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PPT课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 通过,现予公布,于2002年4月4日国务 院总理令发布 ,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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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组成
• 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 第三章: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 第四章: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 第五章:医疗事故的赔偿 • 第六章:罚则 •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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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以预防为主:
《条例》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 、处理医疗事故预案、防范医疗事故的 发生,发生医疗事故后要及时处理,减 轻医疗事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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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的解决途径:
• 《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 责任争议时,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 选择双方协商、申请行政调解或提起民 事诉讼等三种解决途径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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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出 的相关规定:
• 1、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首次鉴定【设区的市医学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直 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
再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
疑难、复查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中 华医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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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医疗事故的原则:
• 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公开:程序、证据及使用法律的公开。 公平:医患双方在处理医疗事故中地位平等。 公正:程序上的、实体上的公正。 及时:对处理医疗事故各环节作出了明确的时
间限制。 便民:指在服务上、处理途径上要方便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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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学习材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学习材料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中由于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过失,导致病人身体受到伤害,甚至死亡等严重后果的事件。
在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专门针对医疗事故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条文,旨在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以及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工作。
遵循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学习材料。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主要内容1. 医疗事故的确认和报告。
该条例规定,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发现可能发生医疗事故的情况时应及时停止医疗服务,并进行核实和确认,必要时需要报告相关部门和病人家属。
同时,医疗机构也应当组织相关人员成立医疗事故调查处理专门小组,开展医疗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2. 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
该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因违反职业道德、技术规范等原因导致病人受到伤害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依法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
3. 医疗事故的防范措施。
该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医疗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机制,加强对医疗技术、药品和设备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水平,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
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必要性医疗事故是社会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对于维护医疗安全和病人健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确保病人权益不受侵害。
由于医疗活动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医务人员存在一定的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如果医务人员在治疗病人的过程中出现了疏忽、失误、过失等行为,轻则影响疗效,重则造成病人伤害,甚至死亡等后果。
出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正是为了确保病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能够及时解决因医疗事故对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
2. 规范医疗活动行为。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另一个重要意义在于规范医疗活动的行为,对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鼓励医务人员提高职业素养和技术水平,倡导医疗诚信和行业规范。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培训 PPT课件

医学课件 25
河津市人民医院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项目 (一)医疗费
(二)误工费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四)陪护费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 (六)残疾用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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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津市人民医院
(七)丧葬费 (八)被抚养人生活费
(九)交通费
(十)住宿费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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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 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 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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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 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 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 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 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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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津市人民医院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 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 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 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 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 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 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 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 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 患者通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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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津市人民医院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 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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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概述
• 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 • 2002年4月4日国务院第351号令颁布 •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 本法规共七章63条,分为总则、医疗事故的预防与
处置、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处理与监 督、医疗事故的赔偿、罚则、附则。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法律地位:行政法规
• 职责: • 监督医疗服务工作、 • 检查执业情况、 • 接受患者投诉、 • 提供咨询服务
防范预案制度
• 目的: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 院内报告制度 • 行政报告制度
院内报告程序
• 医务人员—科室负责人—质控部门(或人 员)—机构负责人
• 质控部门或人员职责: • 立即调查、核实 • 向本机构负责人报告 • 向患者通报、解释 • 机构负责人要进行相关处理
成死亡的,受害人的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 损害赔偿;造成残疾的,受害人可以请求 精神损害赔偿。 第24条:故意侵害他人人格权、身份权,造 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 精神损害赔偿。 **与最高法院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不同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 5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 为而永久性灭失,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 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 应当依法受理。”
封存病历资料
• 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
• 双方在场时封存和启封 • 封存的可以是复印件 • 由医方保管
封存实物证据
• 疑似输液、输血、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 封存实物
• 医方保管 • 需要检验的,双方共同指定;或卫生行政
部门指定 • 输血引起的,供血机构到场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文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文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本标准的制定旨在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的判定以及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情况具体判定医疗事故的等级。
本标准列举了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一级医疗事故指的是造成患者死亡或重度残疾,其中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患者死亡,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极重度智能障碍、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四肢瘫等。
二级医疗事故指的是造成患者中度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其中,二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小肠缺失90%以上、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
功能肾缺失、四肢肌力Ⅱ级以下且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我国为规范医疗事故的处理而制定的法规,旨在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及时解决医疗事故引发的纠纷和争议,以及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实施细则的背景、主要内容和意义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实施细则的背景医疗事故是在医疗活动中,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或技术问题所导致的,对病人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不良事件。
医疗事故的处理一直是医疗领域和社会的热点问题,严重的医疗事故往往会引起病人及其家属的愤怒和不满,而医院和医生也大多面临着各种纠纷和赔偿责任。
在过去的医疗事故处理中,由于缺乏完善的法规和制度,导致了很多医疗事故纠纷得不到妥善解决,医患关系的紧张和不稳定也日趋严重。
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我国于2002年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了医疗事故的定义、责任认定、赔偿等方面的制度,为医患双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而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医疗事故的频发率也日益增加,因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细则》便应运而生。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细则》共分为六章,包括了医疗事故的管理、责任认定、处理程序、赔偿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第一章为总则,说明了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和目的,明确了各级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以及医疗事故处理的原则和目标。
第二章详细阐述了医疗事故的分类和管理制度。
在医疗事故的分类上,实施细则将医疗事故分为普通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三类,并规定了各类事故所需遵守的管理制度、报告程序和要求。
第三章是实施细则的核心章节,详细规定了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处理和可行性评价程序,其中包括了医疗事故的责任承认、调查程序、责任划分、赔偿标准、特殊情形以及司法救济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这些规定不仅为医患双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可以有效地促进医院和医生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四章规定了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和程序,详细规定了赔偿申请的途径和要求、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赔偿方式和处理方式等方面的规定,为病人及其家属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51 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二○○二年四月四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三章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四章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五章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XXX于2002年2月20日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旨在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三章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章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医疗机构患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医疗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失或者有意行为,导致治疗不当、诊断失误、操作失误、药物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事故等,给患者造成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事故预防和处理制度,明确医务人员的责任,加强医疗事故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医疗技能和专业素养,削减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对发生的医疗事故准时报告。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事故处理特地机构,负责医疗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后,应当准时实行措施,爱护患者的生命平安,削减损害的扩大。
第1页/共3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第八条医疗机构发生严峻医疗事故后,应当准时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并协作调查。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履行对医务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严格落实医务人员执业资格审查制度。
第十条医务人员应当在医疗活动中遵循医疗伦理和专业规范,供应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需具备必要的专业学问和技能,并遵循相关的技术操作规范。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准时与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沟通,解释相关医疗状况,并听取患者的意见和意愿。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应当对医疗记录和医学检查结果负责,确保精确无误。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后,应当准时向患者及其家属公开状况,并赐予必要的赔偿或者补偿。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法律教育,使他们生疏医疗法律法规,增加法律意识。
第十六条对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导致患者死亡或者严峻损害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对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导致患者稍微损害的,应当由医疗机构进行调解和赔偿。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二年四月四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三章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第四章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第五章医疗事故的赔偿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附录1)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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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适用范围除外:
A、医疗机构
B、医务人员
C、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
D、违反诊疗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封存病历资料的复印件,由( )保管:
A、患者本人及家属
B、医疗机构
C、医疗主管部门
D、当地人民法院
3、住院病历中的检查化验单应在出具后多长时间内归入病历:
A、6小时
B、12小时
C、24小时
D、48小时
4、对市级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可在多长时间内向省级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申请:
A、3日
B、10日
C、15日
D、30日
5、患方有权封存以下病历,除外:
A、手术记录
B、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C、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D、病程记录
6、尸检应在多长时间内进行:
A、24小时
B、48小时
C、60小时
D、72小时
7、急诊病历在抢救结束后多长时间应积极进行补记:
A、4小时
B、6小时
C、12小时
D、24小时
8、封存现场实物,由( )保管:
A、患者本人及家属
B、医疗机构
C、医疗主管部门
D、当地人民法院
9、导致三人以上损害结果的事故必须在多长时间内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A、6小时
B、12小时
C、24小时
D、72小时
10、患者有权复印的病历内容,除外:
A、医嘱单
B、化验单
C、手术同意书
D、病程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