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各级管理人员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全120个管理岗位)
煤矿项目部岗位责任制

煤矿项目部岗位责任制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生产岗位责任制:煤矿项目部中的生产岗位包括矿工、采掘工、运输工等,他们需要负责煤矿开采、运输等工作,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同时,他们也需要负责日常巡视检查,并及时上报问题,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2. 安全岗位责任制:煤矿项目部中的安全岗位主要包括安全主任、安全员等,他们需要负责制定和监督实施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指导员工安全操作,并开展安全检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3. 管理岗位责任制:煤矿项目部中的管理岗位主要包括项目经理、工程师等,他们需要负责制定项目计划、安排工作任务,监督项目的进度和质量,协调各个部门间的工作关系,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4. 环保岗位责任制:煤矿项目部中的环保岗位主要包括环保主任、环保员等,他们需要负责制定和监督实施环保管理制度,监测和控制污染物排放,推行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协助解决环境问题,确保煤矿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以上是煤矿项目部岗位责任制的一般情况,具体岗位责任制的内容和执行方式应根据煤矿项目部自身的情况进行细化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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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副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5篇)

煤矿副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积极配合总工程师在煤矿原煤生产、开拓、掘进过程中落实煤矿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搞好本矿的采、掘、地质、测量等有关方面的安全技术管理。
2、协助总工程师____编制煤矿长远规划,对煤矿的生产布局、开拓方案及接续计划____抬头,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同时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3、协助总工程师____编制煤矿的原煤生产和开拓、掘进年度、季度、月度计划。
4、协助总工程师进行采煤、掘进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5、____有关人员编制采煤、掘进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掘进工作面现场发生变化时,应及时____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
6、协助总工程师对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批。
经常检查采煤、掘进工作面工程质量和规程、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
7、对采煤、掘进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
8、____全矿安全质量检查验收,以及采煤工作面的投产验收、掘进工作面的竣工验收,促进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全面开展。
9、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提高采掘机械化程度,对井下采、掘、地质、测量生产进行安全技术管理和业务指导。
10、认真总结全矿在采、掘、地质、测量等技术管理方面的工作。
11、积极完成各项安全考核指标,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煤矿副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2)煤矿副总工程师是煤矿的中高级管理岗位,主要负责煤矿的工程技术管理和项目实施。
其岗位责任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组织实施煤矿的工程技术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安全规范和工作流程,确保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2. 协助煤矿总工程师负责煤矿生产规划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策划和实施,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编制、合同谈判和施工监督等工作。
3. 主持和参与煤矿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负责编制项目计划、安排施工进度、组织技术论证和审查等工作。
煤矿安全检查员安全生产责任制(6篇)

煤矿安全检查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安全检查员是考试合格持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是矿派到井下当班跟班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安全检查员要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严格按照煤矿三大规程进行工作,完成矿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
2、安全检查员要按照矿制定的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做到无措施、无作业规程不作业。
3、安全检查员跟班作业中要把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巡回检查顶板、敲帮问顶、探放水等重要安全生产环节作为检查重点,发现不按作业规程要求进行操作,可立即停止作业。
4、安全检查员在跟班作业中,发现安全隐患,需要紧急处理,可调动当班人员处理安全隐患,再向矿部汇报。
5、安全检查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对安全生产危及人身安全时,可停止作业地点工作,进行处理,再向矿部汇报。
6、安全检查员要熟悉煤矿五大灾害的各种预兆,对本矿容易发生的重点安全隐患进行重点排查,对在工作中对隐患能做到及时发现、检查、处理、汇报。
7、安全检查员对井下不通风的巷道、盲巷、密闭口要检查是否有栅栏警示牌,避免人员误入。
检查通风设施是否完好,发现问题要立即处理,有困难要向矿部汇报。
8、安全检查员在工作中要本身不违章作业,抵制违章指挥,遵守劳动纪律,安全检查员能制止一次事故,矿部要给予表扬奖励。
因工作疏忽,检查不到位,造成本班作业地点发生事故和损失,要追究责任。
煤矿安全检查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煤矿安全检查员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一环,他们需要承担以下安全生产责任:1. 安全检查责任:煤矿安全检查员负责对煤矿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深入的检查,包括对生产设备、工作环境、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
他们需要了解并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确保检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安全监督责任:煤矿安全检查员负责监督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包括了解煤矿的生产运行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并提出整改建议。
洗选煤厂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4篇)

洗选煤厂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洗选煤厂是一个生产特种煤炭产品的工厂,安全生产是非常重要的。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的示例:1. 煤矿厂长/总经理:- 对全厂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 负责厂区的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的落实;- 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各部门的安全工作情况汇报;- 负责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确保生产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 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活动,确保员工具备安全操作和应急处理的知识和技能;- 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负责事故调查和事故处理,提交事故报告和相关文件。
3. 生产部门负责人:- 负责生产线的安全管理;- 组织制定生产操作规程和操作指南,确保员工按照规程操作;- 负责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日常巡检,及时发现并处理设备故障;- 负责生产现场的危险源管理,设立防护措施,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4. 员工:- 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禁违反操作规程;- 参加安全培训和教育,掌握安全操作和应急处理知识;-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隐患;- 配合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积极参与事故预防和安全改进工作。
除了以上职责,各个岗位还有一些其他的具体安全管理要求,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可以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洗选煤厂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2)是指在洗选煤厂中,各岗位人员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洗选煤厂的安全生产。
该岗位责任制是洗选煤厂实施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预防和防范事故的发生,保障洗选煤厂的安全生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顶层设计制定洗选煤厂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应首先进行顶层设计,包括形成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和权责对应的文件,并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执行。
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清单

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清单引言安全生产是每个企业都需要高度重视和关注的问题,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一项重要的管理措施,旨在确保全体员工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并树立起安全意识,共同推动企业的安全工作。
本文将以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清单为主题,全面、详细、完整地探讨全员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和义务。
一、企业领导的责任作为企业的领导者,要发挥好引领作用,确保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的顺利实施。
具体职责包括: 1. 深入研究和领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制定企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并向全体员工宣传和普及。
3.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确保全员掌握安全操作知识和技能。
4. 审查和修订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其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
5.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
6. 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的汇报和建议,并提出改进意见。
7. 与政府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政策和法规的最新动态。
二、各级管理岗位的责任在企业中,各级管理岗位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具体职责包括: ### 2.1 高层管理人员 1. 传达和贯彻企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
2. 确保各级管理岗位的人员充实,能力胜任,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3.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其有效实施。
4. 监督和检查下级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其符合要求。
5. 及时了解、掌握并研究相关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动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创新和改进。
2.2 中层管理人员1.制定和组织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确保员工在工作中遵守相关的安全要求。
2.安排和指导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确保员工掌握必要的安全操作知识和技能。
3.落实并执行企业的安全生产措施,及时解决在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和隐患。
4.检查和记录安全操作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员工存在的安全操作不规范行为。
煤矿企业落实岗位责任制度(三篇)

煤矿企业落实岗位责任制度是为了加强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确保煤矿生产安全的有效措施。
具体做法包括:1. 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制定并明确煤矿各岗位的职责和权力,明确各个岗位在安全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
2.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煤矿企业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各级管理人员对本级工作负责,班组长对本班组工作负责的原则。
3. 建立安全管理档案: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档案,记录各类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操作规程等文件。
4. 定期开展安全培训:组织煤矿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5. 加强安全检查和督导:建立健全安全检查、督导、考核机制,确保岗位责任制的有效执行。
6. 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规定煤矿遇到事故、事故隐患时应及时报告,并根据报告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7. 加强安全奖惩机制:建立健全安全奖惩制度,对按照岗位责任制度履行职责出色的人员予以嘉奖,对违反制度、造成事故的人员进行处罚。
通过落实岗位责任制度,煤矿企业可以明确责任、明确任务、明确权利,加强安全管理,提高生产安全水平。
煤矿企业落实岗位责任制度(二)是保障工作安全和生产顺利进行的重要举措。
岗位责任制度的有效落实,可以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和权力,并划分责任的界限。
下面将从制度的必要性、实施的具体方式以及效果三方面对煤矿企业落实岗位责任制度进行探讨。
首先,煤矿企业落实岗位责任制度的必要性是毋庸置疑的。
在煤矿行业这个高风险行业中,事故频发,安全问题始终是头等大事。
煤矿企业要想保持安全生产,并提高工作效率,就必须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和权力,划分责任的界限。
只有通过落实岗位责任制度,才能确保每一名员工都清楚自己的工作职责和责任范围,杜绝责任模糊、推诿扯皮等不负责任的行为。
其次,煤矿企业可以通过以下具体方式来落实岗位责任制度。
首先要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
煤矿企业应制定详细的岗位职责说明书,明确每个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重点、工作标准等,确保员工对自己的职责有清醒的认识。
煤矿保管员岗位责任制

煤矿保管员岗位责任制煤矿保管员岗位职责煤矿保管员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工作人员之一。
他们主要负责煤矿井下的物资储存、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保管员是煤矿生产中最基础的岗位之一,岗位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物资储存保管员要根据生产需要,合理分配储备资金和储备物品,保证煤矿正常运转。
他们需要掌握煤矿内部储备物资的种类、数量、品质和存放地点,确保物资储存有序、规范。
2.物资管理煤矿保管员还要负责对储存的物资进行管理,尤其是对危险品的管理,严格控制存储、领取、使用和处理,防止发生事故。
3.设备维护除了物资管理之外,保管员还需进行设备维护工作。
在生产过程中,他们需要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及时发现和排除设备故障,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4.现场管理保管员还需负责煤矿现场的管理。
这里的管理包括现场安全管理、规范作业流程和场地整洁等,保证现场生产环境整洁卫生,保障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煤矿保管员岗位责任制在煤矿生产中,保管员是维护生产安全的一道重要防线,在这一岗位上任职的人员应该具备一定的职业精神和专业技能,并且应严格遵守煤矿保管员岗位责任制。
1.职责和权利煤矿保管员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岗位之一,应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秉持职业精神,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
同时,管理人员应该切实履行对保管员的职责管理,给予他们必要的权力和支持。
2.工作安排在煤矿保管员岗位责任制中,煤矿企业应该根据生产需要和保管员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合理分配保管员的工作任务和管理职责,并且建立定期的考核机制,对保管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3.风险防范煤矿保管员工作中会接触一些危险物品,所以企业需要严格规范保管员的工作流程,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保证保管员在工作中的安全。
4.事故应急企业应根据保管员的工作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组织和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处理和应对,降低事故损失。
结语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工作人员之一,煤矿保管员的岗位职责和岗位责任制,体现着煤矿企业对生产安全的高度重视和管理能力。
煤矿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制度
是指煤矿企业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制定的具体管理措施和规定。
其目的是规范煤矿现场管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
煤矿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属地、企业、部门和个人的责任,确保人人有责、人人尽责。
2.生产物资管理制度:对煤矿所需的各类生产物资进行规范管理,确保物资的质量、数量和供应的及时性。
3.作业指导制度: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明确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工作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作业的安全性和高效性。
4.现场安全检查制度:对煤矿现场进行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确保现场的安全和无事故发生。
5.事故应急处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工作人员在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理措施和流程,做到事故发生时能迅速、正确地执行应急措施。
6.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煤矿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员工能正确应对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
7.责任追究制度:对煤矿现场违规行为和事故发生时的责任追究进行规范和制度化,确保责任的明确和问责的公正。
煤矿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制度是煤矿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实施该制度可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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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是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矿长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矿长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岗位职责第1条认真组织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公司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公司在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
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治理资金。
第3条组织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组织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制度等,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落实。
第5条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
第6条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
第7条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8条积极在公司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矿井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
第9条矿长是公司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10条切实保证在矿井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
第11条每月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
第12条经常深入生产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13条在公司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4条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15条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16条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第17条负责批准不能保证采煤工作面形成两个安全出口的三角煤、残留煤柱开采的安全措施。
第18条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
第19条负责批准“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
第20条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21条确保矿井依法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擅自提高开采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产。
第22条发生事故时,矿长要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第23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
二、责任追究第24条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矿长给予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
第25条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
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
第26条在本公司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7条未及时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给予矿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矿长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矿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四)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9条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30条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劳动保护、健康检查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对矿长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
第31条矿井超层越界开采、擅自提高开采上限、超核定能力生产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3条矿井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未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34条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的,应负直接责任。
第35条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的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的,负直接责任。
第36条未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未组织实施的,负直接责任。
第37条未对每日瓦斯报告、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的,负直接责任。
第38条不能够充分保证公司安全生产,生产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影响到安全的,负直接责任。
第39条未按规定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第40条未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负主要责任。
第41条未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或安排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的,应负主要责任。
第42条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直接责任。
第43条按照矿长批准的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安全措施进行开采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4条按照矿长批准的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5条按照矿长批准的“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6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以后,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未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相关责任人处罚的,负直接责任。
第47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负直接责任。
第48条未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或故意报告虚假的安全生产工作,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9条在副矿长直接责任的事故中,负领导责任。
第50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第51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造成管理空岗的,负直接责任。
第52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党委书记是矿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综合治理”的方针,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专业知识。
一、岗位职责第1条认真配合矿长组织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监督检查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各科室(区队)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督促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3条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4条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
第5条充分发动工会、团委等组织,积极支持各副矿长和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真正做到党政工团齐抓共管。
第6条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7条掌握公司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及时消除干部职工的不利于安全的思想。
第8条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责任追究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委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给予党委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对公司的安全生产教育和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2条公司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令、规定的,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应负重要责任。
第13条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应负重要责任。
第14条公司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的,应负重要责任。
第15条不能及时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第16条未安排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造成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的,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第18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负直接责任。
第19条在矿长负直接责任的重大事故中,党委书记应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20条在纪委书记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党委书记负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