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详细内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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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的检验与检疫第3章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法律依据和主要项目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与检疫第3章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法律依据和主要项目

八、出入境卫生检疫
❖ (四)卫生处理 ❖ 对入出境交通工具以及货物、尸体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应当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 者其他卫生处理: ❖ (1)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 ❖ (2)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 ❖ (3)发现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或者病媒 昆虫,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
八、出入境卫生检疫
和“标准”两种表述。技术规范是强制性的,标 准是非强制性的。 ❖ 中国的标准化法一概称之为标准,然后将标准分 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 《商检法》的修订时做出了相关的修改,采用了 “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表述,表明了技 术规范的含义,以作为法定检验的依据。
二、商品检验检疫的依据
❖ 具体要求: ❖ (1)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 是指必须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
B.S)、法国标准(NF)、原苏联标准(гOCT) 。 ❖ 国外一些著名的公司标准。
第三节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项目
❖ 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 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全、 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 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
一、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检验
二、数量和重量检验
❖ (二)重量检验 ❖ 1.计重方式 ❖ (1)毛量(Gross Weight) ❖ (2)净重(Net Weight) ❖ (3)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
二、数量和重量检验
❖ (二)重量检验 ❖ 2.计重单位 ❖ 多使用公吨(Metric Ton)、公斤(Kg)为单位。
❖ (一)质量检验的内容 ❖ 外观质量 ❖ 内在质量 ❖ 特定质量检验项目
一、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检验
❖ (二)质量检验的方法 ❖ 1.化学分析检验 ❖ 2.仪器分析检验 ❖ 3.感官检验法 ❖ 4.物理检验法 ❖ 5.微生物学检验

商检法律法规

商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已经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温家宝二00五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依照商检法第四条规定,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30日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目录时,应当征求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四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第五条进出口药品的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实施检验。

第六条进出境的样品、礼品、暂准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免予检验。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发货人或者生产企业申请,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免予检验。

免予检验的具体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商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商检法第七条规定实施检验。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与检疫第3章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法律依据和主要项目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与检疫第3章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法律依据和主要项目

三、在国际贸易中表明商品品质的方式
❖ (一)明确技术标准 ❖ (二)凭样品表示商品质量 ❖ (三)明确商品规格 ❖ (四)凭牌证买卖
第二节 技术标准的种类
❖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的《标准化与认证的 一般术语及其定义》中对标准定义。
❖ 标准和标准化活动是当今世界从事经济贸易、科学 技术以及社会交往等项活动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
和“标准”两种表述。技术规范是强制性的,标 准是非强制性的。 ❖ 中国的标准化法一概称之为标准,然后将标准分 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 《商检法》的修订时做出了相关的修改,采用了 “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表述,表明了技 术规范的含义,以作为法定检验的依据。
二、商品检验检疫的依据
❖ 具体要求: ❖ (1)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 是指必须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
第三章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法 律依据和主要项目

摘要:与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相关的法律责
任,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法定范围和相应
的检验检疫依据,常见的商品检验检疫适用标准
和检验检疫项目。
❖ 第一节 商品检验检疫的法律依据 ❖ 第二节 技术标准的种类 ❖ 第三节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项目 ❖ 第四节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法律责任
二、商品检验检疫的依据
❖ 《商检法》对检验依据规定的变迁。 ❖ 法定检验的内容规定为: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
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 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 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 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 组合。
二、商品检验检疫的依据
B.S)、法国标准(NF)、原苏联标准(гOCT) 。 ❖ 国外一些著名的公司标准。

第3章-1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法律依据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报检课件

第3章-1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法律依据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报检课件
第三章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法律依据 和主要项目
❖ 学习目标: ❖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重点掌握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
检疫的法定范围和相应的检验检疫依据,了解常见 的商品检验检疫适用标准和检验检疫的主要项目。
第一节 商品检验检疫的依据
一、商品检验检疫的法定目标和范围
(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 境商品目录》
❖ 《商检法》对检验依据规定的变迁。 ❖ 法定检验的内容规定为: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
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 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 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 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验检疫的依据
(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 品目录》
❖ 2009年版的《法检商品目录》涉及的编码4 815个 ,其中须实施进境检验检疫的编码3 883个,须实施 出境检验检疫的编码4 260个。
❖ 《目录》由商品编码、商品名称及备注、计量单 位、海关监管条件和检验检疫类别5栏组成,其中商 品编码、商品名称及备注和计量单位是以H.S编码为 基础,并依照最新的海关《商品综合分类表》的商品 编号、商品名称、商品备注和计量单位编制。
❖ 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这一表述的由来: ❖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中,采用了“技术法规”
和“标准”两种表述。技术规范是强制性的,标准 是非强制性的。 ❖ 中国的标准化法一概称之为标准,然后将标准分 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 《商检法》的修订时做出了相关的修改,采用了“ 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表述,表明了技术规 范的含义,以作为法定检验的依据。
如:成套设备的海关监管类别是A,检验检疫类别是M。
第一节 商品检验检疫的依据

第十章 进出口商品检验

第十章 进出口商品检验

第十章进出口商品检验本章简单介绍:商品检验(commodity Inspection)是指在国际贸易中,由国家设立的检验机构,或由政府注册的、独立的、是第三者身份的鉴定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等方面的检验,同时还包括根据一国法律或政府法令的规定进行的卫生、安全、检疫、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等条件的检验以及对装运条件和装运技术等进行的鉴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章结构图第一节商品检验的作用在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分处异国,难以当面验收货物。

同时,货物一般都要经过长途运输,而且有时还会多次装卸,客易发生残损短缺。

一旦出现这类问题,就会涉及到发货人、运输部门、装卸部门、保险公司等方面的责任。

为了避免争议或争议发生后能得以妥善解决,必须查明起因、损失范围和程度,以便分清责任。

这就需要由一个有资格的非当事人对货物进行检验或鉴定,并出具证明,以维护有关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但是应该指出,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权并不是强制性的,不是接受货物的前提条件。

如果买卖双方另有协议或买方没有利用合理的机会进行检验,买方就是放弃了检验权利,从而丧失了拒收的权利。

鉴于货物的检验权问题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在交货和接受货物方面的权利与义务,而目前在国际贸易中又存在着各种不同的做法,因此,为了慎重起见,在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有必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方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检验权利。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就是用来明确合同的当事人对买卖的货物,有无检验的权利,并规定检验时间、地点和检验机构等项内容,从而明确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货损、货差的责任归属,以保证合同的顺利执行。

第二节检验条款的主要内容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商品检验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检验的时间和地点、检验机构、检验证书、检验依据和检验方法以及商品的复检等。

一、检验的时间与地点国际上一般承认买方在接受货物之前有权检验货物,但对买方在何时何地检验货物,各国法律并无统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法规类别】商品检验与动植物检疫【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7号【修改依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3)【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5)【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05.08.31【实施日期】2005.1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已经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温家宝二00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依照商检法第四条规定,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30日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目录时,应当征求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四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

中国商检法律规定是什么?

中国商检法律规定是什么?

中国商检法律规定是什么?中国商检全称为进出口商品检验,是对进出口商品的性能、卫生程度、装运是否正常等项目的检验。

在进出口关卡的检验能够过滤对我国境内环境、社会有害的商品、物品。

主要会检验商品的包装、数量、品质,特别会检验动植物、食品来防止危害、传染病。

以下是中国商检实施条例。

中国商检全称为进出口商品检验,是对进出口商品的性能、卫生程度、装运是否正常等项目的检验。

在进出口关卡的检验能够过滤对我国境内环境、社会有害的商品、物品。

主要会检验商品的包装、数量、品质,特别会检验动植物、食品来防止危害、传染病。

以下是中国商检实施条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依照商检法第四条规定,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30日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目录时,应当征求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四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第五条进出口药品的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实施检验。

中国出口产品法律规定(3篇)

中国出口产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 一、概述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日益繁荣。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其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占据着重要地位。为了规范出口产品的生产和贸易行为,保障出口产品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出口产品的法律规定。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中国出口产品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出口产品基本要求 1. 产品质量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出口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具体要求如下:

(1)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要求; (2)产品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3)产品不得存在可能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或者欺骗的情况; (4)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2. 安全标准要求 出口产品必须符合我国及进口国(地区)的安全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产品不得含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成分; (2)产品不得存在火灾、爆炸、中毒等安全隐患; (3)产品不得存在辐射、电磁兼容等环保问题。 3. 环保要求 出口产品应符合我国及进口国(地区)的环保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1)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 (2)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3)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环保要求,便于回收利用。 三、出口产品标签和包装要求 1. 标签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出口产品标签应符合以下要求: (1)标签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 (2)标签应使用中文和外文(如英文、法文等),外文内容应与中文内容相对应; (3)标签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名、厂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2. 包装要求 出口产品包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1)包装应具备保护产品、防止损坏、便于运输、便于识别等功能; (2)包装材料应符合环保要求,便于回收利用; (3)包装上应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名、厂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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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详细内容(一)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现在主管部门应为: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条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第四条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多选题:
国家商检部门制定《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原则包括()
A.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
B.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
C.保护环境
D.防止欺诈行为
答案:ABCD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其中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申请,经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

第六条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第七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八条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如果给出指定认证认可等等干扰项的时候,大家要能够判断出来,正确的说法是是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

第九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或者检验项目,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及时收集和向有关方面提供进出
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职责中,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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