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文档真实性鉴定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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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判断的规定》(10月1日施行)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判断的规定》(10月1日施行)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判断的规定》(2016年10月1日施行)为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

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侦查机关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关技术标准,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提取电子数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判断电子数据。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四条电子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五条对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法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一)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二)计算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三)制作、封存电子数据备份;(四)冻结电子数据;(五)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相关活动进行录像;(六)其他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的方法。

第六条初查过程中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以及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电子数据的收集与提取第七条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

取证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第八条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4.07•【文号】国市监稽规〔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市监稽规〔20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已经2024年4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0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4月7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子数据取证一般规定第三章查封、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第四章现场提取电子数据第五章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第六章电子数据的检查分析第七章电子数据证据的存储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工作,提升执法人员电子数据取证能力,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围绕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查封扣押、检查分析、证据存储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关技术标准,全面、客观、及时收集、提取涉案电子数据,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合法。

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要求。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执法人员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保密。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收或依法调取的其他国家机关收集、提取的与案件相关的电子数据,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行政执法案件的证据使用。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4•【字号】衡政办函[2008]63号•【施行日期】2008.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的规定》的通知(衡政办函[2008]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五月四日衡阳市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市电子文件的归档管理,保障电子档案的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国家标准《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和国家档案局《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第6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电子文件是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是以数码形式记录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系统阅读、处理并可以在通信网络上传输的文件。

电子档案是指经过鉴定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归档电子文件及相应的支持软件、参数和其他相关数据。

第四条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电子文件的归档与管理工作实行监督、指导和行政执法。

第五条市、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要全面建成与电子政务相配套的电子文件中心,其所需经费必须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以保证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顺畅运作、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应建立电子文件归档制度,保障必要投入,改善相应设施条件,指定有关部门或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电子文件归档工作,将电子文件的形成、运转、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纳入文书处理程序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为了适应信息化建设需要,规范学校形成的电子文件的归档与管理工作,维护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确保电子文档的安全和信息可用性,充分发挥电子文档的凭据参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国家档案局令第6号《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国标GB/T18894-2002《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相关规定,学校和各单位都要明确电子文件归档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协调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条各单位从电子文件产生时就要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对其实施超前管理。

电子文件的形成、承办、运转、整理与归档等工作,由承办(业务)部门负责,要将电子文件的整理归档工作纳入电子文件承办人的岗位职责,以确保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各单位均要配备一名政治业务素质较高、具有一定计算机管理水平的兼职档案员,负责本单位各科室形成的电子文件的收集、积累与向档案馆移交工作。

第四条对电子文件日常管理的监督、指导、检查和分类保管、开发利用等工作,由校档案馆负责。

档案馆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对电子文件的形成、积累、鉴定、归档及电子档案的保管与利用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归档电子文件与其他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三章电子文件收集、积累第一条各单位在主要职能活动中产生的电子文件,凡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均应定期制作文件备份,并要及时拷贝到软盘或刻录到光盘上脱机保存。

盘片上要用汉字标明文件名称及拷贝时间,放入专用装具内积累妥善保管。

采用物理归档到档案馆后的电子文件,仍要在本单位保留一年后方可删除或销毁。

第二条收集积累的电子文件类型(一)电子文件稿本电子文件按其稿本分为草稿、定稿和正式电子文件。

1、定稿电子文件:用计算机起草文件时形成的最后一稿电子文件,记录了文件的最后修改结果,有重要凭证、依据价值,收集时需落实必要的签字手续,明确公文拟稿、核稿、签发等环节的责任者。

电子证据规则有哪些

电子证据规则有哪些

电子证据规则有哪些“电子证据”定义为:“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存储卡、手机等各种电子设备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

”这个定义表述了“电子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①数字化的存在形式;②不固定依附特定的载体;③可以多次原样复制。

【为您推荐】屏南县律师滕州市律师泗水县律师荔城区律师温江区律师双桥区律师中宁县律师南康律师在信息时代,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出现,与传统证据形式相比,存在着诸多的特点,电子证据能否作为有效证据,需要要接受证据规则的检验。

那么,电子证据规则有哪些呢?接下来小编就来简单的介绍一下电子证据规则的相关内容。

一、电子证据概述1、电子证据的概念电子证据(Electronic Enidence)一词自被使用以来,对其概念的界定,还未形成统一的认识。

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1)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2)电子证据是通过计算机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手段,是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立证据。

(3)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

(4)电子证据是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

尽管这几种关于电子证据概念的描述存在差异,但是我们还是能够从中捕捉到电子证据的基本特征:(1)电子证据的产生、存储和传递离不开计算机、存储、网络等技术的支持;(2)经计算工具和信息处理设备的加工,信息经历了数字化的过程;(3)电子证据是能够证明一定案件事实的一种新型证据形式。

2、电子证据的特性与传统证据形式比较,电子证据具有如下特性:(1)电子证据的产生、储存和传递较少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能够避免诸如证人的误识、书证的误记等弊端。

如果没有外界的蓄意篡改或差错的影响,电子证据能准确地储存并反映有关案件的情况。

电子证据的法律要求与审查标准

电子证据的法律要求与审查标准
证据内容完整
电子证据应包含完整的信息内容 ,能够清晰、准确地反映案件事
实。
证据链完整
电子证据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包 括从生成、存储、传输到呈现等各 个环节的记录和证明。
无篡改或伪造
电子证据应未被篡改或伪造,保持 其原始性和真实性。
可靠性审查
技术可靠性
电子证据所依赖的技术系统应稳 定可靠,能够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电子证据的法律要求 与审查标准
目录
• 电子证据概述 • 电子证据的法律要求 • 电子证据的审查标准 • 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 电子证据的展示与质证 • 电子证据的法律挑战与对策
01
电子证据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电子证据是指通过电子设备生成 、存储或传输的数据和信息,用 于证明或反驳案件事实的证据。
和一致性。
存储介质可靠性
电子证据的存储介质应安全、可 靠,能够保证数据的长期保存和
随时调取。
鉴定机构可靠性
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的机构应具 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信誉,能够 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合法性审查
主体合法
电子证据的收集、提取、保存和使用等主体应符 合法律规定,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和授权。
程序合法
电子证据的收集、提取、保存和使用等程序应符 合法律规定,遵循法定程序和规则。
来源合法
电子证据的来源应合法,不得通过非法手段获取 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04
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收集方法与程序
现场勘验
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进 行封存,并记录勘验过
程。
远程勘验
通过网络对远程目标系 统实施勘验,提取、固
定电子数据。
突。
对策与建议

电子的文件元数据要求规范

电子的文件元数据要求规范

电子文件元数据规范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九省区各级国家档案馆、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电子文件进行以保证凭证性为目的的管理活动。

其他社会组织可参照执行在电子文件管理过程中使用元数据可实现以下目的:——确保并证明归档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与有效性,从而保证其凭证价值;——有利于归档电子文件的保护,实现长期保存;——在异构的信息系统中对归档电子文件进行规范、有效的管理,保证归档电子文件的可捕获、可收集、查长期利用;——对归档电子文件及馆(室)藏档案数字化资源进行集成管理,实现有效、方便地查询、检索与利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GB 2312-1980 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基本集GB/T 3760-1995 文献叙词标引规则GB/T 3792.1-1983 文献著录总则GB/T 7156-2003 文献保密等级代码GB/T 7408-2005 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示法GB/T 9704-1999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11714-1997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T 11821-2002 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 13959-1992 文件格式与代码编制方法GB/T 13967-1992 全宗单GB/T 15418-1994 档案分类标引规则GB 18030-2000 信息技术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基本集的扩充GB/T 18894-2002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DA/T 1-2000 档案工作基本术语DA/T 12-1994 全宗卷规范DA/T 13-1994 档号编制规则DA/T 18-1999 档案著录规则DA/T 19-1999 档案主题标引规则DA/T 22-2000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31-2005 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办发[1996]14号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发﹝2000﹞23号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档发[1987]4号关于颁发《编制全国档案馆名称代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家档案局第6号令《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7月28日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06年12月19日ISO 15489 Information and documentation—Records managementISO 23081-1 Information and documentation –Records Management Processes –Metadata for Records—Part 1: PrinciplesISO 14721 Open archives information system (OAIS)ISO/IEC 11179-3 :2004 INFORMATION TECHNOLOGY - SPECIFICATION AND STANDARDIZATION OF DATAELEMENTS - PART 3: BASIC ATTRIBUTES OF DATA ELEMENTSGUIDE FOR MANAGING ELECTRONIC RECORDS FROM AN ARCHIVAL PERSPECTIVE, COMMITTEE ON ELECTRONIC RECORDS,ICA(国际档案理事会电子文件管理委员会《电子文件管理指南》),1997 W3C Namespaces in XML XML的命名空间(Namespaces)3 术语与定义3.1电子文件(Electronic Records)电子文件是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9A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894-2002

【9A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894-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894-20RR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公务活动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的形成、积累、归档、保管、利用、统计的一般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党政机关产生的电子文件的归档与管理,其他社会组织的电子文件管理可参照本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DA/T18档案著录规则DA/T22归档文件整理规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电子文件electronicrecords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3.2归档电子文件archivalelectronicrecords指具有参考和利用价值并作为档案保存的电子文件(3.1)。

3.3背景信息conteRt指描述生成电子文件(3.1)的职能活动、电子文件的作用、办理过程、结果、上下文关系以及对其产生影响的历史环境等信息。

3.4元数据metadata指描述电子文件(3.1)数据属性的数据,包括文件的格式、编排结构、硬件和软件环境、文件处理软件、字处理和图形工具软件、字符集等数据。

3.5逻辑归档logicalfiling指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不改变原存储方式和位置而实现的将电子文件(3.1)的管理权限向档案部门移交的过程。

3.6物理归档phRsicalfiling指把电子文件(3.1)集中下载到可脱机保存的载体上,向档案部门移交的过程。

3.7真实性authenticitR指对电子文件(3.1)的内容、结构和背景信息(3.3)进行鉴定后,确认其与形成时的原始状况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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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SF/Z JD0402004——2018
电子文档真实性鉴定技术规范
Guideline for forensic authentication of digital document
2018-11-08发布2019-01-01实施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鉴定步骤 (1)
5 记录要求 (2)
6 鉴定意见 (2)
前言
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和上海交通大学。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施少培、杨旭、李岩、卢启萌、曾锦华、郭弘、陈晓红、卞新伟、邱卫东、黄征。

本技术规范为首次发布。

电子文档真实性鉴定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电子文档真实性鉴定的鉴定步骤、记录要求及鉴定意见。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中的电子文档真实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9360 电子物证数据恢复检验规程
GB/T 29362 电子物证数据搜索检验规程
SF/Z JD0400001-2014 电子数据司法鉴定通用实施规范
SF/Z JD0403003-2015 计算机系统用户操作行为检验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SF/Z JD0400001-201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子文档digital document
文字处理软件生成的以数字形式存在的文件。

3.2
电子文档真实性鉴定forensic authentication of digital document
对电子文档的形成过程进行分析,判断其修改情况。

4 鉴定步骤
4.1 准备
了解检材文档形成过程,并收集生成、存储、编辑、浏览、打印检材文档的电子设备或其存储介质。

4.2 固定和保全
4.2.1 对检材文档的物理载体进行唯一性标识并拍照。

4.2.2 当能够获得生成检材文档的存储介质时,制作其电子数据副本并计算哈希值。

4.2.3 当无法获得生成检材文档的存储介质时,对检材文档进行提取并计算哈希值。

4.3 搜索和恢复
对获取的存储介质电子数据副本,按照GB/T 29360及GB/T 29362的要求搜索、恢复其中的检材文档及与检材文档相关的数据。

4.4 检验和分析
根据检材文档具体情况,视需要对下列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检验和分析:
a)对检材的操作系统进行检验,分析时间基准是否经过修改;
b)对检材的文件系统进行检验,分析针对检材文档及相关文档的操作记录,包括但不限于NTFS
日志、页面文件、休眠文件、卷影副本、交换数据流等;
c)对与检材文档相关的应用程序进行检验,可按照SF/Z JD0403003-2015章节4.4.5的要求分析
软件使用记录等信息;
d)对检材中的打印记录进行检验,可按照按照SF/Z JD0403003-2015章节4.4.4的要求分析检材
文档的打印记录等信息;
e)对检材文档的数字签名情况进行检验,分析数字签名的完整性,解析并呈现数字签名所含信息;
f)对检材文档的存储位置进行检验,包括目录结构及存储介质中的物理位置;
g)对检材文档的文件属性及元数据信息进行检验,分析其中的创建时间、最后修改时间、访问时
间、MFT更新时间、最后打印时间、作者、最后保存者、编辑次数等信息;
h)对检材文档的内容数据进行检验,分析其正常状态下未显示的内容;
i)对与检材文档相关的临时文件进行检验,分析相互之间的关系;
j)对系统注册表进行检验,分析文件访问记录等信息;
k)对与检材文档相关的其它文件或数据进行检验,分析相互之间的关系。

如包含相同或相似关键词的文件、创建或修改时间相同或相近的文件等。

4.5 综合分析
根据上述检验结果,对检材文档进行综合分析,应注意以下内容:
a)尽可能多角度对检材文档及相关数据进行分析,以形成相互之间的印证关系;
b)有些异常情况可能是软件缺陷等原因造成,应对其成因进行分析;
c)必要时通过模拟实验,对检材文档的存疑特性进行分析;
d)对检材文档数据与其形成过程陈述是否存在矛盾进行分析。

5 记录要求
与鉴定活动有关的情况应及时、客观、全面地记录,保证鉴定过程和结果的可追溯性。

检验记录应反映出检验人、检验时间、审核人等信息。

6 鉴定意见
根据综合分析结果,对检材文档的形成过程及修改情况进行客观描述。

信息不充分的,可出具无法判断的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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