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浅论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2006.11法制与社会浅论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熊芮(安徽大学安徽合肥230039)摘要目前我国限制竞争的主要形式来自行政垄断,行政垄断已取代计划经济时期政府过度干预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障碍。
本文在对行政垄断一般分析的基础上阐述了行政垄断的危害及其成因,并就实施和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快制定我国的《反垄断法》问题做了探讨。
关键词行政垄断反垄断法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129-02近些年来,行政垄断一直是我国经济法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深入理解行政垄断的内涵和本质,深刻认识行政垄断的危害性和成因,并相应地健全和完善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机制,是我国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行政垄断的一般分析(一)行政垄断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行政垄断是相对于市场垄断而言的,它是指政府及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对竞争进行实质限制的行为。
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一次对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法律规制。
该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可见行政垄断应有如下要件构成:1.主体要件。
行政垄断的主体即行政垄断行为的实施者;2.主观要件。
行政垄断的主观要件是行政权力的滥用。
政府及政府部门干预经济生活的行为违反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则构成了行政权力滥用;3.客观要件。
行政垄断的客观要件是竞争的实质限制。
行政垄断中竞争的实质限制,应与经济垄断中竞争的实质限制作相同理解,即一定交易领域内实质性地限制竞争。
所谓“一定交易领域”,即成立了竞争关系的市场。
所谓实质性的限制竞争,是指“几乎不可能期待有效竞争的状态”。
竞争的妨碍性,应是认定实质限制竞争的标准。
(二)行政垄断的形态1.地方贸易壁垒,又称地区垄断,即地方政府及其所属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为保护本地企业免遭外来企业冲击,设置市场障碍。
我国应当健全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制度——以《反垄断法》第51条为基点展开的探讨

排 除 、妨 碍 市场 竞 争 。学 界 一 般 将 此称 之 为 “ 行
政 垄 断 ” 作 为 一 种 “ 经 济 的 垄 断 ”, 即 便 是 最 。 超
强 的市 场 主 体也 不 具 备 与 其 抗衡 的 能力 。 因为 行
的 法律 责任 制度 。健 全我 国行 政 垄断 的 法 律 责 任 制 度 具 体 包括 建 立有 效 的 民 事 责任 制 度 、 完善 行 政 垄 断 的 行 政
责任 制度 、设 置 明确 的刑 事 责 任 制 度 和 完善 行政 垄 断 法律 责任 的执 法机 制 。 『 键 词 1行 政 垄 断 ;行政 垄 断 法律 责任 ;执 法 关
规定 : “ 政 机 关 和 法律 、法规 授 权 的 具 有 管理 行
随着 时 间 的 推 移及 体 制 改 革 的 深 入 非但 没 有 销 声
匿迹 ,反 呈 愈 演愈 烈 之 趋 势 。其 外 在 表 现形 式 是
行政主体
( 括 行 政 机 关 和 法 律 、法规 授 权 的具 包
《 务 院关 于 禁 止 在 市 国
法律责 任规 定之 不足
场 经 济 活 动 中 实 行 地 区 封 锁 的 规 定 》 等 。 特 别 是 20 0 8年 8月 1日 《 反垄 断 法 》 “ 剑 出鞘 ” 利 ,更 是 点 燃 了人 们 反 行 政 垄 断 的 希 望 。 该 法 自起 草 到 审
2 1 0 0年 1 0月
当 代 经 济 管 理
CONTEMPORARY ECONOMY & M ANAGEMENT
Oc . t 201 0 VOI . NO. O 32 1
论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肉謇_ :行业协会具有维护竞争的 _薹 存在 限制 竞 争的 可 能性 , 因此 ,有 必要 对行 业 协 会 的 限制 竞 争 行 为 进 行 反 垄 断 法 规 制 。 行 业 协 会 限 制 竞 争 行 为 主 要 表 现 为 对 非 会 员正 当 竞 争 的 限制 、 对 会 员竞 争 的 限 制 以及 协 会 之 间 的反 竞争 。
业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 要作 用。但 同时,行业协会的行为也 存在 限制竞争 的 可能性 ,因此有必要 对行业协会的限制竞 争行为进行反垄断法的规制。
理职能通过其章程加 以规定 ,章程除了民
间 自律 性 外 ,又 多 了行 政 管 理 特 色 。这 种 政社 不 分 的所 谓 “ 办社 团 ” 对行 政 机 关 官
行 业 协 会 反 竞 争 的 行 为 可 以分 为 三
规 定 在 范 围界 定 、参 与 程 度 的 判 定标 准 、责任 分担 、处 罚力度 、处 罚认 定标 准 和豁 免 等 方 面 存 在 诸 多缺 陷 , 需要
加 以 完善 。
般而言 ,行业协会理应由企业 自主
推动 设 立 ,而 我 国 大 部 分 行 业协 会 是 在 行
的 共 同利 益 ,也 存 在 着 因 利益 对 立 而 产 生 的程 度 不 一 的竞 争 关 系 ,为 了达 到 协 会 共
的依赖性过大 , 阻碍 了行业协会的发展 。 因
此 ,要 加 强 行 业协 会 的法 人 治 理 ,摆 脱 行
政色彩 ,变成单纯的法人 ,减少对行政机
关的依 赖 ,从 以前的紧密联系转变为和政
行 业 协 会 的 涵 义 及 其 合 理 性 府 之 间 的伙 伴 关 系。 同时 政 府 也应 该 转 变 考 察 自己 的 行政 执 法 观 念 ,贯 彻科 学 行政 ,把
我国的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我国的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作者:刘启来源:《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6年第03期[摘要]在我国构建合理公正的市场竞争体系的过程中,行政垄断成为众矢之的。
行政垄断阻碍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建构,滋生腐败,导致经济垄断。
尽管《反垄断法》已施行数年,但行政垄断依旧屡见不鲜。
规制行政垄断,一是要以《反垄断法》为基础,建立独立的反垄断机构,完善责任体系和实施机制;二是要完善宪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三是要深化政治体制改革。
[关键词]行政垄断;法律规制;反垄断法[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0292(2016)03—0041—03在发达国家,反垄断法一直是保证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
我国于2008年开始实施《反垄断法》,目的在于通过立法的方式规制垄断行为,但是行政垄断行为依旧存在。
一、行政垄断概述(一)行政垄断的概念关于行政垄断的界定,魏剑发表于1989年的《试论我国的反垄断立法》一文首次从法学角度分析了行政垄断。
此后,王保树先生将垄断划分为经济性与行政性两类,并将行政性垄断界定为国家经济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或妨碍企业之间合法竞争的行为。
尽管不少学者尝试界定行政垄断,但这一概念的界定依旧争议不断。
笔者认为,行政垄断的概念可以界定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破坏市场竞争并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行为。
行政垄断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尽管一些学者认为中央政府的垄断与一般的行政垄断存在本质的区别,中央政府的垄断体现了国家的宏观调控,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经济的平稳运行,规避风险,但笔者认为,判断行政垄断的标准是政府是否在调控市场时滥用了行政权力。
如果中央政府为了一己利益而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那么中央政府就是行政垄断的主体。
滥用行政权力、破坏市场竞争并获取一定利益的行政垄断,其具体表现是:没有法律依据、超越权限或违反程序的行政垄断;所依据的法律本身是为了保护部门或地区利益的行政垄断;有法律依据但违背法律的行政垄断宗旨。
对行政性垄断的界定及其法律规制

对行政性垄断的界定及其法律规制摘要:行政性垄断在市场经济转型国家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现象和问题,对经济发展的阻碍巨大;尤其是在构建理性、法治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的关键时期,反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是一个应引起绝对重视的问题。
对此,本文从宏观到微观,从法理到实践等层次对行政性垄断作一个全面的分析,以期能够为我们从新审视反行政性垄断的问题,并提供一个解决问题的崭新思路。
关键词: 行政性垄断;自由竞争;法治;市场经济;法律规制一、行政性垄断的含义界定按照法学界通行理论,垄断从其产生的原因是否具有行政权力干预因素的角度区分,可以分为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
垄断最先源于经济学的研究,主要存在于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是一种经济现象。
它最早指经济性垄断,与政府体制并无过多关联。
但是从20世纪五十年代开始,某些原计划经济国家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出现有政府干预而造成的市场上的垄断的情况,引起了经济学家和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出现了行政垄断的概念。
因此,我们研究行政垄断主要是基于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为前提,这对于我们深化认识是必要的。
因此,我们认定行政垄断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权力机关违法行政,滥用或不合理利用行政权力,破坏市场自由竞争的行为。
二、行政性垄断的表现形式行政性垄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最为突出的是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
所谓行业垄断是指经济行业部门的政府主管机关运用其拥有的行政权力,限制或阻止其他行业部门的经营者或本行业部门的其他经营者从事某种经营活动,使该行业部门里的个别企业凭借政府机关赋予的特殊权利实现垄断和限制竞争的效果。
所谓地区垄断是指地方政府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设置种种地区壁垒,从而限制或阻止本地区以外的经营者、商品进入该地区市场的行为。
三、行政性垄断的成因分析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但尚未完善,社会经济政治体制处于激烈转型期的时代条件下,反行政性垄断在我国有了其深厚的基础。
”由于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传统’,许多反竞争行为背后实际上由政府推动,尤其是在地方区域领域。
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类型

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类型提要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它的出现填补了我国在相关领域立法的空白,更是完善我国在经济转型时期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又一力措。
本文仅从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类型角度,对我国反垄断法展开讨论。
关键词:反垄断法;垄断类型市场经济是一个有着众多利益纷争的经济体制,在任何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不可能不进行反垄断,进行反垄断就不可能不颁布、实施反垄断法律。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不断完善,反垄断法的出台也就成了顺理成章的事情了。
本文仅从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类型角度对我国的反垄断法展开讨论。
一、垄断协议协议垄断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出现的最常见的垄断类型之一,典型的行为方式就是协议垄断或者说是联合限制竞争。
所谓协议垄断就是企业之间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或者协同行动,相互约束各自的经济活动,违反公共利益,在一定的交易领域内限制或妨碍竞争。
首先,限制竞争的类型有横向联合限制竞争和纵向联合限制竞争。
每一种都有主要的代表,反垄断法并没有对垄断协议作出一个普遍的规定,而是直接采取了列举的方式,把主要的垄断类型展现了出来。
其次,反垄断法关于垄断协议的定义基本反映了现实的客观要求。
如“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全面地反映了客观现实的要求,但是美中不足,定义中的“决定”、“协同行为”满足哪些要件并没有涉及,还有“决定”的主体有没有特殊的要求,内容有没有特别的限定也没有论及,如何界定行为的“协同性”以及构成垄断协议“协同行为”是否以“意思联络”为要件,更是让人不得而知。
最后,关于兜底条款的设想。
反垄断法的第十四条第三项“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何谓“其他”?一般情况下,法律做此规定是为了预防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新的垄断情形,因此而设定一项“万能条款”,但是基于第十四条的前两款规定不是非常完备(仅包括“纵向价格限制”),缺少了“纵向非价格限制”,所以笔者认为,此兜底条款应当包括“纵向非价格限制”。
对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研究
收稿日期66作者简介谢 情(),女,江西奉新人,江西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
2006年7月第28卷 专辑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China Three Gorges University (Hu manities &Soc i a l Sc iences )Jul .2006Vol 128 Spec ial sec .对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研究谢 情(江西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江西南昌 330013)摘 要:行政垄断已成为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最大的制度性瓶颈,因此如何有效地规制行政垄断行为成为当前我国面临的一个严峻的问题。
为此,将行政垄断的规制作为论题,系统地阐述了我国行政性垄断的规制方法,希望能对行政垄断行为及其规制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探讨。
关键词:行政垄断; 限制竞争; 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 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219(2006)专辑-0161-02 垄断概念的形成都是各国根据自身的国情和特点而界定的。
当前而言,在中央政府致力于推进以市场化为目标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致力促进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来自政府内部的阻力在不断妨碍中央政府改革目标的实现,其外在表现形式就是地方政府、政府所属部门等利用行政权力封锁市场,限制、排除市场竞争,上述行为被学术界称之为“行政垄断”。
由于形成行政垄断的原因极其复杂,我们应当将对行政垄断的规制看成一项系统工程,消除行政垄断应是多方面措施共同作用的结果。
但在所有这些控制行政垄断的措施中,法律的手段无疑是最重要的,也是最具可操作性的。
从20世纪80年代之初到现在,我国颁布了多项专门禁止行政垄断或含有禁止行政垄断内容的法律文件。
但现实情况是,行政垄断问题不仅未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反而在某些领域有愈演愈烈之势。
由此可见,现行有关反行政垄断立法及执法方面存在某些缺陷。
【经济法】第十一章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 垄 断 法
限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竞争协议 经营者集中
横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
行政性垄断
指定或限定经营 地区封锁
第一节
反垄断法概述
一、垄断的定义和危害
1、垄断的定义
垄断是指各国反垄断法律中规定的,垄断 主体对市场运行过程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 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的限制、妨碍公平竞 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 垄断的形式:独占垄断,寡占垄断和滥用 政府行政权力实施的垄断等妨碍市场竞争 机制的一切行为。
第四节
对企业合并的法律控制
一、企业合并(经营者集中)的定义和类型
(《反垄断法》第20条)
资产转移型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的 企业,通过取得财产或股份,合并成为一个 企业; 经营控制型合并:一个企业能够对另一个企 业发生支配性影响的所有法律方式在内的合 并。
二、对企业合并的法律规制
1、关于企业合并控制的标准 实质减少竞争标准 市场支配力标准 综合标准 合并控制标准的效率化趋势
第六节
反垄断法的实施及相关制度
(1)以协调为主的政策性部门
国务院下设反垄断委员会:制定 政策、发布市场总体竞争状况的 评估报告、发布反垄断指南、协 调重大案件等工作。 (2)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
一、主管机关 行政执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权 调查权 裁决权 处罚权 起诉权 规则制定权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 的限制竞争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豁免,下列情 形哪些属于法定情形?( ) A、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 B、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 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 C、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 竞争力; D、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 公共利益; E、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生产 明显过剩. (<反垄断法>第15条)
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现状完善
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完善摘要:在我国当前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普遍存在的情况下,行政垄断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的损害比市场垄断造成的损害更为严重,反行政垄断应成为我国反垄断法的主要任务之一。
由于我国当前关于行政垄断的立法存在较多的缺陷和不足,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关键词:行政垄断现状缺陷立法完善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2)09-0000-01一、问题的提出传统反垄断法的任务是预防私人垄断,规范和维护市场经济竞争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
然而,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大量的事实表明,限制、排除竞争的力量并不仅仅是来源于企业,更多的是来源于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而且其限制、排除竞争的后果更为严重、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损害更大。
行政垄断是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实施的限制、排除和妨碍市场竞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我国当前行政垄断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情况较为复杂,加上反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存在诸多缺陷,如反行政垄断的执法问题、行政垄断的诉讼问题等,难以当此重任,为此,有必要对我国的反行政垄断立法进行完善,以建立统一开放、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我国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及法律规制现状(一)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对于行政垄断表现形式,学者一般将行政垄断分为两大类,即地区封锁(地区垄断)和部门垄断(行业垄断)。
地区封锁又称“地区垄断”、“地方保护主义”,是指政府或其职能部门利用行政权力设置壁垒,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行业垄断又称部门垄断、行业壁垒,是指政府及其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为保护特定行业企业及其经济利益而实施的排除、限制或妨碍其他行业、企业参与竞争的行为。
它主要通过利用本部门、行业的行政职权和特定优势,剥夺了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机会。
(二)我国对行政垄断规制的立法现状1.2008年实施的《反垄断法》。
论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政垄断列入司法审查 的范 畴, 建立严格的行政性垄 断法 律责任制 度 , 立高度权 威性 和独立 性 的具有 准司法机 设
构 性 质 的反 垄 断 主管 t 。 几构
关 键 词 : 政 垄 断 ; 法 审查 ;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行 司 反 中图分类号 :F 1 D 3 文 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64 2 (0 6 0 .0 50 1 0 .3 X 2 0 最 新 审 议 的 《 垄 断 法 》 案 稿 采 纳 全 反 草 的是 第 二 种 观 点 , 没 有 把 反 行 政 垄 断 列 入 垄 断 法 规 制 的 即 范围 。 而笔者持第一种观点 , 即认 为行 政 垄 断 应 纳 入 反 垄
断 法 的 规 制 范 围 。理 由如 下 : ( )为 消 除 行 政 垄 断 的 巨 大 危 害 性 , 须 以 垄 断 法 规 一 必
济, 计划经济的特点之一是否定价值规律 和市场调节 作用 。
在这 样 的情 况 下 , 政 垄 断 更 容 易 滋 生 。 虽 然 我 国 在 19 行 92
年 明 确 了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改 革 目标 ,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但
市 场 经济 还处 于 发 展 阶 段 , 些 计 划 经 济 的 观 念 在 经 济 领 一
的垄 断法 并 没 有对 行 政 垄 断 进 行 规 制 , 比如 美 国 、 日本 、 德
所 拥 有 的 行 政 权 力 , 施 行 政 行 为 , 使 某 些 企 业 得 以 实 现 滥 而
垄 断 和 限 制 竞 争 的 一 种 状 态 和行 为 。 从 历 史 上 看 , 国 的 … 我
行 政 性 垄 断 , 指 凭 籍 政 府 行 政 机 关 或 其 授 权 的 单 位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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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法》 呈现在我们面前 时 , 我们首 先关 注的也 自
然 是其 中有关行 政垄 断 的内容 。
一
、
行 政 垄 断 的 一 般 理 论
断的实施主体和限制竞争 的原因。这些定义都在
一
1 行 政垄 断概 念 的界定 .
定 意义 上表 现 出了某些 合理性 。但 是第 一 、 、 二
关 于行 政垄 断 的概 念 , 术 界 真 可 谓 是 仁 者 学
V0 . 2 No 4 12 .
Dei l.20 9 : 0
论 我 国《 垄 断 法》 行 政 垄 断 的 法 律规 制 反 对
任 阳 ,崔 芬 丽
( 南京农业大学 法律系 , 江苏 南京 2 09 ) 10 5
摘要 : 国现行 的 《 垄断 法》 行政 垄 断规 制 的许 多条 文在 一 定程 度上 都 具 有很 大的 进 步 意 我 反 对 义和 飞跃 的发展 , 在 我 国特 殊 历 史和现 实 国情 的影 响下 , 但 其规 制 又有 着前所 未有的 困难 , 还存
是 来 自政 府 。如果说 与 国际接 轨是贯 穿 中国反垄
断 法 的立 法基调 , 么 , 那 行政 垄 断写入 法律 则 留下 了独具 “ 中国特 色 ” 的立 法 烙 印。 是 否 反 行 政 垄 断 ?如何 反行 政垄断 ?这 始终 是我 国反垄 断法 的
最 大争议 点 。 如今 , 中 国 历 史 上 第 ~ 部 《 垄 当 反
第2 2卷 第 4期
20 0 9年 l 2月
城 工 学 院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Ju a fY n h n n tueo e h oo y S ca ce c io ) o r lo a c e gIsi t f c n lg ( o il in eEdt n n t T S i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反垄 断法 》 已于 20 07年 8
月 3 日由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 务委 员 会 第 0 2 9次会 议 审议 通过 , 从 2 0 并 0 8年 8月 1日起 开
始 实施 。其 中 《 反垄 断法 》 止 滥 用 行 政 权 力 限 禁 制 竞争 的规定 特别 重 要 , 是 因为 在 我 国 当前 的 这
不合 法 的 , 当予 以 废 止 。 而最 早 使 用 “ 政 垄 应 ” 行 断 ” 念 的是 经济学 家胡 汝银 博士 。 概
收 稿 日期 :0 9 3— 1 20 —0 0
用; 二、 第 四见解 忽 视 了行政 垄 断 的 实施 主体 ¨ ;
第三 种见解 中对 主体 明确 为 “ 国家 经济 主 管 部 门
在很 多不尽 如人 意的 地 方。在 分析 行 政 垄 断的 一般 理 论 及 其 “ 国特 色” 础 上 , 行 政 垄断 中 基 从
国际规制 经验 的比较借 鉴 中, 《 垄断 法》中行 政 垄 断 的具 体 表 现 形 式 和 法律 责任 两个 方 面 就 反
的相 关规 定 来探 讨《 垄 断法》 反 的得 失 , 其可操 作 性 和 可执行 性提 出 了 自己的 完善 建议 , 就 以期
四种 见解 忽 视 了 行 政垄 断形 成 中 的行 政 权 力 滥
见仁 , 智者 见智 。最早 论述 行 政 性 垄 断 的是 18 90 年1 0月 1 7日国务 院发 布 的《 于开 展 和 保 护社 关 会 主义竞 争 的暂行 规定 》 。其 中 规 定 “ 展竞 争 开 必须 打破地 区封锁 和部 门分 割 。采 取 行政 手段保 护落 后 、 制先 进 、 碍商 品正 常流 通 的作法 , 抑 妨 是
经 济生 活中 , 最严重 的限制 竞争 不是 来 自企业 , 而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借行 政权 力形 成 的垄 断 ; 三是 行 政 垄 断是 指 国家 经 济主管 部 门和地 方政府 滥用 行政权 , 除 、 制 排 限
或妨 碍企 业 之问 的 合法 竞 争 ; 四是行 政 垄 断 是 行 政 权力加 市 场力 量 而形 成 的特 殊垄 断 ; 五是 行 政 垄 断是指 政府 及其所 属 部 门滥 用行政 权力 限制 正 当竞 争 。上述 见解 是各从 不 同的角度 观察 行政 垄 断 的 。第 一 种 见 解 着 眼 于 维 持 垄 断 的 主体 和 手 段 ; 二种 见解 着 眼 于 行政 垄 断 的依 据 是 行政 权 第 力; 第三 种见解 着 眼于 滥 用行 政 权 力 和 限制合 法 竞 争 ; 四种 见解 着 眼 于行 政 垄 断 的形 成 依 据 是 第 行政 权力 加市 场 力量 ; 五种 见 解 着 眼 于行 政 垄 第
和地 方政 府 ” 成 外 延 狭 小 ; 五种 见 解 中 如 果 造 第
把 “ 府 ” 解 为“ 政 理 地方 政府 ” 其 所属 部 门 只能 是 , 地方 政府部 门 , 样对 行 政 垄 断实 施 主体 的 表 述 这
也欠 准确 , 为 中央 政府 部 门实施 行政 垄 断 行 为 因
者 也 不为人 们少 见 。
作 者 简 介 : 阳 (9 5一) 男 , 南 南 阳 人 , 士生 , 究 方 向 : 济 法 。 任 18 , 河 硕 研 经
第 4期
任阳 , : 等 论我 国《 反垄断法》 对行 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 5・ 4
更 加全 面、 理 的规 制行政 性 垄 断。 合
关键 词 : 垄 断法 ; 政 垄断 ; 国特 色; 反 行 中 法律规 制
中图分类 号 : 9 2 1 D 2 .1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6 1 5 2 ( 0 9 0 0 4 0 1 7 — 3 2 2 0 )4— 0 4— 5 王保 树 教授 曾列举 了五种 不 同的行政 垄 断定 义: 一是 行政 垄 断是 通 过 行政 手 段 和具 有 严 格 等 级制 的行 政组 织 维 持 的垄 断 ; 是行 政 垄 断 是 凭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