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一、引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国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办法。
二、管理原则与目标(一)管理原则1、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原则明确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事业单位依法享有使用权,确保资产的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安全完整原则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防止资产流失、损毁或被盗用,确保资产的完整性。
3、合理配置原则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能和发展需求,合理配置国有资产,避免闲置和浪费。
4、效益优先原则注重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通过优化管理和资源整合,实现资产的最大化利用。
(二)管理目标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形成一套涵盖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管理制度,确保管理有章可循。
2、实现资产保值增值通过科学管理和有效运营,保证国有资产的价值不减少,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实现增值。
3、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优化资产配置,减少资产闲置,充分发挥资产在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中的作用。
三、资产购置管理(一)预算编制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资产存量状况,合理编制资产购置预算。
预算编制要经过充分的论证和审核,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二)采购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如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
采购过程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采购的资产符合质量要求和价格合理。
(三)验收与入账资产购置完成后,要及时进行验收,核对资产的数量、规格、型号等是否与合同相符。
验收合格后,按照财务制度及时入账,确保资产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四、资产使用管理(一)资产登记建立资产登记台账,对资产的名称、型号、购置时间、使用部门、责任人等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做到账实相符。
(二)日常维护使用部门和责任人要负责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资产的正常使用和使用寿命。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护国有资产安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依法归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和使用国有资产。
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强化资产的价值管理。
第六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注重风险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第二章资产管理责任第七条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事业单位各级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权责,确保国有资产管理职责落实到位。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三章资产管理制度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包括国有资产登记、计划管理、使用管理、报废处置等方面。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编制国有资产清查表,对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并定期进行清查。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根据经济发展和建设需求,编制国有资产规划和管理计划。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资产使用的条件和限制。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报废处置制度,对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及时处理。
第四章资产使用管理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在使用国有资产时,应当按照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使用申请和审批制度,进行合理使用。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使用台账,记录资产的使用情况和维修情况。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使用国有资产的监督,防止滥用和浪费。
第五章资产处置管理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拍卖、招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一、总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资产管理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效益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行政事业单位,旨在保护和发挥国有资产的作用,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
二、国有资产管理原则1. 保护原则国有资产的保护是国有资产管理的最基本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资产保管、保险和风险防范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
2. 合理配置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和工作任务,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3. 收益最大化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应通过合理经营和有效管理,努力实现国有资产的收益最大化。
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1. 资产管理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协调各项资产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资产管理制度。
2. 资产管理人员行政事业单位应聘请具备相关资产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四、资产管理程序1. 资产登记行政事业单位应对所有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建立资产档案,明确归属和使用情况。
2. 资产评估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确保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3. 资产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闲置、报废、损坏或无效的国有资产进行及时处置,以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价值。
五、财务管理1. 资产评估和会计核算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和会计核算,确保资产价值的准确反映和正确计量。
2. 资金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合理安排资金运作,加强资金监督和内控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高效利用。
六、监督与评估1. 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资产管理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2. 评估考核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对资产管理工作进行评估考核,确保资产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有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有制经济的基本方向,增强、改善和发展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企业做优做强。
第三条国家对国有资产实行所有权保护和管理制度,依法保护和维护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不被侵犯。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国有资产向国有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领域集中,推动国有资本在关键领域和重要领域的主导地位,优化国民经济布局。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决策、规范运作、监督制约、风险防控相结合的原则,推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效益最大化。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开透明、依法行政的原则,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合理、公正的原则,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法制和制度,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效能。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第八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是国务院的直属部门,负责对中央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并入省级国资委。
第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组织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政策;2. 对国有资产实行监督管理,提出保值增值决策建议;3. 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交易和决策支持,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4. 监督国有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和化解重大经营风险;5. 协调解决重大涉及国有资产的问题,遇有紧急情况及时报告国资委。
第三章国有资产经营和运营机制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经营和运营应当坚持市场化原则,依法自主经营,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选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推行现代企业制度。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风险防控,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一、引言国有资产是一个国家的重要资源,对于实现国家发展和民生福祉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运用国有资产,促进国家经济发展,中国制定了一系列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国有资产的定义、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机构以及管理方法等方面进行介绍。
二、国有资产的定义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并由国家代表所有权的资产。
这些资产包括企事业单位的股权、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使用权、金融机构股权等。
国有资产的管理对于保障公共利益、确保经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三、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1. 公平性原则: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公开的原则进行管理。
国家应当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来保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滥用权力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2. 政府服务原则:政府应当服务于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营,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服务,为国有资产的增值提供有力保障。
3. 盈利性原则:国有资产应当追求经济效益,增加资产的价值。
国家应当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经济效益和竞争力。
4. 社会责任原则:国有资产管理者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关注员工福利、环境保护和社会利益,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四、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国家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机构。
根据各级政府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可以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
中央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地方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包括省级和市级的国有资产管理局。
五、国有资产管理方法1. 管理规划:国有资产管理者应当制定合理的管理规划,并根据资产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管理规划应当明确资产的目标和运营方式,科学合理地进行资产配置和再分配。
2. 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监督检查包括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以发现和防止国有资产的滥用和损失。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一、引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履行职能的重要物质基础。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对于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公共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原则与目标(一)管理原则1、资产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单位只有使用权和管理权。
2、安全完整原则: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和损毁。
3、合理配置原则:根据单位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4、勤俭节约原则:在资产购置、使用和处置等环节,遵循勤俭节约的原则,避免浪费。
(二)管理目标1、实现资产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等行为。
2、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资产的作用,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3、保障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加强资产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资产被盗、损毁和流失。
三、资产的分类与登记(一)资产分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按照性质和用途分为以下几类:1、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2、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如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等。
3、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4、对外投资: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5、其他资产:指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如长期待摊费用等。
(二)资产登记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登记制度,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
资产登记应当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价值、来源、使用部门等信息。
资产登记应当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本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本单位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本单位各项工作正常进行,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教育部直属高等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和《高等本单位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本单位国有资产,是指本单位占有、校内各单位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本单位的资产,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本单位统一管理,部门分类管理,单位具体管理,年度组织清查”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明晰产权关系,防止资产的损失,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对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监督、协调、指导。
研究决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产清查、国有资产置换、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科学的本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依法维护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三)组织本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工作,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四)履行本单位直接监管企业的出资人职责,对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管,指导和推进经营性资产的改革、改制和规范化建设;负责组织本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论证;(五)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或报备本单位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六)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优化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组织实施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考核,推进资产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七)接受教育部、财政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增强国有资产的综合效益,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和保值增值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注重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手段和经济手段,做到科学管理、规范运作。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是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和增值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运营,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综合运用多种管理手段,包括财务管理、项目管理、审计管理、绩效管理等,统筹安排和管理国有资产。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明确责任、权限和程序,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各种经营风险和安全隐患。
第二章国有资产的分类和管理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按照性质、用途等进行分类管理。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加强科学规划和合理配置,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进行优化调整,提高资源利用效益。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加强事后监督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出售等经营性行为应当按照市场原则进行,确保谁的产权权益。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应当注重盈利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加强资产评估,确保资产估值准确,提高资产价值。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项目应当按照市场原则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投资决策,确保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加强对风险的识别和评估,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控制和防范,确保资产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四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事业单位:指由政府设立,从事行政管理和公益服务的法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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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7月1日起就开始施行。
下面是整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本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行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清晰,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主体资格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国际机构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东欧国家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优质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项目投资等。
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不良资产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化;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理应坚持资产运营管理管理与财务管理、铜器品牌价值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项目管理的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体检;(二)事业单位制定本级研究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设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四)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基层工作中国有资产投资的监督管理;(五)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六)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七)事业单位研究建立事业单位中信集团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正确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党产实行绩效管理;(八)监督、指导本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将官文官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机关团体的主管部门(一般而言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施行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事业单位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核查;(二)组织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统计监督抽查工作;(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其他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四)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互联、共用;(五)督促本部门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六)组织实施评价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对考核;(七)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简报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行政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工作检查和工作;(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本票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五)负责本单位名称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公司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接纳的监督、指导并调查报告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做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财政部门根据教育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
第三章资产配置及使用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内部空间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根据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落实需要,按照北埃尔普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可能需要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二)难以与其他区县共享、共用相关资产;(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买回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实施采取市场购买工具的成本过高。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新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进行原则上由相关部门进行调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或者报同级应当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公司资产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最少资产的(包括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大额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计算机程序报批:(一)年度部门负责人预算编制前,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资产,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下用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二)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事业单位资产开发计划修造计划,日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三)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程序;(四)经金融资产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事业单位应当列入年度政府部门预算,并在上报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财政支出的依据。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相关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而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二十条债权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应当对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滥用职权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借款可行性论述,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程序。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股权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催收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资产处置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党政机关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处置方式主要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处理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手续,未经核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占有、取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新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党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事业单位有关不良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事业单位依据,是事业单位变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内在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规章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产权注册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滥用职权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国家机关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握有对国有资产的拥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许可权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授权部门负责人)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二条《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特许权的法律凭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刷品。
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权属登记包括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微秒;(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四)其他需要有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国有资产规定产权登记:(一)即新设立的事业单位,代办占有产权登记;(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职能部门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办理调整产权登记;(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注销的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核发。
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公务员定期检查。
第三十六条滥用职权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