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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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防空规定

金华市人民防空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的通知〖字体:大中小〗〖收藏〗〖打印〗〖关闭〗各县(市)人防办、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管理工作,适应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防空袭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防空地下室建设的有关政策和技术问题作如下通知:一、政策要求1、防空地下室类别确定。

在目前上级对各城市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尚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市本级暂按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其中金东经济开发区、金西经济开发区、双龙风景区可按乙类防空地下室设计),省人防重点城市和省人防重点镇暂按乙类防空地下室设计。

若今后上级有相关规定出台,从其规定。

2、战时功能等级核定。

根据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功能。

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涉及的区域,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一般为人员掩蔽,若功能调整须报市人防办根据区域情况统一确定。

十层以上(含十层)或基础埋深三米以上(含三米)以及按2.5%统一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一般为6级。

九层以下居民住宅楼按地面首层面积修建的为6B级。

按医疗救护工程、人防专业队工程、配套工程等战时功能修建的,其等级由市人防办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确定。

3、项目应建面积核定。

防空地下室建设必须符合人防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以达到布局合理,功能配套的目的,依照《金华市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金政发〔2004〕179号),应建面积作如下核定:(1)十层以上(含十层)的民用建筑,按主楼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若有裙房,则主楼部分按标准层修建,裙房部分按九层以下民用建筑执行;若首层架空,则架空面积也视作首层建筑面积)。

(2)基础埋深三米以上(含三米)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下实建地下室面积修建,与防空地下室平时、战时使用直接相关的消防水池、泵房、配电房或发电机房、电梯井、物管用房等除外,为落实同一地块项目的应建面积而在地面建筑下方统一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除外。

郑春庆、胡桂英、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郑春庆、胡桂英、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郑春庆、胡桂英、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3【案件字号】(2020)浙07行终7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冯少华钟雪丹张淑英【审理法官】冯少华钟雪丹张淑英【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春庆;胡桂英;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人民政府【当事人】郑春庆胡桂英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郑春庆胡桂英【当事人-公司】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冯振兴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朱芳静、吴黎航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冯振兴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朱芳静、吴黎航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冯振兴朱芳静、吴黎航【代理律所】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郑春庆;胡桂英【被告】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所涉金市统征市直(2016)字第017号征地告知书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本次征地委托罗店镇政府实施征地补偿具体工作。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证人证言质证关联性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上诉人二审中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二审中被上诉人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经审理,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金市统征市直(2016)字第017号征地告知书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本次征地委托罗店镇政府实施征地补偿具体工作。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所涉金市统征市直(2016)字第017号征地告知书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本次征地委托罗店镇政府实施征地补偿具体工作。

"及《金华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第六条规定:“被征收范围内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收执行人,承担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金华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

金华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

金华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
金华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是为推动金华市海绵城市建设,提高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而编制的技术规范。

该导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海绵城市建设的基本概念和目标,明确了海绵城市的理念和建设方向。

2.海绵城市规划设计的原则和要求,包括生态优先、循环利用、多样性、安全可靠等方面的要求。

3.海绵城市建设中的技术措施和技术标准,包括雨水收集利用、雨水渗透、雨水净化、植被覆盖、地面渗透等方面的技术标准。

4.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的技术管理和技术评估,包括建设过程中的技术监督和技术验收,以及建设后的技术评估和效果监测。

5.海绵城市建设中的重点问题和解决方案,包括城市内涝治理、城市绿化、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设计等方面的重点问题和解决方案。

该导则的实施将有助于推动金华市海绵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提高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和生态环境质量,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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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6〕77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6〕77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6〕77号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金华市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15日金华市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华市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改善城市停车环境,促进城市交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金华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区二环路(含二环路)以内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及运行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露天场所和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设工程配建的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工程配建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背街小巷以及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开放式场地内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

第四条金华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市级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各区具体负责”原则实施,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制定停车场建设年度计划,落实专项资金,确保加快推进。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4.02.08
•【字号】浙建[2014]2号
•【施行日期】2014.0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建〔2014〕2号)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业主管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城管(综合)执法局: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许可规定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13〕26号)要求,我厅对2014年1月31日以前制定的21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94件,修改后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8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7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后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2月8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和2005年度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和2005年度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和2005年度依法行政重点任务及职责分解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金政办发[2005]58号【发布部门】金华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8.10【实施日期】2005.08.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和2005年度依法行政重点任务及职责分解的通知(金政办发[2005]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金华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4-2008)》和《金华市2005年度依法行政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政府将把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各部门实施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责任制目标考核。

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认真做好任务与责任的细化工作,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

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指导,及时掌握各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做好督促检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五年八月十日金华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加快发展浙中城市群,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市委关于“发展城市群、共建大金华”的战略,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始终坚持执政为民,始终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基本要求,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效率的提高,促进依法行政的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方法创新,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着力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1•【字号】•【施行日期】2008.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金华市区物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六月二十一日金华市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新建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在开发建设中应综合考虑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需要。

市区原有的未封闭管理的住宅小区,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整治,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也可以由社区行使物业管理权,实施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合二为一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管工作,组织物业管理行业重大问题的调研及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婺城区、金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自行政区域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行政执法、工商、环保、物价、规划、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同实施本办法。

公安部门负责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各项治安管理措施,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治安消防工作;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划分停车位及行车路线,明确停放要求;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重阻塞交通、阻碍消防通道、强行停放有毒(害)等危险品车和油罐车(化学品车)的行为,依据《消防法》及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依法处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交通事故;定期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设施和消防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破坏消防设施的行为。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6.21•【字号】金政办发〔2023〕29号•【施行日期】2023.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金政办发〔2023〕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金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6月21日金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遵循“业主主体、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各方支持”的原则,实行基层自治、高效便民、联合审查、依法监管的工作机制。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金华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既有住宅。

既有住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加装电梯:(一)具有合法权属证明,并已投入使用的无电梯既有住宅;(二)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三)满足建筑物结构、消防安全等有关规范要求;(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征求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经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

三、实施主体加装电梯可以单元、幢或住宅小区为单位提出申请。

以单元或幢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为该单元或该幢同意加装电梯的相关业主;以住宅小区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同意加装电梯的相关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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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05-11-30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用地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四章建筑绿地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六章建筑退让第七章建筑高度第八章建筑基地出入口、配建停车位第九章居住区规划第十章其他第十一章附则附表一、二附录一、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金华市城市规划区。

各县(市)及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编制重要或特殊地区的详细规划,经金华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执行。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详见附表一)。

第五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

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确需在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城市分区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的分类和本规定《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二)规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第七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二)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八条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二)规定适建范围,需改变建设用地规划性质的,应当先提出调整意见,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属于城市大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划定的绝对保护区用地的,须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九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各项指标,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一)的规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条成片开发或建设的地区应当通过编制详细规划确定总建筑容量和各地块用地的建筑容量,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在不超过总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或建设地区内各地块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一)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一)中规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表一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建筑类型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低层独立式住宅 - - 20 0.5其他低层居住建筑 30 0.9 28 0.8居住建筑多层 28 1.8 26 1.6高层 22 4.5 20 4.0一般办公建筑、旅馆多层 40 2.5 35 2.2高层 30 6.0 25 6.0商业建筑多层 55 2.8 50 2.5高层 40 6.0 35 6.0商住综合楼多层 45 2.8 40 2.5高层 35 5.0 30 5.0工业建筑、仓库 - - 45 1.2第十二条对未列入《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一)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一般不应超过《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一)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三条在满足自身规划的要求下,能为社会公众提供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等公共使用空间,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在原详细规划或控制指标的基础上酌情增加建筑面积,并按《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表二)的规定换算。

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原核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十。

表二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等级允许容积率每增加1平方米公共使用空间的有效面积允许增加面积(米2)1 2及2以下 1.02 2.1—4 1.53 4.1—6.0 2.0第十四条中小学校、医院的建筑密度不得超过25%,中学的建筑容积率不得超过1.0,小学的建筑容积率不得超过0.9。

地处旧城区的中小学校、医院,确因用地紧张,并无发展预留地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建筑密度,但最高不得超过40%。

第四章建筑绿地第十五条各类建筑基地内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当符合《建筑基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表三)规定的要求。

表三建筑基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项目类别代号最小绿地率工业、仓储等 M、W 一般新建项目不低于30%,工业园区综合平衡后不低于30%(单个企业和仓库可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有污染工厂不低于35% 行政办公 C1 35%学校、科研、医院、休疗养院、部队等 C2 40%文化娱乐、体育、宾馆 C3 35%金融、商业中心 C4 20%一类居住区 R1 35%二类居住区 R 30%,旧城改造建设项目应不小于25%第十六条在旧城改造区难以达到《建筑基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表三)规定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和批准,其绿地率可以比《建筑基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表三)的规定降低二至五个百分点。

第十七条成片开发或建设地区可以通过编制详细规划确定总绿地率和各地块用地的绿地率,经批准后实施。

在符合总绿地率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或建设地区内各块建筑基地的绿地率可参照本规定《建筑基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表三)的规定适当调整。

一个街区的集中绿地可按总绿地率控制指标进行综合平衡,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在符合整个街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平均分布。

第十八条居住区内应设置集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中心绿地、小区中心绿地、组团中心绿地等。

公共绿地的总指标,根据人口规模分别应达到:组团级不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级(含组团级公共绿地)应不小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级(含小区、组团级公共绿地)应不小于1.5平方米/人。

上述指标在旧城改造地段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50%,公共绿地内绿地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总绿地面积的70%。

第十九条规划内环线范围内三江六岸沿岸每侧的绿化带宽度应不小于60米。

规划内环线与二环线之间的三江六岸沿岸每侧的绿化带宽度应不小于120米,局部拆迁改造区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绿化带宽度应不小于60米。

规划二环线以外三江六岸沿岸每侧的绿化带宽度应不小于150米。

规划二环线以内的其他溪流、水体两岸的绿化带应不小于15米,规划二环线以外的其他溪流、水体两岸的绿化带应不小于30米。

改建、新建时,河岸宜保持自然曲线。

第二十条规划内环道路两侧新建地块绿化带不小于20米,规划二环线道路两侧新建地块绿化带不小于50米,规划环线以外的道路绿化带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为美化环境,有条件的可发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湖、河的坡岸绿化等。

在城市的立交桥等市政基础设施上应进行垂直与平面相结合的绿化。

第二十二条地下车库、地下建筑顶面高相对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不大于1米,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1米,乔、灌木种植面积比例一般不低于绿地面积的70%,绿地率按100%计;平均覆土厚度小于1米,灌木及植被配置为主,绿地率按30%折算。

其余屋顶绿化绿地率按绿地面积的20%折算(铺装地摆盆花不列入内)第二十三条在城市道路两侧及繁华地段的建筑物前,一般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应当采用绿篱、花坛(花池)、栅栏、透景围墙等,其高度不宜超过1.8米,围墙的平面位置须符合道路退让要求。

第五章建筑间距第二十四条居住建筑(包括条式、点式)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根据日照、通风等基本要求和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平行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高度间距比一般规定如下:1、朝向为南北向的多层居住建筑,即正南北和南偏东(西)45o以内(含45o)(下同),其建筑高度间距比不小于1:1.2,旧城改造可酌情降低,最低不小于1:1。

2、朝向为东西向的多层居住建筑,即正东西和东(西)偏南45o以内(不含45o) (下同),其建筑高度间距比不小于1:1,旧城改造可酌情降低,最低不小于1:0.8。

第二十六条根据日照、通风等基本要求和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垂直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高度间距比一般规定如下:1、北侧为南北向布置,南侧为东西向布置,其建筑高度间距比不小于1:0.8。

但南侧建筑山墙宽必须小于或等于12米,山墙宽大于12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北侧为东西向布置,南侧为南北向布置时其间距不少于12米。

2、东侧为南北向布置,西侧为东西向布置,其建筑高度间距比不小于1:0.8,但东侧建筑山墙宽必须小于或等于12米,山墙宽大于12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东侧为东西向布置,西侧为南北向布置,其间距不少于12米。

第二十七条非垂直也非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的建筑高度间距比一般规定如下:1、当两幢建筑物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o时,其高度间距比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物的夹角大于30o,小于或等于60o时,南北朝向时其高度间距比不小于1:1。

东西朝向时,其高度间距比不小于1:0.9。

3、当两幢建筑物的夹角大于60o时,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第二十八条在符合本章前面条款规定的前提下,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8米;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北侧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

第二十九条在一类居住用地上新建低层居住建筑时,其间距比不小于1:1.4。

第三十条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的日照间距,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三小时(旧城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一小时的标准),一般规定如下:1、居住建筑的朝向为南北向的,面宽大于36米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的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1.0倍,旧城改造地段不低于0.8倍,并且其最小间距应不小于2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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