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设立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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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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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2 乙方(具体名称待定)第二条:合同标的2.2 股权转让的具体比例和金额(待定)2.3 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及主要资产、负债、业务等(待定)第三条: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3.1 股权转让的价格(待定)3.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3.3 支付方式:现金支付/股权支付(待定)第四条:股权转让的条件4.1 甲方应保证目标公司的股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和负担4.2 乙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4.3 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第五条:股权转让的程序5.1 双方应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报送相关政府部门审批5.2 审批通过后,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5.3 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应享有作为目标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6.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6.2 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或终止本合同6.3 本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应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方式进行第七条:违约责任7.1 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7.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第八条:争议解决8.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8.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条:合同的修订和补充9.1 本合同的修订和补充应由双方签署书面文件,并经双方同意后生效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双方应对本合同的内容和签订过程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第十一条:通知和送达11.1 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向对方发送通知和文件11.2 通知和文件的有效送达时间为对方收到之次日第十二条:法律适用和解释12.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2.2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双方共同所有第十三条:合同附件13.1 股权转让协议(待定)13.2 目标公司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待定)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14.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2 乙方(具体名称待定)第二条:合同标的2.2 股权转让的具体比例和金额(待定)2.3 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及主要资产、负债、业务等(待定)第三条: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3.1 股权转让的价格(待定)3.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3.3 支付方式:现金支付/股权支付(待定)第四条:股权转让的条件4.1 甲方应保证目标公司的股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和负担4.2 乙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4.3 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第五条:股权转让的程序5.1 双方应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报送相关政府部门审批5.2 审批通过后,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5.3 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应享有作为目标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6.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6.2 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或终止本合同6.3 本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应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方式进行第七条:违约责任7.1 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7.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7.3 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7.4 双方应共同努力维护目标公司的稳定经营,避免因违约行为给目标公司带来不利影响7.5 违约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及时纠正违约行为,并采取措施消除违约后果第八条:争议解决8.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8.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3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除非争议解决结果另有规定第九条:合同的修订和补充9.1 本合同的修订和补充应由双方签署书面文件,并经双方同意后生效9.2 修订和补充的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本合同的基本原则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双方应对本合同的内容和签订过程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10.2 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继续有效,时间期限为五年第十一条:通知和送达11.1 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向对方发送通知和文件11.2 通知和文件的有效送达时间为对方收到之次日11.3 如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并以最新联系方式为准第十二条:法律适用和解释12.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2.2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双方共同所有12.3 如本合同的任何条款与法律法规相抵触,该条款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第十三条:合同附件13.1 股权转让协议(待定)13.2 目标公司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待定)13.3 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和资料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14.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4.3 本合同的签署地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14.4 本合同的签署日期为2024年(具体日期待定)第二部分:其他补充性说明和解释说明一:附件列表:附件1:股权转让协议详细要求:股权转让协议应详细规定股权转让的比例、金额、支付方式、转让条件等具体条款。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国资委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国资委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国资委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0.08•【文号】国资厅发法规[2010]89号•【施行日期】2010.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国资委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国资厅发法规[2010]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局):为进一步加强国资委系统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国务院国资委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黄淑和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副组长:周渝波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局长成员:隆小培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副主任孙才森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副局长张忠林国务院国资委规划发展局副局长廖家生国务院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副局长陶瑞芝国务院国资委产权管理局副局长刘文炳国务院国资委企业改革局副局长李冰国务院国资委企业改组局局长于吉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分配局局长段晓锋国务院国资委综合局副局长黄景安国务院国资委收益管理局副局级郭国荣国务院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局巡视员李伟国务院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副局长张志强国务院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副局长卜玉龙国务院国资委党建工作局副局长韩天国务院国资委宣传工作局副局长郭保民国务院国资委群众工作局副局长赵欣国务院国资委研究局副局长邵春保国务院国资委纪委监察部派驻国资委监察局局长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组织制定指导监督工作计划和方案。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我委政策法规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各地国资委要高度重视指导监督工作,明确分工领导和综合归口处室,制定实施指导监督工作计划和方案,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统筹协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24•【文号】国资发产权[2012]104号•【施行日期】2012.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2〕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产权登记系统)是产权登记管理的工作平台。

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符合《暂行办法》和本指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产权登记系统的操作说明进行。

第三条《暂行办法》第二条所称“授权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授权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或者履行产权登记等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的情形。

第四条《暂行办法》第四条所称各类出资人在产权登记系统中简称为:(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简称为“国家出资人”,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按此项填列;(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单独或者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简称为“国有出资人”;(三)“以上两类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不足100%的企业”简称为“国有绝对控股出资人”;(四)“以上三类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企业”简称为“国有实际控制出资人”;(五)以上四类出资人统称为“国有控制出资人”,除此以外的出资人统称为“其他出资人”。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产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产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产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产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产权[20__]239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三)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第五条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的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进行无偿划转。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划转,还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第六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模拟试卷13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模拟试卷13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模拟试卷13(总分56, 做题时间90分钟)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从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最正确的答案,在答题卡相应位置上用2B铅笔填涂相应的答案代码。

答案写在试题卷上无效。

1.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代表国家行使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是( )。

SSS_SINGLE_SEL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C 国家主席D 国务院该问题分值: 2答案:D解析: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

2.下列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SSS_SINGLE_SELA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B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可以决定公司合并事项C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D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全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该问题分值: 2答案:A解析:选项B: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选项C: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项D: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国有独资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中,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是( )。

SSS_SINGLE_SELA 分配利润B 进行重大投资C 转让重大资产D 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该问题分值: 2答案:A解析:题干未提及“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一般国有独资公司处理;一般国有独资公司,不论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重要国有独资公司发生上述事项,应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还是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均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其他重大事项(选项BCD)由董事会决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1.12•【文号】国资发法规[2008]194号•【施行日期】2008.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8]194号)各中央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已于2008年10月28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现就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意义《企业国有资产法》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坚持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促进国有经济繁荣发展的需要。

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包括国有经济在内的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

《宪法》第7条明确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不断完善,国有经济不断发展壮大,为国家富强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巨大作用,积累了数量巨大的企业国有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法》作为国有资产监管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企业国有资产的权益归属、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国有资产的监督等基本问题作出了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颁XXX实施,必将对巩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促进国有经济繁荣产生积极影响。

(二)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坚持改革方向,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4.02.25•【文号】国办发[1994]31号•【施行日期】1994.02.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4年2月25日国办发〔1994〕31号)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财政部。

财政部要以整顿财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加快财政改革,转变财政职能,强化宏观调控为重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划清职责范围,合理设置机构,充分发挥财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一、职能转变财政部职能转变的重点:一是加强宏观调控。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抓紧组织和完成财政收支任务的同时,积极参与宏观经济决策,制订财政发展战略和财政分配政策,组织社会财力平衡,依法理财和依法治税,综合运用财政、税收经济扛杆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二是理顺分配关系。

本着既有利于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又有利于确立中央财政主导地位、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原则,在全国实行分税分级财政管理体制。

规范国家与国有企业利润的分配制度。

改进和规范复式预算制度,健全财政职能,强化预算约束。

通过建立科学、公平、合理的税制和财务、会计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

三是拓宽理财领域。

在继续改善和加强国有经济管理的同时,大力拓展来自非国有经济以及社会个人的财源,培植开辟第三产业等新兴财源。

通过发行国内外政府债券等方式,更多地筹措建设资金。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_20190615下载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_20190615下载

发文机关:国务院发布日期:生效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六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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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设立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4〕84号
2005-3-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设立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设立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设立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措施。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推进市(地)级(含自治州,下同)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组建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市(地)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三中全会确定的原则,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

二、市(地)级人民政府可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所有者权益,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督促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设立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必须做到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

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完善干部管理体制,保证地方党委加强对本地区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管理。

四、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市(地)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明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效形式。

五、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

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充分尊重和维护市(地)级人民政府对所出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享有的权益,不得随意调拨其国有资产。

六、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县级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给予指导,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积极探索县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效形式。

七、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党组织的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八、省、市(地)两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把设立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抓紧完成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组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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