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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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管理制度

干部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进一步深化干部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培养、任用、管理体制,建设一支素质精良、结构合理、团结进取的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集团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制度规定了干部任用的原则、基本条件、程序、考核、教育、培养及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1.2 本制度所指的干部主要为公司中层干部,包括享受公司中层正、副职待遇的党、工、团组织负责人。

2 干部的任用

2.1 任用的基本原则

2.1.1 党管干部、民主集中的原则;

2.1.2 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2.1.3 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2.1.4 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原则;

2.1.5 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2.1.6 依法任用、有利工作的原则。

2.2 任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2.2.1 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政策理论水平,能够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要求,

正确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有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

2.2.2 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公司党政的各项决定;

2.2.3 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能够把上级的各项决策和工作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无官僚作风,不搞形式主义。工作业绩突出,群众认可程度高;

2.2.4 讲民主、讲团结、顾大局。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集思广益,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善于协调各方面力量团结合作,不争权,不推诿,出现问题能主动承担责任;

2.2.5 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人品端正,作风扎实。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能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呼声,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与监督,克己奉公;

2.2.6 知法懂法,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不滥用职权,不谋取私利。

2.2.7 首次任用的中层干部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职称,任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正职一般应有中级以上职称,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首次任用的中层干部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原则上应为公司优秀青年或后备干部。2.2.8 有一定的基层工作经验、相应的任职资历和完成工作所需要的工作能力。

2.2.9 身体健康,任期内能坚持满负荷工作。

2.3 任用方式与任期

2.3.1 实行聘任制。首次任用或到新岗位任职一般应安排一年时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干部聘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包括试用期),期满,经考核、推荐或竞聘,胜任者,可续聘;不胜任者,根据情况调整、降职、劝告辞职或免职。

2.3.2 公司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干部任期内调整任用干部。

2.4 任用的程序和要求

2.4.1 中层干部的任用程序

由公司办公室根据岗位需要、民主推荐、测评结果及竞聘领导小组推荐、组织考察情况,提出任用干部的初步建议,提交党委集体讨论,做出任用决定。

2.4.2 民主推荐

2.4.2.1 民主推荐可采用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等形式,由公司办公室主持,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a. 召开民主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并提出有关要求;

b. 填写推荐票或组织个别谈话;

c. 根据推荐层次、职位情况分别统计,进行综合分析;

d. 向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2.4.2.2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2.4.3 组织考察

2.4.

3.1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公司办公室组织考察组根据拟任职务的职责要求,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考察,重点是政治立场、道德品质、履职能力、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考察组应由两名以上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并熟悉干部工作的党员组成。

2.4.

3.2 考察方法为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等方法进行民意测评,了解单位民意对考察对象在德、能、勤、绩等方面表现的评价;同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党支部负责人交换意见,听取对考察对象的综合评价。

2.4.

3.3 考察组应将考察中了解到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向党委报告。

2.4.4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程序

2.4.4.1 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逐个介绍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4.4.2 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2.4.4.3 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2.4.5 任前公示

2.4.5.1 新提拔或改任职务的,应进行任前公示。

2.4.5.2 公示的内容应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现任职务(岗位)、拟任职务等基本情况和工作简历,以及负责受理群众意见和反映的部门、电话、公示的时间期限。

2.4.5.3 公示工作由办公室负责,采用张榜公告等形式进行。

2.4.5.4 公示期限原则上为自公示公告张贴之日起七天。

2.4.6 担任享受公司中层干部待遇的党、工、团组织负责人应按规定参加换届或增补选举。

2.4.7 党委做出决定后,党群系列干部由党委任命,行政系列干部由总经理聘任。

2.4.8 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原则上不再担任中层干部职务。未被聘用的中层干部,原任中层职务自行解除,不再享受中层干部待遇。

2.4.9 未经党委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借调中层干部到任职以外部门工作。工作确实需要者,应由借调部门向党委提出借调申请,经党委同意后,协调有关部门办理借调手续,借调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半年,超过半年者,原任中层职务自行解除,不再享受中层干部待遇。

2.4.10 中层干部因培训、公差、患病等原因离开公司1天以上或离开绍兴地区的须向办公室请假、登记,超过3天的,须事先报请党委同意。

3 干部的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3.1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也是实现企业与中层干部双向选择的重要途径。遇有下列情况,可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确定人选:

3.1.1 职位出现人员空缺;

3.1.2 机构调整或现有中层干部超出职数限额,需要进行调整或分流的;

3.1.3 进行职位交流,有必要通过竞争确定有关职位人选的;

3.1.4 其他需要实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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