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信用证操作指引(开证)
信用证开立流程

信用证开立流程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支付方式,它是由进口商的银行开立,以保证进口商按时足额支付货款给出口商的一种保障性文件。
信用证的开立流程是非常重要的,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信用证开立的具体流程。
第一步,签订合同。
在信用证开立的流程中,首先需要进口商与出口商签订合同。
合同中需要明确商品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格、交货地点、付款条件等内容。
在签订合同时,出口商需要确认付款方式为信用证,并在合同中约定信用证的开立方式和期限。
第二步,申请开证。
进口商与其银行联系,向银行提交信用证开证申请。
申请中需要提供合同、发票、装箱单、保险单等相关单据,以及开证所需的其他资料。
银行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和资信情况来决定是否开立信用证。
第三步,开证行审核。
银行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和资信情况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的信用记录、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
如果审核通过,银行将会开立信用证,并将信用证发送给出口商的银行。
第四步,通知出口商。
出口商的银行收到信用证后,会及时通知出口商。
出口商收到通知后,可以准备货物并按照合同的约定装运货物。
第五步,装运货物。
出口商按照合同的约定将货物装运,并准备相关单据,包括发票、装箱单、保险单等。
第六步,提交单据。
出口商将装运单据提交给其银行。
银行会对单据进行审核,确保单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七步,付款。
银行在确认单据无误后,会按照信用证的约定向出口商付款。
出口商收到款项后,交货完成。
以上就是信用证开立的流程,通过以上流程的严格执行,可以有效保障进口商和出口商的权益,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希望本文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国内信用证的操作流程

国内信用证的操作流程如下:
开证:开证申请人使用信用证时,应委托其开户银行办理开证业务。
开证申请人申请办理开证业务时,应当填具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并提交有关购销合同。
通知: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应认真审核。
审核无误的,应填制信用证通知书,连同信用证交付受益人。
议付:议付,是指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
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
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受益人可以在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示单据、信用证正本及信用证通知书,并填制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和议付凭证,请求议付。
付款:收款,应向开户银行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和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并出具单据和信用证正本。
以上是国内信用证的操作流程。
商业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操作指引

商业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操作指引
为加强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其他商业银行操作惯例,特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一章国内信用证概念
1.产品定义
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2.相关术语定义
申请人-指要求开立国内信用证的一方,一般是基础合同项下的买方。
受益人-指接受信用证并享受其权利的一方,是作为基础合同项下的卖方。
开证行-指应申请人要求开出信用证的银行。
通知行-对受益人进行信用证通知的银行,一般为受益人的开户行。
委托收款行-是指应受益人委托,向国内信用证开证行收取款项的银行(通常委托收款行与通知行为同一家银行)。
买方押汇-在即期国内信用证或者假远期(延期信用证,即期付款)条件下,买方银行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后,应买方要求代其垫付信用证项下应付款项的短期资金融通。
3.功能
- 1 -。
信用证操作流程介绍

信用证操作流程介绍信用证的开立1.开证的申请进出口双方同意用跟单信用证支付后,进口商便有责任开证。
第一件事是填写开证申请表,这张表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建立了法律关系,因此,开证申请表是开证的最重要的文件。
2.开证的要求信用证申请的要求在统一惯例中有明确规定,进口商必须确切地将其告之银行。
信用证开立的指示必须完整和明确。
申请人必须时刻记住跟单信用证交易是一种单据交易,而不是货物交易。
银行家不是商人,因此申请人不能希望银行工作人员能充分了解每一笔交易中的技术术语。
即使他将销售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写入信用证中,如果受益人真的想欺骗,他也无法得到完全保护。
这就需要银行与申请人共同努力,运用常识来避免开列对各方均显累赘的信用证。
银行也应该劝阻在开立信用证时其内容套用过去已开立的信用证(套证)。
3.开证的安全性银行接到开证申请人完整的指示后,必须立即按该指示开立信用证。
另一方面,银行也有权要求申请人交出一定数额的资金或以其财产的其他形式作为银行执行其指示的保证。
按现行规定,中国地方、部门及企业所拥有的外汇通常必须存入中国的银行。
如果某些单位需要跟单信用证进口货物或技术,中国的银行将冻结其帐户中相当于信用证金额的资金作为开证保证金。
如果申请人在开证行没有帐号,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之前很可能要求申请人在其银行存入一笔相当于全部信用证金额的资金。
这种担保可以通过抵押或典押实现(例如股票),但银行也有可能通过用于交易的货物作为担保提供融资。
开证行首先要对该笔货物的适销性进行调查,如果货物易销,银行凭信用证给客户提供的融资额度比滞销商品要高得多。
4.申请人与开证行的义务和责任申请人对开证行承担三项主要义务:(1)申请人必须偿付开证行为取得单据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贷款。
在他付款前,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仍属于银行。
(2)如果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而申请人拒绝"赎单",则其作为担保的存款或帐户上已被冻结的资金将归银行所有。
信用证业务操作流程

信用证业务操作流程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它提供了买卖双方之间
的支付保障。
下面是信用证业务的常见操作流程:
1. 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协议,约定采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
2. 买方联系其银行(即开证行),向开证行提出开立信用证的申请。
同时,买方向开证行提供交易相关的文件和要求,包括合同、发票、
装箱单、保险单等。
3. 开证行根据买方提供的信息和要求开立信用证。
信用证是一种银
行的承诺,保证在向受益人(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文件后,
按照信用证的支付条款进行支付。
4. 开证行将信用证发送给受益人的银行(即通知行)。
通知行确认
受益人的身份和资质,并通知受益人关于信用证的开立和支付条款。
5. 受益人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将货物和相关单据装运,并在规定的
时间内提交文件给通知行。
文件通常包括装箱单、发票、保险单、提
单等。
6. 通知行对受益人提交的文件进行检查,确保文件符合信用证规定
的要求。
如果一切正常,通知行将支付文件交给开证行。
7. 开证行对收到的文件进行检查,如文件符合要求,开证行将按照
信用证的支付条款向受益人支付款项。
8. 受益人收到款项后,交付货物给买方。
需要注意的是,在整个操作流程中,各方需严格遵守信用证的规定
和要求。
如果文件有任何不符,开证行和通知行有权拒绝支付或要求
修改文件。
因此,买方和卖方在操作信用证业务时应仔细核对和准备
相关文件,确保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以避免支付风险和延迟交易的发生。
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一、开立信用证
1. 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明确交易条款。
2. 买方根据合同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填写开证申请书,并提
供相关证明文件。
3. 银行审核买方的信用状况和申请材料,确定开证金额、期限等
信用证条款。
4. 银行开立信用证,并将信用证正本寄送给卖方。
二、卖方审证
1. 卖方收到信用证后,仔细审核信用证条款,确保与合同一致。
2. 如发现信用证条款与合同不符,卖方应及时与买方协商修改。
3. 卖方根据信用证条款准备相关单据,如发票、提单、装箱单等。
三、装运货物
1. 卖方根据信用证条款和合同约定,将货物装运到指定目的地。
2. 卖方取得运输单据,如提单、运单等,作为货物交付的证明。
四、交单议付
1. 卖方将信用证正本、运输单据及相关单据交至银行。
2. 银行审核单据,确保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
3. 银行议付单据,将货款支付给卖方。
五、买方付款赎单
1. 买方收到银行通知,确认货款已支付给卖方。
2. 买方向银行支付货款,取得信用证正本及相关单据。
3. 买方凭提单等单据提取货物。
六、信用证结汇
1. 卖方将货款结汇成人民币,存入银行账户。
2. 卖方根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结汇手续。
七、信用证注销
1. 信用证到期或交易完成,银行注销信用证。
2. 买卖双方结清交易,信用证业务流程结束。
国内信用证流程
国内信用证流程
国内信用证是指在国内银行开立的信用证,是国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
国内信用证流程一般包括开证申请、审核、开证、通知、交单、付款和结算等环节。
首先,开证申请。
买方向开证行提交开证申请,包括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单据,以及开证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开证行审核申请资料,确保符合信用证开证条件。
其次,开证。
开证行根据买方的开证申请,开立信用证,并通知受益人(卖方)。
接着,通知。
受益人收到通知后,根据信用证的要求,按时按条件装运货物,并提供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
然后,交单。
受益人将单据交给开证行,开证行审核单据是否与信用证要求一致。
最后,付款和结算。
开证行根据单据要求付款,买卖双方完成货款结算。
国内信用证流程相对复杂,需要买卖双方以及开证行之间的密切合作。
在整个流程中,各方需严格遵守信用证的规定,确保单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总的来说,国内信用证流程对于国内贸易的支付和结算起着重要作用,对于买卖双方来说,选择合适的信用证方式能够降低交易风险,保障双方的权益。
因此,了解国内信用证流程,对于参与国内贸易的企业和个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开立信用证的流程
开立信用证的流程
1、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
2、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3、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
4、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
5、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
6、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
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
7、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
如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将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承兑或议付;
8、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
9、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
10、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交单,然后买方凭单取货。
国内信用证操作规程
附件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国内贸易项下信用证业务(以下简称国内信用证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规范其操作标准和操作流程,从而保障国内信用证业务积极、有序、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我行各级业务机构在办理信用证业务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及相关规定,并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办理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国内信用证种类包括: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议付信用证。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五条各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和异地支行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必须征得总行的批准和授权。
各一、二级分行下属的同城支行及异地支行下属的支行不得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必须集中到各一、二级分行和异地支行本部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
—1—第二章开出国内信用证业务第六条开出国内信用证是指我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向国内受益人开立的、保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的书面承诺。
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第一性的。
第七条开出国内信用证业务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一)真实性原则:各业务机构开立的信用证,应具有真实的国内贸易背景。
严禁开立以融资为目的的国内信用证,禁止为逃避监管,采用事后修改信用证期限、金额或将开证金额化整为零等手段,变相开立需经上级机构授权的信用证。
不得利用滚动开证的方式开新证、还旧证。
(二)风险总量控制原则: 开出国内信用证业务具有潜在的风险,各业务机构必须将其风险余额纳入严格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体系,充分考虑本机构的存贷比状况、资本金及流动性状况,同时考虑开出国内信用证业务的风险权重并采用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开出国内信用证业务的风险规模实施监管。
(三)统一授信原则: 我行办理开出国内信用证业务纳入全行统一授信流程管理,具体按照《银行公司授信业务放款操作办法》执行。
国内信用证操作规程
附件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国内贸易项下信用证业务(以下简称国内信用证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规范其操作标准和操作流程,从而保障国内信用证业务积极、有序、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我行各级业务机构在办理信用证业务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及相关规定,并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办理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国内信用证种类包括: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议付信用证。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五条各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和异地支行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必须征得总行的批准和授权。
各一、二级分行下属的同城支行及异地支行下属的支行不得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必须集中到各一、二级分行和异地支行本部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
—1—第二章开出国内信用证业务第六条开出国内信用证是指我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向国内受益人开立的、保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的书面承诺。
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第一性的。
第七条开出国内信用证业务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一)真实性原则:各业务机构开立的信用证,应具有真实的国内贸易背景。
严禁开立以融资为目的的国内信用证,禁止为逃避监管,采用事后修改信用证期限、金额或将开证金额化整为零等手段,变相开立需经上级机构授权的信用证。
不得利用滚动开证的方式开新证、还旧证。
(二)风险总量控制原则: 开出国内信用证业务具有潜在的风险,各业务机构必须将其风险余额纳入严格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体系,充分考虑本机构的存贷比状况、资本金及流动性状况,同时考虑开出国内信用证业务的风险权重并采用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开出国内信用证业务的风险规模实施监管。
(三)统一授信原则: 我行办理开出国内信用证业务纳入全行统一授信流程管理,具体按照《银行公司授信业务放款操作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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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证操作指引
一、国内信用证概念
1.产品定义
中国人民银行在1997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根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在该办法中指出,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2.相关术语定义
申请人-指要求开立国内信用证的一方,一般是基础合同项下的买方。
受益人-指接受信用证并享受其权利的一方,是作为基础合同项下的卖方。
开证行-指应申请人要求开出信用证的银行,这里指我行。
通知行-对受益人进行信用证通知的银行,一般为受益人的开户行。
委托收款行-是指应受益人委托,向国内信用证开证行收取款项的银行(通常与通知行为同一家银行)。
买方押汇-在即期国内信用证或者假远期(延期信用证,即期付款)条件下,买方银行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后,应买方要求代其垫付信用证项下应付款项的短期资金融通。
3.功能
保证付款。
国内信用证有保证付款的作用。
国内信用证和国际信用证相似,都是银行信用,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都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行负第一付款的责任。
融资功能。
信用证这种结算方式,由于银行信用的介入,在融资方面为双方提供了较大的便利。
首先申请人在开证时交部分保证金,避免了资金的大量积压;其次有买方押汇、卖方押汇、代付和福费廷等融资方式,为双方资金周转提供巨大的便利。
二、期限
1、国内信用证付款方式分为即期付款、延期付款和议付。
2、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期限为货物发运日后或发票日后定期付款,最长
不得超过6个月。
三、需要材料
开立国内信用证阶段,买方企业需提供
1.基础交易合同。
在买卖双方的基础交易合同中有以国内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的条款。
2.国内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在填写时注意所需要的单据(一般为增值税发票和收货确认材料)货描以及信用证有效期,通知行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业务流程(假远期信用证):
1、买方与卖方签定商品购销合同。
2、根据商品购销合同,买方向买方开户银行申请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延期国内信用证。
3、买方开户行对买方进行信贷审批并审查购销合同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开立信用证并发送卖方开户行。
(快递需1-2天)
4、卖方开户行审核无误后将信用证交付卖方(受益人)。
5、卖方(受益人)根据商品购销合同要求发货并取得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包括但不仅限于增值税发票、货运单据)。
6、卖方(受益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卖方开户行提示单据、信用证正本。
(受益人如提前将单据准备好,可以于接到信用证当天交单)
7、卖方开户行将信用证正本、单据等凭证寄交买方开户行。
(信用证正本及单据邮寄至我行快递需1-2天)
8、买方开户行在收到卖方开户行寄交资料进行审核,核对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是否相符。
经审核单证相符的,按信用证金额支付给卖方开户行。
(如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从开证到最终放款给受益人需5个工作日左右)
9、买方开户行将单据交给买方,买方凭单据办理提货。
10、买方于信用证到期日将本金及利息付给开征行。
五、增值税发票要求:
1、必须是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其抬头应为开证申请人(增值税发票)。
2、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其他一切单据则可使用货物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描述有抵触。
3、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发票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所允许的金额。
4、发票上需注明信用证号码及合同号码。
所有单据的出单日期均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或交单期,一般也不能早于信用证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