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规范(试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2.01.17•【文号】人社险中心函[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印发2012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号)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总体思路和要求是: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部署,紧紧围绕健全和完善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以贯彻《社会保险法》和落实“十二五”规划为主线,进一步推进精确管理,做好重大改革政策实施的经办工作,全面施行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加强扩面征缴,确保各项待遇按规定发放和支付,大力推进标准化、信息化和专业化建设,优化和创新经办管理服务流程,丰富便民利民举措,强化社保基金管理,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一、深入贯彻《社会保险法》(一)抓好已出台配套法规的实施。
重点抓好《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等施行,抓紧修订经办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完善相关措施,确保实施到位。
(二)抓紧制定相关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加快起草和修订《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争取在上半年出台实施。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3.05•【字号】冀人社字〔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厅属各单位:《2015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已经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3月5日2015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点工作任务分工2015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八届九次全会和全国人社工作会议部署,以深化改革为突破,以依法行政为保障,主动适应新常态,继续深入推进“六项工程”和“五型”机关建设,着力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着力夯实基层基础,着力提升规范服务水平,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为“十三五”期间更好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一、深入实施创业就业促进工程责任领导:王焕强牵头处室:就业处1、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健全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制度,实现全年城镇新增就业7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新增50万人。
(就业处会同就业局各处室)2、突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全面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继续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青年创业引领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和就业见习计划,建立健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数据库,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网上办理范围延伸到县,有针对性地提供政策扶持、岗位对接、培训见习、创业就业指导等服务。
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稳定在90%以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18•【字号】新政发[2007]72号•【施行日期】2007.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7〕7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区城市社区建设步伐,提高社区服务水平,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各地各有关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民间组织、驻社区单位及居民的积极作用,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健全服务网络,创新服务方式,拓宽服务领域,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服务居民。
把服务社区居民作为社区管理服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水平。
2.立足基层,夯实基础。
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改进管理与服务,部门工作进社区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
3.资源共享,共驻共建。
充分调动社区内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广泛参与社区建设,最大限度地实现社区资源共享,营造共驻社区、共建社区的良好氛围。
4.扩大民主,居民自治。
坚持科学合理地划分社区,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5.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立足实际,从社区居民迫切要求解决和热切关注的问题入手,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社区建设的发展目标。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4.21•【字号】宁人社规〔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人社规〔2021〕5号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党群工作部:现将《南京市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4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运行第四章管理第五章保障第六章附则南京市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南京创新名城建设,有效发挥我市专家智力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规范专家服务基地管理,促进专家服务基地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服务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经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认定,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基层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以下统称“依托单位”)设立,旨在创新高层次人才柔性流动机制,组织专家对接基层需求、引导专家服务基层的重要载体和平台。
第三条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依需设立、协同创新、注重实效”原则,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为目标,采用多样化、特色化服务形式,探索定制式、常态化服务机制,助力基层集聚创新资源、突破关键技术、优化产业结构和培养急需人才。
第二章设立第四条围绕我市主导产业体系和八大产业链主攻方向,结合基层创新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市人社局每年开展一次市专家服务基地设立认定工作。
第五条市专家服务基地设立条件:(一)依托单位及周边地区有较密集的智力资源,在技术攻关、项目合作、成果转化推广、人才培养等方面需求较强,具备办公场地、服务人员队伍、管理制度、工作计划等软硬件条件。
劳动经济视域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劳动经济视域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摘要:在当前劳动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需求不断增长的背景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已经成为一个迫切的问题。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推进和劳动力市场的不断扩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日益增加。
在这一背景下,传统的基层社会保障服务模式面临着许多挑战和困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作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整合资源、提供信息、优化服务等多种功能。
通过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可以实现信息共享、服务协同、资源整合等目标,提高劳动者的福利水平和社会保障的公平性。
关键词:劳动经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的概念与特点1.1多功能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是面向全体居民的公共服务机构,其功能不仅包括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它既是居民生活的便民服务中心,也是社区治理的重要平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的多功能性使得居民能够在一个地方解决多个问题,提高了服务效率和满意度。
1.2 综合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是一个综合性的服务机构,它不仅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还要满足居民多样化的需求。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中,不仅有医院、学校、派出所等传统的公共服务设施,还有休闲娱乐场所、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社区志愿者服务站等社区服务设施。
这些设施的综合性使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更好地满足居民的多样化需求。
1.3 高效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目标是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以满足劳动者的需求。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整合资源、优化配置、提高服务水平等。
通过整合资源,将各种服务机构的资源整合到一个平台上,避免了资源的浪费和分散。
通过优化配置,将不同服务机构的资源合理配置,使得资源得到了最大化的利用。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DBJ/T50- -2009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Standard for community public facilities(报批稿)重庆市建设委员会2009年3月前言根据宜居重庆建设的统一部署,结合《“十一五”社区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2007版)、《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2007年11月1日)的精神,本标准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有:1 总则;2 术语;3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与分级;4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与依据;5 标准街道社区;6 标准基层社区;7 农村社区。
本标准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重庆市规划研究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在标准实施、应用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交重庆市规划研究中心(重庆市渝中区朝东路1号,邮编:400011,电话:6373761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专家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研究中心主要起草人:余颖刘利宋智王华淳魏英何丹杨李宁审查专家:孟东方周顺元陶坤宏黄天其黄安会董世永廖百茫(按姓氏笔画)目次1 总则 (5)2 术语 (6)3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 (7)4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与依据 (8)4.1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 (8)4.2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依据 (8)5 标准街道社区 (9)5.1 标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 (9)5.2 标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9)5.3 标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9)6 标准基层社区 (12)6.1 标准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 (12)6.2 标准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12)6.3 标准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12)7 农村社区 (15)7.1 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 (15)7.2 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15)7.3 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15)本标准用词说明 (18)CONTENTS1 General Principle (5)2 Definition and Translation of Professional Language (6)3 Classification of Public Community Facilities (7)4Lawful Background for making the Standard of Public Community Facilities and Principles for Making Adjustments (8)4.1 Principles for Making the Standard of Public Community Facilities (8)4.2 Lawful Background for making the Standard (8)5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in the Urban Area (9)5.1 Sub-classification of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in the Urban Area (9)5.2 Identification of Suitable Locations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in the Urban Area (9)5.3 Detailed Requirement of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in the Urban Area (9)6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Cellin the Urban Area (12)6.1 Sub-classification of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Cell in the Urban Area (12)6.2 Identification of Suitable Locations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Cell in the Urban Area (12)6.3 Detailed Requirement of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Cell in the Urban Area (12)7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in the Rural Area (15)7.1 Sub-classification of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the Rural Area (15)7.2 Identification of Suitable Locations for the Rural Area (15)7.3 Detailed Requirement of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the Rural Area (15)Appendix Explanation for the Usage of Specific Order (18)1.0.1 为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促进“五个重庆”的建设,加强社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提供建设“宜居城市”的管理依据,保证重庆市经济建设、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标准。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社会保障工程的意见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社会保障工程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2.28•【字号】晋劳社厅发[2008]48号•【施行日期】2008.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社会保障工程的意见(晋劳社厅发[2008]48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确保省委省政府实施的社会保障惠民工程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努力实现全省人民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不断推进和谐山西建设,现结合我省劳动保障工作实际,对实施社会保障工程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实施社会保障工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一)充分认清目前的形势和任务。
我们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并把“社会就业更加充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作为重要目标,新形势、新任务对我省社会保障工程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社会保障工作一定要适应我国科学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加快社会保障工程实施步伐,在适应中求发展,在改革中求成效。
(二)客观评价我省社会保障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
社会保障是民生之福、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证,我省的社会保障事业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在继承创新中发展、在保障服务中提高、在逐步完善中扩大,呈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特别是十六大以来,我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和谐山西、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把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着力点,及时顺应时代潮流、紧贴时代步伐,不断抓住机遇、深化改革、克服困难、应对挑战,不断探索实践,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入发展最快、受益群众增加最多、基金增长最快、待遇水平提高幅度最大的时期,充分发挥了社会保障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公平和增进人民福利的重要功能。
公共就业服务标准

川省公共就业服务标准(试行)前百党的十八大提出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并且把政府鼓励创业纳入新时期就业方针,要求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为规范全省公共就业服务行为,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在总结我省各地实践和借鉴其他省市经验的基础上,拟定了《四川省公共就业服务标准(试行)》。
《标准》作为全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管理服务的规范指引,对公共就业服务项目的工作内容、服务对象、工作依据、工作流程、工作时限和绩效评估等进行了梳理和规范,涵盖了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失业登记、创业服务、失业保险经办等内容,涉及7 个服务项目。
《标准》所列项目由全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各地要严格执行并在工作实践中探索、创新,省局将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通过全省公共就业服务系统的共同努力,逐步实现全省公共就业服务制度统一、服务项目统一、服务流程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着力打造公共就业服务品牌,为服务对象提供更高质量的公共就业服务,提高群众满意度,推动我省公共就业服务事业迈上新台阶。
目录第一部分服务制度一、微笑服务制度二、日常服务制度三、首问负责制度四、限时办结制度五、一次性告知制度第二部分服务项目一、咨询服务二、信息发布三、职业素质测评服务四、应聘指导五、单位用人指导六、招聘服务七、求职服务八、现场招聘服务九、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十、公益性岗位管理十一、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中领十二、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中领十三、职业介绍补贴中领十四、就业登记十五、失业登记十六、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十七、个体经营税收政策人员认定十八、企业吸纳税收政策认定十九、零就业家庭帮扶管理二十、创业服务二十一、小额担保贷款服务二十二、创业培训二十三、职业技能培训二十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二十五、申领发放失业保险待遇二十六、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认定二十七、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服务第三部分主要表格第一部分服务制度一、微笑服务制度工作人员以真诚的态度提供服务,使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心情轻松、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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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规范(试行)1. 概念定义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县、乡两级公共就业(包括人力资源市场)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场所。
其属性为具备一定使用功能的公共建筑物。
2. 基本要求2.1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要履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并严格按照批复规模实施。
县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一般应当在3000平方米左右,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一般应当在300平方米左右。
2.2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应当采用框架式建筑结构,一般不应砌筑承重隔断墙。
基础设施内部空间布局应当以功能实现为主导,在努力提高有效使用面积的同时,充分考虑实现各项服务功能的需要,能够通过灵活组合室内空间来构成各个功能区。
2.3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以实用、适用、简朴和节约资源为原则,从建筑设计、建材选用到室内布局、装修装饰,都要坚持实用性和适用性。
在保证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力求做到美观大方、经久耐用,杜绝奢侈浪费,严禁华而不实。
3. 县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要求3.1县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一般应当在其综合性服务场所提供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经办管理服务。
服务项目包括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面试洽谈、政策咨询、享受就业政策申请审核经办、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人员变更、资格认定、待遇核发、社保关系转移、政策咨询、宣传服务、档案保管、数据存储等。
3.2县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内部空间一般由服务大厅、机房、档案室、行政人员办公室以及必要的辅助设施组成。
其中,服务大厅作为主要的服务设施,其面积一般应控制在总面积的60%左右,并应做到宽敞通透、采光良好、层高适宜、空气流通,保障人群汇集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3.3就业服务大厅一般应设有咨询服务台、信息发布区、综合服务区、职业指导区、招聘洽谈区、等候休息区。
咨询服务台。
一般应设在服务大厅门口,为来访者提供服务引导、业务咨询、政策咨询、投诉接待等。
在咨询服务台显著位置应张贴公共就业服务项目指南,放置公共就业服务项目简介等宣传资料。
信息发布区。
配置电子显示屏、自助查询和自助服务终端电子设备、纸制信息栏等装置,用于发布劳动力供求、价位等就业信息、创业项目信息和有关政策信息。
信息发布装置应注意空间布局,避免功能区域之间的相互干扰。
综合服务区。
设置若干个专项业务服务柜台,用来开展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管理、劳动事务代理等就业服务。
职业指导区。
设置职业指导室或多功能教室,用来为求职者提供职业指导。
职业指导室或多功能教室一般采用封闭结构以免干扰。
招聘洽谈区。
设置若干个招聘摊位,给用人单位用来开展现场招聘洽谈活动。
等候休息区。
配备适当数量座椅等,方便服务对象等候休息。
3.4社会保险经办大厅一般应设有咨询服务台、业务办理区、等候休息区、自助服务区、政策宣传区。
咨询服务台。
由专人提供服务引导、业务咨询、政策咨询等。
业务办理区。
按照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设置柜台,用来开展社会保险登记、申报交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审核、待遇发放、社会保险转移等业务。
等候休息区。
配备适当数量座椅等,方便服务对象等候休息。
自助服务区。
配置自助服务终端设备,方便群众查询相关政策、本人参保缴费记录、个人账户金额等信息,自助办理有关业务。
政策宣传区。
配置液晶电视或电子显示屏,宣传社会保障有关政策,免费发放政策知识小册子等有关3.5综合利用服务大厅。
应对服务大厅内就业服务、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各项功能分区业务用房进行合理整合,科学安排空间布局,最大程度的利用服务空间。
3.6机房用来安放服务器、交换机等电子设备,档案室用来存放、查询档案资料,均应采用封闭结构。
档案室的面积应保证档案资料存储和查阅需要。
机房、档案室的建设要求应按照相应的建筑设计规范执行。
机房和档案室内均应配备烟雾报警器和干式灭火器。
3.7经办人员办公室面积应控制在总建筑面积标准的10%以内。
4. 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要求4.1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应当满足其实现主要服务功能的需要。
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为辖区内的城乡劳动者求职、社会保险办理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服务项目一般包括求职和招聘登记、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就业与失业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劳务输出管理和服务、为用人单位提供招聘服务,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待遇核发、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社会保险政策咨询等。
4.2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基础设施一般由服务大厅、档案室、工作人员办公室以及必要的辅助用房组成。
服务大厅作为主要的服务设施,其面积一般应控制在总面积的60%左右,并应做到宽敞通透、采光良好,保障人群汇集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4.3就业服务大厅一般应配备信息发布装置、综合服务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设置一些招聘摊位。
信息发布装置一般可设置纸制信息栏,有条件的地方可增设电子显示屏,用于发布劳动力供求、价位等就业信息和有关政策信息。
综合服务柜台主要用来办理求职和招聘登记、职业介绍、就业管理等柜面业务。
多功能教室,主要用来开展职业指导。
4.4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功能区域一般由服务大厅、业务办理区、等候区、查询区组成。
业务办理区,设置服务柜台,开展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待遇审核领取等社保服务,用于办理社保业等候区,配备若干座椅,方便群众等候休息。
查询区,配备告示栏、政策宣传册等资料,开展咨询和宣传服务。
4.5综合利用服务大厅。
应对服务大厅内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经办的各项功能分区进行合理整合,最大程度的利用服务空间。
4.6档案室用来存放、查询档案资料,应采用封闭结构。
档案室的建设要求应按照相应的建筑设计规范执行。
档案室内应配备烟雾报警器和干式灭火器。
5. 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备配置参考标准5.1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备是指县、乡两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因履行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职能的需要所必备的自动化业务设备。
5.2基本要求。
县乡就业和社会保障中心服务设备配置应当以实用、适用、节约资源为原则,从设备选型到设备安装,都要坚持实用性和适用性。
在保证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力求做到美观大方、经久耐用,防止奢侈浪费,力戒华而不实。
10附件2: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规范(试行)1. 概念定义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县、乡两级公共就业(包括人力资源市场)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场所。
其属性为具备一定使用功能的公共建筑物。
2. 基本要求2.1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要履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并严格按照批复规模实施。
县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一般应当在3000平方米左右,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一般应当在300平方米左右。
2.2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应当采用框架式建筑结构,一般不应砌筑承重隔断墙。
基础设施内部空间布局应当以功能实现为主导,在努力提高有效使用面积的同时,充分考虑实现各项服务功能的需要,能够通过灵活组合室内空间来构成各个功能区。
2.3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以实用、适用、简朴和节约资源为原则,从建筑设计、建材选用到室内布局、装修装饰,都要坚持实用性和适用性。
在保证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力求做到美观大方、经久耐用,杜绝奢侈浪费,严禁华而不实。
3. 县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要求3.1县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一般应当在其综合性服务场所提供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经办管理服务。
服务项目包括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面试洽谈、政策咨询、享受就业政策申请审核经办、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人员变更、资格认定、待遇核发、社保关系转移、政策咨询、宣传服务、档案保管、数据存储等。
3.2县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内部空间一般由服务大厅、机房、档案室、行政人员办公室以及必要的辅助设施组成。
其中,服务大厅作为主要的服务设施,其面积一般应控制在总面积的60%左右,并应做到宽敞通透、采光良好、层高适宜、空气流通,保障人群汇集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3.3就业服务大厅一般应设有咨询服务台、信息发布区、综合服务区、职业指导区、招聘洽谈区、等候休息区。
咨询服务台。
一般应设在服务大厅门口,为来访者提供服务引导、业务咨询、政策咨询、投诉接待等。
在咨询服务台显著位置应张贴公共就业服务项目指南,放置公共就业服务项目简介等宣传资料。
信息发布区。
配置电子显示屏、自助查询和自助服务终端电子设备、纸制信息栏等装置,用于发布劳动力供求、价位等就业信息、创业项目信息和有关政策信息。
信息发布装置应注意空间布局,避免功能区域之间的相互干扰。
综合服务区。
设置若干个专项业务服务柜台,用来开展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管理、劳动事务代理等就业服务。
职业指导区。
设置职业指导室或多功能教室,用来为求职者提供职业指导。
职业指导室或多功能教室一般采用封闭结构以免干扰。
招聘洽谈区。
设置若干个招聘摊位,给用人单位用来开展现场招聘洽谈活动。
等候休息区。
配备适当数量座椅等,方便服务对象等候休息。
3.4社会保险经办大厅一般应设有咨询服务台、业务办理区、等候休息区、自助服务区、政策宣传区。
咨询服务台。
由专人提供服务引导、业务咨询、政策咨询等。
业务办理区。
按照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设置柜台,用来开展社会保险登记、申报交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审核、待遇发放、社会保险转移等业务。
等候休息区。
配备适当数量座椅等,方便服务对象等候休息。
自助服务区。
配置自助服务终端设备,方便群众查询相关政策、本人参保缴费记录、个人账户金额等信息,自助办理有关业务。
政策宣传区。
配置液晶电视或电子显示屏,宣传社会保障有关政策,免费发放政策知识小册子等有关资料。
3.5综合利用服务大厅。
应对服务大厅内就业服务、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各项功能分区业务用房进行合理整合,科学安排空间布局,最大程度的利用服务空间。
3.6机房用来安放服务器、交换机等电子设备,档案室用来存放、查询档案资料,均应采用封闭结构。
档案室的面积应保证档案资料存储和查阅需要。
机房、档案室的建设要求应按照相应的建筑设计规范执行。
机房和档案室内均应配备烟雾报警器和干式灭火器。
3.7经办人员办公室面积应控制在总建筑面积标准的10%以内。
4. 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要求4.1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应当满足其实现主要服务功能的需要。
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为辖区内的城乡劳动者求职、社会保险办理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服务项目一般包括求职和招聘登记、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就业与失业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劳务输出管理和服务、为用人单位提供招聘服务,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待遇核发、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社会保险政策咨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