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信用证融资模式探析
对我国推行融资融券制度的分析与思考

金融市场对我国推行融资融券制度的分析与思考t卢宁玲一、融资融券交易的基本方式融资融券交易是证券信用交易的一种形式。
相对于证券现货交易而言,证券信用交易是交易客户在买卖股票等有价证券时,向经纪人支付一定比例的现金或者证券,其差额部分由经纪人或者银行通过借贷而补足的一种交易形式,其又被称为保证金交易或垫头交易。
它的基本作用在于通过信用的授予,满足投资者利用财务杠杆追求最大利润的动机,并进而活跃证券市场。
11融资交易当投资者预期某种股票将会大幅上涨,而自己手里有没有足够多的资金,那么投资者这时可以选择融资交易。
融资方式购买证券,首先要在证券公司开设保证金账户,每次购买都需要按规定的保证金比率交纳保证金,证券公司则向客户收取垫付款的利息和经纪业务的佣金。
用保证金购入证券的动机是以较少的资本投入获取较多的收益,即产生杠杆效应。
信用交易在带来杠杆收益的同时也带来了杠杆风险。
例如,某客户有本金2万元,他要买的证券价格为20元,假设融资比例为50%,则从表1中可以看出信用交易和现货交易的区别。
表1信用交易和现货交易之间区别的例表现货交易融资(信用)交易买入股份数量1000股2000股股票涨到30元所获收益50%100%股票下跌到10元所受损失50%100% 21融券交易当投资者预测某种证券价格不久将下跌时,可以进行融券卖空交易。
证券公司按照客户的要求卖出客户并未拥有的股票,所需的股票由证券公司从自己的账户或其他证券公司处融通解决,/卖空0所得价款存于证券公司处。
当证券价格下跌时,投资者再买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
客户在借入证券时,则需要向证券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根据卖空的目的和形式,卖空可分为三类:¹投机性卖空。
投机性卖空是大多数投资者进行卖空的目的。
投资者利用某种股票将下跌的预期,融券卖出,在未来价格真正下跌后,以较低价格买入股票进行交割,从而赚取一定的差额;º对冲性卖空。
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持有股票,但担心市场价格将在未来会下跌,而导致其投资组合遭受损失,因此投资者进行卖空,以避免投资组合的损失;»持有卖空。
国内信用证业务浅析

国内信用证业务浅析【摘要】本文通过回溯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发展历程,对其定义、特点和业务流程进行了简述,分别从国内信用证的买方(开证人)、卖方(受益人)和银行等三种主体角度,分析归纳了国内信用证的功能。
旨在对国内信用证业务进行推广,促进国内贸易繁荣有序发展。
【关键词】信用证;贸易结算;功能1997年8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银发[1997]265号)。
但直到2007年国内的信用证业务一直发展很慢,只有几家银行参与到这个业务当中。
2008年,国内信用证开始快速发展起来。
受2009年至2010年贴现利率持续走高和2011年贷款规模约束等因素影响,国内信用证业务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
2011年,国内信用证在全国的开证量超过8000亿元,业务量呈快速发展趋势,增长速度远远超过银行承兑汇票。
目前,仅部分股份制银行大量推广国内信用证业务,而国有大中型商业银行的开证量并不大。
当前,随着欧债危机持续发酵,美国经济增长乏力,世界经济下行风险加大,世界经济复苏的曲折性、艰难性进一步凸显,国际贸易环境复杂严峻,越来越多的企业将贸易重心转向国内,预计未来随着国内贸易量增大,该业务发展潜力很大。
一、国内信用证的定义及特点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
国内信用证的主要特点如下: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而且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国内信用证的付款方式分为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议付。
国内信用证的保证金原则上不低于20%,付款期限不超过6个月。
二、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办理流程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买方(开证人)委托其开户银行(开户行)向卖方(受益人)开立一份按合同规定内容的信用证,开户行委托卖方(受益人)的开户银行(通知行)通知卖方(受益人);卖方(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内容备货发运,并且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如收货证明、发票、提单、保险单、质量检验证书等)委托其开户银行(议付行)议付寄单;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只要单证相符,就必须向卖方(受益人)付款。
民生银行国内信用证经典案例及融资产品新模式

大型制造企业国内信用证融资案例展示了民生银行如何通过国内信用证为大型制造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服 务。
详细描述
民生银行为某大型制造企业提供国内信用证融资服务,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在此案例中,民生银行根据 企业的实际需求,量身定制了一套融资方案,通过国内信用证的运用,实现了企业快速融资的目的。
资质审核
在为企业提供国内信用证融资服务之 前,民生银行会对企业的资质进行严 格的审核,确保企业具备偿还贷款的 能力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财务报表分析
银行会仔细分析企业的财务报表,了 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以便 更好地评估企业的还款能力。
控制二:加强风险评估与监测
风险评估
在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之前,民生银行会对企业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包括企业的经营 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等,以确保风险可控。
。
03
民生银行国内信用证融资产品优 势
优势一: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降低财务成本
民生银行国内信用证融资产品通 பைடு நூலகம்提供低成本的融资支持,帮助 企业降低财务成本,提高盈利能 力。
减少贷款利息支出
企业可以利用信用证进行低息贷 款,从而减少利息支出,降低融 资成本。
优化债务结构
通过使用国内信用证融资产品, 企业可以优化债务结构,降低债 务成本,提高财务稳健性。
展望三:提升线上化融资模式的便利性
总结词
为了适应数字化时代的需求,民生银行将不断提升线 上化融资模式的便利性,为企业提供更加高效、便捷 的融资服务。
详细描述
民生银行将进一步完善线上化融资平台的功能,优化用 户体验,提高业务处理效率。同时,通过引入人工智能 、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实现自动化审核、风险预警等功 能,提升线上化融资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国内信用证贸易融资模式研究_周春城

2 国内信用证的发展
但与银 2. 1 近两年国内信用证业务发展速度迅速 , — — — , 行传统产品 银行承兑相比 还有较大差距 随着 监 管 要 求 的 严 厉 、 资本约束压力的不断增 大以及金融创新的 不 断 演 进 , 国内信用证在近两年 图1是某行近3年的国际信用 取得了较大的发展 , 证、 国内信用证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开立情况 。
信用证为银行 、 企业所熟知了解 , 其接受度越来越高 , 为后来国内信用证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
福费廷 、 议付等 。 款贴现 、 ( ) 打包贷款 : 银行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境内银行 1 开来的有效信用证 正 本 , 为解决申请人在交货前组 织生产及采购过程 中 的 临 时 性 资 金 短 缺 , 向其提供 的专 项 短 期 融 资 。 一 般 融 资 金 额 是 贸 易 金 额 的 利率也是按照同期市场利率执行 。 7 0% 左右 , ( ) 卖 方 押 汇: 由国际信用证出口押汇转变而 2 来, 指卖方发运货物后 , 银行凭卖方交来的符合国内 信用证要 求 的 单 据 有 追 索 权 地 向 其 提 供 的 短 期 融 资, 其还款来源便是该信用证项下的收款 。 ( ) 应收款贴 现 : 国 内 信 用 证 下 延 期 付 款, 开证 3 银行对于受益人持有的对于开 行已确认到期付款 , 证行的应收款向受益人提供的贴现融资 。 应收款贴 现是对受益人提供的有追索权的短期融资 。 ( ) 国内信用证议付 : 是指国内信用证议付行在 4 单证相符情况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 议付行对信 用 证 受 益 人 融 资 行 为 只 审 核 单 的行为 ; 不构成议付 。 据而未付出对价的 , 上述国内信用证的卖方融资产品都是依据国际 证的融资产品转变 而 来 , 是各大银行的标准表内业 务, 占用银行的信贷资产规模 。 ) ( 国内信用 证 同 业 卖 方 代 付 、 偿 付 业 务: 与上 5 文讨论的国内信用 证 买 方 代 付 类 似 , 国内信用证卖 方代付是开证行通过代付行对信用证受益人进行融 资 。 国内信用证偿付业务是在监管部门要求将代付 业务纳入表内核算后出现的替代性产品 。 国内信用 证同业偿付业务是指偿付申请行作为国内信用证开 在其开立的可 议 付 延 期 付 款 信 用 证 中 指 定 另 证行 , 一家同业银行作为 偿 付 行 , 偿付行凭申请行的承兑 电文和授权付款指示向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受益人 账户即期付款 , 申请 行 在 承 兑 到 期 日 归 还 本 行 偿 付 款项本息的业务方式 。 ( ) 国内 信 用 证 福 费 廷 转 卖 业 务 : 6 2 0 1 2年底商 业银行推出了国内 信 用 证 项 下 福 费 廷 转 卖 业 务 , 具 其创新之处 体操作模式类似于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贴 现 , 在于引入证券公 司 、 信 托 公 司 等 金 融 同 业 机 构。国 内证福费廷转卖业 务 是 对 信 用 证 受 益 人 ( 即贸易双 方中的卖方 ) 进行融资 , 涉及多个交易主体 。 具体操 作模式为通知行根 据 国 内 信 用 证 受 益 人 的 要 求 , 在 事先得到包买商以有效方式明确表明同意包买的情 况下 , 通知行从国内 信 用 证 受 益 人 处 无 追 索 权 买 入 已由开证行作出付款承诺的国内贸易项下人民币应 并同时转卖给包买商 , 由包买商直接对受益 收账款 , 人进行融资 。 包买商 ( 目前主要是证券公司 ) 专门成立一个定 用于无追索权的买入国内信用证 向资产管理计划 ,
浅论国内信用证项下结算及融资风险控制

浅论国内信用证项下结算及融资风险控制作者:李颖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4年第08期摘要:国内信用证作为一种常见的贸易结算方式,实现了支付、融资、银行信用一体化,有效地解决了交易双方的信用问题,既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又为银行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新的增长点。
但与此同时,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银行业也承担了一定的融资风险,从而极大地影响了商品贸易的正常进行。
本文就国内信用证项下结算及融资风险的控制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国内信用证结算融资风险对策国内信用证作为上世纪末国内银行业产生的一种新型支付结算工具,其以银行信用的自身优势,为贸易结算提供了很大便利,有效地推动了我国国内贸易的发展。
尤其近年来,国内银行信贷规模紧缩、承兑汇票业务受到监管政策从严限制,致使企业资金链条趋紧、融资成本高,企业贷款难、开票难、贴现难的现象十分突出。
随着票据市场融资价格不断攀升,国内信用证业务在国内企业间蓬勃发展,很多中小企业开始另辟蹊径借“国内信用证”融资。
随着国内证业务发展及国内形式的变换,国内信用证业务已慢慢脱离其正常的发展轨道,逐步演变成为了一种融资的工具,具体表现为:关联的企业相互频繁开证;国内信用证开立,通知、交单及融资付款等操作发生在同一天或间隔时间很短的现象比较普遍;企业提交的增值税发票早于国内信用证开立日期,而又不能提供相应合理解释;部分企业存在伪造变造交单单据,虚假融资。
以上操作,使得银企之间业务开展变得小心翼翼,阻滞了正常业务发展。
国内信用证集结算、融资功能于一体涉及多项业务、作为单证操作人员,本文将对在实务操作中所涉及的问题及风险防控做简要探讨。
1 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发展及现状我国很早就开始重视国内信用证的推广及发展。
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专门的国内信用证管理方案,即《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这一政策的推出为信用证结算的推广和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政策环境。
对国内信用证贸易融资业务的几点思考

对国内信用证贸易融资业务的几点思考作者:黄茜来源:《时代金融》2012年第26期1997年7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国内信用证正式确立为国内贸易的一种结算工具。
但之后的十多年间,国内信用证并没有如期发展,仅在个别银行开展,且受理范围也只局限在该行系统内。
然而,2010年以来,国内信用证业务突然得到市场的追捧,各家银行纷纷开办国内信用证业务,业务量成倍增长。
沉默多年的丑小鸭摇身变成了白天鹅!这其中的原因是什么?是否蕴藏着风险?今后的发展方向何在?笔者凭借自身多年从事银行工作的经验对以上问题进行了浅显的分析,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国内信用证及其融资功能(一)国内信用证定义《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前款规定的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根据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国内信用证是开证行向卖方(受益人)做出的有条件付款承诺,条件是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向开证行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
买方(申请人)是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当事人。
(二)国内信用证特点1.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开证行对受益人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只要受益人按信用证要求提交单据,经开证行审核单证相符,开证行就应对受益人履行独立的付款责任,不论申请人是否付款,开证行均不能以申请人账户资金不足等原因拒付。
2.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双方购销合同存在。
《办法》第七条规定: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
一家银行作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即买卖双方在履行购销合同时产生的任何新的关系,如果没有对信用证条款进行相应修改,信用证并不受其约束。
3.信用证结算的单据性。
《办法》第八条规定:在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及劳务。
国内信用证融资模式探析

【独家】国内信用证融资模式探析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12期 2016年6月15日出版作者: 孟凡辉李冰中信银行国际业务部未来,围绕国内信用证及与之相关的贸易融资,将会产生更多、更加贴合市场的新型融资模式。
这必将促进贸易融资的发展迈上新的高度。
国内信用证作为国内贸易中重要的结算方式之一,与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保理等一同在国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解决买卖双方信任问题的同时满足了企业的结算融资需求,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内贸发展。
日前,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联合下发了新版《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下称“新规”),为国内信用证业务带来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除开证本身以外,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和银行产品创新力度的加强,围绕国内信用证衍生出多种表内、外融资产品。
本文将结合新规的执行,重点针对这些融资产品进行探讨。
针对买方的融资产品国内信用证项下可以为买方(开证申请人)提供的融资,主要是国内信用证买方融资和买方代付。
其中买方融资即银行针对买方在贸易项下的付款责任提供的贸易融资,并结合买方销售回款周期,约定偿还融资款项及相关利息的合理期限。
当买方因为临时性资金短缺,不能或者不愿即期支付贸易款项,而卖方希望即期收款时,买方融资可有效满足企业需求。
除了买方融资以外,银行还可以通过同业代付的方式为买方办理融资,以便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多年来,代付业务无论对委托行还是受托行,始终都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表外核算,并不需要占用银行表内信贷规模,因而发展迅猛,并在2010—2011年间达到高峰;但2012年,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即237号文),要求委托行将代付业务纳入表内核算,代付业务规模随即大幅萎缩。
2013年6月,银监会针对国内信用证偿付、再保理等业务进行监管提示,要求将上述“新型代付业务”转入表内核算。
2014年,银监会又下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明确提出“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进一步压缩了国内信用证代付业务空间。
国内信用证结算的现状、问题及发展对策研究

国内信用证结算的现状、问题及发展对策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国内经济的高速发展和贸易活动的日益频繁,信用证结算作为一种重要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在国内市场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信用证结算以其独特的银行信用保障机制,为买卖双方提供了安全、可靠的交易环境,对于促进国内贸易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然而,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信用体系建设的不足,国内信用证结算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信用证欺诈、操作风险、资金占用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信用证结算的效率,也制约了国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国内信用证结算的现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发展对策。
文章首先回顾了国内信用证结算的发展历程,梳理了当前信用证结算的主要模式和流程。
接着,通过案例分析、数据统计等方法,揭示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挑战。
在此基础上,文章结合国内外相关理论和实践经验,提出了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法律法规、优化操作流程等对策建议,以期为我国信用证结算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本文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深化对国内信用证结算现状的理解,也有助于推动相关政策和制度的完善,进而促进国内贸易的繁荣和发展。
本文的研究方法和结论也可为其他领域的金融结算和风险管理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二、国内信用证结算现状分析近年来,随着国内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国际贸易的日益频繁,国内信用证结算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和融资工具,已逐渐在企业和银行间得到广泛应用。
目前,国内信用证结算的现状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结算规模持续扩大。
随着国内市场的不断扩大和国际贸易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使用国内信用证进行结算,使得信用证结算规模逐年增长。
这一趋势不仅反映了市场主体对信用证结算方式的认可,也体现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在促进贸易便利化、保障交易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
结算流程逐步规范化。
为了提升信用证结算的效率和安全性,相关部门和机构不断完善国内信用证结算的流程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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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国内信用证融资模式探析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12期 2016年6月15日出版作者: 孟凡辉李冰中信银行国际业务部未来,围绕国内信用证及与之相关的贸易融资,将会产生更多、更加贴合市场的新型融资模式。
这必将促进贸易融资的发展迈上新的高度。
国内信用证作为国内贸易中重要的结算方式之一,与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保理等一同在国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解决买卖双方信任问题的同时满足了企业的结算融资需求,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内贸发展。
日前,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联合下发了新版《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下称“新规”),为国内信用证业务带来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除开证本身以外,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和银行产品创新力度的加强,围绕国内信用证衍生出多种表内、外融资产品。
本文将结合新规的执行,重点针对这些融资产品进行探讨。
针对买方的融资产品国内信用证项下可以为买方(开证申请人)提供的融资,主要是国内信用证买方融资和买方代付。
其中买方融资即银行针对买方在贸易项下的付款责任提供的贸易融资,并结合买方销售回款周期,约定偿还融资款项及相关利息的合理期限。
当买方因为临时性资金短缺,不能或者不愿即期支付贸易款项,而卖方希望即期收款时,买方融资可有效满足企业需求。
除了买方融资以外,银行还可以通过同业代付的方式为买方办理融资,以便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多年来,代付业务无论对委托行还是受托行,始终都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表外核算,并不需要占用银行表内信贷规模,因而发展迅猛,并在2010—2011年间达到高峰;但2012年,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即237号文),要求委托行将代付业务纳入表内核算,代付业务规模随即大幅萎缩。
2013年6月,银监会针对国内信用证偿付、再保理等业务进行监管提示,要求将上述“新型代付业务”转入表内核算。
2014年,银监会又下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明确提出“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进一步压缩了国内信用证代付业务空间。
受政策影响,目前各家银行国内信用证代付业务规模普遍较小,均通过自有资金为客户办理买方融资。
针对卖方的融资产品传统上,国内信用证项下针对卖方的融资产品可分为贴现、议付、福费廷(分为直接福费廷和转卖福费廷)及打包贷款几种。
上述业务的本质及操作流程均与国际贸易中相应品种无异,经过多年的发展早已为人熟知且应用比较广泛,在此不再进行赘述。
针对国内信用证偿付业务,虽然融资主体不同,但其本质与代付业务类似,且上文中已提到,按照监管要求亦应纳入表内核算。
除上述传统业务以外,出于满足客户以及银行自身需求考虑,近年来各家银行不断加强产品创新,围绕国内信用证卖方融资衍生出一些新的模式。
笔者对这部分产品进行了总结归纳,在此进行分享和探讨。
产品一:收益权转让收益权转让是目前市场上应用较多也相对成熟的模式。
它基于国内信用证福费廷的原理,通过对国内信用证项下债权进行结构化包装,衍生出的一种与同业业务相关的交易模式。
它的基本模式是,由券商发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从一家银行无追索权地受让金融资产的收益权,同时委托另外一家银行负责该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托管、该交易项下的文件审核和保管等。
此处的金融资产是指国内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当然也可以包括票据或其他金融资产。
当信用证到期时,由开证行将信用证项下款项付至券商在托管行的指定账户,用以偿还前期投资该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见图1)。
在这一模式中,买断行(即上述金融资产收益权转出行)、券商及托管行需要提前签署三方收益权转让协议。
一般来讲,买断行为节约资金,会针对单笔业务提前设立资产管理计划,等到券商资金到位时才为受益人办理福费廷。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无追索权与福费廷类似,仍存在例外条款,即当法院发出止付令或开证行以单据伪造或合同欺诈为由拒付时,券商仍可享有对买断行的追索权。
该模式虽借鉴了福费廷转卖的原理和模式,但一方面由于资金来源不同,可能获得更好的资金成本;另一方面,借助券商作为渠道对资产进行包装,也更具同业业务的属性和特征。
产品二:买方付息福费廷买方付息福费廷是在传统的福费廷基础上,对融资利息承担方式的一种灵活安排。
一般来说,卖方(国内信用证受益人)作为福费廷申请人应承担融资利息;但如果卖方谈判地位较高,希望出货后即时全额回收款项,且不承担融资利息,而买方因资金不足又无法即期付款,则可以通过买方承担融资利息的方式促成该笔交易。
具体操作时,福费廷融资行在扣除自身应收的买断利息之后将剩余款项,加上由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支付的融资利息一并付给受益人,实现卖方的全额到账。
产品三:代理式福费廷无论是传统的转卖福费廷还是收益权转让,受益人均先将国内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一家银行,再由该银行在二级市场中进行二次转让。
而此处探讨的代理式福费廷则是指受益人银行作为代理人,承担中间商的角色,代理受益人将其信用证项下的债权在二级市场进行转让。
该模式与传统转卖福费廷有着本质区别:作为代理人的银行,并不先行受让该债权,也就不承担开证行和受益人的风险,仅起到中介的角色。
上述风险应由最终的债权受让方即包买方来承担。
一旦出现开证行拒付情况,则包买方直接向受益人进行追索,代理银行承担协助追索的职责。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在发生拒付的情况下包买方直接面对受益人,因此此模式更适合受益人为资质较好或较为知名的企业,或包买方对受益人有足够的了解,认为其不会发生欺诈而引起开证行止付等情况。
另一方面,代理式福费廷本着撮合交易的原则,对于包买方身份并无特殊限定,若企业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拥有闲置资金亦可参与。
这无形中扩大了福费廷转卖资金的来源,有利于降低转出行的资金成本。
产品四:国内信用证债权证券化随着资产证券化日益成为市场热点,将贸易融资资产纳入证券化范畴亦将成为未来的发展方向。
而国内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债权由于有了开证行承兑,回款有保证,风险较低,在评级上有着明显优势,有利于其逐渐发展成为资产证券化重要的组成部分,需要我们重点关注(见图2)。
前期已有同业对此进行了成功尝试,为国内信用证资产证券化开辟了道路,也为后来者提供了许多宝贵经验。
笔者认为,从实践出发,国内信用证要想大规模资产证券化,需要解决两个核心问题:一是目前国内信用证最长半年的期限与证券化审批和发行周期是否匹配;二是市场中福费廷转卖资金成本与证券化之后的发行成本是否匹配。
另外,虽然通过银行间市场将银行已持有的国内信用证债权进行证券化来交易,可以有效降低资金成本,但目前也存在政策上的不确定性。
随着新规的出台,国内信用证期限延长为一年,这将为其资产证券化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
组合融资模式产品一:国内-进口背对背信用证国内-进口背对背信用证是指根据企业的货物流与资金流,将国内信用证、进口信用证结合起来,打通企业的内外贸流程,满足企业从对外进口到国内销售全流程的结算和融资需求。
该模式具体为:进口商作为核心企业,由其国内下游厂商通过银行开出国内信用证,进口商作为受益人;随后由另外一家银行(或同一家银行)依据该国内信用证为其开出进口信用证用于境外采购(见图3)。
此模式适用于在国内拥有常年稳定的下游销售渠道的进口商,即其在向境外开出信用证之前,基本可以确定国内下游的买家。
例如,在国内具有相对固定销售对象的一些外贸批发企业或代理公司;或是集团企业内部的对外采购平台公司,其从境外采购之后往往销售给内部关联企业,渠道固定。
此种模式的成功操作需要两个必备条件:其一,国内信用证与进口信用证的单据以及资金均封闭在银行内部流转,形成闭环;其二,进口信用证项下单据寄到进口开证行之后需要迅速审单,并将其转换成符合国内信用证要求的相关单据,从而使得国内信用证开证行先行确认到期付款。
后者是此模式顺利开展的关键所在。
在此基础上,如果前期开立的是即期进口信用证,则可以为受益人(即进口商)办理国内信用证债权贴现,用于对外支付进口信用证款项;若前期开立的是远期进口信用证,则开证行可予以承兑。
从实践的角度来看,由于进口开证行收到单据后五个工作日内必须做出答复,而在此期间要实现国内信用证开证行确认到期付款,因而需要在开立国内和进口信用证之前,提前确定整体流程方案和相关单据要求,并在两个信用证中进行明确。
基于此,国内信用证和进口信用证开证行若是同一家银行,则可以节省时间。
如果能够做到以上两点,则此模式将有利于银行把控企业内外贸整体流程,便于风险防范。
同时有了国内信用证开证行信用增级,银行在为进口商开立信用证时,可以采取类似于未来货权质押的贸易融资专项授信甚至低风险的授信方式,以助力银行在有效把控风险的同时解决企业授信瓶颈问题。
产品二:国内信用证质押再融资上述探讨的背对背信用证模式,仅适用于下游固定,均将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的情况,且对两种信用证的单据衔接和关键节点的时间有着很高要求,因此在实际应用中有一定局限性。
为此,本着拓展国内信用证应用范围的目的,可进一步探讨国内信用证质押再融资模式。
该模式是指国内信用证受益人将开证行已确认到期付款的国内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由银行为其办理融资。
融资产品可包括开立国内或进口信用证、开立有明确到期日的保函、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代付代偿等表内外贸易融资。
该模式与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类似,基于开证行的同业授信为国内信用证受益人办理融资。
但与信用证项下传统的卖方融资产品不同,该模式并非仅针对单笔信用证项下基础贸易和相关单据办理融资,而是将开证行已确认付款的国内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视作一种风险缓释手段,到期若融资申请人出现违约,则国内信用证开证行将作为第二还款来源。
在此基础上,银行可占用企业的低风险授信额度或专项授信额度为其办理融资。
此模式在操作时,应重点关注应收账款是否具备质押的基础条件,包括国内信用证必须已经开证行确认到期付款且在电文中明确付款到期日;应收账款应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进行登记以避免重复质押;融资申请人必须直接为该国内信用证所对应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即国内信用证受益人等。
除此之外,为加强风险防范,还须注意融资的币种和期限与国内信用证期限和币种错配的问题。
当企业申请的融资币种为非人民币时,应考虑设定合理的质押率,或提前锁定购汇价格,以避免汇率波动产生风险敞口;同时,应收账款到期日原则上应早于企业办理融资的到期日。
当应收账款到期时,开证行所付款项应转入客户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并于融资到期日直接扣划保证金账户内的相关款项用于偿还融资本息。
而若应收账款到期日晚于融资到期日,则在融资到期时,企业需保证能够提供其他的资金来源或将该应收账款进行变现用以偿还融资本息。
以上笔者从买卖双方的角度探讨了国内信用证项下相关的融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