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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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三亚市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三亚市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8.07•【字号】•【施行日期】2023.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三亚市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章资产配置第四章资产使用第五章资产处置第六章预算、收益管理第七章基础管理第八章资产评估第九章国有资产报告第十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和财政厅《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琼财资规〔202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三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三亚市本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事项,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四)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监督、指导本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余姚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优化调整国有资产布局和结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上三类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市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出资人对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第六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通过建立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等企业内部监督和委派监事、财务检查、审计、监察等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市国资办根据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市国资局为市国资办的日常工作机构,承担市国资办日常工作。

第八条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直属企业,下同)根据市国资办委托,负责对本部门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九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对本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第十条新设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经主管部门初审后,出资人向市国资办提出申请,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减少注册资本,股权转让,发行债券,解散、申请破产,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由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下同),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通用,含流程图等)-最新

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通用,含流程图等)-最新

***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防范固定资产管理中的差错和舞弊,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管理职责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主要包括价值管理、实物管理和使用保管管理。

第四条公司金融财务部是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部门,其主要管理职责:(一)固定资产的价格审核、财务入账、折旧计提等会计核算;(二)对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程序及审批手续实行财务监督;(三)负责固定资产更新改造预算项目的资金筹措,并按财务预算报批程序办理。

第五条公司办公室是固定资产的实物形态管理部门,设专职管理人员,其主要管理职责:(一)固定资产年度购置、更新、改造预算计划的编制和实施;(二)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调拨、修理、处置及经营;(三)建立固定资产的档案资料,真实全面地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状况,保证账、物相符;(四)设立固定资产登记簿,及时办理各项增减、变动手续;(五)对固定资产年度预算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书面报告公司预算主管部门。

第六条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实物保管部门,应落实责任人,其管理职责:(一)固定资产的申请、参与采购、验收、领用、保养、检修等日常管理,确保安全使用;(二)按价值管理部门和实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配合主管部门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及分类第七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劳动资料属固定资产:(一)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土地、机器、设备、器具、运输工具等资产;(二)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但单位价值在30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物品。

第八条固定资产按实物形态进行分类,具体为以下六类:(一)房屋类:是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等;(二)一般设备类:是指办公和日常使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电脑设备、办公家具等;(三)运输设备类:是指轿车、货车、电瓶车等;(四)通讯类:是指电话、手机、卫星地面接收装置等设备;(五)办公类:空调、复印机、电脑设备、传真机、打印机、点钞机、考机、保险箱等设备;(六)其他设备类:是指不包括上述各项的设施、设备。

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

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

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徐守盛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第二章资产配置与产权登记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已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按照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一、内部决议程序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相关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除了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应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外,其他事项(包括进行重大投资)应由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由上可知,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由于国家为唯一出资人,因此,重大事项应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2、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所列事项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依法行使权利。

重要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一、总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资产管理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效益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行政事业单位,旨在保护和发挥国有资产的作用,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

二、国有资产管理原则1. 保护原则国有资产的保护是国有资产管理的最基本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资产保管、保险和风险防范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

2. 合理配置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和工作任务,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3. 收益最大化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应通过合理经营和有效管理,努力实现国有资产的收益最大化。

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1. 资产管理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协调各项资产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资产管理制度。

2. 资产管理人员行政事业单位应聘请具备相关资产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四、资产管理程序1. 资产登记行政事业单位应对所有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建立资产档案,明确归属和使用情况。

2. 资产评估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确保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3. 资产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闲置、报废、损坏或无效的国有资产进行及时处置,以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价值。

五、财务管理1. 资产评估和会计核算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和会计核算,确保资产价值的准确反映和正确计量。

2. 资金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合理安排资金运作,加强资金监督和内控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高效利用。

六、监督与评估1. 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资产管理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2. 评估考核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对资产管理工作进行评估考核,确保资产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掌握的在企事业单位中的全部或部分资本,是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和管理企业国有资产,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解析和分析。

一、企业国有资产的分类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可将其分为以下几类:1. 生产性资产:包括土地、厂房、设备等用于经营和生产的资产。

这些资产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对企业的发展起到重要支撑作用。

2. 投资性资产:包括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用于投资和获取利益的资产。

这些资产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但可以通过股息、利息、专利使用费等形式为企业带来收益。

3. 储备性资产:包括现金、短期债务等用于保障企业运营和发展的资产。

这些资产在企业经营中具有灵活运用的功能,可以应对突发事件和经营风险。

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明确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保护国家利益:企业国有资产作为国家财富,必须向国家的利益倾斜。

管理者应当根据国家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配置和利用资产,确保国家利益最大化。

2. 提升经济效益: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是推动企业的经济效益提升。

管理者应根据市场需求和竞争态势,合理决策和投资,提高企业的利润和价值。

3. 加强监督和约束: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必须建立健全的监督和约束机制。

管理者应接受上级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确保资产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措施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明确了一系列具体措施。

主要包括:1. 资产评估: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定期评估,确保资产价值的准确把握。

评估结果将作为资产管理和决策的重要依据。

2. 资产监督:建立严格的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和检查。

针对资产流动、使用和处置等环节,进行有效的管控和跟踪。

3. 资产处置: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企业国有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合理处置。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22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22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工作,我们制定了《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4年8月20日附件: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方各级党的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政府负责资产处置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制度建设、处置审批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资产处置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二章管理规定第五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二)厉行勤俭节约;(三)公开、公平、公正;(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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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公司履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职责,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财务部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公司应履行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公司制订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建立、维护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加强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 二、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三、及时申报企业增减资本、投融资等重大事项。 四、依法经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五、执行司制定的投资收益管理办法。 六、制订国有资产管理与考核实施细则,并组织考核。 第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内容 国有资产管理包括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和国有资本营运管理. 一、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包括产权管理(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权证管理)、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等。 二、国有资本营运管理包括国有资本变动、资产处置(资产处置方案、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有偿转让、资产出租、资产报废)、实物资产收益、对外捐赠和接受捐赠、投融资、投资收益、资产损失审批等管理。 第四章 产权管理 一、产权界定。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产权界定的规定执行. 产权界定工作程序 : 1、公司委派中介机构进行清理和界定,经清理、界定属于国有资产的部分,按规定由公司报财政部确认. 2、经认定的国有资产,要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二、产权纠纷调处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的规定执行. 三、产权登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产权登记管理的规定执行。 四、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按规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等情况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登记。在批准暂缓办理登记期限内,界定产权、处理纠纷,然后办理登记. 111

五、国有资产权证管理。国有资产权证(包括办理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证)是国家有关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的法律凭证,是权利人行使物权的法律依据。国有资产权证管理包括:权证的办理、保管、使用、变更和信息管理等。 1、权证办理。公司对自建、购置、接受出资人投入、捐赠人捐赠、无偿划入等各种方式增加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在业务发生时以公司为权利人及时办理相关资产使用权证.明晰资产产权,保障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权证保管.房产权证、土地权证和机动车权证办理后,一个月内原件上交公司档案室集中保管。 3、权证使用。建立权证领用、归还登记制度。需用部门上报权证领用申请,经公司财务科审核,主管领导同意后在《权证领用登记表》上签字领用。 4、权证变更。有偿转让、对外投资或捐赠、无偿划转等各种方式减少的房屋建筑物和车辆应及时办理房产证、土地证的变更手续。当企业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土地时,应首先确认土地性质,若是政府划拨土地,要按国家改变土地用途的相关规定办理各项手续,并取得相关权属证明。 5、信息管理。公司建立权证管理数据库,全面反映全市行业土地、房产和车辆权证的主要内容,动态反映权证的办理、保管、领用和变更信息。 第五章 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是指依据公司的统一安排,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益,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专项活动。清产核资有别于日常的财产清查。 清产核资由公司统一安排。清产核资损益和资金核实结果报公司确认. 第六章 资产评估 一、资产评估报省公司并按照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管理的规定执行. 二、资产评估的范围: 1、公司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整体或者部分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确定涉讼资产价值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要进行资产评估; 2、公司收购、置换非国有资产,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等经济行为的要对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3、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不进行资产评估。 三、资产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由资产评估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四、资产评估工作实行备案制,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确认备案。 五、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占有单位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公司需报送以下文件材料:资产占有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 112

三份、资产评估报告(含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及上述文件的电子扫描文档。 六、资产评估报告的审核 1、评估报告的规范性审核: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资产评估的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有相应执业资格,评估报告是否根据规定由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是否明示,备案时评估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 2、评估报告的完整性审核:评估报告应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三部分,对整体资产进行评估的还应提供资产清查和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应包含公司承诺函、业务约定书以及相关资产权属证明、财务会计资料等. 3、评估报告的合规性审核:评估程序、评估方法应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4、评估报告准确性审核:评估报告应准确明了、前后一致,报告内容应与备查资料一致,报告中的数字必须准确,钩稽关系明确无误。 七、企业进行资产转让时,应当以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价格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 需获得资产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后方可继续实施。 八、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在备案中因评估人员的失误等评估机构责任,出现重大问题或一年内连续两次以上因差错被退回修改的,出具报告的评估机构两年内不再聘用。 第七章 资产统计 国有资产统计工作比照国家有关制度执行,实行资产统计报告制度.资产统计报告是企业根据统一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度会计期间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企业国有资产营运基本情况及国有资产变动情况的文件。 第八章 国有法人资本变动管理 一、公司的注册资本要与公司规模相适应,在持续经营期间,对注册的国有资本除依法转让以外,不得抽回,并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投资控股的多元化经营企业在持续经营中,发生资不抵债情形时未确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冲减持有的国有资本;如需注入资本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二、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转增实收资本的,转增事项经批复后,按批复意见和数额进行账务调整、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和产权变更登记。 第九章 资产处置

一、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界定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但是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二、转让企业国有资产的限制性规定 113

(1)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同时,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等价有偿,不得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2)应当依法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应当合理评估,依法公开,公平竞价。 (4)关联方参与的应当依法回避,经批准方可平等竞买. 三、国有资产有偿转让主要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一)挂牌方式 1、 挂牌方式是指在依法设立的省会城市所在地的产权交易机构挂牌转让国有资产. 2、企业通过挂牌方式转让资产,要根据转让标的资产的实际情况制订转让方案,明确提出对受让方的受让条件要求,未经公布的受让条件不得作为确认或否定意向受让方资格的依据。 3、采取挂牌方式转让企业资产,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应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规定以竞价方式实施产权交易。 (二)拍卖方式 1、拍卖方式是指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转让国有资产。一次性转让资产净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必须进行公开拍卖。 2、拍卖机构的选择。拍卖机构的选用由资产处置事项审批机构确定,拍卖机构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的资质。 3、资产拍卖时要有所属企业的领导以及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实物资产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参加,涉及多元化企业及其项目的还要有其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一次性公开拍卖账面净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由市公司组织实施,省公司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参与监督;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由省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4、市公司在拍卖机构发布拍卖公告三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将拍卖公告内容报省公司。并在拍卖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向省公司报告国有资产拍卖结果. (三)协议方式 1、协议方式是指资产转让双方采用协商一致的办法转让国有资产。采取挂牌方式转让企业国有资产,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2、系统内部资产重组中的资产有偿转让行为,如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烟草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三) 除上述两条外,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原则上不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因特殊情况需协议转让的,逐级报总公司审批。 四、其他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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