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正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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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般纳税人转正申请、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正注意事项:

1.辅导期内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达到5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可申请转正,未达到的可提前向税管员申请延期。(转正的硬性指标)

2.辅导期的税负税管员一般要求要达到1.2%–1.5%以上。(只要交易真实,且同行业毛利率普遍较低的,可低于一般税负)。

3.辅导期满的次月(申请转正期),剩余的增值税发票不能开具(违者罚款),在报完税后要将剩余发票在航天系统上先空白作废,再到税务局进行核销。

4.企业取得十万元版的费用票据,税务局会进行协查。

5.成本负毛率的部分要做进项转出。

6.存货

1)对存货进行盘点,并编制存货盘点表。

2)存货溢余部分,属于货到票未到的,要编制入库清单,这部分存货要和账上存货分开堆放;短缺部分,属于已销未开票的,要编制送货清单;属于特殊情况的,要说明理由。

3)税负未达到的企业,要找有代表性商品的毛利,并列示其占总销售额的比重,以此说明总体毛利确实是偏低。

7.计算企业的实际税负。

8.打印企业年度财务报表(成立至今年度报表,当年取最后一个月的报表)

9.把账本和凭证打印出来,以供税务下户检查。

10.去专管员那拷转正约谈评估表,填写转正约谈评估表。

11.去税务大厅拿转正申请表(一式三份),编制一份申请报告,税务证副本复印件一张,到大厅受理。

四、一般纳税人辅导期规定、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延期?

1.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

2.新旧政策对比有几个方面的变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规定变化:

1)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缩短

2)纳税辅导期最高开票限额提高

3)增购发票预缴税款征收率降低

4)预缴增值税余额的处理有新规

五、一般纳税人账务处理

(一)“进项税额”的帐务处理

1.国内购进货物。

企业在国内采购的货物,按照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讲稿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购进货物未能取得增值税发票,则不能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如果购入货物取得增值税发票有误,也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货方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发票,否则,其进项税额就必须敖货物的购进成本。

2.接受投资转入货物。

企业接受投资转入货物,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投资货物价值(已扣增值税),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3.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

企业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捐赠货物价值(已扣增值税),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资本公积”等科目。

4.接受应税劳务。

企业接受应税劳务,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加工、修理修配等货物成本的金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制造费用”、“委托加工材料”、“加工商品、“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

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5.进口货物。

按照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按照进口货物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6.购入免税农产品。

应按照购入免税农产品的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按买价扣除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等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7.如果的运输发票,则按运输费用的7%,计算进项税额;如果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则按买价的10%计算进项税额。

(二)“已交税金”的帐务处理。

1.企业上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这适用于代开预征等当月税款当月入缴纳的情况,不适用于当月计算,次月入库的正常计算纳税的帐务。

(三)“销项税额”的帐务处理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应付利润”等科目;

按照当期的销售额和规定税率计算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发生的销售退回,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3.利用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进行投资。企业自产、委托加工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4.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消费等,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5.无偿赠送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6.随同产品出售的包装物。

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缴增值税,借记“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企业逾期未退回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应缴增值税,借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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