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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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全称国际海上避碰规则(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简称COLREGs,是国际海上交通安全的基础,旨在规范船舶在海上的行驶和交叉遇到时如何避免碰撞。

下面将详细介绍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于1972年由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并于1977年正式生效。

这些规则适用于所有航行于公海及与其他国家船舶相交的船只。

其目的是确保船舶能够避免碰撞,并为船舶及其船员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导。

1.规则第一条强调航行的安全原则,包括保持以安全的速度航行、保持警觉、合理使用雷达和通讯设备等。

2.规则第二条规定了在可见性受限时需要采取的措施,如使用船舶灯光和声音信号、保持安全距离等。

3.规则第五条规定了船舶遇到交叉航线时的行动,明确了船舶右手航行原则,即在有交叉船只时,船舶应该尽量向右转避碰。

4.规则第六条规定了在船舶处于狭窄水道或港口时的行动,包括给予信号通知、保持安全速度、避免横越导航航道等。

5.规则第七条规定了船舶在遇到弯道或转角时的行动,强调了船舶在进入视线之前必须避开的行动。

6.规则第十条规定了船舶在能见度受限时的行动,包括使用声音信号和雷达,避免过度依赖技术设备等。

7.规则第十五条规定了船舶在风力较大时的行动,包括保持合适的航向和速度、避免船舶失控等。

8.规则第十六条规定了船舶在遇到不确定情况时的行动,包括保持警觉、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船舶安全等。

9.规则第十八条规定了船舶在遇到低能见度时的行动,包括使用声音信号、慢速航行、防止冲撞等。

10.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船舶行驶时需要遵守的规则,如船只必须保持正常航行、让行信号的关注等。

以上只是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的一些重要规定,还有其他规定包括报告船舶碰撞事故、避免驾驶过程中干扰导航等。

这些规则都为船舶提供了明确且具体的指引,帮助船舶避免碰撞,确保海上交通的安全。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国际海上避碰规则(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通常被简称为COLREGs,是一套指导海上船舶之间避碰行为的规则。

这些规则主要是为了确保船舶在海上避免碰撞,并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COLREGs的制定由国际海事组织(IMO)负责,并于1972年通过。

这套规则是世界各国都遵守的规范,适用于所有船舶在国际水域或与之相关的水域航行时。

在COLREGs中,避碰行为被定义为损害或可能损害到他人的船舶之间的行动,包括遇险信号。

COLREGs的内容主要包括了航行灯光、信号、航行标志和航行规则等方面。

下面是COLREGs规定的一些主要规则:1.船舶灯光:COLREGs规定了船舶的灯光配置。

根据船舶的类型和航行状态(比如正在开启引擎、停泊、拖曳等),船舶应该携带特定的灯光。

2.各种信号:COLREGs规定了船舶在不同情况下发出的声音和信号。

例如,当船舶需要改变航向或速度时,应该发出特定的声音信号。

3.航行标志:COLREGs规定了船舶携带的航行标志,这些标志包括国旗、船舶名称、注册号码等。

这些标志可以帮助其他船舶识别正在航行的船舶,并对其采取适当的行动。

4.航行规则:COLREGs规定了船舶在相互遇到或交叉航行时应该遵守的规则。

例如,无论是船舶交叉或是船舶从后方追赶,都有规定需要谁保持避让。

这些规则的目的是确保船舶之间相互避让,避免碰撞。

COLREGs的遵守与执行对于航行安全至关重要,因为它能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并提供清晰的指导,确保船舶在遇到复杂航行情景时能够正确地采取行动。

此外,COLREGs还规定了船舶当遇到险情时应该采取的行动,例如,当发现有其他船舶可能无法正确遵守COLREGs规则时,船舶应该采取适当的行动来避免碰撞。

总之,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是为了确保船舶在海上航行时能够避免碰撞而制定的。

这些规则提供了灯光、信号、航行标志和航行规则等方面的指导,并且是全球船舶都需要遵守的国际规范。

避碰规则中十种遇险求救信号

避碰规则中十种遇险求救信号

避碰规则中十种遇险求救信号避碰规则是指在海洋中航行时,为了避免发生海上交通事故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遇险求救信号。

在海上遭遇不测事故时,如何发送求救信号,抓住救援的机会是非常重要的。

遵循避碰规则十种遇险求救信号是在发生海上遇险时用于向其他船舶,海岸站或空中设施发出求救信息的十种符号信号。

十种信号的详细内容如下:1.一长两短: 向任何能接收此信号的船舶求救。

2.三长一短: 可用于发射抗炸药和其他非合法事项的世界上任何地方。

如果您发现此信号,请马上报警。

3.一长三短一长: 向其他船只发出警告。

您可能会通过收到此信号来了解危险的情况。

4.一长五短: 表示您已遇险,您的船正在沉没或即将沉没。

5.一长六短: 用于救援人员向落水者发送信号,请求他们靠近或支撑到靠近的船只。

6.一长七短: 表示您遇到了海盗或海上劫匪。

此符号表示您需要紧急帮助。

7.两长短短: 向其他船只发出警告。

您可能会通过收到此信号来了解危险的情况。

8.五短: 当您将您的船舶用于测量,船体检查或水上运动时,可以使用此符号。

使用此符号并不意味着您的船是否遇险。

9.六短: 当您无法避免登录港口或港口时,使用此信号。

10.一长两短一长: 英语单词SOS的缩写,不属于避碰规则之内的信号。

然而,这是一种全球通用的遇险信号,并广泛使用于各种情况下的一种标准符号。

无论您在海上遇到了什么情况,避碰规则提供了一种可以向其他船只或救援部门发出求救信号的标准方式。

同时,在面临危险时,也要注意避免产生混淆或故意误解您的信号。

如果可能,请使用多个信号以确保您发出的求救信号得到了正确的理解。

因此,避碰规则中十种遇险求救信号是我们在航行过程中必须牢记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在遇到危险时保全自身的最有效手段。

对于每个人来说,即使不是专业的航海人员,掌握这些规则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我们应该时刻记住,海洋是神秘而危险的地方,只有遵循避碰规则,发出正确的求救信号,才能更好地保障我们在海上的生命安全和航行权益。

1972年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1972年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是为了确保船舶在海上航行时的安全和顺畅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份规定便是1972年颁布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下面我们将逐一介绍1972年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和重要性。

1. 制定背景1972年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是由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并颁布的。

国际海事组织是一个致力于维护国际海上安全和防止海洋污染的国际组织,其成员国几乎覆盖了全球所有海域。

2. 规则内容1972年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避碰原则:规定了在海上遇到其他船舶时应该如何行驶和通行的基本原则。

- 航行规则:详细说明了不同情况下船舶应该如何遵守航行规则,如遇到对面航行的船舶、遇到交叉航行的船舶等。

- 标志和信号:规定了船舶在海上应当使用的标志和信号,以便在遇到其他船舶时能够及时做出正确的应对。

- 风险规避:强调了船舶在海上航行时应当始终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发生的风险来做出决策和行动。

3. 重要性1972年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对于海上航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避碰规则明确了船舶在不同情况下应当采取的行动,有利于减少船舶之间的碰撞事故,保障了船员和船舶的安全。

避碰规则提供了统一的标志和信号,有利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船舶在海上进行协调和通行。

避碰规则强调了风险规避的重要性,使船舶在遭遇不同情况时能够始终保持警惕和注意,避免可能的事故发生。

4. 实际应用1972年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遵守。

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船舶都应当遵守这些规则,并且船员也必须接受相应的培训和考核,以确保他们能够正确理解并严格执行这些规定。

国际海事组织还定期对避碰规则进行修订和更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海上环境和技术条件。

5. 结语1972年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是国际海事领域中一项重要的法规和标准,对于维护海上航行安全和顺畅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船舶和船员都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海上航行的安全和有序进行。

船舶避碰规则范文

船舶避碰规则范文

船舶避碰规则范文
一、船舶避碰规则
1、船舶操纵
(1)对船舶施加足够的操纵力,避免相撞。

(2)船舶靠近前方时,调整船首向量,必要时采取控制反转操纵,以使两船都避免受损。

(3)如果发现船舶正在发生相撞威胁,可以采取快速窜行措施,以尽快解决危机。

2、船舶报警
(1)发现船舶间可能发生相撞,应立即报告当值上级,并有效地采取措施,尽可能避免发生危险情况。

(2)发现船舶间可能发生相撞,应使用报警装置,发出报警信号,以便及时联络其他船员。

(3)发现船舶间可能发生相撞,应立即发出避让信号,告知同方向船舶需要避让。

3、相撞预防
(1)船舶在运行过程中,应给予完善的航行计划,并及时发现其他船舶运行状态,预防相撞发生。

(2)船舶在运行过程中,应及时向同方向船舶传达航行信号,及时发现可能发生相撞的情况,充分发挥船舶的防卫功能。

(3)船舶在运行过程中,应及时开启雷达识别设备,定位船舶运行
状态,及时发现可能发生相撞的情况,避免发生意外。

4、其他
(1)船舶运行过程中,应定期按规定召集船员,开展相撞预防演习,提高全体船员的安全防卫意识。

(2)船舶运行过程中。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英版)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英版)

船舶在海上相遇时,应首先观察对方船舶的航向 、速度和距离,然后根据情况采取适当的避让措 施。如果对方船舶存在危险,应立即采取行动, 如改变航向或减速,以避免碰撞。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是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公 约,旨在规范船舶在海上的避让行为,确保海上 交通安全。这些规则包括船舶在相遇时应如何行 动、如何使用信号等具体规定。
船舶在狭窄水道中应保持谨慎,遵守相应的航行规则,确 保安全通过。
规则的英文版本 Introduction
总结词
规定船舶接近或追越军舰、渔船、从事渔业作业船只或 护航船只时的义务。
详细描述
船舶在接近或追越军舰、渔船、从事渔业作业船只或护 航船只时应特别小心,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安全。
规则的英文版本 Introduction
规则的英文版本 Introduction
总结词
规定船舶在相遇时的基本义务。
详细描述
船舶在相遇时应互相保持警戒,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安全航行,避免碰撞。
规则的英文版本 Introduction
总结词
针对会遇或追越情况下的船舶义务进行 规定。
VS
详细描述
船舶在会遇或追越时应遵守相应的航行规 则,确保安全通过。
狭窄水道是指航道狭窄、弯曲或障碍物较多的水域,如海峡、河口等。在这些水 域中,船舶的航行安全受到较大威胁,因此需要特别谨慎。此时,船舶应遵守相 关规则和指示,如保持安全航速、避免会船等,以确保安全通过狭窄水道。
船舶在狭窄水道中的行动
使用导航设备:在狭窄水道中,船舶应使用导航设备进行定 位和导航。
狭窄水道中航行难度较大,因此需要使用导航设备进行定位 和导航。这些设备包括GPS、雷达、AIS等,可以帮助船舶精 确掌握自身位置和周围环境信息,以便及时采取避让措施。

避碰规则责任条款的行动规则

避碰规则责任条款的行动规则

避碰规则责任条款的行动规则
以下是 8 条避碰规则责任条款的行动规则:
1. 嘿,遇到情况得赶紧判断呀!就像开车时看到前方有障碍物,你不得快速决定怎么应对吗?比如,海上两船靠近,得立刻判断风险啊。

2. 保持警惕可太重要啦!这不就跟过马路要看两边一样吗?在海上随时留意周围船只的动向,才能避免碰撞呀。

比如在大雾天航行,更得高度警惕。

3. 该避让就得果断避让呀!你想想,在路上看到危险你不躲吗?海上也一样啊,别犹豫,赶紧让开危险。

就像有船突然转向朝你过来,你还等啥?
4. 要准确传达自己的意图呀!难道说话含糊不清别人能懂你吗?开船也是,信号要明确,让别人知道你的动向。

比如闪个灯告诉对方你要转向啦。

5. 别莽撞行事啊!你走路也不会横冲直撞吧?开船更不能呀,得谨慎考虑每一步动作。

就好像你不能随便就加速冲向别的船呀!
6. 多观察周围情况呀!这就好比你在人群中要留意四周的人一样。

在海上,全方位观察,才能提前发现潜在危险。

比如看到远方有船的影子就要关注啦。

7. 得遵守规则呀!难道在陆地上你能随便闯红灯吗?海上的规则也必须严格遵守。

就像不能在禁航区行驶一样。

8. 时刻做好准备呀!就像准备去考试一样,不认真准备能行么?开船也要时刻准备应对各种状况。

比如随时准备应对突发的恶劣天气。

我的观点结论就是:这些行动规则真的超级重要,一定要牢记并且严格执行呀,这样才能保证航行安全,避免碰撞事故!。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释义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释义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释义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共包括三十八条,这些规则涵盖了航行、避碰、信号、通信、船舶灯光、以及船舶距离等方面的问题。

该公约适用于所有在
公海上航行的商船、军舰、渔船等所有船只,并旨在确保船舶在海上航行
中相互避碰,减少事故风险。

具体来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航行规则:船舶应保持适当的海上航行速度,以保证船舶在海上相
互避碰时可以正确、及时地采取行动。

2.船舶灯光:船舶在不同的航行状态下(例如夜间、雾天等)应点亮
不同的船舶灯光,以使其它船只能够准确判断船舶的位置和航行意图。

3.高亮度灯光:为了减少船舶碰撞风险,船舶可以装备高亮度灯光设备,以帮助船员更好地观察外围环境和船舶动态。

4.信号:当船舶遇到特殊情况时,如正在进行作业或者发生机械故障,船舶应当通过吹响喇叭或其他声音信号向其它船只发出警示。

5.危险标志:船舶在携带危险货物、执行特殊任务以及发生故障等情
况时,应向其它船只作出相应的警示,保障安全。

6.避碰规则:当船舶相遇时,无论是航向、速度或者距离的差异,船
舶均应采取预防性措施避免碰撞,并确保遵守规则。

一旦发生海上碰撞事故,若船只未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将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船员应熟悉并遵守避碰规则,不仅是为了保障自身
船舶和人员的安全,也是为了保障其他船只和海上人员的安全。

总结来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是确保船舶在海上安全航行的重要法规,包括航行规则、船舶灯光、信号、避碰规则等内容。

船员应熟悉并严格遵
守这些规则,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海上碰撞事故的发生,维护海上航行的安
全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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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碰规则张志敏第二章驾驶和航行规则:分为三节第4条至第19条第一节船舶在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行动规则第4条至第10条;第二节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第11条至第18条;第三节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第19条;第三章号灯和号型第20第至第31条;第四章声响和灯光信号第32条至第37条;第一条总则一、适用适用范围1、适用水域:1)公海;2)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

2、适用船舶:一切船舶。

二、特别规则1、制定特别规定的机构:各国有关主管机关;2、可以制定特别规定的水域: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内陆水道;3、尽可能符合规则要求。

三、特别规定1、军队护航下的船舶: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笛号;2、结队的捕鱼船: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上述1、2点要求尽可能不致被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的规定。

)3、特殊构造和用途船舶:1)号灯、号型:数量、位置、能见距离、弧度;2)声号设备:配置、特性;3)要求:尽可能符合规则要求。

第三条一般定义一、船舶:用作或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地效应船和水上飞机;二、机动船:用机器推进的任何机动船。

1、除装有机器而不在使用时的帆船外,任何装有机器的船舶;2、机器推进并非是正在使用机器推进;3、装有机器正从事某种作业或处于某种特殊条件时,不作机动船论,如操限船、捕鱼船、失控船等。

三、帆船: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机器而不在使用者。

无论有否机器,只要不在使用就是帆船,否则为机动船;四、从事捕鱼的船舶:1、正在从事捕鱼:无论是锚泊中还是在在航中捕鱼;2、使用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从事捕鱼;3、捕鱼船可能是机器推进或驶帆、划桨船。

五、失去控制的船舶:1、异常情况;2、不能按规则的各项要求进行操纵;3、不能给他船让路。

六、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一般为6种船。

1、由于工作性质;2、按规则操纵的能力受到限制;3、不能给他船让路。

七、在航:不在:1)锚泊;2)系岸;3)搁浅的状态。

八、船舶的长度、宽度:1、长度:总长度;2、宽度:最大宽度。

九、互见:1、自他船看到本船;2、以视觉见到他船;3、无论是在否处于能见度良好或能见度不良时。

十、能见度不良:1)雾、霾、下雪、暴风雨、沙暴;2)其他类似原因(如来处本船、他船或岸上烟雾、尘暴)造成能见度受限。

第二条责任1、负有责任的人员:1)任何船舶;2)所有人;3)船长;4)船员;2、三种造成各种后果责任的疏忽:1)遵守规则各条的疏忽:明显违反规则某一条款的规定;2)海员通常做法的疏忽:是对一般情况下提出的常规要求;3)特殊情况可能要求戒备的疏忽:对航海人员在非正常情况下或极端危险的情况下提出的一种特殊要求。

第五条了望1、手段:1)视觉;2)听觉;3)一切有效手段;其中视觉最重要。

2、目的: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估计。

第六条安全航速1、适用每一船舶;2、在任何时候;3、决定安全航速时考虑的因素:对所有船舶要考虑6项,对装有可使用雷达船舶考虑12项。

第七条碰撞危险1、每一船舶:运用一切有效手段判断,有怀疑假定是存在;2、装有雷达船舶:远近距离扫描、雷达标绘、相当系统观察;3、不应当根据不充分的资料进行判断;4、判断是否存在碰撞危险时应考虑:1)来船罗方位没有明显变化,应认为存在碰撞危险;2)来船罗方位有明显变化有时也可能存在碰撞危险,如:(1)驶近一艘很大的船舶或拖带船组;(2)近距离驶近他船。

5、船舶海上相遇的几个阶段:1)远距离无碰撞危险的各自行动阶段;2)致有构成碰撞危险的阶段;3)紧迫局面阶段;4)紧迫危险阶段;5)碰撞。

6、几个解释1)碰撞危险:指相距一定距离的两船当最小会遇距离小于安全距离的状态;2)紧迫局面:无论何种原因,单凭一船的行动不能保证在安全的距离上通过的状态;3)紧迫危险:无论何种原因,单凭一船的行动不能保证难以避免碰撞的状态;第八条避免碰撞的行动1、避免碰撞的行动:1)积极地;2)及早地;3)运用良好船艺。

2、避免碰撞行动的幅度:1)大幅度;2)用视觉或雷达容易察觉到;3)避免一连串的小变动。

3、查核避碰行动的有效性:双方都有责任。

4、如须避免碰撞或留时间估计局面:减速、停车、把船停住。

5、不应妨碍:是指:1) 所采取的不致与他船构成碰撞危险的航行方法航行;2) 及早地采取行动以留出足够的水域供其他船舶安全通过。

第九条狭水道1、船舶狭水道行驶:尽量靠近本船右舷的该水道或航道外缘行驶,即靠右行驶。

2、帆船或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不应妨碍只能在狭水道或航道以内安全行驶的船舶通行。

3、从事捕鱼的船舶:不应妨碍任何其他在狭水道或航道以内通行的船舶通行。

4、船舶鸣放:1)五短声:表示怀疑;2)二长一短声:企图从你船右舷追越;3)二长二短声:企图从你船左舷追越;4)一长声:驶近可能被居间障碍物遮蔽他船的狭水道或航道的湾头地段时鸣放。

第十条分道通航制1、使用分道通航制的船舶:1)顺相应分道的总流向行驶;2)尽可能让开分隔线或分隔带;3)通航分道的端部驶进或驶出,进出分道或从一侧转移到另一侧用小角度;4)不使用沿岸分隔带的情况:可安全使用分道通航制中相应分道的过境船舶;5)不使用分道通航制船舶:远离分道通航制区域;6)捕鱼船:不应妨碍按通航分道行驶的任何船舶的通行;7)帆船或船长小于20米船舶:不应妨碍分道内机动船行驶。

第十二条帆船1、不同舷受风:左舷受风船让右舷受风船;2、同舷受风:上风船让下风船;3、左舷受风船不清楚上风船何舷受风:让上风船。

第十三条追越1、追越成立的条件:1)互见中;2)处于他船正横后22.5度范围内;3)正在赶上他船(比他船速度快)2、追越船让被追越船;3、对是否是在追他船有怀疑:假定是在追越,采取相应行动;第十四条对遇局面1、互见形成的条件:1)互见的两艘机动船相遇;2)航向相反或接近相反;3)构成2、碰撞危险。

2、对遇或接近对遇:各右转,各从他船左舷驶过;3、有怀疑时(大角度交叉难以判断):假设是对遇局面,采取相应行动。

第十五条交叉相遇局面1、成立条件:1)互见中的两艘机动船相遇;2)航向交叉;3)构成碰撞危险;2、有他船在本船右舷的船舶:是让路船,另一船是直航船;3、让路时:避免横越直航船的前方。

第十六条让路船的行动1、及早的行动;2、大幅度的行动;3、宽裕地让清他船的行动。

归纳为:早、大、宽、清的行动第十七条直航船的行动1、开始阶段的行动:保向、保速;2、独自采取操纵行动:一经发觉让路船显然未按规则行动时,可采取独自行动避碰;3、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发觉单凭让路船的行动不能避免碰撞时,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4、交叉相遇局面独自行动:不应对本船左舷的船舶采取左转。

第十八条航船间的责任1、机动船在航时应让:1)失去控制船;2)操限船;3)捕鱼船;4)帆船;2、帆船在航时应让:1)失控船;2)操限船;3)捕鱼船;3、捕鱼船在航时应让:1)失控船;2)操限船;4、避让限于吃水船:除失控船、操限船外的任何船舶。

5、在水面上的水上飞机:通常应宽裕地让清所有船舶,并避免妨碍其航行;第十九条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1、一船仅凭雷达观测:判断是否正在形成紧迫局面(和)或存在碰撞危险;若正在形成紧迫局面(和)或存在碰撞危险时的行动应避免:1)除对被追越船外,对正横前的船舶采取左转向;2)对正横后的船舶采取朝着它转向。

2、采取将船的航速减到能维持航向的最小速度的时机:(除已判断不存在碰撞危险外)1)听到他船的雾显示在本船正横以前;2)或与正横以前的船不能避免紧迫局面时。

第二十条号灯、号型的适用范围1、号灯显示的时间:1)从日没到日出;2)能见度不良时从日出到日没;3)一切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

2、不应显示的灯光:除1)不会被误认为本规则各条订明的号灯;2)不会削弱号灯的能见距离或显著特性的灯光;3)不会妨碍正规了望的灯光以外的灯光。

3、号型显示的时间:白天。

第二十一条号灯的定义1、桅灯:1)安置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方的白灯;2)在225º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3) 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每舷正横后22.5º内显示。

2、舷灯:是指1)右舷的绿灯和左舷的红灯;2)各在112.5º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3) 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º内显示。

3、尾灯:是指1)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2)在135º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3) 灯光从船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º内显示。

4、拖带灯5、环照灯6、闪光灯第二十二条号灯的能见距离《规则》规定不同长度的船舶各类号灯的能见距离的具体数据如下表:第二十三条在航机动船显示的号灯1、在航机动船:1)在前部一盏桅灯;2)第二盏桅灯,后于并高于前桅灯;度小于50m的船舶,不要求显示桅灯,但可以这样做;3)两盏舷灯;4)一盏尾灯。

2、气垫船在非排水状态下航行:除本条1的号灯外,还应显示一盏环照黄色闪光灯。

3、长度小于12m的机动船(可显示):1)一盏环照白灯2)舷灯;4、长度小于7m且其最高速度不超过7节机动船(可以显示):1)一盏环照白灯;2)如可行:也应显示舷灯;5、长度小度12m的机动船:1)桅灯或环照白灯如果不可能装设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可以离开中心线显示;2)舷灯可合并成一盏:(1)装在船首尾中心线上;(2)或尽量装设在桅灯或环照灯所在首尾线的附近。

第二十四条拖带和顶推显示的号灯、号型1、机动船拖带时显示:1)垂直两盏桅灯;当从拖带长度超过200m时,垂直显示三盏桅灯;2)两盏舷灯;3)一盏尾灯;4)一盏拖带灯垂直于尾灯的后方;5)当拖带长度超过2OOm时: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形体号型。

2、最后一艘不易觉察的、部分淹没的被拖船或物体:1)在未端显示一个菱形号型;2)拖带长度超过200m时,在尽可能前部的最易见处另加一个菱形体号型。

第二十五条在航帆船或划桨船识别信号:在桅顶或接近桅顶的最易见处,垂直显示上红下绿环照灯。

第二十六条渔船显示的号灯号型1、拖网渔船识别信号:1)号灯:垂直上绿下白环照灯;2)号型:上下垂直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体;2、当有外伸渔具从船边伸出的水平距离大于150m时,应朝着渔具的方向显示:1)号灯:一盏环照白灯;2)号型:一个尖端向上的圆锥体;第二十六条失控船和操限船显示的号灯号型1、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的船舶当存在障碍物时:1)在障碍物存在的一舷:垂直两盏环照红灯或两个球体;2)在他船可以通过的一舷:垂直两盏环照绿灯或两个菱形体;2、当从事潜水作业的船舶可显示:1)在最易见处,垂直三盏环照灯。

最上和最下者应是红色,中间一盏是白色;2)一面国际信号旗“A”硬质复制品。

3、从事清除水雷作业船舶的识别信号:显示三盏绿灯或三个球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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