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保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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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保卫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企业的生产、生活秩序,保护企业公共财产安全和职工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 各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依靠群众、综合治理的方针,健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消除治安隐患,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职工人身、财产安全。

2 保卫管理部门是行使治安保卫工作的职能机构。保卫管理部门在厂党委、行政的直接领导和公安机关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3 保卫管理部门的职责:

3.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

3.2 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职工群众的法制观念和自觉维护本企业治安秩序的意识。

3.3 制定和组织落实应由企业承担的各项治安保卫制度。

3.4 落实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和防诈骗、防窃密等治安防范措施。

3.5 指导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工作。

3.6 协助公安机关调查本单位发生的案件,处理一般治安案件,调解疏导企业内部民事纠纷。

3.7 帮助教育本企业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

3.8 协助公安机关管理本企业的暂住人口和其他外来人口。

3.9 执行本单位和公安、司法机关交办的其他治安保卫工作任务。

4 保卫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不徇私情,依法办事。保卫工作应当由政治、业务素质好、品

行端正、身体健康者担任,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录用。

5 保卫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以下制度或规定:

——门卫管理规定。

——参观、会客管理制度。

——金库使用管理规定。

——办公区车辆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办理“携物出门证”规定。

——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

——其他必要的治安保卫制度或规定。

6 各基层单位必须建立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在保卫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治安保卫工作。

7 各基层单位人员必须遵守内部治安管理规定,发现治安隐患应当及时反映,发生案件或事故时应当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

8 各基层单位必须建立治安保卫责任制,单位治保组织负责人或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对治安保卫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其职责是:

8.1 领导、部署治安保卫工作。

8.2 组织落实治安保卫教育计划及各项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8.3 定期检查治安、消防工作的落实情况,对不安全隐患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落实整改措施。

8.4 对发生的各类案件和事故要立即报告并保护好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及善后工作。

8.5 加强群众性的治保、民调和义务消防组织建设,定期开展活动,充分发挥作用。

8.6 完成上级及保卫机构交办的其他治安保卫工作。

9 企业保卫工作应以易发案和要害部位为重点,采取巡逻与固定目标守卫相结合的方式,保卫管理人员要直接参与生产现场的管理和防范。

10 对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科研、生活起重要作用的是要害部位。对于要害部位,所属部门应加强管理,配备必要的安全装置,采取相应的技防措施,确保安全,保卫管理部门应加强检查。

11 保卫管理部门接到单位内部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报警后,应当按规定及时依法处置。

接到报警的保卫管理部门未及时处置或处置不当时,基层单位有权向上级单位反映、投诉,保卫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后果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理。

12 基层单位治安责任人违反治安保卫责任制的有关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3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治安责任人和当事人给予警告或经济处罚:

13.1 所辖部位存在重大治安隐患,接到保卫管理部门《治安隐患整改通知》后,超过规定期限未整改的。

13.2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后,隐匿不报、弄虚作假或未落实整改措施的。

13.3 违反本制度,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单位酌情予以必要的处理,符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条件的,应给予否决。

14 检查制度

14.1 各部门要建立检查制度,经常性开展治安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一一登记,能消除的要限期整改,对难以解决的,要制定临时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14.2保卫管理部门检查要害和重点部位,做到月考核季通报,督促隐患整改,确保要害部位,重点部位和易发案部位的安全。

14.3 重大节日期间,保卫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的治安安全和保密检查。

15 考核办法

15.1 治安保卫工作实行分级考核,保卫管理部门代表公司负责对各部室(公司)的考核,各部室(公司)负责对班组或责任者的考核。

15.2 各单位在检查中自行发现的一般治安隐患已整改处理的,可不予考核。

15.3 考核中,责任者的行为触犯法律及公司有关规定,且已予以处理的对其单位仍按规定考核。

16 奖惩

16.1 对违反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但必须给予一定处理的依本条款处理,对模范遵守本制度,积极维护治安秩序,保卫国家财产安全作出贡献的,按本条款予以奖励。

16.2 对情节恶劣、后果较重、屡教不改者从严处理,对情节轻微,事后积极改正,并能协助公安、保卫管理部门工作的,从轻处罚,对隐匿不报、谎报以及工作失职者应严肃处理。

16.3 处罚内容

16.3.1 偷摸行为,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16.3.1.1 偷拿的一切原始财物或变卖所得赃款,一律退赔,且按价值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16.3.1.2 确认保管人员管理不善或工作失误造成物品被窃的,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16.3.1.3 将公物占为已有或利用器材做私活,化公为私的,除追回原物,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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