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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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为提高城市声环境质量,有效地控制城市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促进XX县城市声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根据XX年XX市监测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声环境功能区含义根据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声环境功能区分为0类、1类、2类、3类和4类。

(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二)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三)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四)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五)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

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二、XX县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二)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三)GB/T15190-XX《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四)XX县规划局《XX县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五)XX县近期主城区土地使用现状(六)XX县地名委员会《关于道路标准命名的通告》(七)XX县主城区声环境现状三、XX县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原则(一)有效地控制城市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二)有利于XX县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一致发展。

(三)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四)以《XX县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为依据,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确定噪声适用区域。

城镇声环境功能区划

城镇声环境功能区划

《环境规划》电子教材
城镇声环境功能区划
(一)声环境功能区划的意义
声环境功能区划可以确定各类功能区执行的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噪声污染源限值标准,其意义为:
(1)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2)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3)有利于城乡规划的实施和城乡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一致发展。

(二)声环境功能区划的程序
①准备噪声控制功能区划基础资料;
②确立噪声控制功能区划单元;
③合并多个区域类型相同且相邻的单元,充分利用自然地形作为区域边界;
④对初步划定的区划方案进行分析、调整;
⑤征求规划、城建、公安、基层政府等部门的意见;
⑥确定噪声控制功能区划方案;绘制噪声控制功能区划图;
⑦系统整理区划工作报告、区划方案、区划图等资料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⑧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区划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公布实施。

(三)根据噪声的控制要求分类
(1)0类声环境功能区;
(2)1类声环境功能区;
(3)2类声环境功能区;
(4)3类声环境功能区;
(5)4类声环境功能区。

XX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_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XX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_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XX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_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XX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一、总则为适应城市发展需求,防治城市环境噪声污染,改善区域声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有关规定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相关要求,结合XX县城市总体规划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区划原则(一)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二)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并结合城市规划用地现状的主导功能作为声环境功能区划的依据。

(三)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四)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一致发展。

(五)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

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低于0.5km2。

(六)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噪声区划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三、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XX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声环境管理。

其中,城市规划区为中心城区、东城片区、XX片区、西北片区、XX片区和XX片区,总面积7.35平方公里。

四、主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xx 年12月);(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三)《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四)《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五)《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六)《XX县县城总体规划(1998-2020)》(2014修订);(七)其他规划等相关资料。

五、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结合XX县实际情况,划分以下5类声环境功能区,具体说明如下:(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域: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本方案没有划定0类区。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划分方案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划分方案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划分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24•【字号】萍府办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噪声污染防治正文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划分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萍乡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划分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24日(此件主动公开)萍乡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划分方案因我市规划建设面积扩大及用地功能发生变化,现行的《萍乡市噪声功能区划方案(2008)》已不适应当前的环境管理要求。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改善和提高萍乡市声环境质量,根据《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结合《萍乡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及各区块专项发展规划,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

通过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控制噪声污染,提高城市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二)实事求是。

以城市规划为指导,结合实际现状,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进行划分。

(三)科学划分。

充分考虑城市行政区划及自然地貌,做到划分科学合理,在满足环境噪声管理要求的同时,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四)方便管理。

以宏观控制为主,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宜连不宜断。

(五)协调统一。

区划主观性与城市客观性协调统一,大区划分、小区管理。

二、法律依据及技术规范(一)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5年01月0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修正)。

赣州都市区总体规划(2021-2030年)-公开稿- 最终

赣州都市区总体规划(2021-2030年)-公开稿- 最终

赣州都市区总体规划(2021-2030年)-公开稿- 最终附:《赣州都市区总体规划(2021--2030 年)》(公布稿)一、规划期限、范围与法律效力(一)规划期限本规划期限为 2021-2030 年,其中近期为2021-2021 年,中期为2021-2021年,远期为2021-2030 年。

(二)规划范围 1、赣州都市区赣州都市区范围包括:章贡区、南康区、赣县、上犹县、兴国县、于都县、信丰县、崇义县、大余县和赣州开发区,总面积2.01万平方公里。

赣州都市核心区范围包括:章贡区、南康区、赣县、上犹县和赣州开发区;同时考虑到赣州城市的供水安全保障,将崇义县的陡水湖水库周边的过埠镇、杰坝乡纳入,总面积7100平方公里。

2、赣州中心城市赣州中心城市范围包括:章贡区、赣州开发区全域,南康区的蓉江街道、东山街道、唐江镇、凤岗镇、龙岭镇、镜坝镇、太窝乡、三江乡、龙华乡、朱坊乡、横寨乡、赤土畲族乡;赣县梅林镇、茅店镇、江口镇、五云镇、储潭镇、大田乡;上犹县东山镇、黄埠镇。

区域总面积为2236平方公里。

(三)法定效力本规划是赣州都市区进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基本依据。

在都市区内各项规划建设管理活动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执行本规划。

二、发展目标与总体布局(一)发展目标 1、都市区发展目标到2021年,初步形成赣州中心城市同城化发展格局,特大城市发展框架基本建立;都市区综合承载能力显著增强;都市区整体的社会经济、生态环保等指标位居全省都市区、城镇群发展前列。

到2021年,建立起辐射带动赣南苏区振兴发展的都市空间体系,建成全国重要的稀土与钨产业基地、先进制造业基地和特色农产品深加工基地,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和城乡统筹发展示范区。

到2030年,将赣州都市区建设成为我国东南部地区的新兴开放高地和重要增长极、赣江源头地区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先行区。

2、赣州都市区人口和城乡建设用地规模1到2021年,都市区城镇人口为300-310万,城镇建设总用地为340-350平方公里左右。

高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安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2020)

高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安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2020)

高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安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2020)分享到高府发〔2020〕3号高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安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城垦殖场,市政府各部门:《高安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经高安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审定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高安市人民政府2020年3月6日高安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随着高安市中心城区经济社会的发展,部分企业的“退城入园”,城市规划用地性质的变化及总体规划的调整,以及近年来环保部一系列新的规范文件的实施,现有声环境功能区域划分已不能适应环境噪声管理需求。

因此,必须在现有声环境功能区域划分的基础上,结合《高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年),重新划分或调整高安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以满足今后我市城市发展及声环境管理的新要求。

一、法律依据及技术规范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5年01月0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修订,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3、《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发(2010)144号);4、关于发布《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发(2010)7号,2010年1月11日;5、《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国家环境保护部2015年1月1日执行;6、《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国家环境保护部2008年10月1日执行;7、《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国家环境保护部2013年3月1日实施;8、《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9、《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国家环境保护部2008年10月1日执行;10、《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国家环境保护部2008年10月1日执行;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国家环境保护部2012年7月1日实施;12、《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及修改方案,原国家环保总局,1991年3月1日执行;13、《高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相关文件;14、《高安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2010-2030年)》,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2012年6月;15、《高安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现状图(2018年)》,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2018年;16、《高安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规划图(2018-2030年)》,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7、《高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年)规划文本,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2012年6月。

划分方案:县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划分方案:县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县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一、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也称例行监测,是指为掌握城市声环境质量状况,环境保护部门所开展的区域噪声环境监测、道路交通噪声环境监测和功能区噪声环境监测(分别简称:区域监测、道路交通监测和功能区监测)。

为完善国家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客观评价声环境质量,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结合××县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及《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40-2012)的要求。

县环境保护局对市区区域、功能区和交通噪声监测点位进行了布设及优化调整。

依据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面积所占比例,并经过实地勘察、GPS 定位等基础工作进行了监测点位调整及信息上报。

二、区域声环境监测2.1 区域监测的目的评价整个城市环境噪声总体水平;分析城市声环境状况的年度变化规律和变化趋势。

2.2 区域监测的点位设置1.参照GB 3096 附录B 中声环境功能区普查监测方法,将整个城市建成区划分成多个等大的正方形网格(如1000 m×1000 m),对于未连成片的建成区,正方形网格可以不衔接。

网格中水面面积或无法监测的区域(如:禁区)面积为100%及非建成区面积大于50%的网格为无效网格。

整个城市建成区有效网格总数应多于100个。

2.在每一个网格的中心布设1个监测点位。

若网格中心点不宜测量(如水面、禁区、马路行车道等),应将监测点位移动到距离中心点最近的可测量位置进行测量。

测点位置要符合GB 3096中测点选择一般户外的要求。

监测点位高度距地面为1.2~4.0 m。

3.监测点位基础信息见附件4规定的内容。

4.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见附件1、附件2。

2.3 区域监测的频次、时间与测量1.昼间监测每年1次,监测工作应在昼间正常工作时段内进行,并应覆盖整个工作时段。

2.夜间监测每五年1次,在每个五年规划的第三年监测,监测从夜间起始时间开始。

鞍山市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中心城区

鞍山市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中心城区

鞍山市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中心城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强化噪声源监督管理和环境执法,改善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划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24日发布);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21年∏月2日发布);4.《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5.《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6.《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7.《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8.《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9.《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辽环综函(2018)1号);10.《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1.《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12.《鞍山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修正方案》(鞍政发(2004)47号);13.《鞍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7.9k∏]2及周围32.6k m2区域规划(2018-2035)》(2018年4月编制);14.《鞍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7∙9km2及周围32∙6kι∏2区域规划(2018-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2018年8月编制);15.《辽宁激光科技产业发展规划与园区建设规划》(2011年11月编制);16.《鞍山市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2016-2020);第三条本方案适用范围本次区划调整方案的适用范围为东至齐大山采矿区边界、老牛山山脊线和眼前山、关宝山采矿区边界,南至千山风景名胜区正门及千山东路两侧部分用地边界、大孤山采矿区、东鞍山采矿区、远景黑石戒子地下采矿区边界、南三环路,西至哈大高铁、市区边界和宁远街道边界,北至鞍山市区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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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征求意见稿)2019年12月— 2 —前言目前,我市声环境管理的依据为2011年编制的《关于赣州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的报告》,它是在2001年我市首次编制的基础上调整的。

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市现行的声环境功能区划已不能很好地指导实际工作,因此,现结合《赣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等文件,对赣州市噪声标准适用区进行调整,并按相关规范要求,更名为赣州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以满足今后我市城市发展及声环境管理的新要求。

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是在分析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特点,发展趋势以及城市环境管理要求等基础上,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用地主导功能,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划分声环境功能区,并确定其执行标准。

声环境是城市居民比较敏感的环境要素,及时调整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对于加强城市声环境综合整治、提高声环境管理水平、创造安静舒适的人居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目录一、基本原则 (4)二、法律依据和技术规范 (2)三、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2)四、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2)五、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 (5)七、其他说明 (21)赣州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及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相关工作要求,强化城市环境噪声的管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规划用地性质的变化及总体规划的调整,以及近年来生态环境部一系列新的规范文件的实施,为满足今后我市城市发展及声环境管理的新要求,现结合《赣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编制赣州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的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以下简称“区划”)以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与范围,有利于提高声环境质量为宗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区划应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确定。

应覆盖整个城市规划区面积;(二)区划应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三)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 km2。

山区等地形特殊的城市,可根据城市的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四)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类别需进行充分的说明。

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1 —(五)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区划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二、法律依据和技术规范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24号修正);3.《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4.《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5.《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6.《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7.《赣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8.城市性质、结构特征、城市规划及城市用地现状;9.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现状网络监测数据。

三、声环境功能区范围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范围为赣州市中心城区,包括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蓉江新区全域;南康区蓉江街道、东山街道,龙岭镇、镜坝镇、太窝乡全域以及唐江镇、朱坊乡、龙华乡的部分行政村(居委会);赣县区梅林镇全域以及茅店镇、储潭镇和五云镇的部分行政村(居委会)道。

总面积1190— 2 —km2,其中有320 km2城市建设用地为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重点范围。

四、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城市区域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的规定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的规定,声环境功能区分为0类、1类、2类、3类和4类。

(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用于康复疗养院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二)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教、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三)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四)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位于各类工业区规划范围,总体上划定为3类区的,在下列情况下执行2类区标准:1.规划为工业用地,但尚未开发建设,且仍有敏感目标的区域;2.现状为学校、医院、住宅、机关、公园等噪声敏感区。

(五)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边界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

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 3 —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和内河航道;4b类为铁路干线(铁路专用线除外)两侧区域。

交通干线边界线包括各级市政道路与人行道的交界线、无人行道的高架道路地面投影边界、各级公路的边界线,铁路交通用地边界线,内河航道的河堤护栏或堤外坡角。

五、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的规定,0类、1类、2类、3类和4类区标准限值见表1。

表1 环境噪声限值标准1.“昼间”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该时段执行昼间标准,“夜间”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该时段执行夜间标准。

2.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A)。

— 4 —3.4b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2011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增建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穿过城区的既有铁路(2010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及其改、扩建项目,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按昼间70 dB(A)、夜间55 dB(A)执行。

六、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一)不划分0类声环境功能区。

鉴于赣州市中心城区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建设用地规划,区域内不具备划分0类环境声功能区的要求,因此本次不划分0类声环境功能区。

(二)1类、2类和3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赣州市中心城区1、2、3类声环境功能区总面积290.6 km2。

其中:划定1类声环境功能区23个,总面积115.1km2;2类声环境功能区19个,总面积62.5 km2;3类声环境功能区23个,总面积113.0 km2。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边界或范围详见表2~表4。

表2 1类声环境功能区一览表— 5 —— 6 —表3 2类声环境功能区一览表表4 3类声环境功能区一览表(三)4类声环境功能区。

1.4a类声环境功能区。

4a类声环境功能区包括交通干线及特定路段、内河航道两侧一定距离范围内区域。

内河航道:中心城区范围内的赣江、贡江、章江和上犹江。

交通干线情况见表5。

表 5 4a类声环境功能区交通干线一览表表6 中心城区划分为4a类跨河通道一览表— 17 —— 18 —(1)若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将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至道路边界线的区域划为4a 类声环境功能区;第一排建筑背向道路一侧未受到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的区域执行相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2)对于第二排及以后的建筑,若其高于前排建筑或虽低于前排建筑但因楼座错落设置使部分楼体探出前排遮挡并受到道路交通噪声的直达声影响,则高出及探出部分的楼层面向道路一侧范围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 19 —(3)若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将道路边界线外一定距离的区域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a.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距离为55 m;b.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距离为40 m;c.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距离为25 m。

2.4b类声环境功能区。

4b类区包括铁路(铁路专用线除外)边界线外一定距离的两侧区域和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站场。

铁路干线及铁路站场等见表7、表8。

表 7 4b类声环境功能区铁路干线一览表表 8 4b类声环境功能区铁路站场等一览表— 20 —(四)乡村声环境功能的确定。

乡村是指除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如村庄、集镇等。

其中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1.村庄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与工业企业相邻的村庄在企业边界外200 m以内区域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2.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3.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七、其他说明(一)除上述划定的各类区域外,其他未划分区域参照乡村声环境功能区标准执行,待建设用地规划功能确定之后,按照规划用地性质参照相应功能属性确定相应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 21 —(二)规划未实施的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交通干线,未实施前均应按照当前功能区划从严管理,规划实施后根据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要求,将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范围内的区域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三)对于4b类声环境功能区与4a类声环境功能区有重叠的部分,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四)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越)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本方案。

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越)噪声应执行国家《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 9660-1988)要求。

机场区域无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越)时,建议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五)章贡区水西(3-5-zg)区域企业完成整体搬迁后,建议调整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章贡区水东(3-4-zg)区域企业完成整体搬迁后,建议调整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蓉江新区潭口(3-10-rj)区域企业完成整体搬迁后,建议调整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赣县区红金工业园一期(3-13-gx)完成整体搬迁后,建议调整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

(六)声环境功能区标准提高区域内的固定声源,在本划分方案实施一年起执行新控制标准。

(七)本方案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条款执行。

(八)本方案由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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