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规定修订
银行信用证保兑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信用证保兑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用证保兑业务管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证保兑是指一家银行对另一家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做出的付款保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证保兑业务系指我行对国内外银行开立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的保兑行为,即我行受开证银行(被保兑行)或受益人委托,为开证银行所开立的信用证加具保兑。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境内分支机构办理的信用证保兑业务。
业务处理时,审查审批环节应在CM2002系统中操作,业务操作环节应在国际结算业务处理系统中操作,严禁系统外操作。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保兑业务分为明保和暗保两种方式。
(一)明保:我行受开证银行委托,并经受益人同意,为开证行开立的可保兑信用证加具保兑。
在此方式下,根据国际惯例,我行获得保兑行身份,须履行保兑行责任。
(二)暗保:开证行未要求我行对其开立的信用证加具保兑,但受益人委托我行为信用证加具保兑。
第二章授权授信及业务分工第六条信用证保兑业务的业务准入、保证金(若有)及担保、授权和授信等有关规定按照年度授权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信用证保兑业务要纳入代理行(包括中资银行)授信管理,对代理行开立的信用证的保兑余额不得超过我行对该行的授信额度。
风险参贷保兑方式下,我行参贷部分要占用开证行的授信额度。
参贷行参贷部分要占用参贷行的授信额度。
如保兑余额超出我行对被保兑行的授信额度,须经总行追加授信额度或由委托人(受益人或开证行)提供我行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抵押(担保)后方可受理。
第八条各行在业务操作流程中的岗位设置及工作职责分工按照总行下发《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中有关贸易融资业务的规定执行。
其中产品经理职责除按照《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中的职责分工外,还应按照《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产品经理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资料

附件一: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银发[1997]26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第三条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
第五条国内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背景。
第六条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买卖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国内信用证业务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第七条银行作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国内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第八条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3-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九条在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开证申请人是指提出开立信用证申请,并承担支付信用证款项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受益人是指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买卖合同的卖方。
信用证的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并承担审单付款义务的营业机构。
信用证的通知行是指受信用证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发出信用证通知书的营业机构。
议付行是指接受议付申请人申请,向受益人办理信用证议付的营业机构。
委托收款行是指按照信用证受益人委托,向信用证开证行办理委托收款的营业机构。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有境内分支机构办理的国内信用证业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证”均指国内信用证。
第二章开证第十二条开证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资信良好,具有支付信用证款项的可靠资金来源和能力;(三)近两年在我行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XX银行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37号)、《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等监管规定,以及《XX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项下授信业务包括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打包贷款、卖方押汇、议付、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等。
第三条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打包贷款占用客户在本行的授信额度;卖方押汇、议付一般占用同业(开证行/承兑行)在本行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福费廷业务占用同业在本行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纳入本行统一授信管理。
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的授信额度的审查、审批、使用及管理,应符合本行相关授信管理制度规定。
客户办理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应按规定在获批的授信额度内申请。
第二章术语与定义第五条术语与定义(一)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系指本行根据客户(开证申请人)的申请为其开出国内信用证,并且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后即期付款,或承诺于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付款的业务。
(二)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系指本行作为开证行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且须对受益人付款时,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为其提供资金融通,用于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业务。
(三)国内信用证打包贷款系指基于本行可接受的国内信用证发放的,用于该信用证项下货物采购、生产、装运的专项贷款。
(四)国内信用证卖方押汇系指卖方发运货物后,本行凭卖方交来的符合国内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或单据虽有不符点,但经开证行确认到期付款,保留追索权地向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
(五)国内信用证议付系指在议付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本行作为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情况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
只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的,不构成议付。
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管理办法

国内信用证管理办法附件:中国民生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民生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及中国民生银行相关管理规定制定第二条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国内信用证以中文办理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帐结算,不得支取现金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第三条国内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结算,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第四条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银行做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第五条在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及劳务第六条国内信用证项下的*业务纳入中国民生银行综合授信管理第七条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各种凭证、文本以及协议必须使用总行统一制定的格式第八条国内信用证项下的收费原则上应执行总行统一标准,各分行可根据客户和业务的具体情况,在总行授权范围内进行浮动或减免第九条各项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会计科目的使用,按照总行会计结算部制定的有关会计核算办法执行1第二章开立国内信用证第一节信用证的开立第十条受理开证的掌握要点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对开证申请人首次在我行办理业务的,需提供企业基本资料,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开证时申请人需提供:开证申请书和承诺书;商务合同;我行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我行应在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系统中登录检验申请人贷款卡的有效性落实信用证付款保证:对外开立信用证前,必须落实相应的付款保证付款保证的形式包括:保证金、客户授信额度及其他我行认定的付款保证上述付款保证形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混合使用如信用证有溢装条款,付款保证按上限掌握信用证发生业务纠纷未了时,不得释放付款保证开证保证金的收取:我行向开证申请人收取保证金,原则上应不低于开证金额20%,不足部分占用开证申请人综合授信额度收取保证金应遵守以下原则:1、收取的保证金必须纳入保证金账户核算2、保证金账户必须按客户分别开立3、信用证保证金应专款专用,不得串客户使用,不得串证使用4、信用证保证金应采用台账式管理方式,按客户逐笔登记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和退还情况第十一条开证申请书的审核对受益人的要求应落实成单据化条件开证申请书中所列的开证条款应简单、明确、完整,不得过分描述细节,条款之间不得有抵触和矛盾我行对开证申请书条款的审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申请书记载的有关条款应与购销合同一致信用证必须是不可撤销、不可转让跟单信用证2申请书上应明确信用证的开立方式为电开/信开开证申请人全称、详细地址及帐号受益人全称、详细地址和电话、开户行名称及帐号受益人为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人,一般为购销合同的供方信用证的有效期及有效地点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从开证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天信用证有效地点为信用证指定的单据提交地点,即委托收款行、议付行或开证行所在地信用证的种类一切信用证均需明确表示它适用于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议付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期限为货物装运日后或货物收据签发日后或见单日后定期付款,最长不得超过天议付信用证仅限定为延期信用证,且议付行应规定为受益人的开户行交单期交单期为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所注明的货物装运后必须交单的最迟日期未规定该期限的,装运日后15天为交单期信用证金额开证申请书上开证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支付货币为人民币价格条款价格条款须与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起运地、目的地、运费由何方承担、保险由何方办理等几个关系相一致运输条款 1、必须明确运输方式2、必须注明货物装运地和目的地3、应写明货物最迟装运日期未规定此日期的,信用证有效日期视为货物最迟装运日期4、注明货物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未作规定的,视为允许货物分批装运和转运3货物描述货物描述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其描述应简练、明确,不应以购销合同为附件单据条款单据条款必须注明据以付款或议付的单据,至少包括由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与运输方式相适应的运输单据或货物收据其它条款经全面审核开证申请书后,如发现有不妥之处,应立即联系开证申请人更改第十二条开立信用证的开立方式我行开立国内信用证可以采取电开或者信开方式电开信用证以或开立,须详细列明所有条款及保证文句如以中文开立,同时须加 MT证实电证实,经授权后由分行贸易金融部发送通知行信开信用证的,统一使用总行制定的信用证格式文本及信用证专用纸开证行应在信用证上由有权签字人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签字经复核无误后,由分行贸易金融部将信用证正本寄通知行,同时以加押证实电证实,发送通知行信开信用证正本签章统一使用规格应为直径为30毫米的铜章,印章名称统一印制为“中国民生银行XX分行国内信用证专用章”第十三条通知行的确定原则上应选择我行系统内机构为通知行,如在受益人开户行所在地没有同系统分支机构的,应在受益人所在地选择一家与我行签订国内信用证业务合作协议的银行作为通知行第十四点缮制信用证我行要严格以开证申请书为依据缮制信用证信用证上需写明信用证编号、开证日期、大小写金额、开证行及通知行名称、地址和行号、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名称及地址、交单期等必要内容信用证正文内必须加注:“本信用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4法》和申请人的开证申请书开立” 第十五点信用证的复核与签发缮制信用证后,应对照申请书内容进行复核,注意信用证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经复核无误后,授权签发第十六点我行开立信用证,应作相应的会计核算并按规定向开证申请人收取开证手续费及邮电费,并及时将信用证副本送交开证申请人备查第十七点对于通知行的查询,我行必须在收到查询的次日营业终了前,对查询行做出答复第十八条印章的管理国内信用证专用章应由分行贸易金融部专人保管,每日日终交贸易金融部负责人托管,并设立印章托管登记簿进行印章使用登记第二节信用证的修改第十九条开证申请人提出修改申请开证申请人需对已开立信用证内容修改的,应向我行提交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和信用证修改承诺书,对涉及合同修改的应提供合同进行修改在修改申请书上需注明信用证号码、信用证金额、合同号、修改内容等要素开证申请人要在修改申请书和修改承诺书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予以确认信用证一经开出,不得更改受益人第二十条开证行受理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修改申请书所列信用证号码、受益人名称等必须与开证行留档的原证所列相符修改后的信用证条款之间相互衔接合理,不得有抵触增额修改的,开证行必须要求开证申请人追加落实付款保证有效期修改的,原有效期加展期不得超过天付款期修改的,原付款期加展期不得超过天第二十一条信用证修改书的开立电开信用证的修改以或中文方式开立,开证行审核无误后经授权后发送通知行,如以开立,同时以证实电证实5信开信用证的修改,应使用我行统一规定的信用证修改格式和信用证修改专用纸,应由开证行有权签字人在信用证修改书上签字,经复核无误后,加盖国内信用证专用章,将信用证修改书发送通知行,同时以证实电证实开证行发出信用证修改的通知,应通过原信用证通知行办理开证行发出的信用证修改书中应注明本次修改的次数开证行开立信用证修改书后,应做出相应的会计核算并按规定收取信用证修改手续费及邮电费第二十二条自发出信用证修改书之日起,我行即应受修改内容的约束我行应对信用证修改的查询在当日内完成回复第三节国内信用证项下的来单处理第二十三条信用证来单后,我行按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表面相符的原则认真履行验单付款的义务,我行在收到委托收款行/议付行寄交的委托收款凭证、单据及寄单通知书后,应在收到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及时核对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是否相符并决定是否承担付款责任如因单据不符拒绝承担付款责任,应在收到单据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议付行或委托收款行第二十四条来单的审核要点:信用证为本行开出提交单据应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及有效期内付款期限应符合信用证规定委托收款凭证的记载事项正确,付款人名称应为我行,收款人名称应为受益人或议付行,记载的金额应符合信用证规定等寄单通知书所列内容应与随附单据相符如为议付信用证,单据应为指定议付行提交非指定议付行交单的,我行做退单处理第二十五条单据审核标准收到单据时,必须仅以信用证为依据,认真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6单据,以确定其表面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的及单据之间不一致,应视为单证、单单不符我行不审核信用证没有规定的单据,我行收到此类单据,应退还交单人或将其照转,并对此不负责任信用证含有某些条件而未列明必须提交的单据,视为未列明此条件信用证要求多份单据的,所提交的单据中至少应有一份正本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单据通过电脑处理或复写等方法制作,只要单据注明为正本,我行也将接受其作为正本信用证要求提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时,应对单据的出单人及其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未作此规定的,只要所提交的单据内容与其他规定单据不矛盾,我行应予接受信用证使用意义模糊的词语描述单据的出单人时,所提交的单据表面与信用证其他条款相符,我行应予接受所有单据的出单日期均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或交单期商业发票1、商业发票必须是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必须为原始正本商业发票应由受益人出具,其抬头应为开证申请人2、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其他一切单据则可使用货物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描述有抵触3、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发票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所允许的金额运输单据1、公路、铁路、内河、空运或海洋运输单据信用证要求公路、铁路、内河、空运或海洋运输单据,只要单据类型与信用证规定相符,银行应予接受单据表面必须有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签章单据盖有收妥印章,盖章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未盖此章的,则单据出具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运输单据必须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地和目的地信用证禁止转运的,只要运输全过程包括在同一运输单据中,我行可予接受注明将转运或可能发生转运的运输单据7在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方式中,不论运输单据是否注明为正本,我行将视所提交的运输单据为全套正本予以接受;在空运方式中,不论信用证如何规定,我行将接受开给发货人的正本空运单据 2、邮政收据邮政收据表面应有信用证所规定的承运人盖章,盖章日期或其它加注日期视为装运日期 3、货物收据信用证规定仅提交货物收据作为运输单据时,该单据的出具日期即视为货物装运日期保险单据1、保险单据必须由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出具并签章2、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保险单据必须提交全套正本3、除保险单据表明保险责任最迟于装运日起生效外,该单据的签发日期不得迟于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4、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保险单据的投保金额不得低于发票上的货物金额5、信用证应规定所需投保险别种类及必要的附加险,无此规定的,保险单据应表明已投保基本险6、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我行将接受标注有免赔率或免赔额约束的保险单据第二十六条单证相符的处理单证相符的,登记“收到委托收款凭证台帐”,并作以下处理: 1、缮制信用证来单通知书连同有关单据交开证申请人签收; 2、对即期付款信用证,我行通过委托收款行即期付款给受益人; 3、对延期付款信用证,我行应在收到有关单据后5个营业日内以证实电方式向委托收款行或议付行发到期付款确认书,并于到期日向委托收款行或议付行付款,付款比照即期信用证付款办法处理我行应依据开证申请人备付款项的不同方式进行付款 1、已收取%保证金,从保证金帐户中支付2、未收取%保证金,提供保证金部分从保证金帐户中支付,其余部分从其结算存款帐户中支付8第二十七条我行付款后,对议付行或受益人不具有追索权第二十八条单证不符的处理已修改的信用证,若提交的单据没有体现修改的内容,视同单证不符我行审核单据发现不符时,应在收到单据的次日起五个营业日内,以中文或加盖业务公章的传真件并以证实电方式将不符点一次性全部提出,并明确拒付字样,通知委托收款行/议付行,该通知必须注明“单据代为保管,听候处理意见”的文句,并妥善保管全套单据同时在信用证来单通知书上列明不符点并通知开证申请人申请人同意付款的,应在来单通知书上签章确认付款后退我行,我行凭此办理付款或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付款时应扣除不符点费;申请人不同意付款的,我行可做退单处理,将单据退还委托收款行/议付行第六节信用证的注销第二十九条我行注销信用证项下未发生过支付,我行应在信用证逾效期1个月后注销信用证未逾期的,经信用证各当事人协商同意,且我行确已收回全套信开正本信用证或收到通知行的电开信用证撤证电报,该信用证方可注销如开证申请人要求注销信用证,应正式提出书面申请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经受益人同意,该证方可注销如受益人经通知行主动要求注销信用证,我行应联系开证申请人同意后,注销该证注销后的信用证经背批后专卷保管第三十条退还保证金和恢复授信额度所有信用证应在执行完毕或注销后,我行方能退还开证保证金及/或恢复其授信额度保证金余额应退还到原支出帐户中信用证发生业务纠纷未了时,保证金不得退还,授信额度不得恢复9第三章来证通知及委托收款业务第一节信用证的通知第三十一条我行收到信用证时,应审核:检查开证行为本系统分支机构,或开证行是否为我行的代理行信用证通知行名称是否确为本行;电开信用证、电开信用证修改书,需核实是否收到证实电;凡信开信用证、信开信用证修改书,需核对有权签字人签字,是否收到证实电若信用证通知未收到证实电,应及时向开证行核实,同时通知受益人,并在信用证上注明“签字不符或未收到证实电,待证实”签字和证实电一经查实或收到,应立即通知受益人对超权限范围签字的信开信用证不予通知,注明原因退回原开证行第三十二条审证审查信用证是否列明“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开证申请人的开证申请书开立”条款审查信用证是否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支付货币是否为人民币,效期和开证期限是否在天以内审查信用证条款的有效性若来证或修改书不完整、不明确,必须及时向开证行查询,并要求开证行提供必要的内容在收到开证行回复前,可先将收到的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通知受益人,并在信用证通知书或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上注明该通知仅供参考,通知行不负任何责任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正副本内容必须完全一致第三十三条通知通知行应在收到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的次日起三个营业日内检验信用证并确认其真实性信用证修改的通知参照本节信用证的通知处理,同时按规定向受益人收取修改通知手续费第二节委托收款业务处理第三十四条委托收款的处理受益人委托我行向开证行提交单据的,应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和信用证委托收款申请书,连同有关单据交我行我行接单后,根据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表面相符的原则审核单据,并在信用证正本上背批后将信用证通知书、信用证正本、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信用证修改书退受益人如有不符,应及时洽受益人改单,改单后仍有不符,可在信用证委托收款申请书上列明第三十五条发出委托收款的处理我行审单后,应缮制寄单通知书连同委托收款凭证及单据寄开证行索偿寄单索款尽量采用快邮方式寄单,如信用证未规定寄单次数,原则上一次寄单委托收款凭证填写的付款人名称应为开证行,收款人名称应为受益人或议付行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索偿金额不得超过单据金额第三十六条收到开证行电提不符点:如开证行所提不符点成立,我行应及时将不符点通知受益人,请其联系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并督促其及时向我行提交对不符点单据处理的书面意见,同时视情况向开证行催收如开证行所提不符点纯系挑剔,我行在通知受益人的同时,应根据有理、有据、有节的原则,与开证行交涉除催收款项外,还应向其索要赔偿金,赔偿金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执行对开证行无理短付的款项,我行应据理力争,并追索无理短付造成的利息损失及费用第三十七条收到划回委托收款款项的处理我行收到开证行划来的收款指令时,应调卷核对,确认无误后批卷并按委托收款划回的手续处理,依照相应会计核算办法办理转帐第三十八条逾期催收委托收款发出后逾期未收的,我行要加强催收,定期向开证行发查询电,并按委托收款金额每天万分之五向开证行索取赔偿金有关催收及补息情况均需在留底联上注明第三十九条追索我行议付后,保留对受益人的追索权到期未获付款或付款不足的,应向受益人追索第四章国内信用证的*第一节买方押汇第四十条买方押汇的定义买方押汇是我行作为开证行,在收到委托收款行或议付行的国内信用证项下来单后,应开证申请人要求,给予开证申请人的短期资金融通,用以支付该信用证项下应付款项第四十一条买方押汇的掌握要点买方押汇适用于即期付款国内信用证、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最长期限为天,原则上不能展期买方押汇利率比照同档次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买方押汇业务应在核准的授信额度内办理我行与客户叙做买方押汇必须签定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买方押汇款项只能直接对外支付第二节卖方押汇第四十二条卖方押汇是指卖方发运货物后,我行凭卖方交来的符合国内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保留追索权地向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第四十三条卖方押汇的掌握要点卖方押汇应审核开证行资信和单证相符情况,同时应考核客户交易历史、*期限等情况卖方押汇的申请人应为信用证的受益人且必须在我行开立有人民币基12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卖方押汇款项只能支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卖方押汇必须优先归还我行同一信用证项下的打包贷款我行与客户叙做卖方押汇必须签定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卖方押汇利率比照同档次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卖方押汇比率原则上不超过发票金额的90%卖方押汇适用于即期付款国内信用证、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最长期限以预计收款日期加上合理的宽限期为限我行叙做卖方押汇,应保留追索权如遇开证行拒付,或非我行原因造成损失,我行有权向卖方押汇的申请人追回卖方押汇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费用等我行叙做卖方押汇时,开证行应为我系统内分分行或代理行我行拒绝办理卖方押汇的处理受益人交单并申请办理卖方押汇,我行审核单据发现不符,洽受益人修改后仍不符,我行应拒绝办理卖方押汇第三节打包贷款第四十四条打包贷款定义:打包贷款是基于我行可接受的信用证发放的、用于该信用证项下货物采购、生产、装运的专项贷款第四十五条打包贷款掌握要点:对客户叙做打包贷款时,应对开证行资信、信用证条款和信用证真实性进行审核,对影响安全及时收款的技术性风险应加以说明叙做打包贷款后应下达书面通知或在信用证上做相应批注,并将正本信用证交贸易金融部留存打包贷款信用证项下必须在我行办理交单手续收到信用证项下款项后,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收回款项应归还打包贷款如客户已凭国内信用证叙做打包贷款,其后又凭该证项下单据叙做13卖方押汇,则该押汇款项必须归还打包贷款打包贷款期限最长天。
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

提货担保是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中的一种服务,进口商在未付清货款的情况下,可以向工商银行 申请开立提货担保书,先行提取货物。提货担保为进口商提供了便利,有助于加速货物的流通和进口 业务的发展。
03 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 流程
开证流程
申请与审核
客户向工行提交开证申请, 工行对申请进行审核,包 括企业资信、贸易背景真 实性的审核。
提货担保案例
总结词
提货担保案例展示了工商银行如何为客户提 供提货担保服务,保障客户的权益。
详细描述
某进口商已向工商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并 支付了全额款项。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因某 些原因导致进口商无法及时提货。此时,进 口商向工商银行申请提货担保服务,银行审 核通过后出具提货担保书。进口商凭此担保 书向港口或物流公司提货,确保货物顺利通 关和运输。事后,进口商及时归还银行担保
出具担保
审核通过后,工行出具提货担保书给客户,允许 客户凭此担保书提货。
04 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 风险控制
信用风险控制
客户信用风险
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包括企业资质、经营状况、财务 状况等,以确定客户信用等级,并据此设定信用额度。
履约风险
通过要求客户提供履约保证措施,如保证金、抵押或质押等,以降 低客户违约风险。
风险管理能力提升
1 2
完善风险评估体系
建立更全面的风险评估模型,提高风险识别和预 防能力。
加强内部控制
强化内部审计和合规管理,确保业务操作的规范 性和准确性。
3
动态调整授信额度
根据市场变化和客户资信状况,动态调整授信额 度,降低信用风险。
服务质量与客户体验优化
个性化服务
提供定制化的产品和服务,满足不同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

附件一: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银发[1997]26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第三条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
第五条国内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背景。
第六条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买卖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国内信用证业务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第七条银行作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国内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第八条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3-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九条在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开证申请人是指提出开立信用证申请,并承担支付信用证款项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受益人是指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买卖合同的卖方。
信用证的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并承担审单付款义务的营业机构。
信用证的通知行是指受信用证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发出信用证通知书的营业机构。
议付行是指接受议付申请人申请,向受益人办理信用证议付的营业机构。
委托收款行是指按照信用证受益人委托,向信用证开证行办理委托收款的营业机构。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有境内分支机构办理的国内信用证业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证”均指国内信用证。
第二章开证第十二条开证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资信良好,具有支付信用证款项的可靠资金来源和能力;(三)近两年在我行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管理制度-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

附件一: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银发[1997]26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第三条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
第五条国内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背景。
第六条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买卖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国内信用证业务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第七条银行作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国内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第八条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3-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九条在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开证申请人是指提出开立信用证申请,并承担支付信用证款项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受益人是指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买卖合同的卖方。
信用证的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并承担审单付款义务的营业机构。
信用证的通知行是指受信用证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发出信用证通知书的营业机构。
议付行是指接受议付申请人申请,向受益人办理信用证议付的营业机构。
委托收款行是指按照信用证受益人委托,向信用证开证行办理委托收款的营业机构。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有境内分支机构办理的国内信用证业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证”均指国内信用证。
第二章开证第十二条开证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资信良好,具有支付信用证款项的可靠资金来源和能力;(三)近两年在我行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国内信用证收费准则新

2、一般修改/撤销:对国内信用证开证金额之外的其他内容进行修改;对国内信用证进行撤销;增额修改;涉及修改增加开证金额;
3、通知(修改通知):国内信用证通知行收到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后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
4、承兑/承诺:对远期信用证进行承兑,于到期日履行付款责任;
5、验单:对信用证寄单索款提供验单服务;
国内信用证
收费标准
优惠措施
服务内容
1、开证:开证金额的0.05%-0.15%收取,最低100元;
2、一般修改/撤销:100元/笔;增额修改:对增额部分按开证手续费标准收取,最低100/笔,不另收修改手续费;
3、通知(修改通知):50-200元/笔;
4、承兑/承诺:按承兑金额的0.05%/季度收取,最低200元/笔,不足一个季度的按照一个季度收取;
12、换单:受益人要求我行修改或撤换其之前提交到我行办理寄单索款的单据;转让信用证项下收到第二受益人交单后,第一受益人换单。
5、验单费:按开证金额的0.1%收取,最低300元/笔,最高2000元/笔;
6、议付:按议付单据金额的0.1%收取;
7、不符点处理费:300元-500元/笔;
8、保兑(含通知费):按保兑金额的0.1%-0.5%/季收取,最低300元/笔,不足一个季按一个季收取;
9、保兑修改:一般修改/撤销:100元/笔;增额修改:对增额部分按保兑信用证手续费标准收取,最低100元/笔,不另收修改手续费;
6、议付:议付行向受益人给付兑(含通知):将其他银行发来的国内信用证保兑后通知受益人;
9、保兑修改:按国内客户的指示,我行对他行开立的国内信用证加具的保兑进行后续的修改;
10、转让:将收到的国内信用证按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再转让给其他第二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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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银发[1997]26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第三条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
第五条国内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背景。
第六条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买卖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国内信用证业务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第七条银行作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国内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第八条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九条在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开证申请人是指提出开立信用证申请,并承担支付信用证款项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受益人是指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买卖合同的卖方。
信用证的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并承担审单付款义务的营业机构。
信用证的通知行是指受信用证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发出信用证通知书的营业机构。
议付行是指接受议付申请人申请,向受益人办理信用证议付的营业机构。
委托收款行是指按照信用证受益人委托,向信用证开证行办理委托收款的营业机构。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有境内分支机构办理的国内信用证业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证”均指国内信用证。
第二章开证第十二条开证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资信良好,具有支付信用证款项的可靠资金来源和能力;(三)近两年在我行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开证行公司业务部门应与开证申请人逐笔或一次性签订《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见附件2),办理每笔业务时应要求开证申请人提交《国内信用证开证申请书》(见附件3)及《开证申请人承诺书》(见附件4)。
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按照我行担保管理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开证行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资料:(一)开证申请书;(二)开证申请人承诺书;(三)有关商品买卖合同,合同中应规定使用国内信用证办理货款结算;(四)上年度和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五)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提交保证人有关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复印件,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或抵(质)押物的有关资料(包括权属证明、评估报告等);(六)开证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开证行应对开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人承诺书,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担保情况和企业授信额度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开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人承诺书审查要点(一)开证申请书和承诺书记载的事项应当完整、明确;应当详细列明全部信用证条款及开证申请人承担的履约付款责任。
(二)所列开证条款前后应当吻合,不应将模糊的、可作弹性解释的或有争议的内容写入申请书。
(三)开证申请人应在开证申请书和承诺书上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印鉴相符。
申请书所列合同号应与买卖合同号相一致。
(四)所申请开立的信用证必须是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五)申请书上应明确指示信用证的开立方式:电开或信开。
(六)开证申请人全称、详细地址及账号。
(七)受益人全称、详细地址和电话、开户行名称及账号;(八)信用证有效期及有效地点。
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从开证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信用证有效地点为信用证指定的单据提交地点,即议付行或开证行所在地。
(九)交单期。
交单期为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所注明的货物装运后必须交单的特定日期(不能晚于信用证有效期)。
未规定该期限的,装运日后15天为交单期(不含装运日)。
(十)信用证金额。
开证申请书上开证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
支付货币为人民币。
(十一)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分为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议付。
即期付款是指开证行审单后即向受益人支付信用证款项的付款方式。
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期限为货物装运日后或货物收据签发日后(不含装运日和签发日)定期付款,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议付信用证应在此条款中指定受益人的开户行为议付行。
(十二)价格条款。
价格条款须与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起运地、目的地、运费由何方承担、保险由何方办理等几个关系相一致。
(十三)运输条款;1.货运单据要与运输方式相适应。
2.必须注明货物装运地和目的地的具体地点。
3.应写明货物最迟装运日期。
未规定此日期的,信用证有效日期视为货物最迟装运日期。
4.注明货物的分批装运和转运。
未作规定的,视为允许货物分批装运和转运。
(十四)货物描述;货物描述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其描述应简练、明确,不应以买卖合同为附件。
(十五)单据条款;单据条款必须注明据以付款或议付的单据,至少包括由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运输单据或货物收据。
(十六)其他条款。
第十七条开证行全面审核开证申请书后,如有疑问的,应立即联系开证申请人更改。
第十八条开证行审查同意开证申请后,应将开证申请审批书、审查报告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报有权人逐笔审批。
信用证业务的开证审批权集中于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实行审批人负责制。
第十九条申请人能够提供总行规定的全额低风险担保的,可由一级(直属)分行(包括三峡、苏州分行,下同)转授权经办行直接办理,不受单笔审批权限限制。
低风险担保由有权办理低风险业务的经办行的信贷部门认定。
第二十条按规定应由申请人缴存保证金的,开证行公司业务部门应按比例计算并填制《应缴保证金通知单》交付会计结算部门,会计结算部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向申请人足额收取保证金,在国内信用证保证金二级科目下进行核算。
公司业务部门在所有手续办理完毕后,须将《应缴保证金通知单》(第二联)、保证金进账单(复印件)等相关业务档案集中交信贷管理部门存档。
第二十一条开证(一)开证行会计结算部门在核查开证申请书、承诺书上的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一致,复核有关开证资料和开证条款无误后,办理开证手续。
(二)开立方式。
开立信用证可采用电开或信开两种方式。
电开信用证由开证行以电子方式并加编密押将信用证的文本发送通知行。
开证行打印一式二联电开信用证凭证,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交开证申请人,第二联正本加盖“副本章”和“业务公章”由开证行留存。
信开信用证由开证行打印一式四联信开信用证凭证,第一联信用证副本加盖“业务公章”寄通知行留存,第二联正本加盖“信用证专用章”和“经办人名章”寄通知行后交受益人,第三联信用证副本加盖“业务公章”由开证行留存,第四联开证通知加盖“业务公章”交开证申请人留存。
(三)填开信用证。
开证行会计结算部门以开证申请书为依据填开信用证。
信用证上应写明信用证编号、开证日期(大写)、大小写金额、付款方式、开证行及通知行名称、地址和行号等必要内容。
信用证正文内必须加注:“本信用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申请人的开证申请书开立”。
填开信用证后,应对照申请书对信用证内容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加盖信用证专用章授权签发。
(四)开立信用证后,开证行应向申请人收取开证手续费,并及时将信用证副本送交开证申请人备查。
第二十二条信用证一经开出,不得更换受益人。
第三章修改第二十三条开证申请人提出修改申请开证申请人需对已开立信用证内容修改的,应向开证行提交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和信用证修改承诺书,对涉及信用证条款的合同内容的修改应提供买卖双方同意修改的文件,并由受益人出具同意修改的书面证明(正本),加盖与合同一致的签章。
在修改申请书上注明信用证号、信用证金额、合同号、修改内容等供银行审核。
开证申请人应在修改申请书和修改承诺书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予以确认。
第二十四条开证行审查信用证修改申请书的内容:(一)修改申请书所列信用证号、受益人名称等内容必须与开证行留档的原信用证所列相符。
(二)修改后的信用证条款之间相互衔接合理,不得抵触。
(三)修改信用证有效期的,原有效期加展期不得超过6个月。
修改付款期限的,原付款期限加展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五条对信用证作多次修改的,多次修改内容之间如有矛盾,以最终一次修改为准。
第二十六条信用证修改涉及到增额、展期和付款方式的,应比照新开信用证的审查、审批程序进行。
增额修改的,应要求开证申请人按原保证金收取比例增加相应的开证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信用证一经议付或办理委托收款,不得修改。
第二十八条信用证修改书的开立修改申请书审核无误后,开证行应采用电开或信开方式开立信用证修改书。
开证行发出的信用证修改书中应注明本次修改的次数。
填开信用证修改书后,应对照修改申请书对信用证修改书内容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采用电开方式的,开证行打印一式二联电开信用证修改书凭证,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交开证申请人留存,第二联正本加盖“副本章”和“业务公章”由开证行留存。
采用信开方式的,由开证行打印一式四联信开信用证修改书凭证,第一联副本加盖“业务公章”寄通知行留存,第二联正本加盖“信用证专用章”和“经办人名章”寄通知行后交受益人;第三联副本加盖“业务公章”由开证行留存,第四联修改通知加盖“业务公章”交开证申请人留存。
信用证修改书开立后,开证行向申请人收取修改手续费。
第二十九条开证行发出信用证修改的通知应通过原信用证通知行办理。
第三十条开证行发出信用证修改书之日起,即受修改内容的制约。
第四章通知第三十一条通知行收到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后,会计结算部门应认真核验开证行签章的真伪、密押是否正确等表面真实性,同时对信用证条款进行审查。
审查无误的,填制信用证通知书或信用证修改通知书,连同信用证正本或信用证修改书正本交付受益人。
采用电开信用证方式的,通知行核验开证行密押,审查无误后,填制信用证通知书或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并使用一式二联电开信用证凭证或电开信用证修改书凭证还原打印开证行发送的信用证信息或信用证修改书信息,再进行二次索押打印在信用证凭证或信用证修改书凭证上,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由通知行留存,第二联正本加盖“信用证专用章”和“经办人名章”连同信用证通知书或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交受益人。
第三十二条通知行确定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签章不符的,应在信用证上注明“签章不符”,并及时退开证行。
第三十三条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密押不符、内容不完整或不清楚的,应及时向开证行查询补正,并要求开证行提供必要的内容。
通知行在收到开证行回复后,填制信用证通知书或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并加盖业务章后,连同信用证正本或信用证修改书正本交付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