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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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标 签】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1996﹞66号【发文日期】1996-04-24【实施时间】1996-04-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和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二)直属分局、税务所中除工勤人员以为的工作人员。

(三)机关党委(含工会、共青团、妇联)、纪检监察、审计、离退休干部管理等机构中的工作人员。

行使管理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后依照实施公务员制度。

二、实施方法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公务员过渡工作,原则上在过渡培训基础上进行。

(二)系统内现有工作人员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必须在各级国家税务局“三定”方案的基础上进行。

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所任职位的任职条件,确保公务员的素质和合理结构。

具体过渡办法,由各级国家税务局依据本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

(三)领导职务的设置 1.系统内领导职务的设置为: 局长、副局长、纪检组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处长(主任)、副处长(副主任);科长(主任)、副科长(副主任); 直属分局局长、副局长; 所(站、队)长、副所(站、队)长。

2.副厅级以上领导职务的设置,由国家税务总局研究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1995年税务系统公务员培训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1995年税务系统公务员培训工作要点》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1995年税务系统公务员培训工作要点》的通知【标 签】税务系统,公务员培训工作【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1995﹞31号【发文日期】1995-02-17【实施时间】1995-02-17【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估价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系统的干部培训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税务系统公务员培训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各单位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按照要求,研究制定培训工作计划和措施,确保1995年培训任务的完成。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七日1995年税务系统公务员培训工作要点 根据1994年12月全国税务局长会议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工作要点,在认真总结新税制实施一年来全系统干部培训工作的情况和对当前税务干部的业务素质进行摸底分析的基础上,现提出1995年税务系统公务员培训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的 全系统公务员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为税制改革服务,为征管服务,为基层建设服务。

在培训工作中,要重点解决税制和征收管理中碰到的难点、疑点和新出现的问题;要坚持适度向基层倾斜,加强对第一线税收入员的培训;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际操作的培训,重在提高受训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要坚持“因人施教”和“按需施教”。

通过切实有效的培训工作,达到使广大税务干部“四懂四会”的目的。

四懂即:懂税收法规、懂财务制度、懂企业生产经营、懂企业纳税程序,四会即:会审核报表、会查账、会计算税额、会写文字材料。

二、1995年培训任务和指标 1995年税务系统公务员培训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逐步建立和完善规范化的税务系统公务员培训制度;根据我国公务员制度改革的进程和人事部的要求,迅速完成公务员转任培训;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新税制业务轮训;对第一线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不少于总人数的五分之一;进一步加强新税制的对外宣传和培训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01.03•【文号】国税发[1997]3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3号1997年1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为了加强对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的管理,提高培训工作质量,促进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保证各级税务机关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结合税务系统的实际,制定了《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对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的管理,提高培训工作的质量,促进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保证各级税务机关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根据《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结合税务系统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培训目的和原则(一)培训目的:税务机关根据税务工作的需要,按照职位的要求,有组织、有计划地对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

通过培训使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熟悉和掌握所需的专业知识与工作技能,成为胜任本职工作的合格的国家公务员。

(二)培训原则: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为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服务,为税收工作和税务干部队伍建设服务的原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坚持分级分类培训,因人施教的原则;坚持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二、培训对象各级税务机关的国家公务员,均为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的对象。

凡税务系统的国家公务员,都有接受公务员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2023税务系统数字人事“两测”专业能力-纳税服务备考题库及答案

2023税务系统数字人事“两测”专业能力-纳税服务备考题库及答案

2023税务系统数字人事“两测”专业能力-纳税服务备考题库及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后,发现备案信息错误,在金三系统( ) 菜单下修改。

A.税收减免优惠B.税收优惠日常核实C.调整税收优惠减免信息D.税收优惠资格取消2.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事项主要是单位纳税人、合伙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A.自然人B.个体工商户C.个人独资企业D.扣缴义务人3.《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自()起在全国施行。

A.2014年1月1日B.2014年10月1日C.2015年1月1日D.2015年3月1日4.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均应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委员会备案。

A.国家B.省C.地市D.县市5.杏仁油、葡萄籽油,适用()增值税税率。

A.17%B.3%C.13%D.6%6.根据税收和税法的概念,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之间的关系B.税收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剩余产品分配关系C.从法律性质来看,税法属于授权性法规D.税收分配的客体是社会剩余产品,税收不能课及E.但可以课及V部分7.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涉税审批事项,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办理,是税收机关提供的()。

A.提醒服务B.限时服务C.预约服务D.全程服务8.企业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后,对于客户实际享受的现金折扣,应当()。

A.确认当期财务费用B.冲减当期主营业务收入C.确认当期管理费用D.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成本9.办税服务厅内部各类标识的中文字体为(),英文字体为()。

A.正大黑简体B.华文黑楷体C.TimesNewRomanD.arialUnicodeMS10.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几日内,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及其使用说明书,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下列正确的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05.22•【文号】国税发[1998]78号•【施行日期】1998.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的通知(1998年5月22日国税发[1998]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创建最佳办税服务厅活动以及行业规范化服务活动加以贯彻实施。

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日常税务事宜和提供税务服务的场所,是纳税人检验税务机关工作质量和效率的窗口,也是征纳双方直接沟通的重要枢纽。

它对于增强法制意识、改善征纳关系、规范税收管理以及在公众中树立良好的税务形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及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推进和深化城市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推进和深化农村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现对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明确如下:一、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场所,实行相对集中征收(一)在城市和县城以及其他交通便利、纳税人较为集中的地方,应当本着相对集中、方便纳税的原则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场所。

(二)办税服务场所的名称统一为办税服务厅,以集中、公开的形式为纳税人提供各种纳税服务。

在偏远地区和山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征收点或代征点。

(三)办税服务厅作为一个场所,要因地制宜,因陋就简,允许规模不同,形式各异,不求豪华,但求实用。

二、方便纳税人办税,实行一站式服务办税服务厅内要按服务功能设置窗口,使纳税人需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项涉税事务都能方便地在办税服务厅内集中统一办理。

一般设置以下窗口:(一)税务登记:负责纳税人开业、变更、注销、停业和复业登记,办理验证、换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考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考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考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考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38号1999年3月1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为了规范全国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考评工作,保证培训考评工作的客观性、公平性和有效性,提高培训考评工作的质量,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中关于建立培训考评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考评工作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考评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考评工作,保证培训考评工作的客观性、公平性和有效性,提高考评工作质量,根据《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关于建立培训考评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评目的是通过考核、检查税务机关年度培训工作的基本情况与质量,督促各级税务机关重视并做好培训工作,促进广大税务干部自觉履行培训义务、不断提高素质,为部署培训工作提供依据。

第三条考评工作按“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即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对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国家税务局的培训工作及地方税务局的专门业务培训工作进行考评;省级税务局负责对所辖地(市)级税务局的培训工作进行考评;地(市)级税务局负责对所辖县级税务局的培训工作进行考评。

国家税务总局对各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年度培训工作的考评,原则上逢双年考评国税局、逢单年考评地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税务检查【发文字号】国税发[1999]223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1999.12.02【实施日期】1999.12.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9]223号1999年12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推动全国税务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经 1999年全国税务系统办公室主任会议讨论修改,并征求各方面意见,现将《全国税务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在试行中及时向总局办公厅反馈意见,以便不断修改完善。

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确保政令畅通,实现全国税务机关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督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强督查队伍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查工作是确保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及上级领导机关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各项工作顺利实现的重要措施,是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督促检查工作是各级税务机关领导的重要职责,是各级办公厅(室)的重要工作。

督促检查工作开展的状况,是检验办公厅(室)整体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志,是衡量办公厅(室)工作水平和职能发挥程度的重要方面。

第四条督查工作必须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分级负责、务求落实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任务第五条督查工作任务:(一)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方针、政策、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二。

2023税务系统税收信息化与征管现代化专业能力8

2023税务系统税收信息化与征管现代化专业能力8

2023税务系统税收信息化与征管现代化专业能力模拟试卷一、单项选择题1. 【单选题】税收风险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目标规划、信息收集、风险识别、等级排序、风险应对、( ),并根据评价结果对规划目标进行修订校正,从而形成良性互动、持续改进的管理闭环。

A:评价考核B:过程监控C:过程监控和评价反馈D:风险反馈参考答案:C试题解析:过程监控及评价反馈:通过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对税收风险管理全过程实施监控,对风险识别的科学性和针对性、风险等级排序的准确性、风险应对措施的有效性等进行效果评价,进一步优化风险识别指标和模型,完善税收征管措施,提出税收政策调整建议,实现税收征管持续改进。

2.【单选题】除了全面性原则、依法原则、科学性原则之外,以下也属于税收风险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的是:A:监督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B:服务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C:监督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D:指导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参考答案:B试题解析:税收风险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原则:1.全面性原则。

2.依法原则。

3.科学性原则。

4.服务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即根据纳税人的纳税遵从状况,有效提供相应的服务和采取应对措施,促进纳税遵从。

3.【单选题】税收风险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目标规划、信息收集、风险识别、等级排序、风险应对、( ),并根据评价结果对规划目标进行修订校正,从而形成良性互动、持续改进的管理闭环。

A:评价考核B:过程监控C:过程监控和评价反馈D:风险反馈参考答案:C试题解析:过程监控及评价反馈:通过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对税收风险管理全过程实施监控,对风险识别的科学性和针对性、风险等级排序的准确性、风险应对措施的有效性等进行效果评价,进一步优化风险识别指标和模型,完善税收征管措施,提出税收政策调整建议,实现税收征管持续改进。

4.《意见》指出,要探索实施大企业税收()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A:事先备案B:事先审批C:事先协商D:事先裁定参考答案:D试题解析:5.某千户集团总部数据联络员赵某应报送年初至本月末、本季度末累计相关基础涉税数据信息,报送这些信息应在月度、季度结束后:A: 15日内B:18日内C:20日内D:30日内参考答案:B试题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调整千户集团相关基础涉税数据报送对象范围的通知》,千户集团和扩围集团总部应在月度、季度结束后18日内,报送年初至本月末、本季度末累计相关基础涉税数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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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11.14施行日期2008.11.14文号国税发[2008]105号主题类别国家公务员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公务员奖励审批表(略)2.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略)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税务系统公务员激励机制,奖励在国家税收中做出贡献的税务系统公务员,促进税务系统人才成长和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税务系统实施奖励工作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在税务系统编制内的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负责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省国家税务局及以下各级人事部门负责本系统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人事部门指导下级人事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奖励的条件和种类第五条税务系统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为税收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三)在税收工作中勇于探索,积极创新,有创造发明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良好效益和赢得社会广泛赞扬的;(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贡献的;(六)防止或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和税务系统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第三章奖励的权限和程序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嘉奖、记功的,经人事司审核后,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第八条税务系统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市(地、州、盟)以上税务机关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嘉奖、记三等功,由市(地、州、盟)及以上税务机关审批;记二等功,由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及以上税务机关审批;记一等功,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二)处级公务员嘉奖、记三等功,由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及以上税务机关审批;记二等功,由省税务机关审批;记一等功,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税务局班子副职、副巡视员的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由省税务机关审批;记一等功,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处级公务员集体嘉奖,由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及以上税务机关审批;记三等功、二等功,由省税务机关审批;记一等功,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三)司局级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嘉奖、记功,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第九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税务机关提出推荐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奖励工作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地方党委、政府或公务员奖励主管部门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实施奖励,在征得公务员所在单位和任免机关或上级机关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实施。

第十一条给予税务系统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由所在机关(部门)经征求群众意见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提出奖励建议;(二)所在机关(部门)填写《公务员奖励审批表》或《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一式二份),撰写事迹材料,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和程序逐级上报;(三)审核机关(部门)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四)对经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

如涉及国家机密或其他原因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的,审核机关(部门)上报审批;(六)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公务员的嘉奖、三等功奖励,由各级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对在处理突发事件或者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立项。

由处理突发事件或者负责开展专项重要工作的国家税务总局机关主管司(局)或省级税务机关提出奖励实施方案,经人事司商有关部门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二)审批。

按照公务员奖励审批权限,分别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及以下税务机关实施。

(三)表彰。

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及以下税务机关对受到专项奖励的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四条《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获奖集体所在机关文书档案。

第四章奖励的实施第十五条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

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给予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第十六条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

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时对公务员颁发奖章,对公务员集体颁发奖牌。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作或监制,统一颁发。

第十七条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由审批机关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

其中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奖励的奖金标准,依照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具体为:(一)嘉奖:800元;(二)记三等功:1500元;(三)记二等功:3000元;(四)记一等功:6000元;(五)授予荣誉称号:10000元。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集体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向公务员个人发放。

奖金标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由有关部门及时调整。

公务员奖励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各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对于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机关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九条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可以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

表彰形式应当庄重、节俭。

第五章奖励的监督第二十条各级税务机关不得自行设立公务员奖励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违反规定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

第二十一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二)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如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原因不宜公布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布。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第二十三条公务员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撤销奖励的决定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公务员集体获得的奖励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和奖牌。

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人事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对公务员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奖励,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关于转发〈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人函[1995]10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国税人函[1996]24号)同时废止。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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