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信用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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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证介绍

出口团队

国内信用证概况

(一)定义

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二)历史

1997年开始,人民银行即颁布了《国内信用证管理办法》,但由于费用高,复杂。直到2007年,才开始在商业银行发展起来,其中中行和招行发展规模最大。

(三)性质

1,不可撤消,不可转让

2,只限于转帐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3,不能更改受益人,除非是因为书写错误或重组等原因

4,国内信用证只应用于贸易项下,不应用于服务和知识产权贸易项下

5,未与我行签定合作协议的跨系统国内信用证业务,需要报备(光大、民生、中信除外)

(四)分类

(五)与银行承兑汇票的比较

国内信用证的开证要求——尽量确认真实贸易背景

(一)开证时,开证申请人应随开证申请书一并提交相关购销合同的正本。我行在合同上批注后退还公司。

(二)开证申请书条款应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申请书记载的有关条款应与购销合同内容相符。

2,开证申请人全称、详细地址及账号。

3,受益人全称、详细地址和电话、开户行名称及账号。受益人为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人,一般为购销合同的供货方。

4,开证申请书所列货物价格,如与实际货值有较大偏差,应请公司部予以关注。

5,开证申请书应注明提供货物收据等能尽量反映真实贸易背景的单据

(三)开证免保证金

(四)总行新推出的产品——买方付息国内信用证

1,操作方式:将货款中的一部分作为远期利息款项在信用证中做出说明,相应在增值税发票金额中扣除该利息费用

2,性质:类似国际信用证的远期加息

3,目的:帮助买卖双方合理避税

国内信用证的通知要求

(一)无论电开还是信开,开证行都须以SWIFT MT799电文(内容至少包括信用证开证日期、金额、信用证号码等)向通知行证实。

(二)国内信用证须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到客户。

(三)开证行如为本系统分支机构或与我行签订了国内信用证业务合作协议的国内同业,应核实是否为我行国内信用证业务授权机构表或同业交换名单上列明的有权机构,如不是,应通过总行进行查询。

国内信用证的审核要求

(一)《管理办法》要求:

1,受益人向委托收款行交单时,应填制一式三联信用证委托收款申请书和一式五联托收款凭证,连同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及全套信用证正本、受益人同意/拒绝修改联系函(如有)一并交委托收款行。

2,委托收款申请书应去代理行团队核印鉴,印鉴核符后方可出单。委托收款行审查单证无误后,制作一式两联寄单通知书。第一联签章后随托收凭证(第三至五联)、信用证委托收款申请书第一联及全套单据寄开证行收款;第二联寄单通知书、托收凭证第二联及信用证委托收款申请书第二联由委托收款行留存;信用证委托收款申请书第三联由委托收款行签章后随附托收凭证第一联退受益人。

实际操作:委托收款申请书客户通常提交2份,一份寄开证行,一份收款行留底。托收凭证前2联收款行留底,后三联寄开证行。

3.托收凭证的填制要求

托收凭证的业务类型选择委托收款,付款人应为开证行,收款人应根据不同业务类型正确填写。如为委托收款,收款人的名称和账号应为信用证受益人及其存款账号;如果委托收款项下我行为受益人办理了卖方融资,收款人的名称和账号应为我行及相关融资账号。对于先办理了委托收款,收到开证行到期付款确认后我行同意为卖方提供融资的,在办理融资时,应及时将发出的托收凭证收款人名称和账号变更为我行和相关融资账号。

实际操作:付款人应为开证行,收款人的名称和账号应为我行及相关融资账号(4512969)。款项内容注明为国内信用证。

4,可议付国内信用证叙做议付时,须提交议付合同,签署过授信业务总协议的客户,提交议付申请书

5,寄单及收费

Ⅰ,寄单应尽量采用快邮方式。如信用证未规定寄单次数,原则上一次寄单。

Ⅱ,费用清单

Ⅲ,寄单后委托收款行/议付行应在信用证正本背面对该笔业务的交单日期、发票号、交单金额、信用证余额和业务编号等进行背批。

(二)单据的审核标准

1,期限

1)效期:国内信用证有效期最长为从开证日起180日,延期付款,可议付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最长为装运日后180日

2)交单期:信用证无特别说明即为15日

3)装运期:装运日不能早于开证日

4)发票日:发票日也不能早于开证日

2,发票

1)必须是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原始正本发票。发票须由受益人出具,其抬头为开证申请人,并加盖受益人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2)发票须注明信用证号码及合同号码

3)实际操作:一般向收款行提交第2联(发票联)和第3联(抵扣联)

3,运输单据

1)公路、铁路、内河、空运或海洋运输单据

运输单据盖有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收妥印章,盖章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未盖此章的,则运输单据出具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

在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方式中,不论运输单据是否注明为正本,银行将视所提交的原始运输单据为全套正本予以接受;在空运方式中,不论信用证如何规定,银行将接受开给发货人的正本空运单据。

2)邮政收据

邮政收据表面应有信用证所规定的承运人盖章,盖章日期或其它加注日期视为装运日期。3)货物收据

信用证规定仅提交货物收据作为运输单据时,该单据的出具日期即视为货物装运日期。4)出库单

信用证规定仅提交出库单作为运输单据时,该单据的出具日期即视为货物装运日期。

国内信用证的融资要求

国内信用证项下融资产品包括买方押汇、卖方押汇、议付、打包贷款和福费廷等业务。(一)买方押汇

1,期限应与货物销售款项的回笼周期相匹配,最长不超过180天,且原则上不得展期。2,买方押汇利率比照同档次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规定执行。

(二)打包贷款

1,如拟以卖方押汇或议付款归还打包贷款,贷款期限不应超过信用证效期;如拟以信用证项下付款归还贷款,贷款期限不应超过信用证付款期加预计资金在途时间(1至3天)。2,对国内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的授信管理应比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卖方押汇

1,卖方押汇期限应以预计收款天数为限,最长不超过180天。

2,卖方押汇利率比照同档次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四)议付

1,议付期限应为议付日至信用证付款到期日前一日加合理宽限期(1至3天),且最长不超过180天。

2,议付利率比照同档次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与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规定的转贴现利率指导价格两者较低者执行。

(五)福费廷

1,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报价包括利息、风险承担费和手续费。

2,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融资利率比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可议付延期付款信用证融资利率比照人民币贴现利率执行。融资利息按现行福费廷业务利息科目和账务处理办法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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