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养关系的途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11.04•【文号】主席令第10号•【施行日期】1999.04.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收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三章收养的效力第四章收养关系的解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不得违背计划生育】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收养关系的成立第四条【被收养人的条件】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送养人的条件】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收养人条件的特别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收养人数】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收养纠纷的调解处理

收养纠纷的调解处理(一)收养纠纷概述收养,就是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领养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
其中,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人为收养人,即养父母;被他人收养的人为被收养人,即养子女;将子女或儿童送给他人收养的公民或社会组织为送养人。
收养行为使原来出生于某个家庭的人获得一种新的家庭关系,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形成养父母子女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也产生亲属关系。
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双方不再具有抚养教育、赡养扶助及相互继承的权利和义务,养子女与生父母的近亲属也不再具有亲属关系。
收养制度由来已久,不仅在我国,在世界范围内都有悠久的历史,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这一制度都是作为生育制度的社会补充形式而存在的。
由于收养行为是人为地改变自然血亲关系,涉及家庭关系、亲属关系的变更和创设,因而收养是一项严肃的民事法律行为。
我国在1991年就颁布了《收养法》,以法律的形式对收养行为的程序和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
在收养关系成立上,《收养法》对收养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收养人、被收养人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一系列实质条件,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收养协议。
同时,还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公告后进行收养登记,收养关系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收养登记是国家对收养行为进行监督的一种手段,未办理登记的收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收养关系作为一种人为创设的血亲关系,可能因各种原因导致收养关系恶化或者事实上的解除。
收养关系除了因收养人或被收养人死亡而自然解除外,还可以依照《收养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解除。
例如,收养关系成立后,在被收养人成年前,收养人、送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也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后,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收养人、送养人或者成年的被收养人无法达成收养关系解除协议的,可以通过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处理。
收养制度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基本程序
2、受理登记 中国收养中心在收到外国收养人通过其所在国政府或收养组织递交的收养文件后,对齐全、有效并向中国 收养中心交纳了服务费的收养文件予以受理登记,并将受理登记情况告知递交收养文件的外国政府或外国 收养组织。 3、审核选配 经中国收养中心审核,对符合中国有关法律规定条件的外国收养人,中国收养中心参照外国收养人的意愿 为其选择适当的被收养人,并将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有关情况转交外国政府和收养人征求意见。 4、签发通知 外国政府和收养人同意接受推荐的被收养人后,中国收养中心为收养人签发《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并 通过外国政府或外国收养组织将通知书转交给外国收养人。同时,中国收养中心向被收养人所在地的省级 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机关发出《涉外送养通知》。 5、亲自来华 外国收养人接到《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后,夫妻双方须持通知书原件亲自来华,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 在地的省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6、办理登记 外国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与送养人订立的书面收养协 议,同时提交中国收养中心签发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原件、外国收养人身份证件和照片。省级民政 部门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颁发《收养登记证》,出具《跨国收养合格证明》。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共同收养和单独收养
以收养人的人数的标准,将收养分为共同收养和单独收养。共同收养是指夫妻双方收养子女的
行为。如我国《收养法》规定,夫妻不得单方收养子女。单独收养是指收养人为一人的收养,主要
是指无配偶的收养(即独身收养)。
私法收养和公法收养
私法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民事法律规定实施的收养行为,它直接发生亲属关系的改变或转移。 这是各国普遍采用的收养形式。公法收养是指国家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慈善机构依法收留 养育孤儿、弃儿,它不发生法律上的亲属关系转移。严格意义上讲,公法收养不是本章范围之内。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15.08.20•【文号】民发〔2015〕159号•【施行日期】2015.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收养、寄养管理正文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公安局:家庭是儿童成长的最佳环境,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办公厅《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国办发〔2013〕19号)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打拐解救儿童安置渠道,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能够通过收养回归家庭中健康、快乐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问题通知如下:一、全力查找打拐解救儿童生父母儿童失踪后,其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公安机关接到儿童失踪报警后,应当立即出警处置并立案侦查,迅速启动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充分调动警务资源,第一时间组织查找,并及时免费采集失踪儿童父母血样录入全国打拐DNA 信息库。
公安机关解救被拐卖儿童后,对于查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应当及时送还。
对于暂时查找不到生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应当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抚养,并签发打拐解救儿童临时照料通知书(附件1),由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同时,公安机关要一律采集打拐解救儿童血样,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寻找儿童的生父母。
公安机关经查找,1个月内未找到儿童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应当为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出具暂时未查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附件2)。
解除收养关系证明需要如何开具?

解除收养关系证明需要如何开具?如今,由于种种方面的原因,比如一些身体方面的缺陷,又或者是疾病,又比如主观意愿上不想生孩子,导致了一些夫妻不愿意生孩子,从而收养了孩子,却又因为一些原因需要解除收养关系。
那么,解除收养关系证明需要如何开具?下面让我们了解一下吧!一、解除收养关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
二、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注意的问题:1.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事项,当事人双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办理。
被收养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解除收养关系事项必须依法由其生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代理。
2.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的动机必须正当,不得有逃避履行赡养、抚养义务,违反社会公得的情况。
3.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必须亲自表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愿,并记载在卷。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机关不能受理:(1)收养人与有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有一方不同意解除的;(2)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死亡并无其他监护人的;(3)无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一方不同意的;(4)收养人或被收养人有一方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5)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并在经济方面完全依靠被收养人维持生活的。
三、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的主要内容:1.当事人双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2.收养关系的成立时间、经过;3.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4.解除收养关系后住房及有关财产、生活安排等方面事宜的处理;5.解除收养关系的日期;6.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7.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日期。
四、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1.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2.双方收养关系成立的公证书或其他能够证明收养关系成立的证明材料;3.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关于收养关系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明,男,8岁,原籍河南省某县,因家庭贫困、父母外出打工,自幼跟随年迈的奶奶生活。
奶奶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无力承担小明的抚养责任。
经过当地民政部门的调查了解,小明符合收养条件。
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小明被送到了广州市某家庭收养。
二、案件经过1. 收养登记小明被送养后,广州市某家庭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了收养申请。
经审查,小明的家庭符合收养条件,且双方同意建立收养关系。
2019年5月,当地民政部门为小明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正式确认了小明与广州市某家庭之间的收养关系。
2. 收养纠纷收养关系确立后,小明在广州市某家庭生活了一段时间。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小明逐渐发现自己在家庭中的地位与其他孩子有所不同。
一方面,他渴望得到家庭的关爱和温暖,另一方面,他担心自己的身份问题会影响自己的成长。
2020年2月,小明因家庭矛盾与养父母产生纠纷,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收养关系无效。
3. 法院审理当地人民法院受理了小明的诉讼请求,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查了小明在收养过程中的情况,包括收养登记、家庭关系、小明的生活状况等。
同时,法院还委托专业机构对小明进行了心理评估,了解其在收养家庭中的成长状况。
4. 裁判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小明与广州市某家庭之间的收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且双方均自愿建立收养关系。
在收养过程中,小明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养父母对其进行了合理的抚养和教育。
因此,法院驳回了小明的诉讼请求,确认了收养关系的有效性。
三、案例分析1. 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小明与广州市某家庭之间的收养关系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本案中,当地民政部门依法为小明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故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 收养关系解除的条件虽然本案中法院确认了收养关系的有效性,但收养关系并非不可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可以因以下原因解除:(1)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2)收养人、送养人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但未征得另一方同意;(3)收养人、送养人一方违反法律规定,损害被收养人合法权益的;(4)因收养关系解除,被收养人无法继续生活的。
解除收养协议书6篇
解除收养协议书6篇第1篇示例:解除收养协议书尊敬的领养人:您好!经双方沟通协商,为了维护双方利益,我们决定解除原有的收养协议。
在此,特制作本解除收养协议书,以资确认:一、协议解除事由因双方原因,现阶段领养行为已无法继续进行,为了避免对双方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纠纷,经过充分协商,我们决定解除原有的收养协议。
二、协议解除生效时间本次解除收养协议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双方不再承担原有的收养义务。
三、解除后处理方式1. 领养人应如实向原有领养机构声明收养关系已解除,按照有关规定返还相关手续和资料。
2. 双方均应如实向当地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完成收养关系解除手续。
四、保密原则1. 双方应妥善保管与收养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2. 解除收养关系后,双方不再对原有领养行为进行公开宣传或披露。
五、其他事项1. 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
2. 双方若有其他协议需修改或补充,应当另行协商达成书面协议。
领养人(签字):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以上为本次解除收养协议书,希望双方能够遵守协议约定,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
愿双方未来都能找到更适合、更幸福的道路。
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日期:__________第2篇示例:解除收养协议书收养是一种伟大而且有意义的行为,它代表了对一个人无私的爱与关怀。
有时在收养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或者意外情况,导致收养双方需要解除收养协议。
解除收养协议并不是一件容易的决定,但有时确实是必要的选择。
本文将探讨解除收养协议的意义、程序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解除收养协议并不意味着父母放弃了对孩子的责任和义务,而是考虑到了孩子自身的利益和幸福。
有时孩子可能无法适应新的家庭环境,或者父母在收养后发现自己无法承担起养育孩子的责任。
这时解除收养协议可以帮助孩子重新找到适合他的家庭,避免对孩子造成更多的伤害和困扰。
1. 沟通与协商在考虑解除收养协议之前,建议双方进行充分的沟通与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12.29•【文号】主席令第54号•【施行日期】1992.04.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收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5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收养关系的成立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第七条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
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
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领养子女与父亲解除父女关系流程
领养子女与父亲解除父女关系流程领养子女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和审批。
而父亲解除与子女的关系也是一项需要经过法律程序的事情。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会详细介绍领养子女和父亲解除与子女关系的流程。
一、领养子女的流程领养子女是指一个人或夫妻向法院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后,经法院判决或决定,将无父母或无法生活、无人抚养的儿童或未成年人,批准交由领养人抚养、教育、照顾的行为。
1.申请领养领养人需要到当地法院提出领养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收入证明、房产证明、犯罪记录证明等。
2.审查申请材料法院会对领养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领养人符合领养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领养人必须是年满30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有较好的家庭环境和教育条件,对被收养人有爱心和责任心。
3.调查被领养人情况法院会对被领养人的情况进行调查,确保被领养人符合领养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被领养人必须是无父母或无法生活、无人抚养的儿童或未成年人。
4.听证法院会进行听证,听取领养人和被领养人的意见,并对申请材料和调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估。
5.判决或决定根据听证的结果和综合评估,法院会做出判决或决定。
如果符合领养条件,法院会批准领养,并发给领养证书。
二、父亲解除与子女关系的流程父亲解除与子女关系是指父亲通过法律程序,申请解除与子女的法律关系。
解除后,父亲将不再对子女负有法律责任,子女也将不再与父亲有法律关系。
1.申请解除父女关系父亲需要到当地法院提出解除父女关系的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结婚证、子女身份证明、父亲解除父女关系的原因等。
2.审查申请材料法院会对父亲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要求。
3.调查相关情况法院会对父亲解除父女关系的原因进行调查,以确保解除父女关系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解除收养关系证明书
解除收养关系证明书篇一:解除收养公证需提交哪些材料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解除收养公证需提交哪些材料解除收养公证需提交的材料和规定如下: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公证书或收养协议书;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内容主要包括成立收养关系的时间,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双方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愿,对共有财产分割的意见,以及是否有《收养法》第29条规定的情况,并给予必要的财产补偿。
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协议书或收养公证书;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内容主要包括成立收养关系的时间、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双方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愿,以及必要的财产处理);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应有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思表示。
注:养父母提出与未成年子女解除收养关系,须经送养人同意。
生父母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须经养父母或养子女同意。
从福利院收养的,在其成年并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以前,养父母一般不得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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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的途径有哪些
孤儿或者是其他无监护人的孩子可以被他人收养,与他人建立收养关系。但在实践中会
遇到一些特殊的情形想要解除收养关系,那么解除收养关系的途径有哪些呢?接下来
由律伴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通过哪些途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一)通过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
这种情况需满足的条件是:
1、须当事人同意。就收养方而言,须得养父母同意,就被收养方而言,养子女已成年
时,经养子女同意即可;养子女尚未成年时,须得养子女的生父母或原送养的监护人同
意,养子女已有识别能力的,还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2、当事人须对财产生活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别无争议。协议解除收养可按公证或登记
程序办理。公证机关办理解除收养的程序,亦可以分为申请、审查、办证三个环节。
当事人达成解除收养的决议后,须到户口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解除收养的申请,并
说明要求解除收养的理由。公证人员应对当事人要解除收养的原因及有关情况进行调
查,以便查明解除收养是否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要求解除收养的理由是否正当合
理,有无其他意图;双方对财产和生活问题的处理是否合法等,经审查后,对符合解除
收养条件的,就为其办理公证,准予解除。当事人自接到公证书之日起,收养关系即
告终止。如果不符合协议解除收养的条件,不予办证,对有关纠纷,可建议当事人依
诉讼程序提出请求。
基层政权机关或户籍部门办理解除收养的登记,也要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严格的审
查,按照协议解除收养的条件,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二)通过诉讼程序解除
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或双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在财产和生活
困难方面有争议的,一般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亦可经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处理。人
民法院审理收养案件,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无效时,
依法判决。
人民法院处理解除收养的纠纷,应当坚持保护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合法
的收养关系,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利益,根据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妥善解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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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父母和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查明情况,听取被收养人
的意见,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
2、养父母不尽抚养义务,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予解
除。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的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均为不利,一方坚决要求
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
4、养父母发现养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解
除。但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可准予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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