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方式中受人热捧有私募基金,由于私募基金越来越多,特出台了私募基金管理办法,今天店铺为大家整理了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的新规定,欢迎阅读。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对私募基金的募集主体、募集程序、募集义务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募集机构需向特定对象进行宣传,并设置不低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并探索回访确认制度。
《办法》规定,私募基金募集机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一类是在中国证监会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基金销售机构。
在募集程序上,《办法》规定,需依3个层次层层递进:1、募集机构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不特定对象宣传的内容,但仅限于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资策略、管理团队等信息。
值得关注的是,非特定对象转变为特定对象,必须经过调查问卷测试和评估匹配。
这意味着,如果微信有好友没有经过测试和评估匹配,那么在微信朋友圈的产品宣传也不合规。
2、在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完成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后,募集机构可以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具体私募基金产品。
募集机构有义务充分揭示私募基金产品的风险,既保证私募性,又提示风险性。
3、募集机构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才可签署基金合同。
《办法》规定,对于合格投资者的甄别和认定责任,由募集机构承担。
募集机构须实质审查合格投资者相关资质,要求投资者出具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证明后方可签署合同,明确禁止非法拆分转让。
为了防止挪用募集资金的乱象,《办法》还明确引入资金账户监督机构,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订监督协议,对募集专用账户进行监督,保证资金不被募集机构挪用,并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办法》规定,募集机构有强制设置不低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和探索回访确认制度的义务。
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投资者在冷静期内有权解除基金合同。
在冷静期满后,募集机构应指令本机构非募集人员履行回访程序,进一步确认投资者的身份和真实投资意愿等,只有在确认成功后方能运用投资资金。
C1501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解读(下)

C1501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解读(下)一、单项选择题1.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办法相关规定,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变相公募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下罚款。
A. 三;一B. 三;三C. 五;三D. 五;五您的答案:B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批注:二、多项选择题2.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行政监管相关制度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各有关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检查,可以采取的有关措施有()。
A. 对有关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业务资料B. 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及其相关单位和个人C. 查阅、复制直至封存相关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D. 查询直至冻结查封有关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您的答案:C,B,A,D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批注:3.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投资运作的规定,当事人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的行为包括()。
A.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B.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C.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D.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您的答案:C,B,A,D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批注:三、判断题4.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创投基金作了界定:投资对象是未上市创业企业,投资方式为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
()您的答案:正确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批注:5.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相关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解读(上)90分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解读(上)90分一、单项选择题1.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全口径登记备案基础上的重点监测”作为立法原则,下列不属于该原则要求内容的是()。
A. 各类管理规模不等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均统一到基金业协会登记和备案B. 基于协会登记备案信息,证监会主要对管理规模较大的基金管理机构进行重点监测C. 不同类型管理人选择加入不同专业委员会接受行业自律D. 对管理规模较小的基金管理机构,按照问题导向,主要基于证交所等监测信息、投资者投诉、社会举报、舆情监测等线索进行风险监测;依据风险监测信息,开展现场检查和执法您的答案:C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二、多项选择题2. 下列有关全口径登记备案制度说法正确的有()。
A.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B. 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为私募基金办理备案手续C. 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D. 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并通过网站公告您的答案:A,C,B,D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三、判断题3.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规定。
()您的答案:正确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4. 由于不同类型私募基金具有的不同风险特点,所以实行分类监管的原则。
()您的答案:正确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5.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各类养老基金和社会公益基金,其资金具有较高的稳定性且可以用做长期投资,视为合格投资者。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模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行为,保护基金出资人权益,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暂行办法所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是指专门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管理、投资和退出等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投资管理原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投资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诚信、风险可控、合理回报的原则,对基金出资人负责。
第二章募集管理第五条募集目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募资应当根据投资策略和基金出资人风险偏好等因素,制定募集目标和策略。
第六条募集文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编制募集文件,募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计划书、基金合同、投资管理规则、募集说明书等。
第七条募集规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募集规模应当与基金投资管理能力和募集目标相适应,不得超过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第八条募集方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募集规模和募集目标,选择适合的募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募集和分期募集等。
第三章投资管理第九条投资风险评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准确、完整的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料、企业战略、市场评估、财务状况、风险提示等。
第十条投资决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投资方案和投资决策,严格控制风险,为基金出资人获得合理回报。
第十一条管理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投资方案和投资决策,管理投资项目,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基金出资人的利益。
第十二条公告披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公告、披露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投资实绩、经营状况、风险提示等。
第四章退出管理第十三条退出策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投资方案和退出策略,及时退出投资项目,为基金出资人获取退出回报并避免投资风险。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合格投资者”探讨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合格投资者”探讨证监会于2014年8月21日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私募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包括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证券的私募证券基金、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股权的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投资于艺术品、红酒等特定商品的其他私募基金、以及作为私募股权基金的特殊类别的创业投资基金,有了正式的监管法规与业务规范。
《私募暂行办法》明确了包括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制度”、“全口径登记备案制度”、“私募基金的募资规则”、“规范投资运作行为的有关规则”、“对不同类别私募基金进行差异化行业自律和监管的制度安排”等在内的五项制度安排。
对于“合格投资者制度”,《私募暂行办法》基本明确了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与人数计算方式。
笔者拟从合格投资者的一般标准;合格投资者的特殊标准;合格投资者的人数上限与基金份额转让;合格投资者的人数计算方式四个方面,对合格投资者相关问题做进一步探讨、分析。
一、合格投资者的一般标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法》”)及《私募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一般标准包括:(一)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二)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三)符合下列相关标准:(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一)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这是对合格投资者的通常要求,也是私募基金本身的非公开性与高风险性的必要要求。
为了核查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私募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同时,在销售私募基金时,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并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8月21日正式发布第105号令——《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共分十章、四十一条,分别对私募基金的界定、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资金募集、投资运作、行业自律以及违反《暂行办法》的法律后果等方面作了比较完整的规定。
一、私募基金的界定《暂行办法》第二条从多个层面对私募基金进行了内涵和外延界定,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二、登记与备案《暂行办法》的登记与备案主要需关注以下要点:1、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设立以及私募基金的发行,均不设行政审批。
登记备案制只是一种事后监管措施,且登记只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则只针对已募集完毕的私募基金。
2、登记与备案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的,相应的登记或备案细则及要求可参考基金业协会2014年1月份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3、自然人不能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只能是企业法人,自然人不予进行登记,如自然人一定要出任管理人的,只能以合伙企业并担任普通合伙人形式申请登记。
4、依据私募基金产品备案之规定,基金是否采取委托管理方式,是否采取第三方托管财产,完全取决于自愿,监管部门和基金业协会不予干涉,也不进行强制性规定,充分发挥基金发起人的主管能动性和创造性,鼓励行业创新。
5、登记与备案实行的是全口径的管理制度,监管部门意在将市场上所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产品统一纳入监管,提升行业形象。
事实上能否纳入登记备案,跟《暂行办法》适用范围有关,如果不适用《暂行办法》的,登记备案新规对其不会发生任何作用。
6、登记与备案制度的实施,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可以独立发行私募产品,对私募基金而言则可开设证券账户,另未来如果相关税收政策进一步完善,享受相应的税收待遇自不待言。
如果不进行登记备案,会受到一定的处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2018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实用word文档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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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22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办法》明确了全口径登记备案制、确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明确了私募基金的募资规则、提出了规范投资运作行为的有关规则、确立了对不同类别私募基金进行差异化行业自律和监管的制度安排。
张晓军表示,发布实施《办法》具有两方面重要意义:一方面,为贯彻落实《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综合司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职责问题意见的函》和为《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供操作性管理规则,确立符合私募基金行业运作特点的适度监管制度,促进各类私募投资基金健康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为建立健全促进各类私募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体系奠定法律基础,以便于下一步推动财税、工商等部门加快完善私募基金财政、税收和工商登记等相关政策,更好地促进私募基金发展,并发挥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平稳运行、优化资源配置和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张晓军介绍,《办法》主要明确了以下五项制度安排:一是明确了全口径登记备案制度。
《办法》要求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二是确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
《办法》从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三个方面规定了适度的合格投资者标准。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模版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促进私募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应当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私募基金市场健康发展为目标。
第三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的机构,包括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和证券期货监管部门。
第四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合法合规的管理职责,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包括合格投资人和专业投资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的准入条件和投资风险提示。
第二章基金募集与投资第六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合规进行基金募集活动。
第七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应当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募集信息,不得发布虚假、误导性的信息。
第八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尽职调查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确保投资者符合基金的准入条件。
第九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合理配置投资组合,降低投资风险。
第十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投资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并及时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
第三章基金运作与信息披露第十一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立运作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安全运作和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第十二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定期向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者披露基金的运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三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投资组合、风险状况和业绩情况。
第十四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公平、公正、及时地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四章投资者权益保护第十五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第十六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基金资产安全,防范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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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版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5修订版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首次将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纳入调整范围,根据法律授权,我会应当就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即私募证券基金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2013年6月,中央编办发布通知,明确将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职责赋予我会,我会负责组织拟订监管政策、标准和规范等。
据此,我会在反复调研论证基础上,草拟形成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并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于今年年初上报国务院。
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积极办理过程中。
2014年5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下简称“新国九条”)中明确提出发展私募投资基金,并要求按照功能监管、适度监管的原则,完善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私募集合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各类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监管标准。
考虑到《条例》出台还有个过程,为适应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监管需要,促进各类私募基金健康规范发展,落实新国九条的要求,我们研究起草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拟以证监会部门规章形式发布实施。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十一条,分为总则、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资金募集、投资运作、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法律责任及附则十章。
(一)关于调整范围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新国九条和中央编办通知的规定,结合我会监管职能,《办法》将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以及市场上以期货、期权、艺术品、红酒等为投资对象的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均纳入调整范围,将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明确为“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鉴于除契约型私募基金外,很多以公司、合伙企业形式运作的机构从事类似私募基金的业务,《办法》还明确“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
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条)。
为落实《证券投资基金法》确立的统一功能监管原则,以及新国九条关于按照功能监管原则完善各类私募投资基金监管标准的要求,《办法》还明确:“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
”
(二)关于登记备案
在基金管理人登记环节,《办法》要求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并根据基金业协会相关规定报送基本信息,基金业协会在申请材料齐备后以网站公告形式办结登记手续(第七条)。
在基金备案环节,考虑到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等在投资对象、运作方式等方面的差异,《办法》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
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资产的,还应当报送委托托管协议(第八条)。
为防止机构利用登记备案信息进行增信,《办法》规定基金业协会公告的登记备案信息,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第九条)。
为便于社会公众及时获悉丧失主体资格的基金管理人的信息,《办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限期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并予以公告(第十条)。
(三)合格投资者
《办法》明确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且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第十一条)。
《办法》参考境外合格投资者标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
位;(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第十二条)。
此标准比目前市场上的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标准要高,但在最低投资金额方面比2011年发布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等配套文件中规定的投资者对单只股权投资基金1000万元的最低认购金额明显要低。
拟定上述标准的主要考虑是:合格投资者标准过低容易将不具备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公众投资者卷入其中,进而引发非法集资。
由于采取了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和对单只基金最低认购额的双重标准,相比仅从对单只基金最低认购额
来把握合格投资者标准更加全面,因此,对单只基金最低认购额的标准没有简单参照以前发展改革委的过高标准。
对于个人投资者,《办法》分别从金融资产规模和收入水平两个维度进行规定,也为今后具有稳定高收入的群体参与私募基金留有空间。
此外,考虑到一些机构投资者和管理人的内部关系人等具备专业能力,并能够识别和承担风险,《办法》参考国内资产管理行业的现有规定和境外经验,将四类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一是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二是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三是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四是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投资者(第十三条)。
(四)关于资金募集
《办法》就资金募集作了以下规定:一是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报告会、短信、微信、散发传单和张贴布告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二是不得向投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三是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通过问卷调查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对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合格投资者说明;四是对投资者提出要求,要求如实填写风险调查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要承担相应责任;五是投资者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不得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第十四至十九条)。
(五)关于投资运作
《办法》要求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募集资金,应当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基金合同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必备内容;对于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基金合同也应当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第二十条)。
在基金托管方面,《办法》根据私募基金的特点和《证券投资基金法》,未强制要求私募基金进行托管安排。
但为保障基金财产安全,要求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财产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第二十一条)。
在投资环节,为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同基金之间建立相互独立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防火墙制度(第二十二条)。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办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提出了相应的规范性要求,列举了禁止从事的行为(第二十三条)。
在信息披露方面,《办法》要求如实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并规定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
在信息报送方面,《办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业协会规定,及时填报和定期更新相关信息。
考虑到对冲基金和并购基金往往会运用杠杆,有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要求私募基金还应当报告杠杆运用情况。
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第二十五条)。
此外,还对重要资料的保存作了规定(第二十六条)。
(六)关于行业自律
为加快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办法》就行业自律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一是规定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登记备案信息系统。
鉴于私募基金信息相对敏感,《办法》要求基金业协会对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基金信息予以严格保密(第二十七条)。
二是建立与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第二十八条)。
三是规定了基金业协会在制定规则、执业检查和纪律处分方面的职权(第二十九条)。
四是建立投诉处理机制,进行纠纷调解(第三十条)。
(七)关于监督管理
在监督检查方面,《办法》规定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对相关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检查,并有权依法采取措施(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