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更换工作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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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备案证书变更流程

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备案证书变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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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3.12.28•【文号】建办市〔2023〕47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

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见附件)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

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

二、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9月15日前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时,可选择申请资质证书延续5年有效期或1年有效期。

申请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暂不对企业的注册建造师等进行核查。

企业应在资质证书1年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经核查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附件: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3年12月28日。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9.14•【字号】内建建函〔2009〕548号•【施行日期】2009.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问题的通知内建建函〔2009〕548号各盟市建设局(建委):为进一步简化资质证书变更办理程序,方便和服务企业,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及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质证书变更办理范围(一)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需要变更的,按照《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办理。

(二)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涉及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变更的,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其余变更事项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三)由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需要变更的,证书变更的各项内容均由盟市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办理。

二、资质证书变更程序及要求(一)资质证书变更内容需要报国家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查的,按照《规定》第十七、十八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第十四、十五条办理。

(二)资质证书变更内容由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办理的,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附后),在资质证书变更后的60日内,由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表中“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栏中应加盖单位公章(建设局、建委)或行政许可专用章,单位内设机构印章无效。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6.16•【字号】〔2020〕第16号•【施行日期】2020.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2020〕第16号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更好地服务建筑行业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公告如下:一、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办理由我省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其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登录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提出延续申请,对企业净资产、主要人员和技术装备等主要指标符合延续资质标准条件的情况作出承诺(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承诺书见附件1),并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为5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

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二、关于设计单位申请施工资质与施工单位申请设计资质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规定,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有关问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有关问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
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内建建函[2010]507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0.11.05
【实施日期】2010.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内建建函[2010]507号)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2009年我厅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问题,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筑部的有关规定和自治区的实际,下发了《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问题的通知》(内建建函[2009]548号),明确了资质证书变更的审批、程序及有关要求。

从近年来资质证书变更中看到,企业和盟市向自治区提供的资质证书变更的有关材料还不够统一规范,有的材料不全,应当提供的材料没有提供;有的材料过多,与证书需要变更的内容不相关;有的不做装订,不便于留存管理。

为了进一步规范资质证书的变更管理,现就证书变更需要提供的材料做进一步明确。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4.17•【字号】鄂建文[2013]32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建文[2013]32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方便市场主体,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有关规定,现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办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地址、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其变更手续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二、上述变更事项按《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网上审批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2]94号)要求实施网上审批。

建筑业企业应按《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鄂建[2008]126号)相关规定,登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提交上述变更申请资料,同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上述变更申请资料原件。

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上述变更手续时,在核验企业提供的网上申请资料与其书面资料一致且符合相关规定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予以办理。

企业提交的变更申请资料原件和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纸质文件由核准部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三、省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名称变更事项,工商注册在直管市、林区的企业,中央在鄂企业、在省工商局注册的企业,其资质证书的变更事项,仍按现行办法实行网上审批,由省厅办理。

建筑业资质简单变更指南

建筑业资质简单变更指南

建筑业资质简单变更及证书打印操作指南(一)资质变更1、按照资质申请操作步骤,点击“法人办事——按部门——省建设厅”进入下图界面,选择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省级变更)事项,点击“在2、上一步操作后,网页将自动跳转进入企业“操作流程—1阅读须知”界面,企业在阅知“收取材料”提示后,点击“下一步”按键,进入“操作流程—2申报信息”环节。

由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事项已采用智能化审批,不需要企业提交其余材料,该步骤直接点击“下一步”即可。

(图示如下)3、上一步操作后,网页将自动跳转进入企业“操作流程—2申报信息”界面,这一页面有“基本信息”和“申报材料”两块填报内容。

(1)在“基本信息”中,企业按照页面要求,输入申报“基本信息”,注意“*”框为必填信息。

(图示如下)(2)在当前页申报材料基本表单下点击“在线填表”。

(图示如下)4、点击在线填表页面将跳转至“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简单变更”,在表格内点击“提取资质证书信息(方式一或二,建议使用方法一)”,进行原资质证书信息的提取(一般情况下建议采用方式一)。

提取完成后,点击表格右下方“提取新资质证书信息”,完成新资质证书信息的提取。

确认企业相关信息,点击页面右上方的“保存”和“提交”。

(图示如下)注:1、建筑业资质证书简单变更时,新的证书信息我厅直接调用省工商部门的数据,请务必确认您的工商信息已经变更完成。

2、省级建筑业资质证书变更打印后,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将直接显示最新信息。

我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信息需要在平台上传相应附件资料后提交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确认后完成变更(与目前变更备案手续相同)。

5、在线填表信息提取完成后,点击确定再点击下方提交。

(图示如下)6、上续操作后,网页将自动跳转进入企业“告知单”界面,请企业记录《告知单》中的“办件申报号”和“查询密码”,以便在本系统“办事进度”中进行查询。

(图示如下)XXXXXXXXXXXX公司7、点击下一步,系统将自动跳转进入“受理告知单”。

关于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相关问题

关于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相关问题

1、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码,具体编码办法由建设部建筑管理司另行制定。

2、每个建筑业企业只能取得一套资质证书,包括一个正本,若干副本。

建筑企业资质副本数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需要,根据企业不同情况,按以下原则配置: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一个正本,六个副本;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下企业,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下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一个正本,二~四个副本。

企业有特殊原因申请增加副本数量的,经过发证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增加。

3、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证书加盖建设部公章有效。

二级及以下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加盖建设部建筑管理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章有效。

建筑企业办证可以找南京润利,办过都说好。

4、建筑业企业的名称、地址、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内容发生变化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持原资质证书和已变更的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有关的变更批准文件等证明材料,向发证机关申办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中央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除上款要求提供的材料外,还应当持中央管理的企业出具的变更报告,向建设部建筑管理司申办。

由建设部审批的企业办理企业名称变更,除本条第一款要求提供的材料外,还应当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文件,向建设部建筑管理司申办。

5、建筑企业资质遗失证书,可以申请补办。

需到建设部补办的,需提供下列资料:(1)申请补办的报告;(2)在全国性建筑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3)持遗失情况的说明、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同意补办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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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更换工作问题解答(1)发布时间:2015-06-091、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在哪儿能查到?2、什么时候可以开始受理施工资质换证申请?答:2015年6月1日。

3、如果不按照新标准换证,老的施工资质证书可以用到什么时候?答:2016年12月31日。

4、如果我的企业有五项资质,其中三项满足要求,还有两项暂时不满足,能否先申请满足要求的资质先换证,其他资质等满足要求后再申请换证?答:不能,须所有资质同时换证,如有资质不达标,可同时申请注销。

5、换证时是否需要考核企业或个人业绩?答:不考核。

6、换证时不考核企业业绩,资质申请表中的“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一览表”和“企业代表工程情况表”是否还要填写?答:不需要。

7、资质未换证前,可以申请升级或增项么?如何考核?答:不可以,必须先完成全部现有资质的换证后,方可再申请升级或增项。

8、我公司只有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一项资质,根据文件规定,该项资质不需要换证,可以申请其他资质么?答:可以。

9、过渡期内可以办理资质分立合并么?答:过渡期内,未换证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需重新核定资质且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可按照简单变更手续办理,在未换证前办理的,颁发旧版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10、一家已按照新标准换证的企业全资持有一家未换证的子公司,是否可以将子公司的资质按照建市【2014】79号文的要求转移到母公司?答:不可以。

仅限于已换证的企业之间或未换证的企业之间按照建市【2014】79号文的要求办理资质承继。

11、企业在过渡期内未换证时,如果更换企业技术负责人或企业经理按照什么标准进行考核?答:按建建【2001】82文的要求(即施工资质旧标准)考核。

12、如果我的企业有五项资质,一次性提出五项资质换证,其中三项符合要求,换发了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另外两项不满足要求,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换证,在过渡期内是否还可以重新提出另外两项资质的换证申请?答:另外两项资质不能再提出原有级别的换证申请,可在换证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换证。

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13、公司要到哪里去申请资质?答: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及其所属各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所属各公司、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其他企业,向其工商营业执照注册住所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申请。

14、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有哪些?答:共计12家,分别是: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15、申请资质除网上申报外,还要提供书面资料么?答:需要,具体要求请参阅市16、企业的净资产如何考核?答: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

17、申请资质,必须提供厂房证明材料吗?答:资质标准中对厂房无明确要求的,不需要提供;对厂房有明确要求的,应按要求提供厂房证明资料,厂房包括企业自有或租赁的厂房。

如果企业拥有多个厂房,厂房面积可以累计。

18、技术装备可以是租赁的么?答:不可以。

《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须为企业自有设备,以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为准进行考核,租赁的设备不予认可。

19、如果上级公司或子公司购置的设备是否可以认可?答:上级公司或子公司购置的设备不认可,必须为企业的自由设备。

20、设备购置有年限要求么?答:没有。

21、资质标准中对厂房和技术装备有要求的需要现场核查,只适用于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么?答:不是。

对于申请换证、升级、增项的企业,只要申请的资质对厂房和技术装备有明确要求的,都需要进行现场核查。

22、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如何申报?答:换证不考核个人业绩。

23、一家企业如果有多项资质,技术负责人如何考核?是否满足最高等级的资质标准要求就可以了?答:一家企业如果有多项资质,技术负责人应按照各项资质的要求分别考核,在满足资质标准的要求下,一人可以兼任多个专业的技术负责人。

24、如何认定资质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人员专业?答:按照职称证或学历证上载明的专业认定。

如职称证书的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但是学历专业与申报专业一致时,需同时提供学历证书。

25、企业主要人员在同一企业不同资质中是否可以重复申报?答:可以。

26、企业主要人员如果同时拥有注册证书、职称证书、管理人员证书、技术工人证书,在同一个资质中可以同时作为多类人员申报么?答:该人在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职称人员申报,但不可以再作为现场管理人或技术工人申报。

27、现场管理人员的证书是否需要提供书面资料?答:申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许可的资质,现场管理人员凡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人员库中选择的,可不再提交岗位证和身份证,但涉及公路、水利、通信、电力方面资质及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资质,仍需提供全部材料。

28、技术工人的证书是否需要提供书面资料?答:申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许可的资质,技术工人凡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人员库中选择的,可不再提交岗位证和身份证,但涉及公路、水利、通信、电力方面资质及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资质,仍需提供全部材料。

29、持国外护照的专业技术人员如何上传学历证书及职称证书?答:在学历证书中上传学历证书的扫描件,在职称证书中上传学历证书的翻译件和个人工作简历。

30、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证书是哪里颁发的?答: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岗位证颁证机构名录的,其颁发的人员证书予以认可,对未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岗位证颁证机构名录的,其颁发的人员证书不予认可。

31、技术工人证书上的工作单位要与申报单位一致么?答:不需要。

32、现场管理人员证书上的工作单位要与申报单位一致么?答:不需要。

33、企业主要人员包括哪些人员?答: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人员。

34、企业聘用的主要人员可以是退休人员么?答: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申请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

35、注册建造师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必须是本单位吗?是否可以是本公司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答:注册建造师必须注册在本企业(即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必须是本企业),注册在其它企业(包括本公司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的建造师用于本公司申请资质不予认可。

临时建造师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注册建造师人员认定。

36、如果一级注册建造师同时拥有建筑工程和机电工程两个专业,是否可以在建筑工程资质中作为两人申报?答:不可以,在建筑工程资质中只能作为一人申报资质。

但是如果企业同时申请建筑工程和机电工程资质时,该人员可以在两个资质中分别作为建筑工程建造师和机电工程建造师进行申报。

37、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聘用外国服务提供者如果满足“建市【2003】73号文”的要求,是否可以作为注册建造师进行申报?答:不可以。

38、企业主要人员必须提供社会保险证明吗?需要提供哪些资料?答:必须。

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本市的社会保险证明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生成的格式为准。

39、社会保险必须以本企业名义为员工缴纳吗?社会保险能否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会保险必须在北京本地缴纳吗?答:用于申请资质的主要人员社会保险必须以本单位名义缴纳,以个人名义缴纳无效。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下情形为有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1)在北京行政区域内以本企业名义为有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2)在外省市以本企业名义为主要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需提供在当地取得的社保登记证);(3)在外省市以本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为有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需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在当地取得的社保登记证)。

40、社保证明需要上传扫描件么?答:本市缴纳的人员不需要上传扫描件,在外地分公司缴纳的主要人员的社保证明以及缴费凭证须上传。

41、换证需要考核所有人员的社保么?需要提供多长时间的社保证明?答:需要。

需考核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

换证时,注册建造师、现场管理人员和有职称人员的社保以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系统比对结果为准。

技术工人可由企业提供社保证明为准考核,企业未提供社保证明的,以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系统比对结果为准。

42、《标准》中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和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5人,且结构、材料或化工等专业齐全”。

应该如何理解?答: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和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5人,其中结构、材料或化工专业中级职称至少1人,其他13人只要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满足要求,不做专业考核,建造师数量不作要求。

43、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中要求机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专业齐全,应该如何理解?答:机电工程相关专业有给排水、暖通、电气、机械设备、焊接、自动化控制六个专业,专业齐全要求每个专业有1人。

44、乡镇企业职称证书可以使用么?外地职称证书可以使用么?答:1997年1月1日后颁发北京市的乡镇企业职称证书可以使用。

对于有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文件,且符合授权文件要求评定的中级职称可予以认可。

对于有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文件,且符合授权文件要求评定的高级职称可予以认可。

45、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聘用外国服务提供者如果满足建市【2003】73号文的要求,是否可以作为中高级职称人员进行认定?答:可以。

根据2003年《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其中规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聘用外国服务提供者为本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具有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工作经验的,在企业申报资质时,可以按照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申报;具有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并具有5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工作经验的,在企业申报资质时,可以按照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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