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发展情况及其建议
国内信用证业务浅析

国内信用证业务浅析【摘要】本文通过回溯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发展历程,对其定义、特点和业务流程进行了简述,分别从国内信用证的买方(开证人)、卖方(受益人)和银行等三种主体角度,分析归纳了国内信用证的功能。
旨在对国内信用证业务进行推广,促进国内贸易繁荣有序发展。
【关键词】信用证;贸易结算;功能1997年8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银发[1997]265号)。
但直到2007年国内的信用证业务一直发展很慢,只有几家银行参与到这个业务当中。
2008年,国内信用证开始快速发展起来。
受2009年至2010年贴现利率持续走高和2011年贷款规模约束等因素影响,国内信用证业务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
2011年,国内信用证在全国的开证量超过8000亿元,业务量呈快速发展趋势,增长速度远远超过银行承兑汇票。
目前,仅部分股份制银行大量推广国内信用证业务,而国有大中型商业银行的开证量并不大。
当前,随着欧债危机持续发酵,美国经济增长乏力,世界经济下行风险加大,世界经济复苏的曲折性、艰难性进一步凸显,国际贸易环境复杂严峻,越来越多的企业将贸易重心转向国内,预计未来随着国内贸易量增大,该业务发展潜力很大。
一、国内信用证的定义及特点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
国内信用证的主要特点如下: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而且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国内信用证的付款方式分为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议付。
国内信用证的保证金原则上不低于20%,付款期限不超过6个月。
二、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办理流程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买方(开证人)委托其开户银行(开户行)向卖方(受益人)开立一份按合同规定内容的信用证,开户行委托卖方(受益人)的开户银行(通知行)通知卖方(受益人);卖方(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内容备货发运,并且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如收货证明、发票、提单、保险单、质量检验证书等)委托其开户银行(议付行)议付寄单;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只要单证相符,就必须向卖方(受益人)付款。
关于促进宁波市国内信用证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办公室文件甬银办〔2007〕165号关于促进宁波市国内信用证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政策性银行宁波市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宁波市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宁波分(支)行,宁波银行,省联社宁波办事处: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国内信用证作为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权利义务明确、可约期付款、银行信用与商品交易结合紧密等特点。
推广使用国内信用证,实现银行信用与企业实物交易的有机结合,有利于丰富企业支付手段,提高商品交易成功率;有利于降低银行信贷风险,提高银行结算业务收入;有利于建立良好的信用机制,培育企业支付信用意识,提高社会信用程度。
近年来,虽然我市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银行相继开通国内信用证业务,但国内信用证业务发展缓慢,业务量小,在支付结算业务中占比很低。
为了引导和鼓励国内信用证业务发展,发挥其在促进买卖双方履行合约、提高支付信用等方面的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一、高度重视,推进国内信用证在辖区的推广应用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和各商业银行要高度重视辖区促进国内信用证业务发展的重要意义。
要加强对国内信用证业务的调查研究,探索和研究推动辖区国内信用证业务发展的新途经、新措施。
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要因地制宜,组织辖内银行制定本地国内信用证业务推广的具体方案。
商业银行要选择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发展政策、信用状况较好、财务稳健的优质开户企业推广国内信用证,开办国内信用证开证、通知、议付等业务。
二、发挥优势,大力推动企业使用国内信用证商业银行要充分利用国内信用证银行信用与商品交易结合紧密的特点,发挥其银行风险低、收益高等优势,将其作为新的中间业务收入增长点,积极寻找业务推广的切入点,选择一批经营规模较大、管理规范、熟悉信用证结算的外资或合资企业。
此类企业应处于行业相对主导地位,提供的商品为价值较高且流通性不强的特殊商品,贸易利润空间较大,而且有作为国内信用证受益人的意愿,以减少生产备货及货款收取的风险。
国内信用证融资产品

国内信用证融资产品信用证融资产品对于提升国内企业的资金实力和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
信用证融资产品是指在国内银行作为交易银行的基础上,通过国外银行开立信用证,向企业提供资金贷款,以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
这种融资方式的特点是风险小、周期短、手续简单、操作便捷,因此备受企业青睐。
一、信用证融资产品的分类1.质押式信用证融资产品质押式信用证融资产品是一种以货物质押作为抵质押品的融资方式,其核心是通过信用证来保证贷款的安全性。
信用证融资,即是在贸易中,银行以代客行的身分,向出口商或进口商发出信用证,并保证信用证的履行,而提供货物或付款条款的贸易融资方式。
2.进口信用证融资产品进口信用证是指国外进口商委托其所在的银行向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进口商根据进口信用证的要求进口商品,并由银行根据信用证的条款进行付款。
进口信用证融资产品的特点是利率低、手续简单、周期短,适用于中小型进口企业。
3.出口信用证融资产品出口信用证是指进口商开出的信用证以保证所订过的进口商品质量、数量及交付期限等。
出口商需要提供征信背景、水准、历史记录等信息,才能开展信用证融资业务。
出口信用证融资产品的特点是利率低、操作简单、周期短,适用于中小型出口企业。
二、信用证融资产品的优点1.风险小信用证融资产品采用银行信用作为保障,对于中小企业、新兴企业等信誉较低的企业来说,风险小是其最大的优势之一。
2.操作简单信用证融资产品操作简单,无需担保,可以直接由银行通过信用证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3.周期短信用证融资产品周期短,可以更快地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
4.利率低和其他贷款产品相比,信用证融资产品的利率较低,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三、信用证融资产品的适用性1.中小型企业对于规模较小的中小型企业来说,信用证融资产品是其非常重要的融资方式,可以帮助企业改善现金流,提高资金运作能力。
2.贸易型企业信用证融资产品适用于贸易型企业,可以帮助企业降低外部复杂因素对其资金流动的影响,提高贸易的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
国内信用证业务

(四)与其他结算方式的异同
与国际信用证的比较 附表
国内信用证与银行承兑汇票的异同 相同点: 1. 既是结算工具,又是短期融资工具 2.都以真实交易的商品销售合同为基础 3.银行为第一付款人 4.都采取委托收款方式收取款项 5.最长付款期限相同 6.议付和贴现都是垫付资金行为 7.议付、贴现的计算方法相同 8.都是银行以自已的信用作出的付款承诺 9.都是终局性付款
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延期付款的跟单信用证
开证申请人 (买方)
1签约
10提货
购销合同
承运人
1签约
5发货
受益人 (卖方)
2 申 请 开 证
9 交 付 单 据
12 付 款 通 知
13 收 帐 通 知
6 交 单 委 托 收 款
4 通 知 信 用 证
11到期付款
申请人开户行 开证行
8确认付款 7寄单索款
受益人开户行 议付行 通知行
3开出信用证
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延期付款的可议付跟单信用证
开证申请人 (买方)
1签约 11提货 购销合同 承运人 1签约 5发货
受益人 (卖方)
2 申 请 开 证
10 交 付 单 据
13 付 款 通 知
7议 付 货 款 收 帐 通 知
6 交 单 议 付
4 通 知 信 用 证
12到期付款
申请人开户行 开证行
开证申请的审核1
开证行信贷经营部门: (一)对开证申请人进行资格调查,形成信贷调查报告 (二)对开证申请书与买卖合同进行审查: 1.申请书所列合同号、受益人 2.申请书金额 3.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全称、开户行等资料 4.货运单据 5.货物描述 6.单据条款必须注明据以付款的单据 开证申请书.doc
国内信用证业务主要内容介绍

国内信用证业务主要内容介绍概述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是一种保障买卖双方权益的重要工具。
信用证的发行方通常是买方的银行,其承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向卖方支付货款。
国内信用证业务是基于国内贸易场景而展开的一种信用证业务,下面将对其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1. 开证申请买方为了开立信用证需提交开证申请,申请中应包含以下主要信息: - 开证人信息:包括申请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 受益人信息:包括受益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 信用证金额:即信用证的总金额。
- 有效期:信用证的有效期限。
- 付款期限:信用证要求卖方在何时向买方支付货款。
- 装运方式和目的港口:货物装运方式和到达目的地的港口。
2. 信用证开立在买方提交开证申请后,银行将根据买方要求开立信用证,其中包括: - 开证行信息:信用证由哪家银行开立。
- 信用证形式:旅行信用证或电子信用证等。
-信用证条款:包括货物描述、技术要求、付款方式等。
3. 货物装运和运输在开立信用证后,卖方开始准备货物装运。
卖方需确保货物符合信用证中的要求,并根据信用证约定的装运方式和目的港口进行货物运输。
一般情况下,卖方会从货物装运至目的地港口之前,通知买方有关装运的相关信息。
4. 信用证的议付和付款一般情况下,卖方在装运货物后,将有关单据提交给其所在的银行,以便进行信用证的议付和付款。
议付是指银行依据信用证条款核对和处理相关单据,以确认卖方已经履行了信用证规定的义务。
一旦银行确认单据符合要求,将向卖方支付货款。
5. 信用证的修改和撤销在某些情况下,买卖双方可能会对信用证进行修改或撤销。
修改通常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以满足双方的实际需求。
撤销信用证则需要得到发证行和受益人的一致同意。
6. 信用证的保兑和转让在信用证业务中,有时买方的银行会对信用证进行保兑,以增加受益人的支付保障。
另外,信用证也可以通过转让的方式进行流转,即受益人可以将信用证权利转让给其他人,以实现信用证的灵活使用。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风险点浅析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风险点浅析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风险点浅析一、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的前世福费廷业务起源于瑞士苏黎世银行,伴随着世界贸易的快速发展而被诸多国家的商业银行所运用。
国内首单福费廷融资业务发生于2001年,中国银行买断了国内某出口企业的远期票据,为其提供了无追索权的融资服务,此后该业务在我国银行业被重点关注,“放弃权利”的法语“àforfait”在我国也获得了新的名称“福费廷”。
在国内信用证产生之前,福费廷结合比较紧密的是远期汇票和本票等票据,一直到中国人民银行19 9 7年颁布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1999年中国银行开出第一笔国内信用证,在我国经济从依赖出口向内需转型的历史背景下,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逐渐在推动国内贸易发展中发挥了更加重要的作用。
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的今生近年来,国内商业银行借鉴国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模式,在国内信用证开立之后的融资端创新出自营、转卖、包买和代理福费廷等产品。
央行适时发布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2.0版本,为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火上加油”,该业务因其兼具信用证的部分特点和福费廷的融资功能,不仅为实体经济解决了融资问题,也促进了商业银行之间的广泛合作。
去年以来,在M2增速放缓、金融去杠杆的要求下,各银行都感受到了信贷资源压缩的影响,而轻资本、可流转的国内信用证福费廷恰巧符合目前的业务趋势,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参与到一级市场(自营福费廷)以及二级市场(代理、包买、转卖福费廷),二级市场福费廷业务成为国内贸易融资的重要工具之一。
三、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风险点浅析鉴于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二级市场快速发展,包买和转卖福费廷已经成为银行间贸易金融合作的重要业务,而包买作为资产买入方向业务备受市场关注,本文仅就二级市场包买福费廷业务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简要分析:1.贸易背景真实性风险。
无论是监管部门规章制度,抑或是贸易融资自偿性特点,均要求贸易背景真实存在。
关于国内信用证业务快速发展的思考及建议

关于国内信用证业务快速发展的思考及建议
黄昕
【期刊名称】《当代会计》
【年(卷),期】2014(0)4
【摘要】基于近年来国内信用证突飞猛进的发展,本文探讨了国内信用证快速发展的原因,分析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制度、加强监管等建议以促进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总页数】1页(P10)
【作者】黄昕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对国内信用证业务快速发展的思考 [J], 陶绪翔
2.关于国内信用证在中国的发展问题探讨——从中国银行看国内信用证业务十年发展 [J], 杨水平
3.国内信用证业务发展的思考 [J], 徐冈;廖永丽;周庆怡
4.对我国商业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快速发展的思考与建议——以广东省为例 [J], 林琳
5.发展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建议 [J], 蒋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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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证 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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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发展情况及其建议
——以肇庆市为实例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非现金结算业务方式、结算工具日益齐全。
1997年8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在一定程度促进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发展。
为针对国内信用证业务发展的现状、特点及困难,笔者对肇庆市各商业银行的国内信用证业务进行调研,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一、肇庆市国内信用证发展情况
目前,肇庆辖区部分商业银行尚未开办国内信用证业务,只有工、农、中、建等四家国有银行可以开办该业务,其中有业务发生的只有工行和中行两家银行。
据统计,2009年肇庆全辖共发生国内信用证业务约130笔,交易金额约18亿元。
由于国内信用证业务要求的人员素质较高,业务操作较一般的结算业务要求严格,对大部分银行来说,信用证只是国际结算部门的事情,处理国内结算的人员,绝大多数并不熟悉信用证的操作。
同时,肇庆属于省内次发达城市,有开办该项业务需求的企业较少,各行在开办要求也较高。
因此大部分商业银行没有这方面具体业务的实操经验和遇到的问题。
二、国内信用证优势
(一)保障贸易双方利益。
国内贸易双方可以通过“单证相符”的条款进行约束,由银行进行单证的审核,并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买卖双方的交易安全将得到保障。
(二)优化买方资金使用率。
买方可以利用在开证银行的授信额度,来开立延期付款信用证,提取货物,用销售收入来支付国内信用证款项,不占用买方的自有资金,优化了资金使用效率。
(三)畅通卖方融资渠道。
卖方如果在合同期限内有紧急资金需求,
可以向通知行提出议付申请,通知行将按照当期人民币贴现利率办理融资,即扣除未到合同期限的资金利息,将货款提前支付给卖方,而该贴现利率低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从而卖方可以少支付资金成本。
三、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一)手续繁杂,结算需时长,综合成本高。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规定,一笔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一般需经过六个主要环节,即买方申请开证,买方银行开立信用证,卖方银行通知、转递、保兑信用证,卖方银行议付、付款、承兑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和/或单据并索汇,买方银行偿付或付款,买方赎单提货。
这与国内现行其他结算方式相比,无疑手续更繁时间更长。
(二)传统习惯上的结算方式影响国内信用证的开展。
从以往的实践来看,企事业单位在办理结算业务尤其是进行异地结算中多采用委托收款、支票和汇兑转账等传统支付方式。
相比传统支付方式,国内信用证是一种较新的结算办法,且操作起来技术性很强,它对于绝大部分企事业单位来说是比较生疏的。
在操作过程中如何规避风险和处理风险,很多企事业单位本身并不清楚也不敢尝试。
(三)单据上的缺憾影响了国内信用证的吸引力。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信用证一般都为跟单信用证。
这是一类凭附有货运单据的汇票或仅凭货运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货运单据的种类很多,而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提单。
因为只有它能够作为物权凭证。
通过背书进行转让,满足某些贸易中多次转移货物所有权的需要。
而国内贸易中,货物运输多采用铁路运输和公路运输两种方式,海洋运输并不多见。
这样,因跟单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中缺乏象征货物的提单,那些需转让货物用以清偿各方债权债务关系的贸易便无法快速方便地完成。
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国内信用证的吸引力。
(四)与银行承兑汇票比较缺乏竞争力。
从融资方式上看,国内信用证虽然较银行承兑汇票更加灵活,但相对的流程比较长,客户后续还需要向银行交单收款,单证制作上还受《国内信用证结算管理办法》约束,因此客户对该产品接受度还是不够。
从贴现手续上看,国内信用证议付的手续也没有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方便。
目前同业很多银行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都能比较方便得办理贴现手续,但对于他行开立的国内信用证项下议付,各家银行都有比较严格的限制。
例如,我市工行仅能受理三家银行开出的国内信用证项下办理议付,其他银行暂未能办理。
此外,国内信用证开证手续费是开证金额的1.5‰,远高于银行承兑汇票0.5‰的收费标准。
信用证议付手续费为项下票据金额的1‰,而银行承兑汇票无此手续费。
(五)国内信用证统一的清算网络有待研发。
国内信用证分为电开和信开两种。
由于缺乏统一的国内信用证结算系统,使得异地跨行间信用证流通不畅,各行只能依靠行内系统办理信用证业务,开证行、通知行和议付行等相关银行均为同一银行的分之机构,客观限定了电开信用证的收证行必须是系统内银行。
而对受益人为他行的信用证开证,必须通过信开的方式办理,由开证行加盖信用证专用章和经办人名章并加编密押,寄送通知行,通知行须对密押是否正确等表面真实性进行手工核实,由于大部分通知行没有留存他行密押,在验证过程中存在一定困难和验证时间较长。
此外,信开信用证在传递过程中也存在遗失的风险。
(六)缺乏实施操作细则。
由于国内信用证业务仅出台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没有制定类似国际信用证“解释通则”之类的操作细则,导致银行间无操作标准,难以开展具体业务。
银行间无操作细则,则会产生理解歧异,容易导致纠纷。
四、对《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的修订意见及说明
(一)《管理办法》第三条中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
在实际工作中,服务贸易项下的结算也应该可以用信用证的结算,受益人按照工程进度提交工程款发票收款,也可以严格的控制工程款的支付进度。
(二)《管理办法》第十条中规定:“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由于各行对不同国内信用证客户设定的准入条件有所不同,建议对保证金比例不予规定,由开证行根据客户授信情况进行办理开证审批。
(三)《办法》第十五条中规定:“通知行应在收到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的次日起三个营业日内作出处理”。
此条未对“处理”给出明确定义,容易产生纠纷。
(四)《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十八条中规定“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但实际需求中,客户一般也要求对即期付款信用证要求进行议付,建议将议付的范围扩大到即期付款信用证。
(五)《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二十七条中规定:“开证行付款后,应在信用证正本背面记明付款日期、业务编号、增额
、付款金额、信用证余额、开证行名称,加盖业务公章,并将信用证来单通知书连同有关单据交开证申请人”。
据银行反映,信用证正本通常留存在议付行,不再寄开证行,开证行难以在信用证正本背面签注有关事项。
(六)《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二十八条中规定:“同时商洽开证申请人,开证申请人同意付款的,开证行应即办理付款,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的,开证行应将单据退交议付行或将信用证正本、信用证修
改书正本及单据退交受益人”。
关于单证不符情况下银行的付款责任的问题,银行根据办法规定商洽开证申请人,在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并同意付款的情况下,银行应当付款;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开证行拒绝接受不符点时,受益人以开证申请人已接受不符点为由要求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的法规规章对付款纠纷的裁决依据不够明确和统一。
(七)《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三十六条中规定:“商业发票必须是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其抬头应为开证申请人”,但在企业交易过程中,存在销货方收妥货款后才出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或者购房方准备付款前几天,要求销货方出具增值税发票,上述交易方式又不符合信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导致银行该部分业务量的流失。
(八)《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银行办理信用证结算业务,应按邮电部门规定的标准向当事人收取邮电费,并按相关标准收取手续费”,由于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一般有其自身的收费标准,建议只规定基准收费。
五、政策建议
(一)加快立法步伐。
按照WTO的要求,将WTO规则和相关国际惯例转化为国内立法,建立完善的国内信用证法律体系。
要吸收国际信用证的优点和最新发展,结合国内贸易特点,充实、完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过去,监管部门制订有关部门规章时往往没有考虑到国内信用证这种结算工具和授信形式的存在,今后在修订或制订相关规章时,应明确将国内信用证纳入调整范围。
其次,信用证与票据有重大区别,其介入贸易的程度比票据要深入,应与票据分别立法,可借鉴《美国统一商法典》(UCC)分章管辖信用证、票据等金融产品的经验,将国内信用证作为《商法》调整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