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名词解释]对破产界限的理解
关于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

关于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我国正在抓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之相适应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体系也正在形成。
根据破产实践和破产理论提出的要求,新破产法的立意要高,具有一定的超前性,要更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因此,如何选择适宜的立法结构对破产法的实体内容和破产程序作出科学的、切实可行的规定,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拟就企业破产界限、企业破产要件、企业破产程序等问题作一探讨。
一、关于企业破产界限问题破产界限,也称破产原因或破产条件,是指引起破产程序开始的特定法律事实,即债务人符合什么条件才能认定其已处于破产境地的界线。
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对企业破产界限分别表述为:“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上述两法的规定虽然存在一些差异,但在破产原因上所采用的多元结构以及对“不能”或“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抽象表述,却造成了法律操作上的困难。
(一)关于破产原因的多元结构《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原因的多元结构体现在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内在逻辑联系上,即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必是由于严重亏损导致的,而严重亏损又是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
这样,在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适用破产程序时,必定要考虑企业严重亏损的程度及该亏损是否是因为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
照此推论,如果企业没有发生严重亏损,抑或虽有严重亏损但非因自身经营管理不善而引发,即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也不得依法宣告企业破产,这种破产原因的内在结构显然有悖于“破产就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基本原则。
破产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不是为了解决企业的亏损问题。
另外,在实践中,将“严重亏损”和“经营管理不善”作为破产原因的要件,也很难进行实际的操作,因为这些破产原因内在结构的因素同其它非结构因素往往是搀杂在一起的,实践中很难将它们严格地区分开来。
如在非经营性亏损中,除了各种计划性亏损、政策性亏损外,还有因价格变动、能源匮乏、国家之间政治经济关系的变化等原因引起的亏损,这些非经营性亏损可能就是构成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的客观因素。
经济法名词解释

1.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民经济管理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在特定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的权利义务关系2.法律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活动,它是以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法律事实3.法律事件:是指不以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客观情况4.经济法律事实:是由经济法所确认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5.破产界限:也称破产条件/原因,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6.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特定的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特定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7.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8.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权人的动产9.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行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可能危及其债权实现时,终止自己先行履行债务的权利10.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11.责任竞合:是指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即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对方的人身、财产权益,从而使收到损害的一方具有了双重请求权12.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1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成立的合同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14.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法律效力尚未确定,有待有关权利人以行为使之确定的行为15.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方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能履行义务时,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16.请求撤销权:一是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二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伤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17.产品瑕疵:指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做说明,或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或质量问题18.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19重大误解:指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20.表见代理: 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1.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1、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内部组织、公民(2)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财、物、行为、智力成果(3)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2、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1)有限责任公司不公开发行股票(2)股东数有一定的限制(3)股东负有限责任(4)股东出资的转让有严格的限制3、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1)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有全体股东组成,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2)董事会,由董事组成,成为3—13人,通常为单数(3)经理,有限责任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设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和指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4)监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构,有权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监督董事会及其成员、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4、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1)典型的法人组织(2)典型的资合公司(3)全部资本分为等额的股份(4)股东数有最低限制(5)承担有限责任5、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1)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利机构(2)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成员为5—19人(3)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负责组织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4)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6、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是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
自考公司法名词解释

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在我国,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是指对公司的组织、运营、解散以及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明确规定的公开性质的法律文件。
子公司:有时也称“附属公司”是指其股份的一定比例被其他公司持有而为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资本为基础的公司。
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资本而非股东个人的信用为基础的公司。
封闭公司:是指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部股份由设立公司的股东持有,股份转让受严格限制,并能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
公开公司:是指以法定程序公开招股,股东人数无法定限制,股份可以在公开市场上进行自由转让的公司。
如:上市公司。
公司设立:是使为公司成立,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发起设立:又称单纯设立,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资本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募集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的公司行为。
核准主义:又称为许可主义或审批主义,公司设立除具备法定之一般要件外,还须经政府行政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指公司法事先规定公司设立的要件并将这些要件作为设立公司的指导原则,任何人只要符合此种原则要求,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最低条件即可设立公司.严格准则主义:是指公司设立时,除了具备法律固定的要件外,还在法律中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性条款,设立公司虽无须经过行政主管机关批准,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限制性条款,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起人:是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并策划.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始人.公司资本:是注册资本的简称,又称股本,是指由公司章程所确定的全体股东认缴或实缴的出资总额。
公司破产法的基本规定与解读

公司破产法的基本规定与解读破产是指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无力维持正常运营而宣告破产的一种状态。
对于一家公司而言,破产往往是一种无法回避的现实,因此,公司破产法的基本规定和解读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公司破产法进行详细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破产风险。
一、公司破产的定义与程序公司破产是指公司无力偿还债务,资不抵债,无法继续经营的状态。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公司破产程序主要包括债权申报、破产清算和破产分配三个阶段。
在债权申报阶段,债权人需要向法院申报债权,以获取对公司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破产清算阶段,由破产管理人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将其变现以偿还债务。
最后,在破产分配阶段,破产管理人将根据法律规定,按照优先权顺序将剩余财产分配给债权人。
二、公司破产法的基本原则公司破产法的制定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其中包括公平原则、优先权原则和效率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破产程序中,法院和破产管理人应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破产财产的公平分配。
优先权原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应得到保护,优先级由法律明确规定。
效率原则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应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尽快实现破产财产的变现和债务的偿还。
三、公司破产的影响与应对策略公司破产对各方面都会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对公司的股东、债权人和员工。
对于股东而言,公司破产意味着他们所持有的股份可能会变得一文不值。
对债权人而言,他们可能无法收回全部债权。
对员工而言,他们可能面临失业的风险。
面对公司破产的风险,公司可以采取一些应对策略。
首先,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自身的盈利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其次,公司可以通过与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或达成债务减免协议来减轻负债压力。
此外,公司还可以寻求外部投资或引入战略合作伙伴,以增加资金来源和扩大经营规模。
四、公司破产法的改革与展望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深入推进,公司破产法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改革的需求。
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进公司破产法的改革,以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和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自考公司法名词解释

公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是指规范公司设立、组织机构和公司行为以及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为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必须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公司发起人也称公司创办人,是指筹划、实施公司设立,在公司章程上签名并承担设立责任的人。
公司资本又称股本,是指公司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法人财产总额。
公司资产是指可供公司支配的公司全部财产。
注册资本在我国,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或股本总额。
特许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须经国家元首发布命令或议会通过特别法令的形式予以许可。
核准主义又称许可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之外,仍须经政府机关审核批准。
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是指设立公司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提出申请即可获得政府的承认。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共同出资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的一种方式。
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公司成立是指设立中的公司经发起人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完成了所有设立行为并得到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取得法人资格,可以依法经营的特定状态。
发生资本是指公司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注册资本额度内已经发行的、由股东认购的资本总额。
实缴(收)资本是指全体股东实际缴纳的或者公司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
催缴资本又称未收资本,是指股东已经认购但尚未缴纳股款,而公司随时可向股东催缴的那部分资本。
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由章程规定资本总额必须由发起人和认股人全部认足并募足,否则,公司即不能成立。
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注册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2024年破产界限之于破产程序法律意义

破产界限之于破产程序法律意义在企业破产法律程序中,破产界限是一个重要概念,它涉及到企业的财务状况、债务减免、清算分配等问题。
本文将从破产界限的概念、破产程序的法律意义等方面深入探讨。
破产界限的概念破产界限,是指企业在破产程序中能够承受的最大债务规模。
简单来说,就是企业破产清算时的债务清偿能力的极限值。
当债权人的债权超过了破产界限时,企业就会陷入不可承受的债务境地,最终导致破产清算。
通常情况下,破产界限的计算是由破产法院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的。
评估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业务收入和盈利能力等。
一般而言,破产界限的判断需要进行多方面的综合考量,且随着企业财务状况的变化而动态调整。
破产程序的法律意义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界限是一个关键的概念,它涉及到了债权人的债务权益以及企业的清算分配等问题。
下面将从法律意义的角度来具体探讨。
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破产程序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而破产界限则是确保债权人能够在破产过程中得到应有的赔偿。
当债权人的债权超过了破产界限时,企业将无法清偿外部债务,因此必须对债权人进行债务减免和分配。
而当债权人的债权在破产界限以内时,企业就应该优先清偿这些债务,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进行破产清算破产程序的另一个目的是进行破产清算,通过清算企业的资产对债务进行清偿。
而在清算过程中,债务的清偿顺序就依赖于破产界限的划分。
一般情况下,破产界限以内的债务先行清偿,剩余部分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因此,正确划分破产界限可以保障债权人在破产清算中的利益,也可以使企业的破产清算更加高效。
保护企业的生产经营破产程序的第三个目的是保护企业的生产经营。
当企业的债权超过了破产界限时,需要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这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极大的影响。
因此,正确划分破产界限可以避免企业无法生存,并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受过大的影响。
总结破产界限对于破产程序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保障债权人、清算企业和保护企业生产经营的关键。
公司法对破产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公司法对破产的法律规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破产作为一种市场退出机制,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公司法作为规范公司设立、组织、管理和解散的基本法律,对破产的规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深入探讨公司法对破产的法律规定,旨在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破产的定义与类型1. 破产的定义破产,是指债务人因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法定程序宣告其丧失清偿能力,由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变价、分配,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的一种法律程序。
2. 破产的类型根据我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破产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破产清算: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债权人申请或者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并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债务人的财产清算。
(2)重整: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具备重整条件的,经债权人申请或者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重整,并指定重整管理人负责债务人的重整事务。
(3)和解: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具备和解条件的,经债权人申请或者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和解,并指定和解管理人负责债务人的和解事务。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1. 破产申请破产申请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行为。
(1)债权人申请破产: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要求宣告债务人破产。
(2)债务人申请破产: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要求宣告自己破产。
2. 破产受理破产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行为。
(1)审查条件: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应当审查以下条件: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②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③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破产。
(2)受理程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并公告破产申请受理。
自考 公司法名词解释

1 公司法2 公司3 公司章程4 子公司5 人合公司6 资合公司7 封闭公司8 公开公司9 公司设立10 发起设立11 募集设立12 核准主义13 准则主义14 严格准则主义15 发起人16 公司资本17 公司净资本18 发行资本19 授权资本制20 股东21 实际控制人22 原始取得23 继受取得24 异议股份回购请求权25 直接诉讼26 派生诉讼27 忠实义务28 竞业禁止义务29 自我交易30 公司债31 担保公司债32 无担保公司债33 可转换公司债34 公司财务制度35 资产负债表36 损益表37 利润分配表38 公积金39 资本公积金40 任意公积金41 盈余公积金42 同股同利43 公司合并44 吸收合并45 新设合并46 公司清算47 普通清算机关48 特别清算49 公司破产50 破产界限51 破产撤销权52 破产管理人53 破产债权54 债权人会议55 破产财产56 取回权57 别除权58 抵消权59 重整60 和解61 破产清算62 破产终结63 有限责任公司64 一人有限公司65 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66 增资67 减资68 国有独资公司69 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70 股份有限公司71 股份72 股份的发行73 上市公司74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75 境外直接上市76 境外间接上市77 买壳上市78 造壳上市79 存托凭证上市80 红筹股81 H股82 优先股83 普通股84 独立董事85 董事会86 高级管理人员87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88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89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清算90 公司集团91 关联交易92 商业判断原则93 注意义务1 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在我国,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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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名词解释]对破产界限的理解1公司法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公司依据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律资格的企业3分公司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在其住所外设立的以本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并由本公司承受其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
目的在于拓展公司营业地域范围4人合公司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资本为基础的公司6公司设立使公司成立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7自由设立主义,公司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的自由,国家不加任何干预或限制8特许主义公司的设立需要王室或议会通过颁布专门的法令予以特别许可9核准主义也许可主义或审批主义,公司设立除具备法定之一般要件外,还须经政府行政主管机关审查批准10准则主义登记主义,公司法事先规定公司设立的要件并将这些要件作为设立公司的指导原则,任何人只要符合此种原则要求,具备公司法所规定最低条件可设立公司11发起设立单纯设立,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资本而设立公司的方式12募集设立募股设立渐次设立复杂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想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的行为13发起人,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并策划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始人14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准则,具体指对公司的组织运营解散以及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明确规定的公开性质的法律文件15公司资本股本由公司章程确定的全体股东认缴或实缴出资总称16公司资产即包括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自有财产公司资本,也包括公司对外发行债券向银行贷款等以负债形式形成的公司财产17法定资本制确定资本制,由大陆法系国家首创,核心内容是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18授权资本制英美法系国家首创,在设立公司时,虽然应该在概念股是章程中载明资本总额,但不必全部发行,只需依法发行其中的一部分,公司就可以成立,其余未发行部分19资本,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发行完毕20货币是公司资本中最常见也是最基本的一种构成形式,几乎所有不同类型的公司都离不开货币资本实物主要建筑物厂房和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21知识产权“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22股东通过向公司出资或其他合法途径获得公司股权,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是公司设立存续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基础要素23股东的权利狭义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广义股东向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总称24自益权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单独主张的权利25共益权指股东为了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而行使的权利26单独股东权不问股东的持股数量多少,单个股东即可行使的权利27少数股东权只有持股数量达到一定比例才能行使的权利28注意义务一种积极义务,要求控股股东在经营公司要与任何一个谨慎的人在同等情形下对其所经营的事项给予同样注意了29控股股东忠实义务属于客观性义务道德性义务和消极义务,即要求控制股东行使控制权时除了考虑自己利益之外,还必须考虑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不得使自己的利益与之发生冲突,符合行为公正德要求,主要是禁止自我交易和权力滥用30直接诉讼股东单纯为维护自身利益,基于其股份持有人身份向侵权人提起的诉讼31派生诉讼为代表诉讼间接诉讼,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乃至第三人等主体侵害了公司权益,而公司怠于追究其法律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32注意义务,为善管义务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信地履行对公司的职责,在管理公司事务时,应当以一个理性的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勤勉和技能来履行起职责,以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33董事忠实义务,诚信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时,应以公司利益为己任,为公司最大利益履行职责;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利益为重。
34公司债公司依照法定的条件及程序,并通过发行有价证券的形式,以债务人身份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之间所形成的一种金钱债务35累计债券余额公司已经发行但尚未偿还的债券额,加上此次拟发行债券额之和36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统称,具体指法律法规行业通行规则及公司章程中所确定的一系列公司财务会计规程37公司财务制度关于公司资金管理成本费用的计算营业收入的分配货币的管理公司的财务报告公司纳税等方面的规程38公司会计制度会计记账会计核算等方面规程39公积金公司依照法律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从公司营业利润或其他收入中提取的一种储备金40公积金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重要组成部分41法定公积金依据法律规定而必须提取的公积金;应为公司当年税后利润的10%,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42任意公积金,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而于法定公积金外自由设置或提取的公积金43盈余公积金,公司从期税后的营业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44资本公积金,从公司非营业活动所产生的收益中提取的公积金45现金股利是公司以现金形式支付给股东的股利,是公司股利分配中最常见的一种形式,也是最受欢迎的一种分配形式。
46股票股利通过发给股票的形式向股东支付股利47财产股利是公司以现金以外的财产向股东发放股利48负债股利是公司以负债方式向股东发放的股利49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50吸收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时,其中一个公司吸纳其他公司继续存在,其他公司随之消灭。
51公司分立被分立公司依法将部分或全部营业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公司的行为52派生分立公司将其部分财产或业务分离出去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即派生分立或存续分立53新设分立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别归于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中,原公司的财产按照各个成立的公司的性质宗旨经营范围进行重新分配原公司解散,即新设分立或称解散分立54公司清算,公司解散后,清结公司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最终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使公司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55自愿解散,因公司或股东的意愿而解散公司。
56强制解散因法律规定或行政机关命令司法机关裁判而解散公司57正常清算也成公司清算,除因合并,分立或破产的原因被解散外,公司因其他一切原因解散而适用的清算的程序58破产清算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适用清算程序59任意清算自由清算即指公司按照股东的意志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的清算60法定清算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算61普通清算由公司股东董事或公司股东会确定的或公司章程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依法定程序自行的清算62特别清算由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织,在法院严格监督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的清算63自愿清算是公司按照自己的意愿解散公司,清结公司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程序64强制清算公司因违法行为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或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法院宣布破产等而进行的清算65普通清算机关清算组或清算人,在普通清算中代表被解散公司依法执行清算事务的机关。
66公司破产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保护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使之能得到公平受偿而设置的程序67破产界限破产原因破产事实,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以及人民法院据以裁定是否受理该案件的客观标准,是启动破产案件的依据68破产债权债权人所享有的能够依据国家强制力,通过破产程序从债务人的财产中收到清偿的财产请求权69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依照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组成的,表达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意志参与破产程序并对有关破产事项进行决议的议事机构70破产财产依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申请受理时,为满足所有破产债权人共同需要而组织管理起来的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71破产撤销权破产财产管理人对于破产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法定期间能内,与他人进行的欺诈或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有损害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权利72破产无效行为民法上无效行为制度延伸,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照破产法的特别规定被确认为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73重整对已经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拯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其目的不在于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而在于恢复债务人的经营能力74和解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以让步了结债务的协议,该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75破产终结破产企业无破产财产可分或者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破产管理人提起法院结束破产程序并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程序76有限责任公司一种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设立,由不超过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股东认缴资本和自身经营所形成的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实体77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依法行使公司决策执行和监督权能机构78增资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展业务提高公司的自行程度,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减资公司资本过剩或者亏损严重,根据经营业务的时间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行为79一人有限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80国有独资公司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地位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81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境内依中国法律设立的,由不超过一定人数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通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出资组成,每个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8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由2个以上200以下的发起人发起,公司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83股份均分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的最小单位84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必设机构,是公司内部的权力机构,享有一系列法定职权85董事会公司依法选举产生的若干董事所组成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对外代表公司并享有公司业务执行和管理权的常设机构。
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股东对于股东大会决议事项,有特别厉害关系致有害于公司利益之虞时,该股东不得行使其表决权,也不得由他人代理行使,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