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率和保值增值能力,特制定本《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各级政府应制定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和培训。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拥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混合所有制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利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应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资产价值,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责任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责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具体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二)统筹协调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做好国有资产的总体规划;(三)监督企业国有资产的出资情况和投资风险;(四)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和审计工作;(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和风险防控机制。
第六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责任人应具备丰富的资产管理经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第三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第七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国有资产投资规划和审核流程;(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和评估办法;(三)企业国有资产运营和增值管理办法;(四)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办法;(五)国有资产财务管理办法。
第八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应公开、透明,便于企业内外各方了解和监督,确保管理工作的公平性和合规性。
第四章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和审计第九条企业国有资产应定期进行评估和审计,确保资产价值的准确反映。
第十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和审计应由权威机构或者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和审计结果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和审计结果应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对涉及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指导。
第五章企业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第十二条企业国有资产应根据投资方向和经营需求进行合理配置和使用,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公司履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职责,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
财务部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工作.第二章职责与权限公司应履行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是: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公司制订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建立、维护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加强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
二、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三、及时申报企业增减资本、投融资等重大事项。
四、依法经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五、执行司制定的投资收益管理办法.六、制订国有资产管理与考核实施细则,并组织考核。
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内容国有资产管理包括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和国有资本营运管理.一、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包括产权管理(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权证管理)、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等.二、国有资本营运管理包括国有资本变动、资产处置(资产处置方案、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有偿转让、资产出租、资产报废)、实物资产收益、对外捐赠和接受捐赠、投融资、投资收益、资产损失审批等管理。
第四章产权管理一、产权界定。
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产权界定的规定执行.产权界定工作程序 :1、公司委派中介机构进行清理和界定,经清理、界定属于国有资产的部分,按规定由公司报财政部确认.2、经认定的国有资产,要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二、产权纠纷调处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的规定执行。
三、产权登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产权登记管理的规定执行。
四、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按规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等情况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登记。
在批准暂缓办理登记期限内,界定产权、处理纠纷,然后办理登记.五、国有资产权证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下面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国国有资产是指由国家拥有并管理的各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企业、自然资源等。
针对这些国有资产,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利用,促进国有资产的增值和保值。
本文将对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深入探讨。
一、法律法规框架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制定遵循中国的法律法规框架。
其中,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国有资产管理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规范。
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为了实施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国设立了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都设有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
这些机构在国有资产的评估、流转、处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国有资产的评估和监督国有资产的评估和监督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
评估是为了确定国有资产的价值,为其合理使用和处置提供依据。
监督则是为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管理。
国有资产评估和监督机构要依法依规对国有资产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其价值的准确和完整。
四、国有资产的流转和处置国有资产的流转和处置是国有资产管理的核心任务。
流转是指国有资产的转让或租赁等行为,处置则是指国有资产的投资、股权变更等行为。
在流转和处置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流转和处置,充分发挥资产的价值。
五、国有资产的利益保护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还着重保护国有资产的利益。
这包括对国有资产的利益进行保护、维护和增值。
为了防止国有资产被侵害,国家建立了健全的法律体系和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和利用。
六、国有资产的监督和问责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还强调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问责。
相关机构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追究责任。
对于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严肃处理,以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管理。
综上所述,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是中国国家针对国有资产管理和利用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措施。
办法四十八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办法四十八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有资产是指由国家所有,代表国家利益的各类资产。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护国有资产,我国制定了《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探讨办法四十八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内容,旨在使读者更加了解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和相关政策规定。
一、国有资产的定义和范围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首先明确了国有资产的定义和范围。
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资源、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由国家所有的各类资产。
这些国有资产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保护。
二、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权益办法四十八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一步强调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权益。
国家是国有资产的唯一所有者,有权享有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其他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尊重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权益,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三、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
其中包括保值增值原则、公平竞争原则、风险防范原则、效益优先原则等。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利用和增值,并促进国有资产的公平竞争和市场化运作。
四、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和职责办法四十八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了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和各方的职责。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负责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和措施。
同时,各级地方政府和国有资产经营单位也有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责,包括资产评估、资产收益分配等。
五、国有资产的评估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强调了国有资产的评估和审计工作。
国有资产必须进行全面的评估,以确定其价值和利用方式。
同时,国家要对国有资产进行定期审计,确保资产使用和处置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六、国有资产的保护和监管办法四十八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提出了国有资产的保护和监管要求。
国有资产必须得到有效的保护,防止资产流失和非法侵占。
同时,国家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和监督,确保其合法性和稳定性。
七、国有资产管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对于有效管理和增值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国家将给予相应的激励政策。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有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有制经济的基本方向,增强、改善和发展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企业做优做强。
第三条国家对国有资产实行所有权保护和管理制度,依法保护和维护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不被侵犯。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国有资产向国有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领域集中,推动国有资本在关键领域和重要领域的主导地位,优化国民经济布局。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决策、规范运作、监督制约、风险防控相结合的原则,推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效益最大化。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开透明、依法行政的原则,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合理、公正的原则,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法制和制度,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效能。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第八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是国务院的直属部门,负责对中央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并入省级国资委。
第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组织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政策;2. 对国有资产实行监督管理,提出保值增值决策建议;3. 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交易和决策支持,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4. 监督国有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和化解重大经营风险;5. 协调解决重大涉及国有资产的问题,遇有紧急情况及时报告国资委。
第三章国有资产经营和运营机制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经营和运营应当坚持市场化原则,依法自主经营,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选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推行现代企业制度。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风险防控,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的保护,提升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持国有资产的价值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资产经营单位,以及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
第三条国有资产应当依法使用、增值、保值和公开运营,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合理配置、有效监管、风险防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倡导绿色环保、廉洁奉公、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当设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监管和管理。
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行政区域发展战略,集中管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重要国有资产。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职能分工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国有资产经营单位第九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是指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职责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登记,并取得经营资质。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权责,建立资产管理制度档案。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国有资产,制定管理制度和管理细则,确保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是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国有资产管理规划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计划。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国有资产管理规划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计划,制定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并实现保值增值目标。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市场经济原则,制定科学的预算和收益分配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章国有资产的监管第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监管行为。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一、引言国有资产是一个国家的重要资源,对于实现国家发展和民生福祉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运用国有资产,促进国家经济发展,中国制定了一系列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国有资产的定义、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机构以及管理方法等方面进行介绍。
二、国有资产的定义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并由国家代表所有权的资产。
这些资产包括企事业单位的股权、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使用权、金融机构股权等。
国有资产的管理对于保障公共利益、确保经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三、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1. 公平性原则: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公开的原则进行管理。
国家应当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来保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滥用权力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2. 政府服务原则:政府应当服务于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营,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服务,为国有资产的增值提供有力保障。
3. 盈利性原则:国有资产应当追求经济效益,增加资产的价值。
国家应当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经济效益和竞争力。
4. 社会责任原则:国有资产管理者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关注员工福利、环境保护和社会利益,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四、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国家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机构。
根据各级政府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可以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
中央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地方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包括省级和市级的国有资产管理局。
五、国有资产管理方法1. 管理规划:国有资产管理者应当制定合理的管理规划,并根据资产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管理规划应当明确资产的目标和运营方式,科学合理地进行资产配置和再分配。
2. 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监督检查包括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以发现和防止国有资产的滥用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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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公司履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职责,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
财务部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公司应履行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是: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公司制订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建立、维护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加强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
二、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三、及时申报企业增减资本、投融资等重大事项。
四、依法经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五、执行司制定的投资收益管理办法。
六、制订国有资产管理与考核实施细则,并组织考核。
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内容国有资产管理包括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和国有资本营运管理。
一、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包括产权管理(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权证管理)、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等。
二、国有资本营运管理包括国有资本变动、资产处置(资产处置方案、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有偿转让、资产出租、资产报废)、实物资产收益、对外捐赠和接受捐赠、投融资、投资收益、资产损失审批等管理。
第四章产权管理一、产权界定。
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产权界定的规定执行。
产权界定工作程序:1、公司委派中介机构进行清理和界定,经清理、界定属于国有资产的部分,按规定由公司报财政部确认。
2、经认定的国有资产,要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二、产权纠纷调处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的规定执行。
三、产权登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产权登记管理的规定执行。
四、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按规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等情况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登记。
在批准暂缓办理登记期限内,界定产权、处理纠纷,然后办理登记。
五、国有资产权证管理。
国有资产权证(包括办理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证)是国家有关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的法律凭证,是权利人行使物权的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权证管理包括:权证的办理、保管、使用、变更和信息管理等。
1、权证办理。
公司对自建、购置、接受出资人投入、捐赠人捐赠、无偿划入等各种方式增加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在业务发生时以公司为权利人及时办理相关资产使用权证。
明晰资产产权,保障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权证保管。
房产权证、土地权证和机动车权证办理后,一个月内原件上交公司档案室集中保管。
3、权证使用。
建立权证领用、归还登记制度。
需用部门上报权证领用申请,经公司财务科审核,主管领导同意后在《权证领用登记表》上签字领用。
4、权证变更。
有偿转让、对外投资或捐赠、无偿划转等各种方式减少的房屋建筑物和车辆应及时办理房产证、土地证的变更手续。
当企业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土地时,应首先确认土地性质,若是政府划拨土地,要按国家改变土地用途的相关规定办理各项手续,并取得相关权属证明。
5、信息管理。
公司建立权证管理数据库,全面反映全市行业土地、房产和车辆权证的主要内容,动态反映权证的办理、保管、领用和变更信息。
第五章清产核资清产核资是指依据公司的统一安排,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益,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专项活动。
清产核资有别于日常的财产清查。
清产核资由公司统一安排。
清产核资损益和资金核实结果报公司确认。
第六章资产评估一、资产评估报省公司并按照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管理的规定执行。
二、资产评估的范围:1、公司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整体或者部分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确定涉讼资产价值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要进行资产评估;2、公司收购、置换非国有资产,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等经济行为的要对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3、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不进行资产评估。
三、资产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由资产评估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四、资产评估工作实行备案制,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确认备案。
五、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占有单位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公司需报送以下文件材料:资产占有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资产评估报告(含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及上述文件的电子扫描文档。
六、资产评估报告的审核1、评估报告的规范性审核: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资产评估的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有相应执业资格,评估报告是否根据规定由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是否明示,备案时评估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
2、评估报告的完整性审核:评估报告应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三部分,对整体资产进行评估的还应提供资产清查和审计报告。
评估报告应包含公司承诺函、业务约定书以及相关资产权属证明、财务会计资料等。
3、评估报告的合规性审核:评估程序、评估方法应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4、评估报告准确性审核:评估报告应准确明了、前后一致,报告内容应与备查资料一致,报告中的数字必须准确,钩稽关系明确无误。
七、企业进行资产转让时,应当以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价格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 需获得资产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后方可继续实施。
八、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在备案中因评估人员的失误等评估机构责任,出现重大问题或一年内连续两次以上因差错被退回修改的,出具报告的评估机构两年内不再聘用。
第七章资产统计国有资产统计工作比照国家有关制度执行,实行资产统计报告制度。
资产统计报告是企业根据统一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度会计期间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企业国有资产营运基本情况及国有资产变动情况的文件。
第八章国有法人资本变动管理一、公司的注册资本要与公司规模相适应,在持续经营期间,对注册的国有资本除依法转让以外,不得抽回,并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投资控股的多元化经营企业在持续经营中,发生资不抵债情形时未确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冲减持有的国有资本;如需注入资本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二、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转增实收资本的,转增事项经批复后,按批复意见和数额进行账务调整、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和产权变更登记。
第九章资产处置一、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界定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但是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二、转让企业国有资产的限制性规定(1)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同时,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等价有偿,不得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2)应当依法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应当合理评估,依法公开,公平竞价。
(4)关联方参与的应当依法回避,经批准方可平等竞买。
三、国有资产有偿转让主要采用以下三种方式:(一)挂牌方式1、挂牌方式是指在依法设立的省会城市所在地的产权交易机构挂牌转让国有资产。
2、企业通过挂牌方式转让资产,要根据转让标的资产的实际情况制订转让方案,明确提出对受让方的受让条件要求,未经公布的受让条件不得作为确认或否定意向受让方资格的依据。
3、采取挂牌方式转让企业资产,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应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规定以竞价方式实施产权交易。
(二)拍卖方式1、拍卖方式是指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转让国有资产。
一次性转让资产净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必须进行公开拍卖。
2、拍卖机构的选择。
拍卖机构的选用由资产处置事项审批机构确定,拍卖机构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的资质。
3、资产拍卖时要有所属企业的领导以及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实物资产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参加,涉及多元化企业及其项目的还要有其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
一次性公开拍卖账面净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由市公司组织实施,省公司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参与监督;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由省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4、市公司在拍卖机构发布拍卖公告三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将拍卖公告内容报省公司。
并在拍卖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向省公司报告国有资产拍卖结果。
(三)协议方式1、协议方式是指资产转让双方采用协商一致的办法转让国有资产。
采取挂牌方式转让企业国有资产,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2、系统内部资产重组中的资产有偿转让行为,如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烟草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三)除上述两条外,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原则上不采用协议转让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协议转让的,逐级报总公司审批。
四、其他特别规定1、转让土地的还应按照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的有关规定办理。
2、转让机动车的还应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的规定办理。
无转让价值的机动车按程序进行报废处理。
申报转让的轿车、越野车、9座以下的载客车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使用年限6年以上、行驶里程30万公里以上或发生过重大事故;其他车辆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使用年限5年以上、行驶里程25万公里以上或发生过重大事故。
坚持“先立项、再评估、后拍卖”的处理原则,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企业承担。
五、报废管理。
固定资产的报废分正常报废和非正常报废。
一、正常报废是指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机动车执行使用年限和行驶公里双重标准)且已失去利用价值。
(一)当某项固定资产满足正常报废条件时,组成技术鉴定小组,确认已失去利用价值应正常报废的,实物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技术鉴定小组的意见,在报废前拟定资产报废申请,详细说明拟报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原值、使用年限和资产处理办法等情况,报公司财务部审批。
(二)经批准报废的资产,申请单位应组成资产处理小组,对拟报废资产进行清点后。
按批复意见进行处理。
报废清理费用和残值变价收入,由财务部统一管理核算。
二、非正常报废即非正常损失。
是指固定资产因非正常因素导致固定资产失去利用价值而造成的资产损失。
固定资产非正常报废按本办法第十四章《资产损失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实物资产收益管理一、实物资产收益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对外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益;2、实物资产转让取得的收益;3、资产报废收益;4、销售废品废料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