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航道工程质量评定操作办法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交[2010]280号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交[2010]280号](https://img.taocdn.com/s3/m/7406c28c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60b3857.png)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交〔2010〕280号)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厅管厅属各单位,温州、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要求,此次我厅共对366件省厅及厅管厅属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继续有效的有326件、已废止的有18件、已于本次宣布失效的有22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此次清理结果与我厅新发布文件不一致的,以新文件为准,本次宣布失效的文件在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失效。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已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已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备注1浙江省公路大中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浙公路函〔2007〕110号2关于印发《浙江省国省道及重要县道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10〕147号3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抢险应急及小额零星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交(2007)82号4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交〔2007〕86号5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护设备网上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浙公路(2007)2号6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交(2009)94号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09)96号8关于做好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接管养工作的通知浙交(2010)45号9关于明确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通知浙交〔2007〕18号10关于建立治理超限运输长效管理体系的实施意见浙交〔2007〕19号13关于贯彻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交〔2007〕326号14关于切实做好村道路政许可、处罚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浙交〔2008〕28号15关于加强治超执法队伍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的通知浙交〔2008〕66号16关于合理调整全省高速公路标志速度的通知浙交〔2009〕50号17关于加强公铁平交道口超限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09〕54号18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路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浙公路〔2007〕93号20关于公路桥梁限载标志设置取值有关事宜的通知浙公路〔2008〕141号21关于加强高速公路通阻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浙公路〔2009〕5号24关于印发浙江省国省道普通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规范化管理技术意见的通知浙公路〔2009〕66号27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规范化管理的通知浙公路〔2009〕128号28关于进一步规范治超执法工作的通知浙公路〔2010〕75号29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指路标志设置技术意见》的通知浙公路〔2010〕80号30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的通知浙交〔2007〕87号31转发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办〔2007〕46号32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收费公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浙交办〔2008〕294号33关于开通高速公路国家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紧急通知浙交便函〔2008〕27号34关于进一步做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浙交便函〔2008〕29号35关于印发浙江省经营性高速公路收费期限测算核定工作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2009]86号36关于审核确认普通收费公路项目性质的通知浙交〔2009〕137号37关于调整椒江大桥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的批复浙交复〔2009〕40号38关于抓紧报送普通收费公路收费期限测算意见的函浙交函〔2009〕306号39关于全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费率试行方案的通知浙交〔2010〕88号40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及以前年度公路养路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10〕136号41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特长隧道叠加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交〔2010〕193号42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畅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优先保障农产品运输的紧急通知浙交办〔2010〕28号43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费站(点)安全管理的通知浙交办〔2010〕178号44关于05省道淳安公路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的复函浙交函〔2010〕136号45关于抓紧做好高速公路收费期限上报核定工作的通知浙交便函〔2010〕136号46关于做好收费公路报表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浙交便函〔2010〕164号4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路费滞纳金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公路〔2007〕111号48转发省财政厅等5厅局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浙公路〔2009〕44号49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收费站(点)管理切实做好迎接全国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检查工作的函浙公路函〔2010〕14号50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六厅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及以前年度公路养路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公路办〔2010〕10号51关于加强2007年农村公路建设工作的意见浙交〔2007〕117号52关于印发《浙江省国省道等新、改建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交〔2007〕232号53关于进一步加强国省道及重要县道新、改建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08〕70号54关于进一步推进通村公路建设工作的意见浙交〔2008〕187号56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8〕296号57关于加强全省普通国省道和重要县道一级公路沥青路面石料质量管理的通知浙交〔2009〕37号58关于开展山区普通公路科学建设示范工程活动的通知浙交〔2009〕62号59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浙交〔2009〕151号60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考核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浙交办〔2009〕45号61关于实行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精确拆分的通知浙交〔2009〕213号62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交〔2007〕310号63关于全省高速公路ETC用户服务平台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交〔2009〕255号64关于加强全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不停车收费试运行期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10〕95号65关于高速公路二义性路径识别系统项目建设事宜的通知浙公路〔2008〕125号66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联网运行管理的紧急通知浙公路〔2008〕129号6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浙公路〔2008〕163号68《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造价审核暂行办法》浙公路办〔2008〕16号69关于印发《浙江省港口费收规则》的通知浙价费〔1994〕69、浙交〔1994〕163号70关于印发加强航道行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交〔1997〕518号71关于印发《浙江省航道管理、航道养护三级分工职责》的通知浙交〔1997〕522号72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客船营运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1997〕589号73关于转发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的通知浙交〔1998〕385号、浙价费〔1998〕405号74关于转发交通部《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工程定额》等五本定额和印发《浙江省内河航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1999〕30号75关于浙江省VⅢ-IX级内河航道技术等级的批复浙交复〔1999〕91号76关于加强客滚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浙交〔2001〕12号77关于加强沿海旅游船舶营运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浙交〔2001〕140号78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交〔2002〕26号79关于公布交通规范性文件修改结果的通知浙交〔2003〕14号80关于印发浙江省沿海航区港航事业费稽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03〕336号81杭嘉湖内河巡航管理规定浙交〔2003〕347号82关于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浙交〔2003〕405号83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客运站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3〕549号84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货船运输个体经营者经营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4〕7号85关于印发《货运船舶进出港验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04〕8号86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4〕13号87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4〕14号88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条件》的通知浙交〔2004〕40号89关于进一步规范《船舶营运证》申报资料报送的通知浙交〔2004〕70号90关于印发《浙江省内河航道工程招标文本范本》及《浙江省水运工程招标文件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4〕182号91关于规范浙北内河航道网主干航道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通知浙交〔2004〕201号92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运输新增运力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04〕219号93关于进一步做好水路电煤及其他重点物资运输工作的通知浙交〔2004〕322号9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加强浙江省水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和设计文件审查的通知浙交〔2005〕66号95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港口安全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浙交〔2005〕328号96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交通行政许可指南的通知浙交〔2006〕21号97关于印发浙江省港口工程招标文件范本(2005版)的通知浙交办〔2006〕54号98关于印发《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交〔2006〕64号99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预警管理规定(2007年修订)》的通知浙交〔2007〕68号100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运输诚信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7〕263号101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航政许可决定书的通知浙交〔2008〕97号102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港航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交〔2008〕235号103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执行《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问题的意见浙交﹝2008)343号10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沿海船舶委托经营管理的通知浙交﹝2009)162号105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浙交﹝2009)259号106关于做好《船舶交易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浙交﹝2010)99号107调整杭嘉湖部分干线航道船舶监控尺度的航行通告浙地海通航〔2003〕1号108关于颁布《浙江省内河航行通告和航行警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海〔2003〕9号109关于颁布《浙江省内河船舶船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海〔2003〕11号110关于内河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证工作的通知浙地海〔2003〕18号111浙江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的若干规定浙地海〔2003〕40号112关于印发京杭运河水系浙境段挂桨机船舶第二阶段禁航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地海〔2006〕4号113关于我省内河运输船舶配备垃圾公告牌的通知浙地海〔2007〕20号114关于印发《浙北内河主干航道通航密集区域重点船舶动态监管规定》的通知浙地海〔2007〕17号115关于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发证和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地海〔2008〕12号116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辖区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地海〔2008〕2号117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辖区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办法》的通知浙地海〔2009〕5号118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公路规费征收稽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1990]300号119浙江省交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浙交[1996]372号120浙江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浙价[1997]384号浙交[1997]167号121关于加强运输企业公路规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浙交[2000]65号浙财工[2000]25号浙江省道路货运市场交易规则(试行)浙交[2000]246号123关于在全省交通运输企业推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的通知浙交[2001]452号124浙江省汽车客运站安全门检管理规定(试行)浙交[2001]480号125关于开展全省汽车货运站(场)核型定级的通知浙交[2002]93号126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实施办法浙交[2002]120号127浙江省道路运输举报制度和执行行为举报规定浙交[2002]233号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有期限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交[2003]59号129关于印发全省交通运输安全基础台帐格式的通知浙交〔2003〕339号130浙江省交通行业安全督查办法浙交[2003]360号131浙江省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浙交[2004]241号132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监督检查办法浙交[2004]273号133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行业安全责任制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浙交〔2004〕567号134浙江省道路运输车辆维护周期规定(试行)浙交[2005]58号135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浙交[2005]109号136关于柑桔运输“绿色通道”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交[2005]121号137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货运站(场)开业技术条件》和《外省(市)货运车辆在浙江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06]16号138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通知浙交[2006]244号139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运输无证经营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6]299号140浙江省道路货运车辆技改补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浙交[2006]320号141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浙交[2000]217号142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交[2002]48号143浙江省交通行业安全事故及险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浙交[2003]375号144关于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交[2002]309号145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办法浙交〔2007〕171号146浙江省道路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浙运〔2007〕18号147《关于对道路运输企业在开业和新增运力时进行安全生产状况审核工作的通知》浙运〔2007〕129号148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浙运〔2008〕50号149《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认定及整改管理办法(试行)》浙运〔2009〕31号150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07]45号151转发交通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的通知浙交[2007]177号152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残疾人驾驶培训教学大纲(试行)的通知浙交[2010]167号153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的通知浙交[2007]27号154关于贯彻实施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7〕214号155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7〕327号156关于贯彻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的实施意见浙交[2009]42号157关于规范我省旅游包车管理的通知158关于印发《关于优化我省中长途客运班线网络体系的意见》浙运[2006]62号159关于规范旅客运输企业客运车辆及线路经营权承包合同的通知浙运[2006]58号160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道路旅客运输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函浙运函[2008]81号161关于城际公交客运发展有关问题的意见浙运[2009]36号162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线路招标投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运[2009]16号163关于加强浙江快客品牌建设管理的通知164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发展农村道路客运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运[2007]1号165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浙运[2004]75号166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地)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浙交[1997]129号167关于印发《浙江省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验收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交[2010]126号168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1998]124号169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70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监督办法浙交[2001]262号171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考核验收办法浙交[2001]294号172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负责制若干规定(试行)浙交[2001]516号173关于公布内河航道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通知浙交[2003]4号174关于印发桥梁工程质量常见病治理措施和要求的通知浙交[2003]179号175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常用产品质量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176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行政处罚项目、标准及依据的通知浙交[2003]303号177关于印发《浙江省通村公路质量监督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03]396号178关于进一步提高高速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打造精品工程的几点意见浙交[2004]130号179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04]517号180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康庄工程质量监督的若干意见浙交[2005]10号181关于印发《浙江省(县)道砂石路面改造工程质量监督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182关于转发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通知浙交办[2005]103号183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06]29号184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机电、房建、环保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06]269号185关于实施《准四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33/T620-2006)的通知浙交[2007]25号186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沥青路面规范化施工与质量管理指导意见(2007年修订版)》的通知浙交[2007]75号18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举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88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浙交[2008]51号189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运工程主要质量通病防治手册》(2008版)的通知浙交[2008]162号190《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浙交[2008]232号191关于实施省地方标准《预制混凝土组合结构型航道护岸工程质量检验规范》的通知浙交办[2008]339号192《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混凝土构件预制管理的通知》浙交[2010]110号193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级公路沥青混凝土面层施工手册》的通知194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沥青路面督查操作办法》的通知浙交监[2007]24号195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级公路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施工手册》的通知浙交监[2007]50号196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桥梁伸缩缝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浙交监[2007]81号19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造价执法大检查操作办法》的通知浙交监[2008]27号198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结构物砼构件等质量管理的几项规定浙交监[2008]30号199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安全、造价执法大检查操作办法》的通知200关于印发《浙江省疏浚工程概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1997]469号201关于加强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1998]8号202关于转发交通部《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工程定额》等五本定额和印发《浙江省内河航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1999]30号203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合同行业监督管理办法浙交[2002]256号204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隧道大管棚支护等工程补充预算定额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交[2003]25号205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03]286号206关于钢材、水泥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浙交[2003]471号207关于发布浙江省公路工程钢管拱桥两项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浙交[2004]61号208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界定和认定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2004]111号209转发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的通知(浙交办[2004]321号210关于发布浙江省公路工程改性沥青混凝土路面补充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浙交[2004]478号211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浙交[2004]562号212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5]221号213关于部分地方材料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浙交[2005]222号214关于沥青等部分路面材料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浙交[2005]307号215关于发布高速公路造价控制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浙交[2005]372号216关于发布四项软基处理预算定额标准、施工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通知浙交[2005]380号217关于实施交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1部分:公路工程)的通知浙交[2007]42号218关于部分税费改革后涉及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事项的通知浙交办[2009]52号219关于实施省地方标准《交通养护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通知浙交办[2009]264号220关于发布公路工程部分四新技术预算定额的通知浙交办[2010]133号221关于对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进行计量认证的通知浙交[2002]379号222转发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厅便函[2005]139号223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护质量专项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6]87号224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交办[2006]114号225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2008]85号226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08]167号227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办[2009]282号228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技术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监[2008]54号229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常用产品质量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交监[2008]73号230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的通知》的通知浙交监[2008]87号231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的通知浙交监[2009]56号232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级公路标准化工地试验室建设指导性意见》的通知浙交监[2009]78号233关于进一步明确试验检测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浙交监[2010]47号234浙江省公路、水运施工企业质检员资质管理暂行办法浙交[1998]384号235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执业管理办法浙交[2002]179号236关于治理整顿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浙交[2002]336号23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资质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浙交[2003]208号238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监理人员资格考试大纲(试行)和浙江省水运工程监理人员资格考试大纲(试行)的通知浙交[2003]290号239关于深入开展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秩序整顿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交[2004]41号240转发交通部关于组织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浙交办[2004]76号241转发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交办[2004]323号242关于转发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4]415号243转发交通部关于完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制度并开展岗位登记工作的通知浙交办[2005]97号244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样本》的通知浙交[2006]24号245转发交通部质监总站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交办[2006]128号246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2007年修订)》的通知浙交[2007]54号247。
浙江省标化评定标准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05〕41号(2005年8月1日)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省级有关专业部门,省市政工程协会:现将《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浙质安监〔2002〕3号)同时作废。
附件: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doc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建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由全省建设系统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专家组成。
第四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我省有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
每年评审工程个数原则上控制在160个。
申报指标分配按工程所在地属地原则分配,专业工程按相关专业部门分配,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当地工程建设规模情况;(二)当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三)适当考虑地区及专业平衡。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执行《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执行《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8.12.23•【字号】浙交办[2008]343号•【施行日期】2008.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执行《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问题的意见(浙交办〔2008〕343号)省港航局:你局《关于执行〈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问题的请示》(浙港航〔2008〕402号)收悉。
对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和招投标管理等问题,经商省发改委相关部门,现就施工图设计审批、质量监督、开工备案和项目管理主体等问题一并答复如下:一、经商省发改委达成一致意见的有关问题(一)初步设计审批针对交通运输部的《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发改委《企业投资核准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的若干意见》有关条文在初步设计审批方面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为落实交通运输部规定的港口建设管理职责,凡列入省审批、核准的水运交通项目,由省发改委和省交通厅联合组织初步设计审查,由省交通厅出具审查意见送省发改委批复,并在批复中明示施工图的批复单位;省审批、核准为其它项目配套的水运部分,由省交通厅出具针对水运部分的行业意见作为项目审批的组成部分。
(二)竣工验收针对目前交通运输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条文在竣工验收方面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为切实提高港口和航道建设质量,原则同意省发改委审批、核准的港口和航道,其工程竣工验收由省交通厅负责;为其它项目配套的港口建设项目(如电厂配套码头、石化配套码头,修造船配套码头、船坞,粮库配套码头等工程),其港口工程部分委托省交通厅组织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专项验收。
(三)招投标管理根据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原则同意在初步设计批复中明示项目业主应采用公平、公正和公开的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和监理单位。
浙江省小型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浙江省小型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小型交通建设工程建设活动,加强工程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小型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小型交通建设工程是指不含隧道工程、中桥(梁式中桥除外)以上桥梁工程的三级以下公路工程,内河300吨级以下码头的港口工程和五级以下的航道工程。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小型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承办。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单独设立的港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交通运输部门)依据分级监管有关规定负责主管监督的小型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积极推行代建制、“代建+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模式,加强小型交通建设工程专业化管理。
鼓励推行集约化建设、标准化施工、工厂化生产、信息化管理,鼓励构件商品化,推进小型交通建设工程现代化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小型交通建设工程的技术特点和实际情况,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
多个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可以一并依法进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检查,建立检查台帐,督促施工、监并向交通运输部积极推行品质工程和平安工地建设,理单位做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门报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
第七条小型交通建设工程可以进行一阶段施工图设计。
设计单位应当做好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和后续服务工作,并在交工验收前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八条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岗位责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合并编制项目总体施工组织设计与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5.07.27•【字号】浙建建[2005]41号•【施行日期】2005.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05〕41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省级有关专业部门,省市政工程协会:现将《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浙质安监〔2002〕3号)同时作废。
附件:《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建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由全省建设系统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专家组成。
第四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我省有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范。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增强施工企业诚信履约意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三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1.制订、修订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信用行为评定标准,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2.开发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并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3.汇总并发布当年所有参评项目;4.组织对具有交通方面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的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5。
对具有交通方面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施工企业填报的信用评价基本信息进行确认;6。
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二)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在职责分工范围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对施工企业履约行为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其中:1.省公路局牵头负责对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履约行为中的人员到位、设备到位、进度管理、财务管理、社会责任等进行审核评价;2。
省港航局牵头负责对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履约行为中的人员到位、设备到位、进度管理、财务管理、社会责任等进行审核评价;3。
省交通工程监管局牵头负责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履约行为中的分包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进行审核评价;(三)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1。
制订本辖区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督促指导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加强信用动态管理;2。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2020)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0 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修正文本)(2011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河道规划和建设第三章河道保护第四章涉河建设与作业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下同)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
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河道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所辖河段的相关管理工作。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法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法管理办法(试行)来源:日期:2010/11/26第一条为鼓励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科技创新,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提高公路水运施工水平和工程质量,完善公路水运工程标准规范体系,依据原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公路工程工法管理办法》(中路建协字〔2008〕053号,2010年修订)和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工法管理办法(试行)》(交水发[2010]245号),受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路水运工程工法是以公路水运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工程建设施工方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法的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四条浙江省交通建设行业协会负责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法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法划分为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养护、港口工程、航道工程、通航建筑物工程、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水上交通管制工程和水运工程维护类等12个类别。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申报公路水运工程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标准规范。
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七条申报公路水运工程工法的关键性技术应在浙江省交通建设行业内具有领先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在原有的基础上应有所创新。
第八条申报公路水运工程工法,要经过一个(含)以上项目应用,被企业或主管部门评定为企业公路水运工程工法,并得到建设单位的认可,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可靠,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以往申报未获通过的工法,且没有新的实质性增加内容或与已经批准的工法相似且无新意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三章申报办法第十条公路水运工程工法申报主要由具有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直接申报,也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申报。
浙江省优质工程评审细则
浙江省优质⼯程评审细则附件2:浙江省建设⼯程?钱江杯?奖(优质⼯程)评审细则(2017年)⼀、申报?钱江杯?奖(优质⼯程)⼯程项⽬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并具有独⽴⽣产和使⽤功能。
⼆、⼯程规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1、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2、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3、150间标准客房以上的饭店;4、设区市(不含衢州、丽⽔、⾈⼭)城区为10000平⽅⽶以上的公共建筑和住宅⼯程等,⼯程所在地在县(市)的建筑⾯积为8000平⽅⽶以上;衢州、丽⽔、⾈⼭三市(含市属区)公共建筑⾯积为8000平⽅⽶以上,其所属县级为5000平⽅⽶以上;装配式建筑⼯程单体8000平⽅⽶及以上,⼩区20000平⽅⽶以上;公共建筑包括:教育科研、商业服务、⽂化娱乐、旅游服务、客运、办公、会展及纪念性等⼯程。
住宅⼯程包括:单体⾼层住宅、单体住宅和以住宅为主的综合楼⼯程;5、⼀级公路或⾼速公路10公⾥以上,⼆级公路20公⾥以上,五级航道10公⾥以上,沿海码头万吨级以上,内河码头300吨级8个以上;6、长度500⽶以上的公路桥梁,1000⽶以上的公路隧道;7、20000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建筑群体,30000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区或组团,旧城改造中15000平⽅⽶以上连⽚建设住宅,10000平⽅⽶以上统⼀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
保障性安居⼯程:实施集中开发建设的,建筑⾯积在20000平⽅⽶以上的群体建筑;建筑⾯积在5000平⽅⽶以上的单体建筑;8、独⽴装置的⼯业设备安装⼯程;9、单体⾯积2000平⽅⽶以上的仿古建筑,或建安⼯作量在1000万元以上的综合性园林绿化⼯程;10、市政公⽤⼯程:建安⼯作量在3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及管道⼯程;建安⼯作量在3500万元以上的垃圾处置场及河道堤岸⼯程;建安⼯作量在5000万元以上桥梁及⾼架(交通枢纽)、隧道、净配⽔⼚、污⽔处理、城市⼴场等⼯程;长度在1千⽶(必须是⼀站⼀区间)及以上城市轨道交通、地铁⼯程;11、规模⽆具体划分标准,但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建安⼯作量在1000万元以上的特殊⼯程项⽬;12、⾯积偏⼩但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建筑风格独具特⾊,质量特别优良的⼯程项⽬。
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全)
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港口工程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浙江省境内由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港口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竣(交)工验收。
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除适用本实施细则外,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军事和渔业港口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投入使用前,对港口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二章验收依据和程序第四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具备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设计及概算调整等文件;(三)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开工备案文件;(四)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五)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及法律、法规、规章、其他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均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负责。
交工验收主要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和监理工作情况,交工质量评定情况及备案情况,提出工程质量等级。
第六条对于一次设计、分期建成的港口工程,可以对已建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港口工程分期竣工验收。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全面按合同要求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并经监理单位全面检查合格后,向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提出交工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核实符合交工验收条件的,应及时组织验收。
第八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在组织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并按《浙江省港口工程质量评定操作办法》(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及时将质量评定报告报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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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浙江省航道工程质量评定操作办法一、基本要求(一)航道工程质量评定由负责该项目的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二)航道工程质量评定包括交工质量评定(包括阶段质量评定,下同)和竣工质量评定。
质量评定工作内容包括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和评定打分。
(三)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监理等相关从业单位加强质量管理,及时对工程质量进行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
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委托试验检测单位进行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
建设单位应组织护岸地基与基础工程、桥梁桩基和预应力构件、船闸工程主体(放水前)、软土地基处理、房建工程基础和主体(装饰前)等关键工序或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测。
建设单位组织或委托的检测和检查结果均可作为竣(交)工质量评定依据。
建设单位应根据检测和检查情况每季度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监督机构报告工程项目的质量状况。
(四)航道工程竣(交)工质量评定实行备案管理,质量评定备案管理程序如下:1.工程开工后,竣(交)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工程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水深断面图检测应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水深断面图测绘。
建设单位应将拟委托的试验检测单位报主管监督机构备案。
2.试验检测单位应当编制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的检测方案;建设单位应组织检测方案的专家审查,并将修改完善后的检测方案报主管监督机构备案。
3.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完成后,试验检测单位应出具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
建设单位应在质量评定前10天,将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报主管监督机构备案。
4.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外观检查报告和内业资料审查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的情况,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出具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工程质量评定前,建设单位应根据实体检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对每个单位工程进行现场复核,若建设单位发现有工程实体质量不合格情况或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修复或返工。
工程实体修复或返工完成后,经试验检测单位复测,工程质量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后,建设单位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竣(交)工质量评定报告在竣(交)工验收前20天,报主管监督机构备案。
(五)交工质量评定组由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竣工质量评定组由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运营、养护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主管监督机构应派监督人员对竣(交)工质量评定进行过程监督。
(六)参建单位对工程竣(交)工质量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质量评定后10天内,书面向主管监督机构提出申述。
(七)航道工程竣(交)工质量评定依据:1.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及图纸;2.批准的工程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3.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4.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5.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颁发的水运工程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规定;6.监督机构、建设单位过程中的检测和检查资料等;7.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外观检查报告等。
二、航道工程质量评定的划分航道工程竣(交)工质量评定应按单位工程、建设项目逐级评定,单位工程应按工程使用功能和施工及验收的独立性进行划分。
(一)疏浚工程的单位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划分:1.疏浚工程按合同段划分单位工程;2.分期实施的疏浚工程按施工阶段划分单位工程。
(二)内河航道护岸工程的单位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划分:1.内河航道护岸工程按合同段划分单位工程;2.服务区护岸可单独划分单位工程;3.分期实施的内河航道护岸工程按施工阶段划分单位工程。
(三)船闸工程的单位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划分:1.船闸主体作为一个单位工程;2.上、下游引航道及导靠船建筑物各组成一个单位工程;3.闸阀门制作与安装和启闭门安装组成一个单位工程;4.船闸的电气与控制系统安装组成一个单位工程。
(四)桥梁工程的单位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划分:桥梁工程按座划分单位工程。
(五)航道整治工程的单位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划分:1.堤坝、护岸、固滩和炸礁工程按座或合同标段划分单位工程;2.较长的整治建筑物按合同标段或以长度2~5km划分单位工程;3.分期实施的整治建筑物和炸礁工程按合同规定的施工阶段划分单位工程;4.较长河段航道整治工程按单滩划分单位工程。
(六)标志、标牌工程的单位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划分:1.标志、标牌工程按合同段划分单位工程;2.分期实施的标志、标牌工程按施工阶段划分单位工程。
(七)信息化的单位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划分:信息化按合同段划分单位工程。
(八)房建工程的单位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划分:房建工程按每服务区或每合同段划分单位工程。
(九)绿化工程的单位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划分:绿化工程按合同段划分单位工程。
三、竣(交)工质量评定方法(一)航道工程竣(交)工质量评定主要工作内容:工程实体检测、工程观感质量评价、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
房建、绿化工程由建设单位按本方法及有关规定进行评定;由房建、园林等行业管理部门出具质量意见的,建设单位可引用其结论。
(二)航道工程实体检测1.按附表1~9中不同工程类别规定的抽查项目及频率进行检测,检测项目的规定值或允许偏差按照《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执行,按单位工程对抽查项目的合格率加权平均计算加权合格率,乘100作为单位工程实测得分。
Σ[抽查项目合格率×权值] 单位工程实测得分= ×100Σ权值2.内河航道的桥梁工程应按以下抽查频率进行荷载试验:(1)结构较新颖或较复杂的桥梁。
(2)项目中同类型结构的桥梁按不少于20%,且不少于1座;预应力连续箱梁结构应增加抽查频率。
(3)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的桥梁。
(三)工程观感质量按附表1-9中不同工程类别规定的抽查项目进行外观检查,并由质量评定组进行评分。
外观检查内容、方法及评分标准按照《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执行。
(四)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按附表1-9不同工程类别规定抽查项目由工程质量评定组核查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内业资料,并进行评分,每项资料扣分基本原则如下:1.应当填报的项目资料空缺,该项为0分,内容不全扣1-2分;2.资料签字、盖章手续不全,扣1-2分;3.资料数据量不足,代表性不强,准确性不高,扣1-2分;4.工程资料应是原始资料,是施工过程中的原件,不符合要求扣1-2分;5.工程资料应字迹清晰、工整,表格内容应填写完整,签字齐全,并按要求分类编排,装订整齐,不符合要求扣1-2分。
6.资料核查表中加“▲”的重要项目,若发生单项扣分情况,总得分率还将扣减3%-5%;资料空缺的,除扣减5%外,应要求资料进行补充完善,若无法完善的,需对该部分工程内容进行实体检测或组织专家进行质量认定,符合要求后,方可评定验收。
7.资料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的,总得分率扣减5% 。
(五)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按附表1-9中不同工程类别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
符合性审查意见分为“符合”和“不符合”两种结论,判定标准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相关质量检验标准、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
四、阶段质量评定内容(一)建设单位按附表1~9中有关规定进行实体检测、外观检查、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审查,根据检测、检查情况评定单位工程中的已完工程质量是否满足阶段验收条件。
(二)航道工程阶段质量评定意见单位工程的已完工程实体检测得分达80分及以上、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得分率达80%及以上,外观检查得分率80%及以上,工程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符合则工程质量满足阶段验收条件,否则工程质量不满足阶段验收条件。
工程质量不满足阶段验收要求的工程经整修、加固、补强或返工后可重新进行评定,直至满足阶段验收条件;经检测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可认定为工程质量满足阶段验收条件。
(三)阶段质量评定应具备以下条件:1.满足交通运输部《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阶段验收相关条件;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已完成工作总结;3.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报告已通过备案;4.工程无严重缺陷、无安全隐患、无严重影响使用情况,存在的主要表面严重缺陷已按规范或有关标准处理完毕;5.质量保证资料基本齐全。
五、交工质量评定内容(一)建设单位对航道工程按附表1~9中有关规定进行实体检测、外观检查、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审查,根据检测、检查情况对单位工程进行交工质量评定。
(二)航道工程交工质量评定的工程质量等级划分及要求。
工程质量等级按单位工程进行评定,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单位工程实体检测得分达80分及以上、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得分率达80%及以上,外观检查得分率80%及以上,工程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符合则单位工程质量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不合格单位工程经整修、加固、补强或返工后可重新进行评定,直至合格;经检测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可认定为质量合格。
(三)交工质量评定应具备以下条件:1.已完成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约定的单位工程各项内容;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已完成工作总结;3.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报告已通过备案;4.船闸设备运行系统按《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进行联合试运行,按设计要求对相关性能指标进行测试;5.桥梁荷载试验完成且试验结果符合相关要求,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桥梁已进行安全评估且评估结果符合相关要求;6.工程无严重缺陷、无安全隐患、无严重影响使用情况,存在的主要表面严重缺陷已按规范或有关标准处理完毕;7.质量保证资料基本齐全。
(四)航道工程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交工质量评定结论不合格,应返工处理后重新进行评定。
1.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验证性检测项目(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混凝土面层厚度)和疏浚竣工水深断面图等主要指标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2.桩基的无破损检测、预应力构件的张拉应力、桥梁荷载试验等有任一项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者结构主要受力部位存在超过规范规定的裂缝,并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3.工程外观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存在安全隐患或已降低使用功能,未经整修达到设计要求的;4.桥梁通航净空、船闸通航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5.航道护岸工程存在滑坍失稳或墙后填方有严重沉陷变形;6.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未按要求整理或检查项目不全、频率不足或缺少必要的数据,不能有效证明主要工程所用的原材料、施工工艺及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规定或资料反映出的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不能保证安全运营及正常使用;7.其他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情况。
六、竣工质量评定内容(一)建设单位对工程按附件1-9中有关规定进行实体检测、外观检查、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审查,根据检测、检查情况对工程进行竣工质量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