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模式下的社会公益性项目投资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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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城镇污水处理厂BOT模式政府风险及防范

浅论城镇污水处理厂BOT模式政府风险及防范

浅论城镇污水处理厂BOT模式政府风险及防范作者:孙兵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年第34期[摘要]近年来,我国环保事业得以长足进步,坚持科学发展,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之路。

在此背景下,城镇污水处理厂BOT模式也得以广泛推行,但BOT涉及的风险也较为复杂。

本文对BOT模式政府面临的风险及规避防范措施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城镇污水处理BOT模式风险防范中图分类号: [R123.3] 文献标识码: A据国家有关统计数据,截止2011年度,全国已建成3135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能力达到1.36亿m3/d,大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成运行对我国水污染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众多建成的污水处理厂中,有很多是采用了BOT模式投资、建设和运营。

BOT即建设--运营--转让,其实质是一种在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基础上的项目融资方式。

基本流程包括:政府对基础设施项目BOT方式招标;项目投资方中标,签订特许合同;项目投资方筹措资金、设计并建设该项目;特许经营期内运营、收费、获利;期满将建成项目有偿或无偿移交给政府。

1.政府面临风险BOT模式整体运作时间大,涉及政府方、投资方、项目公司、银行、保险、排污企业等不同机构和单位,在操作过程中政府方会面临各方面风险。

具体如下:⑴项目决策风险。

城镇污水处理BOT项目的招商引资需要政府各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工作,政府决策效率将直接影响项目的进程,同时因前期系统规划考虑不周全,又急于采取BOT模式推进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在决策执行过程中造成整体招商项目失败。

⑵道德与信用风险。

投资竞争者未充分披露或者隐瞒对自己不利的因素导致招商人(政府)选择投资者不当的风险,BOT项目设施要经过一定时期(20年)后移交于政府,这有可能导致商业运营项目公司在建成后的运营期中增关设卡,或者提高交易费用,以加速其成本回收及利润获取,其行为结果往往与政府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以利公共服务或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初衷产生一些不该有的矛盾,严重的还会引发社会及公众对该项目的不信任。

浅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中的BOT融资方式

 浅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中的BOT融资方式

浅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中的BOT融资方式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更新是一个复杂而又需要大量的资金和资源投入的过程。

在传统的建设方式中,政府需要承担绝大部分的资金和管理成本,而这些资金是来源于纳税人。

在这种情况下,BOT(建造、运营、转移)融资模式是发展城市基础设施的一个最常用的方式之一。

BOT融资模式是什么?BOT融资模式指的是建造、运营、转移的融资模式。

它是指政府部门和经营者之间合作的一种形式。

由政府部门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经营者采用先购买、后出售(先租赁,后购买)的融资模式,在出售(或回租)后一定期限内,经营者有权使用、维护和管理基础设施。

在承担运营管理职责同时,经营者还需要支付基础设施的维护和运营费用。

BOT模式的优势EQI的(环境、质量、安全、可靠性)与经济效益双向有保证:1. BOT模式可以提供专业化的服务,经营者可以为基础设施的建造和运行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保障。

在经营管理方面,BOT的模式比较有效,因为经营者更加专业而且有能力进行长期的投资。

因此,它们通常能够提高EQI的水平。

而政府部门可以从这些专业性和高质量的服务中获取更大的收益。

2. BOT融资模式的另一个优点是经济效益的双向保证。

经营者可以从投资中获得利益,政府部门也可以从经营者的利润中获得更多的收益。

而整个城市的市民则可以从更加完善的基础设施中获得收益。

因此,BOT模式可以更好地满足人们的需要,提高城市的整体竞争力和吸引力。

3. BOT模式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

由于BOT模式投资的资金不来自于政府财政,政府将会面临更少的财务压力,能够有更多的时机去关注公益事业建设。

BOT模式的缺点虽然BOT融资模式提供了许多优势,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1. BOT(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中的“操作”和“转移”可能难以实现。

这是由于市场竞争和经济景气等原因造成的风险。

2. BOT模式需要投资者具有更高的信用和经验,对于投资人的信用和能力要求比直接招标的模式更高,因此可能存在投资者无法达到要求而无法开展BOT项目的情况。

中国企业以BOT模式投资越南基础设施的风险分析

中国企业以BOT模式投资越南基础设施的风险分析

中国企业以BOT模式投资越南基础设施的风险分析李业长;王松江【期刊名称】《东南亚纵横》【年(卷),期】2005(000)007【摘要】With the development and cooperation in Lancangjiang River - Mekong River Sub - region as the background, the paper points out the significance of China' s enterprises, through BOT model, investing in Vietnam. and the nmnerous project risks the investors will take because of its complication, and then provides with strategies for their reference so as to protect them from those risks.【总页数】4页(P21-24)【作者】李业长;王松江【作者单位】昆明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昆明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相关文献】1.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风险的法律保证制度研究——以中国企业在越南投资为例 [J], 陈丽娟2.中国企业投资越南之法律环境OT分析——以《越南投资法》与《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议》为视角 [J], 杨阳3.吸引民间资本以BOT模式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的法律思考 [J], 闫宝龙4.BOT模式下的社会公益性项目投资风险分析——基于政府视角 [J], 李石5.中国企业投资越南基础设施建设探讨——中国企业投资东盟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系列研究之二 [J], 张协奎;陈敬安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BOT融资建设模式

BOT融资建设模式

BOT模式中的特许权协议


主要内容

政府身份的双重性

特许权内容及授予 项目建设 项目运营 项目维护 项目移交 双方权利义务 项目或股权转让 争议解决 不可抗力 其他条款
重要参数 一、产品或服务定价 二、特许期限:特许期限 与项目投资回报率成反比 关系 三、政府支持与保证:土 地供给;投资收益率保证; 竞争限制保证 四、风险分担

BOT项目当事人
政府
股东
债权人 项目 承办人
经营人
供应商
担保人
法律财 务顾问
监理人
设计人 承包人
项目融资与有限追索
BOT是项目融资(项目为信用)的一种方式,具 有有限追索的特性。 有限追索,银行只能依靠项目资产或收入回收贷 款资金。银行承担较大风险。 政府或项目公司的股东都或多或少地为项目提供 一定程度的支持。 由于BOT项目具有有限追索的特性,BOT项目的 债务不计入项目公司股东的资产负债表,这样项 目公司股东可以为更多项目筹集建设资金,所以 受到了股本投标人的欢迎而被广泛应用。
设立竣工奖 投保
签订有利的经营合同
BOT项目传统法律依据
物权法 土地管理法 合同法 担保法 公司法 保险法 建筑法 招投标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管 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 最终建立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 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 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 允许股权融资、发行债券、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项目融资等多种方 式筹集建设资金,鼓励银行和各类合格担保机构对项目融资的方式进 行研究创新,发展投资基金,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 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 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高校学生公寓BOT项目管理

高校学生公寓BOT项目管理

高校学生公寓BOT项目管理摘要:为缓解教育经费的财政压力,学校需要自行筹措部分经费以支持各项经费支出。

目前我国高校普遍面临着资金紧张的问题,民间参与教育设施建设的情况不断增加,因此,在这种背景下,如何利用民间资金来解决大学学生公寓基础设施问题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本文深入探讨高校公寓BOT项目融资的可行性,从市场和财务等多个角度进行了全面分析。

关键词学生公寓BOT运用账务处理引言:近些年来,许多高校采用“BOT”模式来推进基础设施建设。

这种方式打破了政府对高等教育投资主体地位的限制。

高校建设资金来源和模式的单一性已被打破,实现了多元化。

使高校基础设施项目由政府投资转变为市场化运作,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加强对招生和利率风险的管控措施(1)为了确保学校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不断提升教学质量和学生培养质量,以建立良好的口碑效应。

一方面,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减少或规避招生风险。

为了降低招生风险,学校需要提升自身实力,以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BOT项目的现金流量因招生不稳定而减少,这导致项目参与者无法获得合理的回报,从而影响了项目的顺利进行。

另一方面是由外部因素引起的风险。

有可能导致运营者提前中止运营计划,同时要加强对学校和学生等参与方的监督力度。

在制定合同时,必须事先设计出一套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以确保相关风险所带来的损失得到合理的分担。

对于其他风险导致的经济损失,可以由投资方承担部分赔偿。

(2)在BOT项目融资过程中,会受到利率波动的影响,影响项目的收益和价值,因此需要对利率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

在BOT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必须加强对利率风险的认知,以便更好地应对潜在的经济风险。

通过引入第三方机构来保证项目融资来源的安全性,可以有效地降低流动性风险。

BOT公寓在选择建筑企业时,充分考虑了当地的资金实力,以降低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是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引起项目运营环境发生变化而造成项目无法正常运行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损失。

BT项目投资建设方风险分析及规避

BT项目投资建设方风险分析及规避

BT项目投资建设方风险分析及规避编者按:BT是“Build-Transfer”即“建设-转让”的简称。

BT项目是由BOT项目演变而来的一种投融资方式,由政府或其授权单位与投资建设方签署协议,投资建设方负责投融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由政府按约定回购,通常用于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中。

近年来的实践中,一些商业银行对BT项目持极其审慎的态度,主要原因是其中的风险呈扩大趋势。

本文细致探讨了投资建设方风险及其规避问题,其实对回购方以诚实为本、严谨操作,确保项目正常实施,切实维护交易的安定和政府良好形象也有很好的提醒作用。

项目审批风险BT项目的审批包括项目立项审批、BT实施方案审批、BT项目支撑性文件审批三个方面。

项目立项审批包括环评、土地、规划、立项等环节,每一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导致项目中断甚至停止,从而给投资建设方造成巨大损失。

BT实施方案审批包括确定代表政府执行BT项目的业主单位,确定回购方式和回购资金来源等,如BT项目的实施方式未获得政府的充分许可,项目回购资金来源不明确,则会给投资建设方的投资回收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

由于BT项目的回购资金大部分来源于政府财政资金,因此BT项目除了需要政府的认可外,还需要人大和有关行政机关的批准,以确保项目能够按照使用财政资金的正常程序执行,给BT项目以充分的支撑。

项目审批涉及到BT项目实施的基础和合法性,一旦出现问题将给投资建设方带来项目停滞、不予回购等难以挽回的损失。

融资风险融资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在项目开始时或投资超预算时资金不到位和融资成本上升几种情况。

一旦资金不到位这一情况发生,项目实施将停滞,甚至合同解除,投资建设方不但将承担违约责任还会对其企业形象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如发生融资成本上升而无相应的应对措施,则会降低投资收益甚至产生亏损。

产生融资风险的主要原因与投资建设方的融资能力、项目建设规模和前期工作准备情况、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变化、经济政策变化等因素有关,投资建设方应在投标前对这些情况有充分的评估和准备。

BOT模式简介、风险分析及在环保行业的应用

BOT模式简介、风险分析及在环保行业的应用(一)bot概念与运营形式1、bot模式的定义BOT是“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意为“建设-经营-转让”,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

我国一般称其为“特许权”,是指政府部门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私人企业(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私人企业来承担该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经营与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这个私人企业向设施使用者收取适当的费用,由此来回收项目的投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取合理回报;政府部门则拥有对这一基础设施的监督权、调控权;特许期届满,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将该基础设施无偿或有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2、bot模式特点与运行模式从BOT投资方式的基本内涵可以看出,BOT投资方式的一个很显著的特征就是“权钱交易”:政府赋予私营公司或企业对某一项目的特许权,由其全权负责建设与经营,政府无需花钱,通过转让权利即可获得一些重大项目的建成并产生极大的的社会效益,特许期满后还可以收回项目。

当然,投资者也因为拥有一定时期的特许权而获得极大的投资机会,并相应赚取了利润。

所以BOT投资方式能使多方获利,具有较好的投资效果。

BOT投资有如下优点:1、可利用私人企业投资,减少政府公共借款和直接投资,缓和政府的财政负担。

2、避免或减少政府投资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如利率和汇率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等。

3、有利于提高项目的运作效益。

因为一方面BOT项目一般都涉及到巨额资金的投入,以及项目周期长所带来的风险,由于有私营企业的参加,贷款机构对项目的要求就会比对政府更严格,另一方面私营企业为了减少风险,获得较多的收益,客观上促使其加强管理,控制造价,减低项目建设费用,缩短建造期。

4、可提前满足社会与公众需求。

采取BOT投资方式,可在私营企业的积极参与下,使一些本来急需建设而政府目前又无力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在政府有力量建设前,提前建成发挥作用,从而有利于全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并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

我国应用BOT项目融资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应用BOT项目融资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BOT 项目融资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领域,由于该模式能够解决政府建设和维护基础设施资金不足等难题,并且能提高管理效率,因此受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普遍欢迎。

BOT项目融资模式在我国的应用日渐成熟,但是在应用过程中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各种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在理论上加深对其特点和利弊的认识,扬长避短,使这种模式在实践中产生更好的效果。

关键词:BOT 融资模式问题对策1 BOT项目融资模式概述1.1 BOT项目融资模式的概念BOT是英文build(建造)——operate(运营)——transfer(转让)的缩写,即建设一经营一转让。

BOT融资模式的概念是由土耳其前总理厄扎尔于1984年正式提出来的。

BOT项目融资模式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在国际上兴起的一种新的投融资方式。

概括来说,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BOT的模式主要有:BOO(Build-Own-Operate),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BOOST(Build—Own-Operate—Subsidize-Transfer),BRT(Build-Rent-Transfer),DBFO(Design—Build—Finance—Operate)等等。

1.2 BOT项目融资模式的运行程序BOT项目的运行程序主要包括:确定项目方案阶段、项目立项阶段,招标准备阶段、招标过程阶段、项目的实施阶段[1]。

1.1.1 确定项目方案这一阶段的主要目标是研究并提出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确定项目需要达到的目标。

政府(或授权的专业部门、机构)作为项目的决策者和最终所有者.进行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分析研究后,进行总体构思,确定合适BOT模式的建设项目。

浅析BOT投融资模式的风险及风险防范

第11卷第10期中国水运V ol.11N o.102011年10月Chi na W at er Trans port O ct ober 2011收稿日期:65作者简介:赵攀(),男,四川大学水利水电学院。

浅析BOT 投融资模式的风险及风险防范赵攀,李彪,褚晓杰,李富忠(四川大学水利水电学院,四川成都610021)摘要:作为国际上一种新兴投融资方式,BOT 方式的推行和发展不仅为个人投资创造了更为广阔的舞台和空间,同时也解决了很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基础建设上经济短缺的问题。

有投资就有风险,风险贯穿于BOT 方式的整个过程之中,BOT 方式本身的特殊性,也造成了风险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文中从BOT 模式的定义谈起,讨论其出现的背景,从投资单位的角度出发,分析BOT 模式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最大程度上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失。

关键词:BOT 模式;BO T 风险;风险防范中图分类号:F2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973(2011)10-0055-02一、BO T 模式的定义BOT (Build —Operate —Transfer )即为建设——经营——转让模式[1],目前为止,各国对这种投融资模式还没有统一的定义。

一般认为:BOT 模式是指政府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把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授予企业,许可该企业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功用的基础设施,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者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应无偿地移交给政府[2]。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也同时产生了BO O 和BOOT 、BTO 等多种模式[3]:(1)BOO (Build —Own —Operate ),即为“建设——拥有——经营”模式。

区别于BOT ,项目企业不仅要负责项目的建设,并且无需向当地政府移交项目所有权,政府需要购买项目生产产品或是提供服务。

(2)BOOT (Build —Own —Operate —Transfer ),即为“建设——拥有——经营——转让”模式。

BOT项目盈利特性分析及风险控制

BOT项目盈利特性分析及风险控制从BOT项目特点入手,提出了BOT项目的盈利特性,即盈利的金融性、盈利的工程性和盈利的公共利益约束性,从盈利特性的角度分析项目的风险,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标签:BOT项目;盈利特性;风险控制1 引言对任何私人投资者而言,进行项目投资的最终目的是盈利。

私人投资者进入以特许经营权为基础的BOT项目其最终目的同样是为了盈利。

当然同其他任何私人投资一样,对BOT项目的投资同样存在风险。

如何对风险进行识别和控制始终是投资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方面,对风险的识别有多种方法与视角,每一种视角对风险识别都有一定的帮助。

一般来说,风险分析分为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从定性的方法入手,风险可以分为诸如政治风险、商业风险、法律风险、营运风险和完工风险等.Patrick T I Lure按基础设施的部门进行了风险回顾分析,刘建英、李胜杰从利益相关者的视角对BOT项目的风险进行了研究。

A. Ng ,Martin Loosemore对BOT项目的风险在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之间的分配问题进行了研究。

风险往往是由各种事物的内在特性决定的,既然私人投资的目的是盈利而各种投资项目会有各自的盈利特性,本文试图从BOT项目的盈利特性入手,对BOT 项目盈利的风险进行识别继而提出对应的风险控制方法。

2 BOT项目的盈利特性分析2.1 BOT项目的概念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经营-移交,BOT方式是指由项目所在国政府或所属机构对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提供一种特许权协议作为项目投融资的基础,由本国或者外国投资人或者财团作为项目投资者和经营者安排投融资、开发建设项目并在有限的时间内经营项目,获取商业利润,最后,根据协议将该项目无偿移交。

典型的BOT形式分三大步骤:①建设国政府﹙由政府部门,地方政府或授权实体出面﹚与本国或外国投资者組成的项目公司签订合同,由项目公司筹资和建设基础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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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用事业是关系民生且影响公共利益的经济行业。

改革开放后,我国公用事业一直存在资金缺乏,公用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现行体制弊端等问题。

为解决上述问题,中央政府在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有计划地推行bot模式,目前该模式的发展已比较规范,应用也在逐步推广。

因此文章重点研究bot模式下的政府在公益性项目投资中所面对的风险,力图为我国bot模式的公用事业项目风险规避与广泛应用做出贡献。

关键词:bot;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资;风险
一、引言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意思是“建设-经营-移交”。

是政府与私人资本以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经营为标的的合作关系。

通常情况下,政府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非政府部门的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项目公司来承担该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经营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这个项目公司向设施使用者收取适当的费用,由此来回收项目投入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取合理回报;政府部门则拥有对这一基础设施项目的监督权、调控权;特许期满,签约方的项目公司将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由此可以看出,bot模式的实质是一种“委托管理与经营”。

同时,这种委托管理与经营还有一个特征,即财产的所有权始终在委托人手里,经营管理人没有处置权。

而bot模式正是体现了这样一种性质:私营企业是受政府委托建设与经营一项基础设施的,所有权不但一直在政府手中,而且私营企业的服务也处于政府监督之下。

私营企业只是在一个约定的期限内经授权经营某一工程项目,期限届满时就交由政府管理而没有自行处置权。

这就决定了bot模式从一开始就具有两权分离的特征而不是国家财产的私有化。

bot所涉及的领域一般为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基础设施项目,由于国家财力有限及垄断专营带来的效率低下,管理混乱等原因,这些本应由国家投资、垄断专营的领域,不得不引入私人资本。

一方面,引入私人资本尤其是外国私人投资,可以减少政府举债责任和财务负担,将项目风险转移到私人投资者身上;另一方面,也可以加快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进程,改进投资和管理模式,提高效率。

为有效控制私人投资先天所具有的市场性、牟利性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bot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经营分解为投资建设、经营回报和无偿移交三个阶段,把投资建设、经营回报与直接政府职能相分离,辟为可以投入产出的领域,从而使私人资本对公共基础设施的控制权被限制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保证了政府对公共基础设施的最终控制权。

私人投资者则通过有效地利用特许期内享有的融资、建设、经营、管理某特定项目的特许权来达到牟取高额利润的目的。

在本质上讲,bot是将本国和本地区的那些本应由公营机构承建和运营的公用设施项目,通过政府授权模式特许给某个私营机构来建设和经营,以市场换取项目建设资金的一种特殊的直接投资模式。

从社会公益性项目风险分担角度来看,风险的承担者主要有建设承包商、投资者和政府。

但是,政府在这个过程中一直扮演操纵者的角色,所以,无论它是否参与项目建造,都会承担巨大的风险。

本文特从政府的角度分析社会公益性项目投资的风险所在。

二、关于投资者的资质
(一)资本、技术和专业运营方的联合
各地在各类项目上已广泛采用bot方式,既有通过招标形式进行的,也有直接协商的。

一方面,由于政府产业政策支持的环保类基础设施项目具备稳定高额的回报,各种形式的资本蜂拥而入,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竞争,增大了政府选择投资人的余地;另一方面,出于地方保护或行业、部门利益驱使,并全未按照最体现多方共赢原则将项目交给最适宜的投资者;投资者大多数是仅仅拥有资金,对投资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是外行。

他们虽然可以要求最低的利益回报,却往往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或建成后将设施转让给另一家运营企业;再一方面,有些地区急于吸收投资,对投资方不经过慎重的比较和选择,忽略了政府承担的更大风险。


此,为了体现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杜绝暗箱操作和滋生腐败,充分选择具有最优的融资、技术、收益组合的投资方案,最有效的方式是招标确定投资商,同时必须要求资本方与技术和专业运营方的联合。

否则,则有可能导致项目瘫痪、陷入连带债务困境、项目质量不达标,甚至对簿公堂等严重后果。

(二)保持项目质量与国家标准的一致性
对于国家财力来讲,许多公益项目如环境保护是“高消费”的活动,其也将随着社会的进步逐步提高标准。

然而一项公益设施的工艺选择受技术发展的影响很大,一旦定型,难以更改。

特别是对于bot模式的投资,长达二十多年的特许经营期,随着人民对公益设施需求的逐步提高,必将导致国家标准的不断提高。

如何使已在多年前的技术条件下按选定的工艺建成的设施进一步符合新的标准,既不能限制发展,又不能给投资者带来过大的风险,是需要政府在特许经营协议中慎重考虑的。

这就需要保留分期建设的可能,并在规划用地时不但是要考虑规模的扩大,还要考虑进一步进行深度处理的工艺扩展性,这就对投资商的经济实力、专业营运资质、专业信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关于政府补偿
(一)对投资者的补偿
有些公益性项目同时具有经营性的特征,即项目本身虽有一定的收益,但尚不足以盈利。

如以污水处理为代表的环保基础设施具有很强的公益性,世界银行《1994世界发展报告》将其划定为准经营性。

为了吸引投资方,必须由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偿。

这种补偿政府虽然不必一次性投入,是以未来长时间低额的支出换取提前发挥社会效益的基础设施的最低代价。

但是不能忽视这笔支出的存在。

(二)为克服“邻避效应”而对利益受损人进行合理的补偿
在公益性项目建设与运营中所出现的邻避效应,是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和政策成本最小化的政府在民主行政的条件下不可回避的决策困境。

邻避效应(not-in-my-back-yard)指居民或在地单位因担心建设项目对身体健康、环境质量和资产价值等带来不利后果,而采取的强烈和坚决的、有时高度情绪化的集体反对甚至抗争行为。

由于公益性项目的发起与实施单位主要是政府本身,解决公益性项目的邻避效应,关键是由政府采取适当的补偿措施。

传统的补偿理论倾向于强调物质性补偿,即根据居民经济条件受影响的程度,相应安排补偿方案。

从一般实践看,在居民获得满意的经济性补偿情况下,邻避效应的发生概率和危害程度通常都是可控的。

但是政府财政能力的有限、各项规章制度的限制、在计算居民损失上的不科学以及其他因素,往往使得补偿力度与居民期望之间存在较大差距。

在补偿原则不清楚、补偿对象难以界定、补偿方式难以有效执行、同时资金来源有限情况下,各国政府都面临如何构建真正行之有效的公益性项目补偿机制的棘手问题。

四、关于产权
在民营资本出现以前,对外商投资的项目政府担心产权完全归外商对国家和人民有危险,所以坚持设施产权的有条件拥有和处置权,并必须于预定年限内移交政府。

随着投资多元化的发展,国内资本包括民间资本、国有背景的资本在大量地成为投资方,在这种情况下,采用bot的变形boo模式成为可能。

boo模式下,投资者按照与政府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永远拥有设施的产权和经营权,并应保证设施的生产效率和持续改进。

因为boo模式下投资回报持续时间更长,此时可以进一步降低政府补偿的单价。

因此这种模式被广泛采用,然而这也加大了政府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风险。

一旦出现投资者不履约,或执行不力,就会出现政府不可控制的局面。

五、不可抗力风险
不可抗力风险指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可预见、无法克服和避免且给项目造成的损坏或毁灭的风险。

不可抗力风险主要包括自然界风险和社会风险。

自然界风险主要有地震、风暴、泥
石流、反常的恶劣天气,恶劣的现场条件,周边存在对项目的干扰源,工程建设可能造成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不良的运输条件可能造成的供应中断等。

社会风险主要有宗教信仰冲突,社会治安的稳定性,劳动者的文化素质和社会风气等。

这些情况发生后,不但项目建设失败,还需要由政府出面进行协调与善后。

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在bot项目运作中还有其他各种风险,如当政府对环境基础设施的市场潜力和价格趋势把握不清时,可能对投资者盲目承诺较高的投资回报率,加大居民和政府负担;缺乏项目谈判及bot知识学习和积累,投资商因此钻政策法律空子达成不平等合同条款来损害政府及用户的经济利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投资方做出免国有化、特殊征收、外汇兑换、同业同地竞争禁止保护及政策优惠以外的商业担保等。

作为防范机制,仅有各类格式合同范本尚不足以应对各种具体而特殊的风险障碍,bot 项目主办方最好是通过全程聘请具有bot实践经验的律师作为专业法律顾问,通过全过程参与起草审查合同、合同管理、商务谈判、资信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方式,为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提供全程bot法律服务来防范因此可能发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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