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开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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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确保供货商提供的物品能符合客户的质量与环境物质管理标准及公司的生产需求。
2. 围
凡为本公司提供各类物品及运输﹑废弃物处理﹑工程发包的供货商。
3. 职责
3.1 采购部:负责供应商的寻找,并作初鉴、交期的评鉴及供应商之管理,资料建
立与保存。
3.2 品管部:责供应商的质量能力评审和产品质量验证和监控,建立供应商质量档
案。
3.3 项目部:负责提供技术标准,技术要求,样品承认。
3.4 行政部﹑采购负责环境供货商如:废物处理商﹑工程发包商等评鉴。
4. 定义:
A类物资供应商:供应对产品质量性能有重大影响的主要材料和重要外购件厂商;B类物资供应商:供应对产品质量性能有较大影响的材料和重要外购件厂商;
C类物资供应商:A类和B类以外的物资用于产品生产的辅助材料,一般外购件和
生产维修物料等其它物资。
客户指定供应商:客户为其产品生产所需要的物料而指定的供货商。
5. 作业流程
6. 作业容﹕
6.1供货商寻访
6.1.1方式
采购通过工商名录、参观展览、网上查询、他人介绍、供货商自荐、客户
指定等方式收集与本厂有关的物品及供货商信息。
6.1.2原则
(1) 具有公司[工厂]登记。
(2) 具有生产或代理本公司所需物品实绩及产能者。
(3) 公司体制、品保及财务健全者。
(4) 商业信誉良好者。
6.1.3 优先选择
公司以符合ISO/TS16949:2002为目标对供应商进行质量管理体系开发,
供应商开发的优先顺序取决于其质量业绩、产品材料价格、研发能力及速
度、服务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1)国际知名、商誉良好、高诚信度企业
(2)已建立完整质量体系,如:ISO9001、TS16949等
(3)就地就近,过程服务好者优先
(4)综合开发能力强,质量相同,价格低优先或价格相同,质量好优先
(5)质量、价格相同,资金承受能力大者优先
6.1.3开发步骤
(1) 搜集厂商资料﹕根据材料分类﹐搜集生产各类物料的厂商﹐每类产品3
家以上(独家制造或独家代理则例外),并填写厂商数据目录表。
(2) 供货商调查﹕若有需求时﹐采购将“供应商基本资料表”传真至供货
商填写,并提供以下资料:
a.营业执照复印件;
b.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c.公司介绍(或相关资料); d认证体系证书复印件(A级供应商
需提供); e.代理商(贸易商)需提供代理证书。
(3) 调查评估:根据反馈的数据表﹐按规模﹑生产供应能力﹑管理体系等
进行评估﹐然后由采购﹑工程﹑品管进行评鉴。
(4) 送样测试﹕评鉴合格后可通知厂商送样﹐承认
(5) 比价议价﹕对样品承认合格后﹐请其报价并进行比价和议价具体参照
《采购控制程序》。
(6) 对于客户指定供货商可先行送样承认﹐OK后直接纳入合格供应商。6.2 供货商评鉴
6.2.1实地评鉴
(1) 原物料制造商
a.由采购安排评鉴时间对市、省的供应商进行实地评鉴,会同品管
部及项目部,以“供应商评估表”共同评鉴,按其得分分为:70
分以上“合格”,50~70分“基本合格”,50分以下“不合格”
三类。
b.对于供货商评鉴不合格项目﹐SQE将缺失汇总于“供货商稽核改善
措施表”同时提供于供货商做改善﹐一般要求供货商于7个工作
日提供改善措施及佐证数据,针对不能在短时期改善之项目则要
求其提供改善计划。
(2) 辅料或原物料经销商由品管及项目部门主管决定其部门人员是否与
采购共同评鉴。
(3) 设备、部品、治、工具供货商评鉴参照《生产设备控制程序》。6.2.2 书面评鉴
当供货商具备如下条件之一时:
(1) 通过国际性质量认证 (2) 进口物料代理商
(3) 经销大众化产品 (4) 路途遥远
(5) 客户指定供货商
由采购以“供应商评估表”进行书面评鉴。
针对客户指定供货商若项目部或品管部提出实地评鉴需求,则由采购安
排实地评鉴。
6.2.3其它评鉴
(1) 非BOM材料供货商之评鉴由采购进行mail、面谈、洽谈等方式,若判
断其价格、服务等各项条件均适合,判为合格供货商。
(2)运输供货商评鉴由物流部进行洽谈选定,若判断其运送时间、价格等各
项条件均适合,判为合格运输供货商。物流部须统计其运交失误次数,
半年若有两次以上失误(含运送质量)立即告知,并要求在二周提出改
善说明,若三个月再发则淘汰。
(3)危险化学品供货商由行政部进行评鉴:确认其资质,价格,服务等各项条
件均适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证明,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安全
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运输方车辆和驾驶人员﹑押运人员
的资历来判定为合格供货商。一年若有一次以上违规事件即告知,并要
求在二周提出书面改善说明并实施。若三个月再发则淘汰。
6.3 合格、基本合格登录
6.3.1登录条件(满足下列任一项即为合格或基本合格供货商)
(1) 经实地或书面评鉴得分达总分70%及以上者,判定为合格供货商。
(2) 经评鉴得分达总分50%至70%之间者﹐判为基本合格供货商。
a基本合格供货商于三个月须进行再次评鉴,未合格者则取消。
b再次评鉴之前,可先行购买已经承认合格之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