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7]49号文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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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XX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五、责任追究处理
(一)责任追究处理方式。
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1.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扣减薪酬。包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年金或任期激励收入,追回奖励(含股权、奖金、实物等),终止或收 回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九)改组改制方面。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未对国有资产转让价款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在公司制改制、股改上市、重组整合等过程中,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资产。 .改组改制时制订存在有损国有权益条款的公司章程 或其他法律文件。 (十)资产租赁管理方面。 1.未履行规定的租赁决策、备案程序。 2,资产出租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租,“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租。 .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出租。 .未按规定签订和管理租赁合同。 5,未履行管理职责,导致租金收缴不及时、资产被承租人擅自转租、资产被破坏等情形。 (十一)境外经营投资方面。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第十六条所列情形。
.所属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应当追究市属国企有关人员责任时,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 第三十三条的标准执行。
.相关责任人受到诫勉处理的,6个月内不得提拔、重用;受到调离工作岗位职务处理的,1年内不得提拔;受到 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1年内不录用或安排职务,2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 层级的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二、责任追究范围 (一)集团管控方面。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第七条所列情形。 .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省、市有关规定。 .对省、市有关监管机构就企业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等。 (二)风险管理方面。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第八条所列情形。 (三)购销管理方面。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第九条所列情形。 .未按规定进行采购或未执行采购结果。 (四)工程承包建设方面。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第十条所列情形。 .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或不能按期 交付。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流程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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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县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

XX县县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
XX县县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办法
XX县县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
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县属国有企业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完善企业投资经营责任制度,规范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XX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 任追究办法》《XX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 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
(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 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
(二)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 等。
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
第十五条对县属企业经营投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性质、情形 、金额及影响。
第十六条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 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四)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五)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等改组改制过程中变相套取、私分款; (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中监督、保护国有权益类条款缺失等。 第十二条在资金管理中,县属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 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批准资金支出; (二)设立“小金库”; (三)违规挪用财政专项资金; (四)违规集资、发行股票(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 (五)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六)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或以个人名义使用企业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七)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八)因财务内控缺失,发生资金挪用、侵占、盗取、欺诈等。 第十三条在风险管理中,县属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 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企业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或内部控制执行监督不力;

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京国资考核字〔2005〕79号)关于印发《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国资委各企(事)业单位: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增强企业负责人在重大经营决策中的责任意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的实际,我委制定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经市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增强企业负责人在重大经营决策中的责任意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北京市人民政府直接出资设立,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经营决策失误,是指在经营决策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国务院国资委、市政府以及市国资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企业内部控制程序,越权审批、擅自决策,法律手续不完备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前款所称国有资产损失,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的减少或灭失。

第四条市国资委按照产权关系,对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人予以或建议予以处理。

第五条对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人的处理,应当综合考虑行为过错与损失数额、企业资产规模大小与损失程度、历史原因与现实问题等因素,并遵循下列原则:(一)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二)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重大经营事项决策制度,保证科学、民主决策。

按照议事规则应由集体讨论决策的事项,由决策层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

属于集体决策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国务院国资委、市政府以及市国资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企业内部控制程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追究决策层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免除该个人的责任。

黑龙江省违法行政损害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省违法行政损害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省违法行政损害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黑龙江省政府•【公布日期】•【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黑龙江省违法行政损害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损害发展环境,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具体监督工作由下列部门、机构分工负责:(一)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各行政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办法的日常工作;(二)各级监察部门和各级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依法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行政监察;(三)各级机构审计、人事、财政、价格等部门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负责本办法的有关实施工作。

第四条[举报投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法制等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受理举报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监察、法制、审计、人事、财政、价格等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政行为,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责任追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违法行政行为第五条[决策违法行为]制定和执行行政决策,损害发展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法行政行为:(一)违背中央和省有关政策制定政策文件,对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在招商引资活动中,做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各种承诺或者给予信用、经济担保,造成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受到损害的;(三)依法制定的优惠政策不兑现、不落实或者不全面兑现、落实的;(四)以采取不平等措施甚至歧视性待遇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投资者在本地投资开发建设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不按时限执行、变更执行或者不全面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裁决的;(六)使用已失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央和省已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继续使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已宣布删除或已修改条款的。

2020年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2020年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2020年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2020年1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 (5)第三章责任追究范围 (8)第四章资产损失认定 (14)第五章责任认定 (15)第六章责任追究处理 (17)第七章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22)第八章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26)第九章附则 (2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和《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37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所属企业)应依照本办法建立相应制度;各参股公司的责任追究工作,公司参照本办法向参股公司股东会提请开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

“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前款所称“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是指除造成公司资产损失外,对公司、行业、社会和国家造成的危害性较大的结果,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竞争优势丧失或者严重弱化;(2)公司商誉严重受损;(3)公司受到责令停业等重大行政处罚等;(4)使公司所处行业或产业发展受到较大影响;(5)对社会公共产品或服务造成较大危害;(6)造成较大的负面国际影响等。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11•【字号】朝政办发〔2018〕72号•【施行日期】2018.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朝政办发〔2018〕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11日朝阳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维护所有者权益,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企业经营投资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和《辽宁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辽政办发〔2017〕9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朝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全资及国有控股企业(简称市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是指市属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

(二)分级组织、分类处理。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3.22•【字号】锦政办发〔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锦政办发〔2018〕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市属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3月22日锦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保障企业国有资产安全,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9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锦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及其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追究相应责任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是指对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调查核实、责任认定和追责处理的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损失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的非正常减少和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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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黑政办发[2017]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黑发〔2014〕14号)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以提高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为目标,以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为重点,全面推进依法治企,构建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体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及其经营管理有关人员。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在经营投资活动中应树立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忠实,规范经营投资决策,健全完善企业经营投资各项规章制度,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廉洁从业,坚持职业操守,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履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应遵循依法合规、违规必究,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客观公正、责罚适当,惩教结合、纠建并举的原则。

要与“三个区分开来”和容错机制有机结合。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六条集团管控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集团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等。

第七条购销管理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违规租赁资产;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第八条工程承包建设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工程物资未按规定招标;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等。

第九条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造成资产损失;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第十条固定资产投资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资产损失;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等;建设过程中未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一条投资并购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投资并购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或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违规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投资参股后未行使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等。

第十二条改组改制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经济鉴证结果;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等改组改制过程中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股权;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改制后的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等第十三条资金管理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批准资金支出;未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授权权限和操作流程从事证券、期货、外汇、金融衍生工具等交易;设立“小金库”;违规集资、发行股票(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为非全资子公司提供资金,未按照市场价值收取费用;未按有关规定规范使用财政补助资金,擅自挪用、违规使用的;虚列支出套取资金;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因财务内控缺失,发生侵占、盗取、欺诈等。

第十四条风险管理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或内部控制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和应对;对重大经济合同条款法律评估缺失,或对合同中与一般惯例不符条款风险评估不足;对企业规章制度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不到位;过度负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瞒报、漏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等。

第十五条国(境)外资产管理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未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国(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国(境)外国有资产评估、占有(备案)、变动和注销产权登记以及新注册、变更公司审批核准的;国(境)外企业未以企业名义及时在当地办理企业的自有物权、出资权益、特定资产的法定登记,落实确权法律手续的;因驻在国(地区)法律法规等原因,企业需以个人名义但未经上级核准授权,以个人名义落实确权法律手续的;国(境)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权限批准(或上报审批),并未按照驻在国(地区)的程序规定组织实施的;未对国(境)外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统一管理,未明确决策程序、授权权限和操作流程,未规定年度经营规模、交易权限和运作模式等重要事项的;从事国(境)外期货、期权、远期、掉期等金融衍生业务未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违反国家、省和企业有关国(境)外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形。

第十六条实物资产管理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因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低值易耗品等实物资产相应管理制度缺失,保管不当、维护不善,造成非正常毁损、报废;发生挪用、丢失、被盗等。

第十七条违反国家、省和国有企业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形。

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第十八条对企业经营投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十九条经营投资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

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二十条资产损失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资产损失金额参考标准见附件1)。

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资产损失的金额及影响,认定证据主要包括: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企业内部证明材料,包括会计记录、内部鉴定意见书等;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应当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内部财会制度核算确认的资产分类分项进行认定,确定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金额。

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应当按照市价、重置价值等公允价值认定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金额。

第二十三条有关的交易或事项尚未形成损失事实,但确有证据证明在可预见的未来将发生不可避免的资产损失,且能计量资产损失金额并难以追回的,经中介机构评估后可认定为或有资产损失。

或有资产损失持续1年仍没有挽回的,比照资产损失处理。

第四章经营投资责任认定第二十四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认定要准确划分论证、决策、实施、监管、变更决策等各阶段、各环节的相应责任。

要准确认定造成损失的原因和性质,将主观故意、失职失责与市场及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因素区别开来。

第二十五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六条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文件传签、报审等规定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其他失职、渎职和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企业以集体决策名义实施的违规行为或未经集体决策导致重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决策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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