组织管理起来的破产企业的

全部财产。

33.公司集团:是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受支配企业统一管理的企业联合,公司

集团本身不具有法律地位,公司集团是

基于合同或持股形成的联合。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

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

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

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

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

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

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

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

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

“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

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公司瑕疵设立,是指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获营业执照而宣告成立的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而设立公司的情形。它使公司成立后在法律上处于一种有别于正常公司的地位与状态。

资本充实责任是指为了确保公司资本的充足和可靠,保证公司法律人格健全,由公司发起人共同承担的相互担保出资义务履行,从而确保公司实收资本与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资本相一致的民事责任。

差额填补责任是对非货币形式的出资,

价值不足与公司章程所定份额之间的

出现“显著”差额的填补责任。

股东出资违约责任是指股东不履行其

出资义务对公司和其他出资人所应承

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公司登记是指公司在设立、变更、

终止时,依法在公司注册登记机关

由申请人提出申请,主管机关审查

无误后予以核准并记载法定登记

事项的行为。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

公司名称、住所、经营围、经营管理制

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或是指公司

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

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

的股东在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由当事人决定是否

记载,不记载不会造成票据无效,法律

也不推定其存在的事项。

公司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享有权利和承

担义务的资格。

公司行为能力是指公司通过自己的意

思表示构建法律关系的资格。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引简称“一人公

司”、“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

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

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补充责任是指在第一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负补充

责任的人对不足部分承担的责任。

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

人。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

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

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

的投资者。

出资证明书是表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地位或者股东权益的一种要式证券。

普通股:普通股是指在公司的经营管

理和盈利及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权

利的股份,代表满足所有债权偿付要求

及优先股东的收益权与求偿权要求后

对企业盈利和剩余财产的索取权,它构

成公司资本的基础,是股票的一种基本

形式,也是发行量最大,最为重要的股

票。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

权力机构。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

东大会。

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掌管公司事

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

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

公司中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

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

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

经理是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行政事

务的负责人,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

公司债是由企业发行的债券。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

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

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

行为。

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

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失的法律行为

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

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支配其他

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

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

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

制、支配的公司。

跨国公司又称多国公司国际公司、超国

家公司和宇宙公司等。70年代初,联

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组成了由知名

人士参加的小组,较为全面地考察了跨

国公司的各种准则和定义后,于 1974

年作出决议,决定联合国统一采用“跨

国公司”这一名称。

公司设立引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

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

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

公司成立则是指公司在实质上依公司

法组织设立,完成申请设立登记程序,

经登记机关审核发给执照,取得法人资

格的一种状态。

名词解释(1)

【说明 参考答案:题库需遵循模板的样式,标红部分自动忽略,可以删掉】 一.题库【标记开始,必填可改。手工输入数字或用标题格式,不能用Word编号】 技能:名词解释【说明:本部分每道题的默认技能】 题型:问答【说明:本部分每道题的默认题型】 难度:中【说明:可填:易、中、难】 1.土地使用权证 参考答案: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政府及管理部门发给的凭证,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2.预售许可证 参考答案:按提供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经审核符合国家标准而颁发的证明称之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且必须是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参考答案: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参考答案: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出让 参考答案: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6.三通一平 参考答案:三通是指水通、电通、道路通;一平指场地平整。 7.七通一平 参考答案:七通指上水、下水、道路、煤气、电、热力、电讯要通到工地;一平指场地平整。 8.经济适用房 参考答案:针对低于本市现屋人均住房面积或低于本市平均月收入的居民可凭有关细则配置的房屋。 9.现房 参考答案:房屋已竣工,其配套齐全并有房地产权的商品房。 10.期房 参考答案:房屋尚未竣工,但已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可以出售的商品房。 11.商品房 参考答案:由房地产开发公司综合开发、建成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 12.按揭 参考答案:凡购买房产开发商与建设签有合作协议,承诺提供抵押贷款商品房的本市市民。 13.公积金 参考答案: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的规定,购房人因购房资金暂时不足,可以申请住房抵押贷款。凡按规定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所在单位按月正常缴交的本市职工。

企业与公司法学-名词解释

企业与公司法学名词解释 1、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普通合伙企业不具法人资格,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普通合伙企业是合伙企业中最广泛的一种,也是最古老的企业形态之一。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股权式合营企业。其企业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外方投入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2、个人独资企业:也称独资企业或独资商号、独资所有制企业、个体企业等,是指由一个自然人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单独投资并经营,财产为投资人所有的不取得法人资格,法律不要求有最低的资本金,业主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3、有限合伙企业: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依据《合伙企业法》共同组建的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的总人数为2人以上50人以下,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其不具法人资格,其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且企业名称中应标明“有限合伙”字样,以示区别。我国的有限合伙企业名称里不能后缀“公司”。 4、有限责任公司:亦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50个以下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5、股份有限公司:亦称为股份公司,是指由数量较多的股东所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如东印度公司。 6、国有独资公司:亦称国有独股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主要是省级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是国有独资公司的名义股东,或法理意义上的股东,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实际股东,是在《公司法》体系内可识别的机构投资者或是机构股东。 7、资本确定原则:要求公司成立时,公司的资本额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且要高于或等于法定最低资本额,全体股东应一次性足额募足全部资本,公司才可以成立。也称为资本法定原则,为一般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与大陆法系国家规定相反,英美法系国家实行授权资本制。却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8、退伙:是指已取得合伙人身份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使其合伙人身份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和事实。一般分为任意退伙、法定退伙和除名三种。

公司法名词解释{整理}

1.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2. 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3. 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利益为目的行使的权利。 4. 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5.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6. 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7. 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股份,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购的股份为限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8.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股东个人而不取决于公司资本的公司。 9. 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公司资本数额而不取决于股东个人信用的公司。 10. 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兼具人的信用和资本信用两方面的公司。 11. 封闭式公司:又称为少数人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设立该公司的股东所拥有,不能对外发行股份,股东的出资证明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公司。 12. 开放式公司:又称为多数人公司、上市公司,公公司,是指可以公开募股,股票可以在股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公司。 13. 母公司:是指因拥有其他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包含控制公司或控股公司。 14. 控制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并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 15. 控股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但并不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 16. 子公司:是指全部股份或者达到控制程度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17. 全资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拥有子公司全部股份的子公司。法人独资设立的一人公司,就是典型的全资子公司。 18. 非全资子公司:按照母公司是否拥有其一半以上的股份,又可以分为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 19. 总公司:也称本公司,是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 20. 分公司:是指被总公司所管辖的分支机构,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都受总公司管辖。21. 本国公司:是指依据本国法律,在本国批准登记设立 的公司。 22. 外国公司:是指依据外国法律登记设立的公司。 23. 跨国公司:是指以本国为基地或中心,在不同国家或 地区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从事国际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经 济组织。 24.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投资 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5. 一人公司: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 人股东或者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该股东持有公司的 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 26.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 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 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7. 单一性:是指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能有一人,就是 国家,国家是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唯一的主体 28. 特定性:是指国有独资公司的单一股东只能是国务院 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29. 股份:是指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 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 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30.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 31. 上市交易:又称场交易,交易所交易,指所有的供求方 集中在交易所进行竞价交易的交易方式。 32. 柜台交易:又称场外交易,指交易双方直接成为交易对 手的交易方式。每个交易的清算是由交易双方负责进行。 33. 关联方交易舞弊:是指管理当局利用关联方交易掩饰 亏损,虚构利润,并且未在报表及附注中按规定做恰当、 充分的披露,由此生成的信息将会对报表使用者产生极大 误导的一种舞弊方法。 34.公司的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之取得法人资 格,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必须采取和完成的多种连续的 准备行为。 35.公司的成立:是指公司经过设立程序,具备了法律规定 的条件,经过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取得法 人资格的一种法律事实。 36.自由设立原则:又称放任主义,是指公司是否设立、设 立何种类型的公司、怎样设立公司等不需要任何条件,完 全由设立人自由为之,法律不加干涉。 37.特许设立原则:是指公司设立必须经国家元首颁布特许 令,或由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特别法令予以特许。 38.核准设立原则:是指公司的设立,除须符合法律规定的 条件外,还必须经过行政机关审批。 39.准则设立原则:也称登记设立主义,是指法律对公司的 设立条件作出规定,申请人以此为准则,向登记机关申请 注册登记,而无须国家主管机关审批即可设立公司。 40.发起设立:又叫共同设立,单纯设立,是指公司的资本 由发起人全部认购,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而设立 公司。 41.募集设立:也称渐次设立、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不能 认足公司的资本总额,其余部分向外公开募足而设立公司。 42.发起人:也称创办人,是指订立创办公司的协议,提出 订立公司的申请,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 设立承担责任的人。 43.行为要件:是指公司发起人必须完成规定的设立行为, 且设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44.公司设立的效力:是指公司设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 果。 45.公司设立无效:是指公司设立虽然在形式上已经完成甚 至公司已经获得营业执照,但实质上却存在着条件或程序 方面的缺陷,或者说设立有瑕疵,故法律认为该公司应当 撤销,该公司的设立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46.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 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全体股东共同 一致的意思表示。 47.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 事项外,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发起人或创 办人认为有必要记入章程,作为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的事 项。 48.公司章程变更:是指对已经生效的公司章程的修改。 49.公司名称: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用以相互区别 的固定称谓。 50.公司名称权:是指公司对自己的名称依法享有的权利。 51.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 由,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 限责任。 52.“越权理论”:公司的活动不能超越其目的围,否则无 效。 53.公司资本:是指在公司成立时由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 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总额。 54.公司资金:是指可供公司支配的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 公司财产。它包括股东对公司的货币出资、公司经营所得 利润、公司向社会募集的公司债、公司向他人的借款等, 公司资本仅是公司资金的一部分。 55.资本确定原则: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的公司资 本总额,并由股东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56.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存续过 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57.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 改变,如需增减,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

公司法名词解释简答题归纳汇编

1、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股权式合营企业。 3、个人独资企业(独资企业):将其定义为依照该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4、有限合伙企业: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的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的总人数为2人以上50人以下,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5、退伙:是指已经取得合伙人身份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使其合伙人身份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和事实。 6、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来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民事法律行为。 7、一人公司:依据我国《公司法》的架构设计,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8、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9、有限责任公司:亦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由50个以下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0、股份有限公司:也称为股份公司,是指由数量较多的股东所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股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12、资本确定公原则:要求公司成立时,公司的资本额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且要高于或等于法定最低资本额,全体股东应一次性足额募足全部资本,公司才可以成立。 13、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是表示股东地位和股东权利的可流通的有价证券。 14、授权资本:又称核准资本、设定资本和名义资本,它是指在公司章程上已经明确规定即授权董事会发行的资本总额,但不一定是实际发行完毕的或公司实际收到的资本,它表明了公司资本发行的最大空间,在公司实数收到前仅为名义的存在。 15、新股发行:是指公司在存续期间为充实和扩大资本而进行的股份的发售行为。 16、可转换债券:是指专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依约定办法可变更为公司股票的债券。 17、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8、共益权:也称为集体股东权,是指股东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而需要与其他股东合作才得以行使的权利。 19、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如果持有一定数量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出召集股东大会的请求,但董事会不启动召集程序,少数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召开会议。 20、股东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有实体的,也有程序上的,有财产方面的,也有身份关系方面的。 21、股东表决权:基于股东地位享有的就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作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

公司法名词解释参考答案

《公司法》第1次平时作业 一、名词解释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公司:公司是指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根据现行中 国公司法(2005),其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 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4、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过程中的组 织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公司转投资,是公司以其现金、实物、无形资产作为出资而成为另一法律实体的所有者和债权 人。 6、公司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即公司作为民事主 体的资格。公司权利能力的范围是指公司有资格享有的权利范围和承担的义务范围。 7、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 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如法律规定,国家保护公 民的财产所有权,则每一个公民都享有行使财产所有权的权利能力。 8、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指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就具体法律关 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使得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直接负责的法律 制度。 9、公司设立,是指设立人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之前为组建公司进行的、目的在于取得 法律主体资格的活动。 10、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股东制定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 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 《公司法》第2次平时作业 一、名词解释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资本充实责任:就是指为贯彻公司法中的资本充实原则,由公司发起人共同承担的保证公司成立时的实收资本与章程记载一致的责任。 2、出资违约责任:是指出资有瑕疵的发起人对出资没有瑕疵的发起人基于发起人协议而承担的一种责任。 3、公司法上的资本,又称股本或股份资本,是公司成立时章程规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 4、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并须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折衷授权资本制原则。 5、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其整个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维持公司应有的资信,保持公司清偿债务的能力,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6、资本不变原则:是指任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非因法定原因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 7、股东: 是指向公司出资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公司股权的人。 8、股东名册,是指由公司依法置备的,记载股东姓名(名称),住所及其持股数额等法定事项的簿册。 9、股权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10、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会作出对股东利益关系又重大影响的决议时,对该决议表明异议的股东,享有请求公司依法以公平价格收买其所持股权,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 《公司法》第3次平时作业 一、名词解释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也是划分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基

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流程(过程)工业:过程工业(Process Industry )也称流程工业,是指通过物理变化和化学变化进行的生产过程。过程工业包括化工、制药、食品加工、造纸、冶金、建材、核能、生物技术等工业。 2化学工程:化学工程主要研究化学工业和其他工业过程生产中所进行的化学过程和物理过程的共同规律,它的一个主要任务是研究有关工程因素对过程和装置的效应,特别是生产放大中的效应问题。 3化学工艺:即化工生产技术,是利用已有的化学、化学工程等学科成就为化学工业提供技术上先进可靠、经济上合理的生产方法、原理、设备与流程等成套技术,将化工原料转变为化工产品的方法和过程。 4化工工艺学:化工工艺学就是研究怎样运用化学、化学工程和其他工程学科的知识和技能,创立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生产上安全、环境上友好的化学工艺的学科,其任务是为化学工业提供技术上最先进、经济上最合理的方法、原理、设备及流程。 5化工生产过程:化工生产从原料开始到制成目标产物要经过一系列物理或化学的加工处理步骤,这一系列加工处理步骤总称为化工生产过程。 6工艺流程:将原料转变成化工产品的工艺流程 7工艺流程图:工艺流程多采用图示的方法来表达,称为工艺流程图。 8循环经济:循环经济运用生态学规律建立“资源-生产-产品-消费-废弃物再资源化”的物质清洁闭环流动模式和“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的循环经济模式,使得经济系统和谐地纳入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中,从而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达到消除环境破坏、提高经济发展规模和质量的目的。9生产能力:一个设备、一套装置或一个工厂在单位时间内生产的产品量或处理的原料量。在最佳条件下可以达到的最大生产能力 10生产强度:设备的单位体积(或面积)的生产能力。 11化学反应速率:用来表示反应进行的快慢。常用单位反应体积单位时间内物质转化量的多少来描述。 12煤炭液化:是把固体煤炭通过化学加工过程,使其转化成为便于运输和使用的液体形态的液体燃料、化工原料和产品的先进洁净技术。 (1)直接液化是在高温(400℃)、高压(10MPa以上),催化剂和溶剂作用下使煤的分子进行裂解加氢,直接转化成液体燃料,再进一步加工精制成汽油、柴油等燃料油,又称加氢液化。 (2)间接液化是先将煤全部气化成合成气,然后以煤基合成气为原料,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将其催化合成为烃类燃料油及化工原料和产品的工艺,包括煤炭气化制取合成气、气体净化与交换、催化合成烃类产品以及产品分离和改制加工等过程。 13煤气化:是在煤气发生炉中,原料煤在高温条件下,与气化剂作用,生成煤气的过程.主要包括原煤准备、煤气生产、净化及脱硫、煤气变换、煤气精制和甲烷化。 (1)空气与氧气为气化剂的反应:2C+O2→2CO+231.4KJ/mol (2)水蒸气为气化剂的反应:C+H2O(g)→CO+H2—131.5KJ/mol 14全低变工艺是指全部使用宽温区的钴钼系耐硫变换催化剂,不再用高(中)

自考公司法重点归纳,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自考公司法重点归纳,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一、课程性质。《公司法》是商法学科中的核心内容,也是商法学的分支学科。公司是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组织形式,也是资本和人力资源有效利用的组织形式。公司法学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公司如何设立、如何组织与管理、如何规范运行的科学。学习公司法,可以使我们学会掌握公司组织的规律;学会运用法律,指导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学会对公司依法进行管理,让公司组织最大限度地在国民经济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配套教材。《公司法》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顾耕耘主编,2008年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三、教材重点章本课程总论中的第一章、第三章至第六章、第十章、第十一章,分论中的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第十五章和第十八章为重点章,其他章节中的有关内容也是本课程的重点所在。 四、学习方法 1.通读教材,划出重点。在通读教材之前,要先大体了解教材的体系、结构、内容等方面的概况和特点。阅读过程中,应根据考试大纲中每章“学习目的和要求”以及“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逐章逐节进行。凡是考试大纲中要求识记的知识点,需要领会和应用的重点、难点问题,都应在教材中划出,这样才能针对重、难点有的放矢,事半功倍。 2.逐一理解,强化记忆。对大纲中需要识记、领会、应用的内容,要逐一阅读、思考。涉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要对照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比较、理解。涉及有关的理论问题要前后文对照起来看,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在阅读时不能只注重速度,不注重学习的效果。对于重、难点知识可以多看几遍,加深印象。在理解教材内容的基础上,熟记基本概念的定义;熟记需领会及应用问题的要点。凡需熟记的内容,要反复回顾,不能一背了之。在考前,可以对该重点内容再进行突击强化记忆。 3.认真做题,查漏补缺。同步训练对教材的每章的重、难点都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一些关键的法条,同时配以练习题。考生在阅读教材的同时,还要认真做好每一道题,不但要知道其然更要知道其所以然,考试时才能举一反三。并且通过做练习题,也可以自测自己掌握的程度如何,加深对教材内容的记忆和理解,尤其是还没掌握的内容要及时加紧时间补上。4.联系实际,加深理解。在学习和理解书本知识的同时,还应特别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尤其是联系公司制度发展的实际,充分考虑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通过对实际的了解,加深对相关知识点的理解。 名词解释题 1.1.公司 1.2.自然人企业 1.3.合伙企业 1.4.集体企业 1.5.独资公司 2.1.现代企业制度 3.1.公司设立

名词解释 1

第五章离子聚合(Ionic Polymerization) 活性聚合(Living Polymerization):当单体转化率达到100%时,聚合仍不终止,形成具有反应活性聚合物(活性聚合物)的聚合叫活性聚合。 化学计量聚合(Stoichiometric calculation Polymerization):阴离子的活性聚合由于其聚合度可由单体和引发剂的浓度定量计算确定,因此也称为化学计量聚合。 开环聚合(Ring-Opening Polymerization):环状单体在引发剂作用下开环,形成线形聚合物的聚合反应。 第六章配位聚合(Coordination Polymerization) 配位聚合(Coordination Polymerization):单体与引发剂经过配位方式进行的聚合反应。具体的说,采用具有配位(或络合)能力的引发剂、链增长(有时包括引发)都是单体先在活性种的空位上配位(络合)并活化,然手插入烷基—金属键中。配位聚合又有络合引发聚合或插入聚合之称。 定向聚合(Stereo-regular Polymerization):任何聚合过程(包括自由基、阳离子、阴离子、配位聚合)或任何聚合方法(如本体、悬浮、乳液和溶液等),只要它是经形成有规立构聚合物为主,都是定向聚合。定向聚合等同于立构规整聚合 (Stereo-specific Polymerization)。 Ziegler-Natta聚合(Ziegler –Natta Polymerization):采用Zigler-Natta引发剂的任何单体的聚合或共聚合。 立体异构(Stereo-isomerism):分子中的原子的不同空间排布而产生不同的构型。可分为光学异构体和几何异构体。 构型(Configuration):是由原子(或取代基)在手性中心或双键上的空间排布顺序不

公司法 名词解释

公司法 名词解释: 1、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公司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2、联营企业指在我国企业横向经济联合中,联营各方共同出资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3、无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4、两合公司是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另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 5、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均等股份,全体股东在其所认购的股份数额内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公司。 6、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共同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7、人合公司指公司信用的基础在于股东个人条件的公司。 8、资合公司指公司信用的基础在于公司资产数额的公司。 9、母公司,指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以上,并足以将其控制的股份。子公司指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并因此受到该公司控制的公司。 10、总公司指依法首先设立的管辖全部组织的总机构。分公司指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 11、一人公司即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12、公司法是规定公司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内部、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3、公司的设立指发起人为使公司成立而依法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及所经法律程序的总称。 14、公司登记指公司为取得、变更或终止经营资格,依商事登记法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向国家登记机关申请,以及国家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审查核准的行为。 15、公司名称是公司用以经营并区别于其他公司或企业的标志。 16、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依法订立的规范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法律文件。 17、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17、关联企业,广义的是指一切与他企业之间具有控制关系、投资关系、人事关系、财务关系以及合同关系等等利益关系的企业。狭义的指与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 18、公司资本是由全体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 19、法定资本制指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须一次发行、由股东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的资本形成制度。 20、授权资本制指公司设立时,须在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但全部资本可以分期发行,发起人或股东只需认足章程中所规定的最低限额资本,公司好可成立,未发行的资本,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工农业需要随时发行或募集。 2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2、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单独投资设立并只有一个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3、多人投资的有限公司指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4、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即国有的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国有限责任公司除国有有限责任公司之外,其他有限责任公司都是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 25、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指发起人为使公司成立,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26、出资共有指的数人依法或者根据协议共同拥有某一份出资。 27、出资证明书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表现形式,即表示股东出资的凭证。 28、股权转让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向公司缴纳的出资及因此产生的权利义务,一部或全部地、概括地转移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投资者的行为。 29、出资平等主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每份出资额是均等的,如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一样,每份出资的金额相同。

公司法名词解释整理

公司法名词解释整理 公司法名词解释 1.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 ___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3. 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利益为目的行使的权利。 4. 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5.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6. 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7. 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购的股份为限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8.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股东个人而不取决于公司资本的公司。 9. 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公司资本数额而不取决于股东个人信用的公司。 10. 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兼具人的信用和资本信用两方面的公司。 11. 封闭式公司:又称为少数人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设立该公司的股东所拥有,不能对外发行股份,股东的出资证明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公司。 12. 开放式公司:又称为多数人公司、上市公司,公公司,是指可以公开募股,股票可以在股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公司。 13. 母公司:是指因拥有其他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包含控制公司或控股公司。

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内燃机:燃料在气缸内部燃烧,使热能直接转化为机械能的发动机。 2、燃烧室容积:活塞在上止点时,活塞顶以上的容积。 3、气缸工作容积:上、下止点间气缸的容积。 4、压缩比:气缸总容积与燃烧室容积的比值。 5、工作循环:在往复活塞式内燃机中,连续进行一次吸气、压缩、作功和排气的过程叫做一个工作循环。 6、四行程发动机:活塞往复四个行程完成一个工作循环的称为四行程发动机。 7、二行程发动机:活塞往复二个行程完成一个工作循环的称为二行程发动机。 8、有效扭矩:发动机飞轮上对外输出的扭矩。 9、耗油率:发动机每千瓦有效功率在1小时所消耗的燃油量。 10、配气相位:用发动机曲轴转角来表示进、排气门开闭的时刻和开启延续的时间称为配气相位。 11、过量空气系数“α”:燃烧过程中实际供给的空气重量与理论上燃料完全燃烧时所需要的空气重量的比值。 12、压力润滑:润滑油(机油)在机油泵的作用下以一定的压力输送至发动机的零件摩擦表面。 13、飞溅润滑:发动机运动零件飞溅起来的机油油滴或油雾,直接落在有相对运动的零件摩擦表面或经过收集后从油孔流到摩擦表面进行润滑。 14、运动粘度:是机油最主要的性能参数,也是机油分类的主要依据,可用一定量的机油在一定压力下流过毛细管粘度计的时间测定,所需时间愈长则粘度愈大,单位为cm2/s。 15、冷却水大循环:节温器主阀门全开、副阀门关闭,冷却水全部流经散热器,在散热器与发动机水套之间进行循环。 16、冷却水小循环:冷却水经节温器副阀门,在水泵和发动机水套之间进行循环。 17、蒸发式冷却:冷却水吸收热量后,利用水的蒸发将热量带走,并散发到大气中去。 18、补充充电:蓄电池在车上使用后,如发现车上发电机对蓄电池充电不足而亏电时,应取下蓄电池,在专用充电设备上,按补充充电规范对其进行充电。 29、快速充电:用特殊的直流电源对蓄电池充电,以减少充电总时间。 20、干荷电:在蓄电池制造过程中,正、负极板通过充电已经得到电荷,再经过特殊的干燥工艺,制成干电荷极板,这样的电荷称之为干荷电。 21、温度补偿电阻:用镍铬合金制成的温度系数很小的电阻,可以使调节器的调节电压值不随温度升高而增高。 22、热变电阻、串接在点火线圈初级电路中,用以稳定初级线圈中的电流,改善点火性能的附加电阻。 23、储备系数“β”:摩擦式离合器的最大摩擦力矩M c与发动机输出的最大转矩M max 之比。 24、传动比“i”:变速箱齿轮传动的重要性能参数,即主动齿轮转速与从动齿轮转速之比,或从动齿轮齿数与主动齿轮齿数之比。 25、同步器:在变速箱中设置的无齿轮冲击换档机构。 26、双级主传动:采用一对圆弧线圆锥齿轮和一对斜齿圆柱齿轮组成的主传动器。 27、全浮式半轴:用于载重汽车上,只承受转矩(扭矩)不承受弯矩的半轴。 28、转向轮定位:也称前轮定位,即主销后倾,主销内倾、前轮外倾、前轮前束。 29、非独立悬架; 整体式车桥通过弹性悬架与车架相连的结构形式。 30、转向梯形: 为了在转向时使两前轮的偏转角尽可能地满足ctgα-ctgβ=B/L这一关系式,而在转向传动装置中采取的梯形四杆机构。

名词解释简答答案

名词解释: 1、审计(P7) 审计是由独立的人员对特定经济实体的可计量的信息及所反映的经济活动,客观地收集和评价证据,以确定并报告这些信息与既定标准符合程度的一个系统过程。 2、审计目标(P21) (1)审计的目标是对管理层认定的再认定(具体目标) (2)审计的总目标:是对被告审计企业单位的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发表意见。 3、CPA CPA(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是注册会计师的简称,是指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的执业人员。 4、CPAO 5、审计证据(39) 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依据的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 6、审计工作底稿(47) 审计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对特定的审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作同的记录。 7、重要性(55) 重要性取决于具体环境下对错报金额和性质的判断,重要性可视为财务报表中包含错报能否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报表全面反映的整体理解的“临界点”超过该“临界点”就会影 8、审计风险(61) 审计风险是指注册会计师发表了一个不适当意见的风险,这包括了两层含义:当财务报表没有公允揭示而注册会计师却认为已公允揭示,或财务报表总体上已揭示而注册会计师却认为没有公允揭示。 9、内部控制(30) 内部控制是被审计单位为了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以及对法律法规的遵守,由冶理层,管理层和其他人员设计和执行的政策和程序,包括以下要素:(!)控制环境(2)风险评估过程(3)信息系统与沟通(4)控制活动(5)对控制的监督

[公司法名词解释]对破产界限的理解

[公司法名词解释]对破产界限的理解 1公司法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公司依据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律资格的企业3分公司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在其住所外设立的以本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并由本公司承受其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目的在于拓展公司营业地域范围4人合公司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资本为基础的公司 6公司设立使公司成立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7自由设立主义,公司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的自由,国家不加任何干预或限制8特许主义公司的设立需要王室或议会通过颁布专门的法令予以特别许可9核准主义也许可主义或审批主义,公司设立除具备法定之一般要件外,还须经政府行政主管机关审查批准10准则主义登记主义,公司法事先规定公司设立的要件并将这些要件作为设立公司的指导原则,任何人只要符合此种原则要求,具备公司法所规定最低条件可设立公司11发起设立单纯设立,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资本而设立公司的方式12募集设立募股设立渐次设立复杂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想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的行为13发起人,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并策划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始人14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准则,具体指对公司的组织运营解散以及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明确规定的公开性质的法律文件15公司资本股本由公司章程确定的全体股东认缴或实缴出资总称 16公司资产即包括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自有财产公司资本,也包括公司对外发行债券向银行贷款等以负债形式形成的公司财产17法定资本制确定资本制,由大陆法系国家首创,核心内容是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18授权资本制英美法系国家首创,在设立公司时,虽然应该在概念股是章程中载明资本总额,

公司法00227最全名词解释复习

1. 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2.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 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利益为目的行使的权利。 4. 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5.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6. 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7. 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购的股份为限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8.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股东个人而不取决于公司资本的公司。 9. 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公司资本数额而不取决于股东个人信用的公司。 10. 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兼具人的信用和资本信用两方面的公司。 11. 封闭式公司:又称为少数人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设立该公司的股东所拥有,不能对外发行股份,股东的出资证明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公司。 12. 开放式公司:又称为多数人公司、上市公司,公公司,是指可以公开募股,股票可以在股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公司。 13. 母公司:是指因拥有其他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包含控制公司或控股公司。 14. 控制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并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 15. 控股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但并不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 16. 子公司:是指全部股份或者达到控制程度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17. 全资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拥有子公司全部股份的子公司。法人独资设立的一人公司,就是典型的全资子公司。 18. 非全资子公司:按照母公司是否拥有其一半以上的股份,又可以分为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 19. 总公司:也称本公司,是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 20. 分公司:是指被总公司所管辖的分支机构,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都受总公司管辖。 21. 本国公司:是指依据本国法律,在本国批准登记设立的公司。22. 外国公司:是指依据外国法律登记设立的公司。 23.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 共同投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 人。 24. 跨国公司:是指以本国为基地或中心,在不同国家或 地区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从事国际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经 济组织。 25. 一人公司: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 人股东或者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该股东持有公司的 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 26.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 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 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7. 单一性:是指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能有一人,就是 国家,国家是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唯一的主体 28. 特定性:是指国有独资公司的单一股东只能是国务院 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29.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 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30.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 有限公司。 31. 上市交易:又称场内交易,交易所交易,指所有的供求 方集中在交易所进行竞价交易的交易方式。 32. 柜台交易:又称场外交易,指交易双方直接成为交易对 手的交易方式。每个交易的清算是由交易双方负责进行。 33. 关联方交易舞弊:是指管理当局利用关联方交易掩饰 亏损,虚构利润,并且未在报表及附注中按规定做恰当、 充分的披露,由此生成的信息将会对报表使用者产生极大 误导的一种舞弊方法。 34.公司的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之取得法人资 格,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必须采取和完成的多种连续的 准备行为。 35.公司的成立:是指公司经过设立程序,具备了法律规定 的条件,经过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取得法 人资格的一种法律事实。 36.自由设立原则:又称放任主义,是指公司是否设立、设 立何种类型的公司、怎样设立公司等不需要任何条件,完 全由设立人自由为之,法律不加干涉。 37.特许设立原则:是指公司设立必须经国家元首颁布特许 令,或由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特别法令予以特许。 38.核准设立原则:是指公司的设立,除须符合法律规定的 条件外,还必须经过行政机关审批。 39.准则设立原则:也称登记设立主义,是指法律对公司的 设立条件作出规定,申请人以此为准则,向登记机关申请 注册登记,而无须国家主管机关审批即可设立公司。 40.发起设立:又叫共同设立,单纯设立,是指公司的资本 由发起人全部认购,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而设立 公司。 41.募集设立:也称渐次设立、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不能 认足公司的资本总额,其余部分向外公开募足而设立公司。 42.发起人:也称创办人,是指订立创办公司的协议,提出 订立公司的申请,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 设立承担责任的人。 43.行为要件:是指公司发起人必须完成规定的设立行为, 且设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44.公司设立的效力:是指公司设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 果。 45.公司设立无效:是指公司设立虽然在形式上已经完成甚 至公司已经获得营业执照,但实质上却存在着条件或程序 方面的缺陷,或者说设立有瑕疵,故法律认为该公司应当 撤销,该公司的设立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46.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 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全体股东共同 一致的意思表示。 47.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 事项外,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发起人或创 办人认为有必要记入章程,作为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的事 项。 48.公司章程变更:是指对已经生效的公司章程的修改。 49.公司名称: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用以相互区别 的固定称谓。 50.公司名称权:是指公司对自己的名称依法享有的权利。 51.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 由,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 限责任。 52.“越权理论”:公司的活动不能超越其目的范围,否则 无效。 53.公司资本:是指在公司成立时由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 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总额。 54.公司资金:是指可供公司支配的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 公司财产。它包括股东对公司的货币出资、公司经营所得 利润、公司向社会募集的公司债、公司向他人的借款等, 公司资本仅是公司资金的一部分。 55.资本确定原则: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的公司资 本总额,并由股东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56.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存续过 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57.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 改变,如需增减,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 58.最低资本制:是关于公司资本最低限额的制度,它要求 公司章程载明的资本总额和股东认缴的资本额应符合公司 法规定的最低限额要求,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59.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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