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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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非遗的条件

申请非遗的条件

申请非遗的条件非遗,即“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指的是一种以经验和传统的形式传递的文化。

非遗的重要性可见于,它对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保护、社会发展的促进和人类行为的指导作用,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和组织都开始采取行动以确保非遗的保护。

要成功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必须遵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世界可持续发展文化遗产保护宣言》及其实施办法。

根据《宣言》要求,申请者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1.请者应提供足够的政治、法律和经济方面的支持,以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本国的可持续发展。

2.提交的具体申请内容应包括对非遗的定义,以及其具体的保护措施,以保护它的完整性、独特性和专业性。

3.请者应完成技术性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说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和社会起源。

4.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价值应得到正确的认识和突出重点,并提供有效的保护对策。

5. 为有效传播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申请者应完善国内的文化遗产教育体系,并提出有效的公民参与机制,以促进非遗的可持续发展。

当上述条件达到后,国家申请机构需要做的准备工作也就完成了,接下来就是要开始正式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了。

申请者需要提交一份书面申请,内容包括:非遗定义,保护申请遗产的(1)具体位置,(2)保护范围,(3)习俗,(4)遗产属性,以及(5)保护对策等,同时还要向国家申请机构提出书面资料和相关资料,以供审核,以确定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符合性。

一旦申请被批准,非遗的保护会开始实施,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步骤有:1.定保护规划:国家申请机构应根据申请的内容,制定具体的保护规划,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

2.建保护结构:保护规划完成后,应实施具体的保护措施,包括制定保护政策、建立保护机构、宣传教育等等。

3.施保护工作:国家申请机构需要定期对非遗进行考察,检查其状态和情况;当遭遇损害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非遗的长期存在。

4.强公众意识:国家申请机构应通过举办文化节、文化展览、出版资料等多种形式,来增进民众对非遗的认知,并将其作为文化宝藏传承下去。

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四篇)

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四篇)

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共分为七章,包括总则、文物的立法保护、文物的管理与使用、文物的鉴定和评估、文物的修缮与保护、文物的出境和进境、法律责任。

全文共计约____字。

以下为节选部分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推动文物保护法的贯彻实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文物,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代表我国优秀的文化传统和重要历史时期的物质遗存,包括古文物、近现代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为主,注重保护性利用,防止滥用、损毁、盗窃文物;(二)分类管理,根据文物的价值分类确定保护措施;(三)综合治理,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四)社会参与,鼓励公众参与文物保护工作;(五)科技支撑,推动科技在文物保护中的应用。

第二章文物的立法保护第四条国家对文物实行保护制度,文物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文物。

第五条文物的保护单位应当依法设立文物保护专门机构,负责文物的保护管理、科学研究、文物便民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国家依法设置文物保护单位,划定文物保护区,加强对文物的专门保护。

第七条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区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划要求,制定文物保护规划,确保文物的长期保护。

第八条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区应当建立文物登记制度,对文物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章文物的管理与使用第九条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区应当制定保护规程,建立健全文物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文物的日常管理、巡查、维护等工作。

第十条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区应当加强对文物的监控和安全设施的建设,保障文物安全。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区应当加强文物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文物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第四章文物的鉴定和评估第十二条对文物的鉴定应当依法进行,鉴定机构应由国家文物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三条对古代文物进行鉴定时,鉴定机构应当依据文物的实物特征、历史背景、工艺技术等进行综合鉴定。

拜师学艺法律规定(3篇)

拜师学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拜师学艺,自古以来就是我国传统文化中传承技艺的重要方式。

随着社会的发展,拜师学艺不仅是一种技艺的传承,更是一种文化的传承。

然而,在拜师学艺的过程中,如何规范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学艺过程的顺利进行,成为了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和伦理的角度,对拜师学艺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以期为拜师学艺者提供参考。

一、法律法规概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依法履行义务。

拜师学艺作为一种技艺传承方式,也可以视为一种特殊的遗产继承。

在拜师学艺过程中,师父应当将技艺传授给徒弟,徒弟应当尊重师父,履行相应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拜师学艺过程中,师父与徒弟之间可以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在拜师学艺过程中,师父传授的技艺属于作品,其著作权归师父所有,徒弟在学习过程中应当尊重师父的著作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利,受法律保护。

在拜师学艺过程中,师父和徒弟的人格权利均受法律保护。

二、拜师学艺法律规定1. 拜师学艺合同的签订师父与徒弟在拜师学艺前,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以下内容:(1)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2)拜师学艺的技艺内容、期限、方式;(3)师父的传授义务和徒弟的学习义务;(4)拜师学艺的费用及支付方式;(5)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2. 师父的传授义务(1)师父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将技艺传授给徒弟;(2)师父应当尊重徒弟的人格权利,不得进行侮辱、诽谤等侵权行为;(3)师父应当为徒弟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包括学习资料、实践机会等;(4)师父应当关心徒弟的学习进展,及时纠正徒弟的错误。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十项基本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十项基本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十项基本原则一、概述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文化多样性的生动体现和中华文明绵延传承的生动见证,其保护、传承与发展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要的现实价值。

面对全球化浪潮的冲击和现代化进程的加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显得尤为紧迫。

为了有效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我们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十项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旨在明确保护方向,确立保护标准,强化保护措施,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和永续传承。

通过遵循这些原则,我们期望能够构建一个全社会共同参与、多方协同合作、科学规范管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为后代留下丰富多彩、活态传承的文化遗产。

1.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与重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指的是人类社会创造的、代代相传的、活态存在的文化传统表现形式。

它不仅包括口头传统、表演艺术、社会实践、节庆活动、有关自然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还涵盖了手工艺技能和传统医学知识等多方面内容。

这些文化遗产形式多样,富有地方特色,是不同文化和民族身份的重要标志。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它是文化多样性的体现。

每个社会和文化群体都有其独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遗产反映了人类社会的丰富性和多样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社会凝聚力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共同的传统、仪式和节庆活动,社区成员能够加强彼此间的联系,促进社会和谐。

再者,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个体的身份认同和自尊心至关重要。

它帮助人们了解自己的根源,增强对自身文化的自豪感。

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承载着丰富的历史、科学和审美价值。

它不仅为我们提供了关于过去的知识和智慧,还激发着当代和未来世代的创造力。

在全球化的今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它有助于维护世界文化的多样性,促进不同文化间的相互理解和尊重。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共同的文化财富,其保护不仅是维护文化多样性的需要,也是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了解其定义和重要性,为我们深入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和方法奠定了基础。

家谱的法律规定(3篇)

家谱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家谱的定义家谱,又称族谱、宗谱,是指以一个家族为单位,记录家族世系、宗族关系、家族历史、家族人物事迹等内容的书籍。

家谱通常包括家谱序、世系图、人物传记、家规家训、家族迁徙、家族祠堂、家族产业等内容。

二、家谱的法律地位1. 文化遗产:家谱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高的历史、文化、艺术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家谱被列为非物质文化遗产。

2. 文物:家谱作为一种历史文献,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家谱属于可移动文物。

3. 民事法律关系:家谱记录了家族成员的亲属关系,对家族成员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证明作用。

三、家谱的登记与保护1. 家谱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家谱应当进行登记。

家谱登记工作由县级以上的文化行政部门负责。

2. 家谱保护:家谱保护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家谱的收藏和管理,确保家谱的安全;(2)对破损的家谱进行修复,恢复其原貌;(3)对家谱进行数字化处理,方便查阅和研究;(4)加强对家谱的研究和传播,提高家谱的社会影响力。

四、家谱的继承与使用1. 家谱继承:家谱作为家族文化遗产,应当得到妥善继承。

家谱继承权属于家族成员,可以依法转让、赠与或者继承。

2. 家谱使用:家谱的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查阅和研究:家谱为研究者提供了丰富的家族历史资料,有助于研究家族史、地方史、民族史等;(2)宗族事务:家谱在处理宗族事务、家族成员关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3)教育传承:家谱承载着家族的优良传统和家规家训,对家族成员的教育传承具有重要意义。

五、家谱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1. 家谱的编纂与修订:家谱的编纂与修订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全面、准确的原则,不得歪曲历史事实,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 家谱的保管与使用:家谱的保管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确保家谱的安全。

家谱的使用应当尊重家族成员的意愿,不得滥用。

国家非遗项目管理标准认证

国家非遗项目管理标准认证

国家非遗项目管理标准认证
国家非遗项目管理标准认证是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管理和保护工作进行评估和认证,以确保其得到有效保护和传承。

具体标准认证内容包括:
1. 项目的真实性:确保项目具有历史和文化的真实性,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和要求。

2. 项目的完整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全部内容和形式,包括传统表演、手工技艺、民间文化等。

3. 项目管理:评估项目的管理和保护机制,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管理、项目的记录和保存等。

4. 项目的可持续性:确保项目能够在未来得到持续保护和传承,包括通过培训和教育等方式培养新的传承人。

5. 项目的可传承性:评估项目是否具有足够的传承基础,能够在未来得到持续传承和发展。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的标准认证内容可能因国家或地区而有所不同,需查阅当地的非遗项目管理规定或咨询当地文化部门获取最新认证要求。

文化部关于申报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申报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申报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26•【文号】文社图发[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文化部关于申报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社图发〔200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本部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的精神,文化部将于2007年6月进行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工作,这对于建立健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全面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做好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申报条件已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符合下列标准:(一)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二)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三)具有在一定群体中世代传承、活态存在的特点;(四)具有鲜明特色,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二、关于申报材料(一)申报报告: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中央直属单位向文化部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本单位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名单,并对申报项目名称、保护单位、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同时附省级人民政府或中央主管部门意见。

(二)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简介、基本信息、项目说明、项目论证、项目管理、保护计划、省级专家委员会论证意见、参与项目论证专家名单、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意见(具体格式见附件1)。

(三)辅助资料:包括录音、录像资料、代表性图片、证明材料、授权书,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具体要求见附件2)。

(四)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申报的函件。

(五)已正式公布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文件。

三、关于申报程序(一)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根据申报地区或单位的意愿,组织专家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具备条件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项目进行筛选、论证、评审,提出推荐名单,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文化部。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概况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概况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概况我区是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天水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区域内不仅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而且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多年来,我区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但随着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在经济全球化和现代化的冲击下,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主要基础——农耕文明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逐渐削弱至在部分地区消失,民众生活方式以及人们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念的嬗变,加之外来文化的影响和现代生活方式的冲击等等,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环境质量不断下降甚至有所恶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损毁、消亡的现象比较严重。

一批有历史价值、地域文化、特色鲜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地或部分地失去了生存与繁荣的土壤。

特别是依靠口头和行为传承的各种技艺、习俗礼议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亡。

为此,全面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极为迫切、刻不容缓。

区委、区政府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列入政府重要工及、作议事日程,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在保护工程启动之初,参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南》及《天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由区文体局以“两办”名义起草制定了《秦州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南》,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工作领导小组。

按照“长远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将保护工作分为三个阶段:2005年至2007年,为普查和抢救阶段,全面深入的调查本地民间民俗文化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为实施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准备第一手资料。

2008年至2010年,全为面开展和重点保护阶段,分级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传承单、传承人名录。

2010年至2012年,为补充完善和健全机制阶段。

我局在省、市文化主管部门的安排部署下,聘请若干名多年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专家及专业人赶不士,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小深入全区16个乡镇、7个街道办事处,不断对民间艺术进行搜集整理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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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非
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
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
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
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
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
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公约所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
下方面:
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2、表演艺术;
3、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
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5、传统手工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
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
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
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
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
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非
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二、国务院4级非遗保护体系
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并制定“国家省
市县”共4级保护体系
国家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省级: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安徽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等
31个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市级: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徐州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天津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菏泽市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名录等334个市级非遗名录
县级:高邮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昆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衡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等2853个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由上文中可以得知,国家对于如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越来
越细致,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越来越困难,
消失的也越来越快,当传承人越来越少时,某些技艺也会随着时间默
默消失,成为历史,作为公民,我们每个人都应出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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