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典型案例看国内信用证法律风险

从一起典型案例看国内信用证法律风险
从一起典型案例看国内信用证法律风险

最近几年,国内信用证业务取得了快速发展,国内信

用证与国际贸易融资产品组合成为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供应链服务的重要手段。但国内信用证法律纠纷案件也在持续增多。为什么卖方融资银行的善意第三人地位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卖方银行凭借对开证行的信赖为卖方办理低风险融资却遭受了巨额的损失?本文作者结合一则国内信用证欺诈纠纷典型案例,分析国内信用证议付和融资的风险,并提出了风险防范措施,以期对商业银行重视和加强国内信用证业务的风险防范有所启迪。

作者提示

国内信用证缺乏海运提单这样的物权凭证作为控制银行业务风险的附属担保措施,对银行风险控制的要求较高。而国内信用证的主要适用规则《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是中国人民银行早在1997年发布的。该办法存在一些漏洞,很多地方与实务发展需要已经不相符合,与国际惯例也存在诸多差异。如对此缺乏清醒的认识,在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时,对该业务的特点不进行深入了解,仍简单遵循国际业务的惯性思维,就有可能使自己面临风险隐患,并最终遭致损失。

浙江H公司诉上海Y公司、常熟X公司,第三人 B银行宁波

分行信用证欺诈纠纷案案情简要回顾

2008年7月31日,原告浙江H公司与被告常熟X公司签订了编号为XD08SC080084的销售合同,约定:H公司向X公司购买镀锌钢卷。2008年8月4日,第三人B银行宁波分行应H公司的申请为其开具以X公司为受益人的可议付延期付款信用证。信用证付款期限为见单日后90天;开证金额为19988000元;运输方式为仓库自提;要求单据包括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份,正本货权证明书一份,由受益人出具的证实书一份。该信用证限制B 银行常熟支行议付;注明“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开立”。

2008年8月6日,受益人通过B银行苏州分行向第三人B银行宁波分行交单。在取得H公司“请办理确认付款手续”的回复后,B银行宁波分行确认将于2008年11月5日付款。

当原告持有被告X公司签发的正本成品提货单前往被告处提货时,却未能提到货物。被告X公司在《关于X公司现状的说明》中,确认无法交付货物。2008年11月18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裁定被告X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在裁定书中认定,被告X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数额巨大,并自2008年10月6日停止生产。

2009年9月11日,原告H公司以被告X公司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恶意不交付货物,并与被告Y公司、案外人K公司虚构贸易需求,恶意串通进行融资,涉嫌信用证欺诈为由,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止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另经法院审理查明,除上述H公司与X公司签署的销售合同外,H公司还与上海Y公司签订了编号为HM01-8032的《委托代理购货合同》,约定Y公司委托H公司采购镀锌钢卷;Y公司又与K公司订立《代理采购合同》,约定K公司委托Y公司代理采购镀锌钢卷,由Y公司出面签订编号为HM01-8032的代理购货合同。经法院查明,X公司与案外人K公司均是在新加坡上市的中国J公司全资持股的子公司,是关联公司。Y公司、X公司及其关联公司K公司签署《代理采购合同》、《委托代理采购合同》、《销售合同》的目的仅为短期融资需要,实际上并无真实贸易背景,基础合同无货交易。法院最终认定被告X公司根本无按约交付货物之主观意图、履约行为和履约能力,属恶意不交付货物,构成信用证欺诈。

但被告X公司以及第三人B银行宁波分行均认为本案存在开证行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这一信用证欺诈例外之例外情形,不应止付信用证。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即使信用证已得到开证行承兑,如不存在善意第三人,人民法院仍然可以判决终止止付信用证下款

从一起典型案例看国内信用证法律风险

文/ 朱宏生 编辑/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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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涉案信用证已经得到议付,也不能认定存在支付了对价的善意第三人的情形,即本案不存在信用证欺诈例外之例外情形。法院判决第三人B银行宁波市分行终止支付该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案例分析

分析一:仅凭国内信用证开证行的确认付款为卖方办理融资能否因“欺诈例外的例外”的适用而得到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了“信用证欺诈例外的例外”情形。根据该条第(二)项规定,如“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即使发生信用证欺诈也不应止付信用证。但本案的判决提醒银行,简单根据字面意思理解该款规定,仅凭开证行的确认付款报文就为卖方办理融资,在发生欺诈的情况下,卖方融资银行可能得不到法院的保护而遭致损失。

(一)国内信用证的确认付款行为能否构成票据承兑?

鉴于:汇票作为票据法规范的支付结算工具,其适用法律规则与国内信用证适用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是两套不同的规则体系;将票据引入国内信用证交易也不适应中国目前汇票的实务操作习惯,国内信用证一般不要求汇票;《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的措辞是“到期付款确认书”,也没有使用“承兑”字样,因此国内信用证开证行的确认付款行为并不能在法律上等同于票据上的承兑行为。

(二)如开证行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发生信用证欺诈,能否止付信用证?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2009年5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表的 《关于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下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案件面临问题及其对策的调研报告》中,对“信用证欺诈例外的例外”的认定是这样陈述的:

“信用证司法解释第十条是以保护善意第

三人的利益为出发点的,这正是‘信用证

欺诈例外的例外’得以形成并在各国司法

实践中被普遍认可进而形成为一种‘制

度’的法理基础。因此,只要考察是否存

在善意第三人,就能够正确理解和适用信

用证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包括该条第

二项的规定。实践中,在存在信用证欺诈

的情况下,开证行或其指定人、授权人对

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如果

没有善意第三人存在,人民法院仍然可以

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

下款项 ”。

本案中,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认为

法律不应保护恶意不交付货物的受益人享

受信用证下利益。即使信用证已得到开证

行承兑,如不存在善意第三人,人民法院

仍然可以判决终止止付信用证下款项。其

中的关键是是否存在善意第三人。

上述法院的看法和美国商法典第

5-109条(a)款规定的精神一致。按该款规

定的第(Ⅲ)项情形,发生信用证欺诈的

情况下,开证人兑付相符交单除要求开证

人或指定人承兑汇票外,还要求提出兑付

要求的是汇票的正当持票人。

(三)按字面意思理解最高院司法解

释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

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在2005年11月14

日颁布的。多年来该司法解释对银行实务

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许多银行从业人员

根据条文的字面意思认为,只要收到开证

行的承兑报文,为客户办理融资就一定能

得到开证行的付款,即使发生信用证欺诈

行为也会因“欺诈例外的例外”的适用而

得到保护。而现在看来,这种看法本身是

有风险的,即使开证行承兑,融资银行还

需符合“善意第三人”的要求,例如“议

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如片面依赖开

证行的“承兑”或确认付款报文为受益人

融资,而不符合善意第三人的要求,则在

发生欺诈的情形下,可能因申请人申请法

院的止付而遭致损失。

分析二:国内信用证卖方融资银行为

受益人办理的融资是否构成合格的议付,

是否符合“善意第三人”的要求,能否得

到“欺诈例外的例外”的保护?

如前所述,在国内信用证发生欺诈的

情形下,融资银行需符合善意第三人的要

求方可受到“欺诈例外的例外”的保护。

国内信用证仅在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可授

权议付行议付,因此只有指定议付行办理

的议付才可能得到善意第三人的保护。而

根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国内信用

证的议付有其自身特点。

(一)议付的定义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十八条规

定:“议付是指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在单

证相符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

给付对价的行为。只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

价的,不构成议付。”

因此,融资银行以借贷的形式发放

融资,而非给付对价的行为,可能只构成

受益人(融资客户)与融资银行的借贷行

为,而非议付。

仅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例如仅办

理委托收款的行为不构成议付。

(二)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十八条对

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

益人开户行,信用证需要指定受益人的开

户行为议付行并授权其议付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十九条

规定:“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

人开户行。未被指定议付的银行或指定的

议付行不是受益人开户行,不得办理议

付。”

根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十一

条 第(十一)项规定,议付信用证应指定

受益人的开户行为议付行并授权其议付。

不是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或不是受益

人的开户行为国内信用证受益人办理的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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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可能不被法院认定为合格的议付。

(四)对议付操作的规范要求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第二十条对国内信用证议付的操作环节作了规范:受益人申请议付需要提交单据和信用证正本,填制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和议付凭证;议付行需审核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确定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并决定议付;办理议付应在信用证正本背面记明议付日期、业务编号、增额、议付金额、信用证余额、议付行名称,并加盖业务公章;实付议付金额按议付金额扣除议付日至信用证付款到期日前一日比照贴现利率计算的利息。

综合以上分析,《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对议付做出了诸多规定。如果不符合上述议付要求,则可能不被法院认定为合格的议付,因而在发生信用证欺诈案件中卖方银行可能得不到“欺诈例外的例外”的保护。而在申请人以欺诈为由申请止付的案件中,有多起案件卖方银行的“议付”遭到法院的否定。如本案法院认定:“法院现有证据仅能证明B银行苏州分行向第三人请求委托收款。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涉案信用证已经得到议付,也不能认定存在支付了对价的善意第三人的情形,即本案不存在信用证欺诈例外之例外情形。”在议付行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仅以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涉案信用证已经得到议付为由排除了“欺诈例外的例外”情形,显然有失偏颇。在另一起国内信用证欺诈纠纷案件中,法院认为开证行并未指定涉案信用证的议付行,融资银行并未取得议付行地位,其借款给被告行为不是信用证议付行为;该银行在其出具的借款借据上也明确载明“国内信用证项目卖方融资”,对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和借款期限等作了明确约定,进一步说明该借款行为系一种普通信贷业务,与信用证议付无关。因此法院认为融资银行并未取得信用证项下善意第三人地位。 还有一宗国内信用证欺诈纠纷案件,法院以在信用证正本背面批注的金额以及记载的议付日期与其

他证据表明的金额和日期不一致为由,认

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信用证已经得到

实际议付,且以涉案信用证项下单据还存

在其他不符点未披露为由认定议付行存在

过错,不构成善意第三人。

上述纠纷案例对融资银行“议付”性

质进行否定的理由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在

当前的法制环境下,姑且不论法院以议付

的瑕疵否定议付行的善意第三人地位是否

合理,仅就申请人所在地的法院容易受到

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而言,在发生信用证

欺诈的情形下,议付行在异地寻求“欺诈

例外的例外”的法律保护也存在难度,议

付行为的任何一个瑕疵都有可能被拿来作

为否定议付性质的理由。因此,议付行在

办理国内信用证议付融资时应更加审慎,

严格按照《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的要求

办理业务,以期在发生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下,主张“欺诈例外的例外”的保护能得

到法院的支持。

风险防范建议

一是加强对客户资信和贸易背景的调

查和审查,避免陷入信用证欺诈纠纷。

不论是开证行,还是议付行,对信用

证欺诈纠纷案件的处理都会耗费大量的精

力。对议付行,如果得不到对善意第三人

的保护,则意味着资金损失(在欺诈纠纷

案件发生时,信用证受益人往往不具备还

款能力,信用证被终止支付,则本来有开

证行确认付款的低风险融资就变成了高风

险融资)。对开证行而言,国内信用证因

欺诈而被法院止付,开证行往往面临较大

的来自受益人融资银行的压力,对开证行

的资信也有不良影响。

从根本上避免欺诈风险的方法便是传

统的KYC即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通过授信

调查、审查和审批环节,对客户资信和贸

易背景进行调查和审查。同时专业部门应

加强对国内信用证项下单据和基础交易资

料的审核,及时发现不合理因素,识别欺

诈风险。

二是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项下,对卖

方仓库自提货物的提货方式保持谨慎,尽

量避免使用提货单、货权证明书等单据。

从目前发生的信用证欺诈纠纷案例来

看,卖方大都将延期付款信用证作为融资

工具。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采取卖方仓库

自提货物的提货方式或以国内信用证要求

的提货单、货权证明书等作为买方有权提取

货物的单据,就会为信用证欺诈纠纷埋下隐

患。相反,如果将买方出具的表明其已实际

收到货物的货物收据作为议付单据,应该会

降低买方主张信用证欺诈的几率。

三是作为信用证议付行,为确保议付

融资的安全,必须认真了解《国内信用证

结算办法》对议付的规范性要求,严格按

照《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本行操作规

程操作业务。

(一)必须是经延期付款信用证指

定的议付行且授权其议付,同时是受益人

的开户行,方可办理议付。(二)办理议

付应是在单证相符的前提下支付对价,而

不应是普通的信贷行为。在使用的会计凭

证、合同文本、授信审批手续上均需注意

体现议付的性质,以避免在发生欺诈纠纷

时被法院认定为普通融资行为而非议付。

(三)注意议付的规范操作。预扣利息、

议付金额的计算、议付背批等操作严格遵

守《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

以避免因操作不符合规定要求而在发生欺

诈纠纷时被法院否定议付的性质,而失去

法律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四是银行应从现有案例中吸取教训,

立即审查本行的操作规范、流程和合同文

本、会计凭证,是否存有与国内信用证议

付规范要求不相符合的地方。对存在不符

或有风险隐患的,应立即修改。

上述案例揭示的风险应引起国内银行

的重视,从案件中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

施防范国内信用证的风险,促进国内信用

证业务的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民生银行贸易金融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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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的法律风险规避

财务人员的法律风险规避 公司财务人员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公司每项业务的开展都离不开财务的支持。在我国当前经济形势下,财务人员作为利益的分配者,被法律赋予了及其重要的角色。正是因为财务人员的这种地位,导致财务人员在各类经济犯罪中被推向风口浪尖,使财务人员的执业面临很大的风险。财务人员的这些职业特点,决定了我们必须对财务人员的法律风险给予足够的重视,努力防范这种风险。 一、财务人员法律风险的根源 从法律风险的根源来说,财务人员产生法律风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故意犯罪行为 毋庸置疑,任何人故意犯罪都是触犯刑律应当都到刑罚处罚的,并不只是财务人员如此。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每个部门法都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公布,这就使法律预测作用得到体现。我们可以通过研究法律条文,决定我们是否做出某种行为,以防范违法行为给我们带来的不利后果。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罪名有400多个,对财务人员来说,可能触犯的罪名为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偷税罪等,如某出纳截留收入,某会计私刻印章将单位资金转入自己的私人账户,某财务负责人在公司办公会提出以为职工谋福利为名私分国有资产并得以通过、实施等等。财务人员的工作具有一定的保密性与专业性,许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财务人员往往因此对犯罪抱有侥幸心理,认为没有人会知道,但这种以身试法所带来的风险不会因为个人意志而转移。“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种触犯刑法的行为终究会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财务从业人员对此不能抱有任何侥幸心理。 (二)“迫于压力”——多数风险的缘起

人们常常因为在某一特定的环境中而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做事,而感叹“人在江湖,身不由己”。财务部门在公司中属于要害部门,财务人员的每一个微小的行为都会引来无数关注,财务人员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事才能有效的防范法律风险。但在实际工作中,财务人员为了保住工作,不得不屈从于领导的压力违反程序做事。现阶段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及投资的多元化,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人员的工作完全拥有领导权和管理权,如果财务人员坚持原则,往往会受到单位负责人和来自其他方面的阻挠、刁难甚至打击报复、财务人员的个人利益就会受到严重损害,甚至可能丢了饭碗。而往往一旦财务人员在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下做了假账提供了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而被追究责任时,单位负责人又会以“账是财务做的,报表是财务出的,我不懂财务,我也不知道……”为由推脱责任。试想不是单位负责人给财务人员施压,财务人员如果没有得到单位负责人的同意或默许,他们能不恪守职业道德擅自做假账、出假报表、编虚假会计资料吗?如国内闻名的“银广厦”案、“蓝田股份”案等等,都是企业负责人直接指使和策划下造假的。 (三)无故意行为引起的法律风险 如果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既没有故意犯罪的行为也没有迫于领导的压力不得不从事的行为,是不是就不会存在法律风险了呢?让我们看看以下的案例。某公司总经理在正常工作日时间交给单位出纳5000元的餐费发票,说是前几天陪客户吃饭的发票,要她拿去帮着把票贴一贴。我们大家都知道,这种事情其实财务人员干得多了,也是不足为怪的。该出纳拿到发票后,自己找了“票据报销单”和“粘贴单”贴好后,找财务经理签字,并向财务经理说明这是今天总经理拿过来的,要帮忙贴一下,财务经理也并不怀疑,就把字签了,然后拿着去找这位总经理签批,自然很顺利就签了字。之后,她从自己保管的保险柜中拿出5000元直接给了总经理。但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出纳只是让总经理在“批准人”一栏中签了字,而“报销人”和“领款人”两栏都是出纳代这位总经理签了字——其实她是出于好心,想既然是总经理安

信用证风险点

信用证风险的内容: 一.信用证业务中进口商面临的风险。 信用证项下作为申请人的进口商面临的有: 1.伪造单据。出口商通过提交伪造单据。实际没有交货。或交了毫无价值的货物骗取进口商货款。由于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银行只审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规定“表面上”相符。以决定是否履行付款责任。而不管实际货物。因此。受益人如果变造单据使之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甚至制作假单据。也可从银行取得货款。而申请人也会由于单证相符付款给开证行。从而成为欺诈行为的受害者。落得钱财两空。 2.货物实质不符。进口商收到的货物可能迟装.短装或者质量低劣。致使无法按照预期出售货物而蒙受损失。特别是成组化运输。即出口商把货物装在托盘或集装箱中。组成较大的装卸单位以提高装卸效率的运输形式中。承运人对箱内是什么货.货物是否完好都不负责。于是一些与合同不符的货物也可能通过成缰化运输形式瞒天过海。曾经发生进口设备缺乏主要零部件。进口货物实为垃圾.危险品。使进口商受骗上当的贸易案例。其中多数是采用成组化装运的。 3.提货担保中的风险。进口商尚未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时。已经得到通知到货了。这时进口商如不及时提货。将会遇到滞期罚款风险。只好请求开证行担保提货。开证行会要求进口商提供书面保证。保证不论对方银行寄来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都得对外付款。也就是说进口商对即使发现货物有问题也不能拒付。这样的情况下。他即面临了接受不符单据的风险。 二.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信用证项下作为受益人的出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有: 1.进口商不按合同规定开证。信用证是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即进口商)的要求或指示开立的。信用证的条款应与买卖合同一致。但在实际业务中进口商不依照合同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困难。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额外损失的情况亦很多见。例如。进口商不按期开证或不开证;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变更一些条件或增加对其有利的条款。以达到企图变更合同的目的等。 2.进口商伪造信用证诈骗。有些进口商伪造信用证。例如。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恶意涂改。变更原证的金额.装船期和受益人名称;伪造保兑信用证。即进口商在提供假信用证的基础上。为获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伪造国际大银行的保兑函。出口商如若警惕性不高。将导致货款两空的损失。 3.开证行的信用风险。信用证作为一种银行信用。在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条款完全一致的单据情况下。开证行对之承担首要的付款责任。在外贸实际业务中。由于开证行信用较差所导致的收汇困难也不乏其例。开证行能否付款还会遇到进口国的国家或政府管制的风险。如进口国家国际收支困难。缺乏外汇储备。阻碍开证行支付货款外汇。或延误支付。受益人想减轻这种风险。可以要求受益人所在出口国的银行保兑信用证。 4.进口商故意设置“软条款”。所谓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是指信用证中加列各种条款致使信用证下的开证付款与否不是取决于单证是否表面相符。而是取决于第三者的履约行为。开证申请人通过制定“软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着银行的第一付款人地位。从而大大降低了银行的信用程度。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使名义上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实际上成为可撤销的。“软条款”的形式和内容在后面还将有详细论述。 三.信用证业务中银行面临的风险 作为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人的开证行在信用证业务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主要有: 1.开证申请人由于种种原因不付款赎单。信用证开证时。开证申请人并不需要向开证

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

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 一、业务简介 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是指以借款人(国内信用证受益人)收到的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项下的应收账款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由我行为其提供的短期融资。 卖方融资分为议付和非议付两种类型。 二、适用对象 (一)生产经营正常,产品质量和服务较好,履约记录良好; (二)与信用证项下的购货方有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销售回款正常; (三)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开办条件 国内信用证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人民银行和我行关于国内信用证结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属延期付款跟单信用证; (三)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且索汇路线简洁清晰; (四)议付信用证须指定受益人开户行为议付行; (五)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没有瑕疵,借款人未将其转让给任何其他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其他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 (六)开证行是经我行总行批准开办国内信用证业务的我行系统内分支机构或经有权审批行核有授信额度并与我行达成国内信用证合作协议的境内其他金融机构; (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特色优势 我行成立了专司贸易融资业务的专业团队,选派素质较高、精通业务的客户经理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全方位、一条龙、差别化、个性化和一揽子金融服务,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为核心客户开辟“绿色通道”,推行限时服务,优先安排信贷资金,保证融资及时、足额到位,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五、开通流程 凡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均可到我行申请办理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经我行专业人员调查、审查、审批通过后,即可放款。 六、服务渠道与时间 工商银行所有可以办理法人客户信贷业务的营业网点在营业时间内均可办理。 七、操作指南 (一)借款人须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贷款行提出卖方融资申请。 (二)凡申请办理卖方融资业务的借款人,应事先与我行签订《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合同》。 (三)借款人申请办理卖方融资时,须向贷款行提交以下材料: 1. 企业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基本资料; 2. 《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申请书》 3. 信用证正本及信用证通知书; 4. 信用证修改书正本及修改通知书; 5. 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发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等; 6. 交易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 7. 《国内信用证项下款项让渡函》; 8. 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财务人员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1、财务人员应对法律风险的策略 企业一旦发生经济犯罪,财务人员往往会受到波及,他们或不知情或被动参与或主动参与,此时能够界定罪与非罪的只有用证据来说话。因为自己工作的关系,有机会协助公安、检察院办案人员查处违法犯罪案件,加之曾具有5年的财会工作经历、3年的金融监管以及近1年的内部审计和纪检经历,使自己深感部分受到牵连的财务人员的无奈和无辜,工作之余总结了财务人员如何应对法律风险的十五大策略,希望能对财务人员有所启示。 这里,本文所讲财务人员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财务人员因被迫或无意而产生犯罪的风险,即被关进监狱的风险,常见的犯罪有: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资金罪、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偷税罪等,下面通过发生在财务人员身边的真实案例来阐述,财务人员如何应对这些风险。 一、单位小金库处理有学问 单位的小金库,很多单位都有,所以许多人都见识过,甚至有的人还保管过,但从我们查办的案件来看,许多人实际上并不知道如何处理才能有效规避自己的风险和责任,只是片面的认为领导让咋办就咋办。我这十年的工作经验,查处过约十几个小金库,在这个过程中,我也见到过水平很高的人,也见到过无知无畏的人,因而正反面的例子都不少,我总结了以下几点处理的技巧,可以有效规避财务人员的风险。 一是存折存放问题。请牢记,一定不能将存放小金库的存折放在家里,

而应放在单位。放在单位和放在家里有本质的区别,为什么因为这不是你的钱,而仅是以你的名字开户而已,如果放到家里,就彻底说不清了。有一些财务人员是有这个意识的,知道不能把这个烫手的山芋放在家里,而一定要放在单位自已的抽屉或铁皮柜中藏起来,这也正是审计财务室时能发现小金库的原因之一。 二是记账一定要清楚。有人可能会说了,这小金库本来就不是什么正规的事,找个本子记一下收入和支出不就行了,其实这是不对的。一方面,你这个本子可能类似于日记本,上边全是你写字的地方,没有明确标出别人签字的位置;二是你可能在当时记得就不是太详细,时间一长,你本人也说不清了----这就更麻烦了。我见过一个会计,他拿着单位的小金库,也正经八百的搞了一个“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对于那些凭证也和正式账一样装订得好好的,小金库被发现后,它把这些资料拿出来,我们都大吃一惊!竟然还有这样的小金库!因为这些资料很齐全,它不但没有被涉及进去,后来还被重用。 三是对于领导从小金库拿钱却不肯签字的要注意找其他证据(如录音、旁证等)。我见过这样一位领导,他口口声声跟财务经理说单位搞这个小金库是为了大家谋福利,----确实也给大家从里边发了一些小钱,但更多的则是他自己经常往里边扔票换钱,换钱就换钱吧,还不签字!搞得这个掌握小金库的财务经理特别郁闷,后来由于一个举报,我们查到了这个小金库,这位领导竟然完全不承认自己单独往里边放过发票,只承认用里边的钱给大家发过“过节费”、“加班费”

国内信用证操作指引(开证)

国内信用证操作指引 一、国内信用证概念 1.产品定义 中国人民银行在1997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根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在该办法中指出,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2.相关术语定义 申请人-指要求开立国内信用证的一方,一般是基础合同项下的买方。 受益人-指接受信用证并享受其权利的一方,是作为基础合同项下的卖方。 开证行-指应申请人要求开出信用证的银行,这里指我行。 通知行-对受益人进行信用证通知的银行,一般为受益人的开户行。 委托收款行-是指应受益人委托,向国内信用证开证行收取款项的银行(通常与通知行为同一家银行)。 买方押汇-在即期国内信用证或者假远期(延期信用证,即期付款)条件下,买方银行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后,应买方要求代其垫付信用证项下应付款项的短期资金融通。 3.功能 保证付款。国内信用证有保证付款的作用。国内信用证和国际信用证相似,都是银行信用,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都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行负第一付款的责任。 融资功能。信用证这种结算方式,由于银行信用的介入,在融资方面为双方提供了较大的便利。首先申请人在开证时交部分保证金,避免了资金的大量积压;其次有买方押汇、卖方押汇、代付和福费廷等融资方式,为双方资金周转提供巨大的便利。 二、期限 1、国内信用证付款方式分为即期付款、延期付款和议付。 2、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期限为货物发运日后或发票日后定期付款,最长

不得超过6个月。 三、需要材料 开立国内信用证阶段,买方企业需提供 1.基础交易合同。在买卖双方的基础交易合同中有以国内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的条款。 2.国内信用证开证申请书。在填写时注意所需要的单据(一般为增值税发票和收货确认材料)货描以及信用证有效期,通知行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业务流程(假远期信用证): 1、买方与卖方签定商品购销合同。 2、根据商品购销合同,买方向买方开户银行申请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延期国内信用证。 3、买方开户行对买方进行信贷审批并审查购销合同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开立信用证并发送卖方开户行。(快递需1-2天) 4、卖方开户行审核无误后将信用证交付卖方(受益人)。 5、卖方(受益人)根据商品购销合同要求发货并取得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包括但不仅限于增值税发票、货运单据)。 6、卖方(受益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卖方开户行提示单据、信用证正本。(受益人如提前将单据准备好,可以于接到信用证当天交单) 7、卖方开户行将信用证正本、单据等凭证寄交买方开户行。(信用证正本及单据邮寄至我行快递需1-2天) 8、买方开户行在收到卖方开户行寄交资料进行审核,核对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是否相符。经审核单证相符的,按信用证金额支付给卖方开户行。(如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从开证到最终放款给受益人需5个工作日左右) 9、买方开户行将单据交给买方,买方凭单据办理提货。 10、买方于信用证到期日将本金及利息付给开征行。

浅议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

浅析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 学生:鲁尹志 指导老师:刘雁 (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长沙 410128) 摘要:信用证作为商业人士长期使用的支付适应,其地位在反复运作过程中得到确定,更随着商业的需要与变化而得到广泛的普及与运用。信用证是当前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支付方式,可转让信用证是其中的一种。可转让信用证为以中间商为中介的贸易方式提供了信用基础,简化了支付程序。鉴于此,本研究作了要紧做了以下工作:首先介绍了可转让信用证的定义、特征及分类,接着分析了可转让信用证的三方主体存在的风险及风险产生的缘故,最后提出了可转让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可转让信用证;防范措施;风险 The Brief Analysis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s Risk Guard

Student:Lu Yinzhi Tutor:Liu Yan (Oriental Science & Technology College of Hun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Changsha 410128) Abstract:Commercial letter of credit has been widely used in the business field between seller and buyer. The letter of credit is in the current international trade the most universal use payment pattern,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is one kind.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for as the intermediary type of trading has provided the credit foundation take middle man , simplified the payment procedure. In view of this, this research did has mainly done the following work: First in introduced may transfer letter of credit's definition, the characteristic and the classification, then analyzed has been possible to transfer the reason which letter of credit's tripartite main body existence's risk and the risk produced, finally proposed might transfer the letter of credit risk the measure. Key words: 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measure; risk 一、绪论 (一)研究意义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of credit)系指经出口商请求,进口商同意,由开证银行开立可转让信用证,并载明授权受益人

以信用证业务为主的三种国际结算方式过程与比较

课程名称:国际结算课程论文得分: 课程论文题目以信用证业务为主的三种国际结算方式过程与比较 班级 学生姓名 学生学号 课程论文完成时间

目录 摘要 (3) 一、常用的国际结算方式 (3) (一)国际结算方式含义 (3) (二)常用的国际结算方式 (3) 1.汇款 (3) 2.托收 (4) 3.信用证 (4) 二、三种结算方式的比较分析 (4) (一)信用证的结算方式 (4) (二)托收结算方式 (5) (三)汇款结算方式 (5)

摘要:在进出口业务中主要使用三种国际结算方式:汇款、托收、信用证。由现在的国际贸易流通情况来看,每一种国际结算方式对贸易双方都有重要意义,其优缺点也各不相同。在三种结算方式中,只有汇款属于顺汇,托收和信用证均属于逆汇。汇款和托收均属于商业信用,风险较大,而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可靠性比较高。在国际贸易中,基本均采用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但开立信用证一般需要交纳保证金,且费用较高。因此,对各种结算方式进行比较,全面了解各种国际结算方式, 熟悉他们的优缺利弊, 选择合适的国际结算方式对于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人员以及外汇结算银行来说均具有重要意义。 一、常用的国际结算方式 (一)国际结算方式含义 国际结算方式:国际间由于各种相互往来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必须按照一定的贸易条件,使用一定的货币,通过一定的形式来进行结算,这样就产生了国际结算方式。国际结算方式,也称国际支付方式,是一国债务人向另一国债权人偿还债务或一国债权人向另一国债务人收回债务的方式。汇款、托收、信用证是使用最广泛的结算方式。 (二)常用的国际结算方式 1.汇款 汇款, 是一种最简单的国际结算方式, 是指由付款人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 将款项汇交收款人。采用这种方式进行国际结算时, 银行只提供账户划拨款项的服务而不涉及银行的信用。利用这种结算方式时, 当卖方交货后, 买方是否能按时汇出款项; 或者买方汇出款项后, 卖方能否按规定交付货物, 全凭买卖双方根据贸易合同互相提供信用, 故属于商业信用。汇付属于顺汇,即资金的流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是一致的。 在国际贸易中, 汇款方式有电汇(T / T ) , 信汇(M/ T ) 和票汇(D/ D) 。汇付方式主要用于进出口货物的货款及贸易从属费用的结算。

国际贸易信用证融资套保方案

国际贸易信用证融资套保方案 2013.4

国际贸易信用证融资套保方案 一、国际贸易流程(进口) 二、信用证融资 三、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方案 四、附件:国际贸易点价套保流程

一、国际贸易流程(进口) 对于进口商,需要办理相关基础手续,包括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办理海关登记注册、、申请进口许可证、申请进口配额、申请外汇账户,领取进口付汇核销单、制定进口经营方案等,然后对外进行贸易磋商,与客户建立联系,进行询盘、发盘、比价、还盘和价格确定,之后签订合同(设定FOB升贴水、L/C条件;CIF 升贴水、L/C条件),下一步购买外汇申请开证,银行审单付款(国外客户寄来单据),买汇、展单,商检,接货、报关,移交、结算,用户验收,索赔、仲裁。(一)签订合同 经过与出口商联系,确认货物价格后,签订合同,其中,一般在合同中约定以下几种报价: (1)FOB报价(离岸价)。即买方负责派船接货,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船只。 (2)CIF报价(到岸价)。即卖方必须负担货物运至约定目的港所需成本、运费和保险费。 (二)开立信用证 (1)进口商向开证银行递交有关合同的副本和附件、填写信用证开立申请书、缴纳保证金、支付银行费用。目前常用的完电开证方式,即开证人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将信用证的全部内容加密的电讯方式通知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请其通知受益人的一种开证方式,目前多采用SWIFT电讯方式。一般情况下,买方在15-20日开出信用证,已备卖方备货和办理其他手续,以便按时发货。 (2)开证条件和程序 凡是向我国商业银行申请办理信用证的进口企业,必须具有进出口经营权,若为首次办理该业务,需向银行提供营业执照、经营权批准证书件副本一份,如合资企业,还需提供企业合同与章程。如没有进出口经营权,则需要委托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际贸易企业代理,即代开信用证,一般收取0.5-1%的费用,也可由代理公司担保,免交部分保证金(银行向开证公司收取,占货款的 10-30%)。 开证申请书是银行开具信用证的依据,主要是依据合同开立的,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自足文件,开立时银行会审慎查核贸易合同的主要

信用证方式下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信用证方式下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口人)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书面付款保证,即开证行保证在收到受益人交付全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履行付款的责任。因此,信用证结算是依据银行信用进行的。 一、信用证的特点 1.信用证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的付款保证,所以,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即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这一特点极大地减少了由于商人间交易的不确定性而造成的付款不确定性,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很大的保障作用。 2.信用证虽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它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以外的一项契约。《UCP500》第3条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并且不受其约束。由此可见,信用证的所有当事人仅凭信用证条款办事,以信用证为的依据。出口方如果提交了与信用证条款完全一致的单证,就能保证安全迅速收汇。出口方履行了信用证条款,并出具了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并不保证他完全履行了合同,相反,如果出口方认真履行了合同,却未能提供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时,也会遭到银行拒付。 3.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买卖。《UCP500》第4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银行只看单据,不看货物。只要求受益人所提供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而对于所装货物的实际情况如何,是否中途遗失,是否如期到达目的港,货物与单据是否相符等等概不负责;银行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以确定单据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以及伪造或法律效力等概不负责。 因此,信用证是一种相对于托收、电汇等方式而言信用度较高的一种支付方式。交易双方通过信用证业务,就某笔交易,建立起商业信用加银行信用,这样的双重信用给了买卖双方更大的安全。买方可从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中获得所需的物品和服务,而卖方如果履行了信用证项下的义务,提交正确的单据便可以从银行得到偿付。信用证业务由于有了银行的参与,较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可以帮助降低国际贸易风险,并使双方得到资金融通。 二、信用证方式下贸易双方及开证行面临的风险 信用证业务要求贸易双方严格遵守信用证条款,信用证的当事人必须受《UCP500》的约束才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买卖双方只要有一方未按条款办事,或利用信用证框架中的缺陷刻意欺诈,则信用证项下的风险就会由此产生。 1.进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 (1)出口商交货严重违反贸易合同的要求 由于信用证是一项自足的文件,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完全以L/C条款为依据。银行对于买卖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如货物品质、数量不符)概不负责。若出口商以次充好,以假冒真,只要出口商提供的单据与L/C相符,出口商照样可得到货款,而深受其害的则是进口商。 (2)出口商伪造单据骗取货款。《UCP500》第15条规定“银行对单据下述方面不负责任: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法律效力等。银行对单据所代表的货物在下述方面不负责任:货品、数量、重量、状况、包装、交货、存在与否。”这一规定为不法商人伪造单据骗取货款提供了方便。 (3)卖方勾结承运人出具预借提单或倒签提单,或勾结其他当事人如船长等将货物中途卖掉。 2.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国内信用证融资模式探析

【独家】国内信用证融资模式探析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12期 2016年6月15日出版 作者: 孟凡辉李冰中信银行国际业务部 未来,围绕国内信用证及与之相关的贸易融资,将会产生更多、更加贴合市场的新型融资模式。这必将促进贸易融资的发展迈上新的高度。 国内信用证作为国内贸易中重要的结算方式之一,与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保理等一同在国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解决买卖双方信任问题的同时满足了企业的结算融资需求,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内贸发展。日前,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联合下发了新版《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下称“新规”),为国内信用证业务带来了更为广阔的空间。除开证本身以外,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和银行产品创新力度的加强,围绕国内信用证衍生出多种表内、外融资产品。本文将结合新规的执行,重点针对这些融资产品进行探讨。 针对买方的融资产品 国内信用证项下可以为买方(开证申请人)提供的融资,主要是国内信用证买方融资和买方代付。其中买方融资即银行针对买方在贸易项下的付款责任提供的贸易融资,并结合买方销售回款周期,约定偿还融资款项及相关利息的合理期限。当买方因为临时性资金短缺,不能或者不愿即期支付贸易款项,而卖方希望即期收款时,买方融资可有效满足企业需求。 除了买方融资以外,银行还可以通过同业代付的方式为买方办理融资,以便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多年来,代付业务无论对委托行还是受托行,始终都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表外核算,并不需要占用银行表内信贷规模,因而发展迅猛,并在2010—2011年间达到高峰;但2012年,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即237号文),要求委托行将代付业务纳入表内核算,代付业务规模随即大幅萎缩。2013年6月,银监会针对国内信用证偿付、再保理等业务进行监管提示,要求将上述“新型代付业务”转入表内核算。2014年,银监会又下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明确提出“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进一步压缩了国内信用证代付业务空间。受政策影响,目前各家银行国内信用证代付业务规模普遍较小,均通过自有资金为客户办理买方融资。 针对卖方的融资产品 传统上,国内信用证项下针对卖方的融资产品可分为贴现、议付、福费廷(分为直接福费廷和转卖福费廷)及打包贷款几种。上述业务的本质及操作流程均与国际贸易中相应品种无异,经过多年的发展早已为人熟知且应用比较广泛,在此不再进行赘述。针对国内信用证偿付业务,虽然融资主体不同,但其本质与代付业务类似,且上文中已提到,按照监管要求亦应纳入表内核算。

浅谈如何规避财务人员工作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2)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一.企业财务人员与财务风险.......................................................... .... . (3) 二.企业财务人员法律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 (3) (一)财务人员主观故意导致的法律风险 (3) (二)财务人员出于被迫导致的法律风险 (4) (三)财务人员无意过失导致的法律风险 (4) 三、规避企业财务人员工作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的几点措施 (5) (一)强化思想认识,提高财务工作的严谨性 (5) (二)优化处理流程,提高财务工作的正规性 (5) (三)加强学习教育,提高财务工作的科学性 (6) 四、财务风险的分析 (6) 五、财务风险的防范策略 (6) (一)建立合理的资本结构 (7) (二)建立合理的风险管理体系 (7) 六、结论 (9) 参考文献 (10)

[摘要]:法律是规制和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保障,科学有效地评价和规避各种法律风险已经成为企业财务人员日常工作的重要方面之一。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企业法律风险的基本内容,然后重点论述了企业财务人员法律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最后就如何进一步规避企业财务人员工作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了几点对策和措施 [关键词]:法律风险对策建议财务人员

浅谈如何规避财务人员工作中存在的法律 风险 一、企业财务人员与财务风险 一般我们所说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由于行为人做出的具体法律行为不规范导致的,与其所期望达到的目标相违背的法律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从其基本定义上可以看出,法律风险涉及企业得的方方面面,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的整个过程。从企业法律风险的形成原因上来看,其主要可以分为违法风险和不确定性法律风险。其中,违法风险主要是由于企业各个层级人员的主观因素导致的各种违法问题,可以是指过失行为,也可以是由于故意为之;不确定性法律风险是指由于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导致企业在选择法律方案时缺乏足够的确定性,并由此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企业要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有效地实现既定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就必须要遵纪守法,同时也要能够科学地分析和评估企业在一段时间内所面临的各类法律风险,并做出有针对性的规避和应对措施,也就是法律风险管理。由于财务工作者属于企业核心人员的范畴,是企业内部控制的主要践行者和管理者,如何有效地规避财务人员工作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对于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当前企业发展必须要着力解决的瓶颈之一〔1〕。 二、企业财务人员法律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财务人员主观故意导致的法律风险 结合近几年所出现的各种财务人员法律风险来看,主观故意为之所造成的法律风险呈上升趋势,并表现出了一定的普遍性。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种由于企业财务人员主观故意所导致法律风险的过程,其实就是一种犯罪,必须引起企业各级人员的高度重视。由于企业财务人员没有足够的法律意识,缺乏坚定的思想防线来抵御各种诱惑,在自身私欲不断膨胀的促使之下,视国家、政府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于不顾,铤而走险从事各类违规操作行为。例如,企业出纳人员将

国际结算实验四答案—信用证1

国际结算上机实验素材四——信用证 一、开证申请书 2003年5月10日,CHINA IMP. & EXP. CORP. GUANGDONG向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提交下面这张开证申请书申请开证,开证行按所给问题审核开证申请书。 (1)申请人公司CHINA IMP. & EXP. CORP. GUANGDONG (2)受益人公司PHILIPS HONG KONG LIMITED (3)通知行是否已由申请人指定没有 (4)信用证到期地点和时间有效期:July 30, 2003 有效地点:受益人所在地,即香港 (5)受益人开立汇票的要求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的代理行或进口商;期限 为即期;汇票金额为100%发票金额。(6)单据种类、份数、要求见表格下方的说明 (7)货物装运港、目的港、最迟装船期装运港:AMSTERDAM; 目的港:GUANGZHOU; 最迟装船期:July 15,2003 (8)能否分运,能否转运允许;允许 (9)银行费用由哪方支付受益人 (10)交单期运输单据签发日后15天内,并不得晚于信用 证的有效期。 (11)开证行处理信用证业务的依据是什 么 UCP600 (12)开证行除审查申请书外,还应处理哪些事宜还包括:1)审查申请人资信能力;2)向进口商售汇;3)向进口商授信 (13)开证行审单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可免责开证行对任何关于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等不负责任。 (6)单据种类、分数、要求: ①商业发票一式4份;标明信用证号码和合同号码。 ②全套洁净航空提单;以开证行为收货人;注明“运费待收”,及列明信用证号码并通知开证申请人。 ③装箱单或重量单一式四份。 ④由制造商出具之品质证书一式四份。 ⑤由原产地国商会出具之原产地证一式三份。

转口贸易背后的信用证融资风险案例分析

转口贸易背后的信用证融资风险案例分析 由于转口贸易方式项下的货物进出口享有在中转国免征关税、付汇核销和收汇监管相对宽松等优惠政策容易成为违规资金流动的重要渠道。本文根据实务中遇到的转口贸易典型案例,分析其货物及资金流向,并探讨银行如何识别和规避转口贸易的融资风险。 一、案例概况——上海C公司开立进口电解铜信用证情况 上海C金属材料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后称上海C公司),国有控股企业,以销售各种类型钢材、矿石为主,在该市商贸流通企业中占有重要地位,是某国资委控股集团的核心子公司。 2010年10月20日开始至2011年3月2日,上海C公司陆续在某银行开立进口电解铜的信用证,共12笔,合计金额为8100万美元,受益人全部为SHANGHAIC(HONGKONG)CO.,LTD,期限均为90DAYSAFTERSIGHT。其中1月底至2月的信用证开立较为集中,在30天内共开立了6笔信用证,进口货物为电解铜,开证金额达到3900万美元。 上海C公司与当地某银行合作近十年,在该银行以开立进口钢材、铁矿砂的信用为主,从2010年10月开始上海C公司新增进口电解铜业务。电解铜作为公司业务新的增长点,特别是在2011年上半年,业务量增长较快。 二、案例分析——上海C公司转口贸易运作的分析 上海C公司进行的转口贸易项下涉及多个主体,其间的贸易与资金往来也较为复杂。我们仅对其货物流和资金流进行初步分析,探寻银行风险。 本次分析的电解铜转口贸易在货物流上,上海C公司向注册地为香港的SHANGHAIC (HONGKONG)CO.,LTD(后称香港C公司)开出期限为90DAYSAFTERSIGHT的远期信用证进口电解铜——香港C公司在表面上看与上海C公司无关联关系(但香港C公司控股股东为上海C公司前任高管)。另一方面,香港C公司与智利国有铜公司CODELCO签订进口电解铜长期合同,在向CODELCO交易的同时,在伦敦铜期货市场上做一个配套的远期交易,以对冲现货市场的价格波动,实物铜则直接运至上海保税区仓库。而根据转口贸易合同显示,以上信用证开立后,上海C公司再将电解铜卖给S(HONGKONG)COMPANYLIMIT-ED(后称香港S公司),香港S公司在表面上看与上海C公司无关联关系(但香港S公司为上海C公司前任高管以个人名义与另一利益相关企业共同出资成立)。铜则由香港S公司再次转买给最终买家,货物从上海保税区直接运至最终买家,包括贸易公司和工厂。

财务人员的法律风险

给予足够重视。 一、财务人员法律风险的根源 从根源上讲,财务人员产生法律风险的原因有三种:一是故意犯罪行为;二是单位或单位领导发生经济犯罪,财务人员受到波及或牵连,这种情况往往是财务人员迫于工作压力而形成的法律风险,也是最常见的财务人员法律风险类型;三是财务人员无意行为所造成的法律风险。 我们在这里所说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被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的风险,并且更多地关注财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这是因为从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看,财务人员受到行政处罚要远少于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数,并且刑事处罚对一个人的影响是巨大的,它甚至会断送一个人的职业生涯和前途,也亦是因为如此,我们来分析和解决财务人员所面临法律风险。(一)以身试法自会带来风险 毋庸置疑,任何人以身试法、故意犯罪都会带来法律风险和法律制裁,并不只是财务人员如此。对于财务人员而言,故意犯罪多表现为贪污、挪用、侵占、提供虚假报告、偷漏国家税款等行为,如某出纳截留收入,某会计私刻印章将单位资金转入自己的私人账户,某财务负责人在公司办公会提出以为职工谋福利为名私分国有资产并得以通过、实施等等。这些人自以为很聪明,设计了重重机关非法敛财,不相信以身试法会有什么后果,却正应了那句话“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以身试法所带来的风险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它说不清什么时候就会爆发,这里面不容得有侥幸心理。 (二)“迫于压力”——多数风险的缘起 这种情况是财务人员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的大多数情形,多数财务人员仅是为了能有一个工作而不得不屈从于单位领导的压力。现阶段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及投资的多元化,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完全拥有领导权和管理权,如果会计人员坚持原则,往往会受到单位负责人和来自其他方面的阻挠、刁难甚至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个人利益就会受到严重损害,甚至可能丢了饭碗。用财务人员的话说就是“肚子安了,良心不安;良心安了,肚子不安”。而往往一旦会计人员在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下做了假账提供了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而被追究责任时,单位负责人又会以“账是会计做的,报表是会计出的,我不懂会计,我也不知道……”为由推脱责任。试想不是单位负责人给会计人员施压,会计人员如果没有得到单位负责人的同意或默许,他们能不恪守职业道德擅自做假账、出假报表、编虚假会计资料吗?如国内闻名的“银广厦”案、“蓝田股份”案等等,都是企业负责人直接指使和策划下造假的。 (三)无意也会酿风险 外部没有人强迫,财务人员自身也并非故意要这样做,却惹来了麻烦,这本质上是由于财务人员知识或经验的不足,即无意行为造成的。目前我国会计人员中业务素质普遍较低、法制观念较弱,缺少作为职业人员应有的职业道德和独立能力。有的会计人员长期不学习,业务不精通,对国家的经济政策、法令、制度更是知之甚少。在有些经济业务处理上由于知识面的限制,下错科目可能改变业务性质。 (四)现实中的风险根源更为复杂 以上三种情况是财务人员法律风险的典型,然而现实中的情况要复杂的多,它常是三种情况的汇合,多数先是被迫,然后又掺杂进财务人员的主动和故意,在整个过程中还可能会有无意行为。财务人员的风险成因,其实是很复杂的。因而,作为财务人员要深刻地意识到自身因为职业原因而产生的法律风险,并对其产生的根源要有清醒的、总括的认识,这样才可能有效地进行自我保护,它也是有效进行自我保护的基础。 二、财务人员的法律风险种类 我们这里所说的财务人员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财务人员因职业原因被迫或无意而产生

国内信用证业务简介

国内信用证操作指南 上海开发中心 二零零九年七月 第一章总体概述 二、国内信用证的定义 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书面付款承诺。 前款规定的信用证为不可撤消、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三、国内信用证的种类 我国国内信用证分为三种: (一)不可撤消、不可转让的即期付款的跟单信用证 即期付款信用证是开证行收到信用证项下的合格单据后,即期履行付款责任的信用证。 (二)不可撤消、不可转让的延期付款的跟单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是开证行收到合格单据后,依据信用证规定的延付期限从运输单据显示的装运日后起算(不含装运日),确定在未来某一日承担付款责任的信用证。 (三)不可撤消、不可转让、延期付款的可议付跟单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是开证行指定受益人开户行向受益人议付货款的一种延期付款信用证。

四、国内信用证术语的定义 (一)开证申请人是根据购销合同所规定的付款方式,向其开户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购货方 (二)开证行是应申请人要求开立信用证,并对满足信用证条件履行付款责任的建设银行分支机构 (三)通知行是受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建设银行分支机构 (四)委托收款行是受理受益人提出信用证委托收款申请的建设银行分支机构 (五)议付行是受开证行委托,应受益人申请办理信用证议付的建设银行分支机构 (六)议付是指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议付行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只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的,不构成议付(七)受益人是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人,为购销合同的销货方第二章国内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一、即期国内信用证业务流程 (一)流程图:

国际结算方式信用证的特点优缺点应用流程以及风险的规避

一.国际结算方式 国际结算是指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由于各种经济交往而产生的以一定货币形式表现的债权债务关系,并通过一定支付手段和支付方式进行偿付和清偿的行为。在国际结算的研究领域中,主要包括国际结算工具、国际结算方式、国际结算单据、以及国际结算惯例。其中,国际结算方式是最基本、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内容。所谓国际结算方式是指收付货币的手段和渠道,同时,国际结算条款也是进出口买卖合同中最为重要的条款之一。 二.国际结算的常见方式 1.汇款 2.托收 3.信用证 即由一家银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或自身的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三.信用证的特点 从定义可以看出信用证具有以下特点: 信用证的特点:信用证的特点是一个原则,两个凭证?一个原则就是严格相符的原则尬两个凭证就是 1: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开证行支付方式是由银行自己的信用作保证,所以作为一种银行保证文件的信用证,开证行对之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就是说出口商在没有付款的时候,开证行要将款项先打给进口商。 2:信用证是一项自足的文件 指银行只凭信用证.不问合同, 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中契约,开证银行和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信用证条款改变不一定合同就要有类似的改变。 3信用证是一项纯单据文件 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只审查收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责任.如果相符,久付款。而具体货物的完好与否,则与银行无关.进口方可凭有关的单据和合同想责任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 只凭单据,不管货物. 四.种类 根据是否提供单据有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根据开证行的责任有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根据信用方法有议付信用证、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 根据有关第三者提供信用担保有无保兑信用证和保兑信用证; 根据付款情况有:即期信用证和延期信用证; 根据使用目的有跟单信用证、备用信用证、旅行信用证; 根据特殊性质有可转让信用证、循环信用证、红条款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国内信用证、对开信用证。 五.内容(插一张信用证的图) 一.信用证名称、形式、号码、开证日期、受益人、开证申请人、信用证金额、有效期限。 二.汇票中的出票人、付款人、汇票期限、出票条款。 三.货运单据中的商业发票、提单、其它单据。 四.货物描述中的货名、数量、单价。 五.运输条款中的装货港、卸货港或目的地、装运期限、可否分批装运、可否转运。 六.保兑、保付条款 七.开证行对议付行的指示条款、议付金额背书条款、索汇方法、寄单方法。 (插一张流程图)流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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