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3.20•【文号】财预〔2018〕35号•【施行日期】2018.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8〕35号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实施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进一步规范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设立和使用,根据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8年3月20日附件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建立健全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规范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设置、补充和动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指为实现宏观调控目标,保持年度间政府预算的衔接和稳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设置的储备性资金。
各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不得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三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提出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设置、补充和动用的具体方案,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编入本级预决算草案或者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第二章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设置和补充第四条一般公共预算的超收收入,除用于冲减赤字外,应当用于设置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五条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用于设置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一般公共预算按照权责发生制核算的资金,不作为结余。
一般公共预算连续结转两年仍未用完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六条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30%的部分,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对象主要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中央企业)。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避免与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支出交叉重复。
第三条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有关管理制度。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确定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布置预(决)算编制,审核中央单位(包括有关中央部门、国务院直接授权的投资运营公司和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下同)预算建议草案,编制预(决)算草案,向中央单位批复预(决)算,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中央单位负责提出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建议,组织其监管(所属)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编报支出计划建议并进行审核,编制本单位预算建议草案和决算草案,向其监管(所属)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批复预(决)算,组织预算执行,开展绩效管理,配合财政部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负责向中央单位申报支出计划建议,编制本公司(企业)支出决算,推动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组织实施相关事项,按照财政部、中央单位要求开展绩效管理等。
第二章支出范围第七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外,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二)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三)其他支出。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时间:2013-02-01 文章来源:综合局《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26•【文号】•【施行日期】2020.12.26•【效力等级】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决策部署,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促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作如下决定: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围绕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决策部署,聚焦监督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情况,坚持依法监督、正确监督,坚持全口径、全覆盖,坚持问题导向,依法、全面、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每年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作为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的基本方式,并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对届内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做出统筹安排,通过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具体实施。
二、国务院按照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要全面、准确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和管理的基本情况,重点报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配置和分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禀赋和保护利用,国有资产安全和使用效率,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专项报告要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点内容突出报告重点,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管理成效、相关问题和改进工作安排。
国有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办法(修订)

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办法目录1 总则 (2)1.1目的与意义 (2)1.2适用范围 (2)1.3术语和定义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组织架构和职责 (3)3.1公司总部 (3)3.2 分、子公司 (4)3.3 分、子公司所属各单位 (4)4管理内容和方法 (4)4.1基本原则 (4)4.1.1战略引领原则 (4)4.1.2价值导向原则 (5)4.1.3分类管控原则 (5)4.1.4精益管理原则 (5)4.1.5刚性约束原则 (5)4.1.6风险管控原则 (5)4.2中长期预算 (5)4.3年度预算 (6)4.3.1 年度预算编制准备 (6)4.3.2资源配置安排 (6)4.3.3 年度预算编制 (8)4.3.3.1年度预算的编制依据 (8)4.3.3.2管制业务年度预算编制 (8)4.3.3.3竞争性业务年度预算编制 (10)4.4公司年度预算审批 (12)4.5年度预算分解下达 (12)4.6年度预算执行监控 (12)4.6.1年度预算执行 (12)4.6.2预算分析 (13)4.6.3 预算季度滚动测算 (13)4.7预算调整 (14)4.8预算考核评价 (15)5附则 (16)1xx有限责任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办法1 总则1.1目的与意义为落实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十三五”“两精两优、国际一流”发展战略和“185611”发展目标,深化财务集约化,推进精益管理,持续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公司产业发展布局向“一主两翼、国际拓展”转型;着力打造“目标有预控、项目有储备、支出有标准、过程有管控、业绩有考核”的闭环精准预算管理体系,有效管控生产经营活动,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及价值创造能力,实现更有质量、更富效益、更高效率、更可持续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分子公司,非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1.3术语和定义全面预算管理是指围绕公司发展战略,科学合理分配公司各种资源,融经营预算、资本预算、薪酬预算、财务预算于一体的综合管理系统,有效组织和协调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提高运行质量、改善经营效益、加强风险管控,提升价值创造能力。
财政部关于开展2008―2011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开展2008―2011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11.09•【文号】财企[2012]384号•【施行日期】2012.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开展2008—2011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财企〔2012〕384号)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下简称国资预算)管理,研究改进国资预算制度,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12〕23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决定试行国资预算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范围和内容国资预算绩效评价自2012年起试行,评价范围和内容包括:2008-2011年安排的“国有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兼并重组”、“技术创新”、“节能减排”等支出项目。
(一)资金管理情况,主要评价每类资金支出的项目目标和项目决策、资金管理制度建设、资金到位和财务处理、资金使用合规性等情况。
(二)资金使用效益,主要评价国资预算资金用于国有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兼并重组、技术创新、节能减排等重大专项的使用效益。
评价内容细化为指标体系,每类支出分别评价资金管理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具体评价指标表见附件。
二、评价程序和方法(一)企业自评。
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应当按照上述评价范围和内容,尽快启动评价工作;采用有效方式和措施,抓好组织实施,提出具体要求,布置和指导所属项目单位比照所附评价指标表开展自评;审核汇总所属项目单位的评价结果,分析国资预算资金使用绩效及存在问题,提出支出方向和重点、完善绩效评价等改进国资预算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综合书面材料,于2012年12月20日前上报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30•【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6.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要求,国务院国资委对截至2015年底现行有效的国务院国资委及承继原国家经贸委部分职能的政策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国务院国资委第8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现予公告。
附件:废止失效的政策性文件目录(截至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资委2016年6月30日附件废止失效的政策性文件目录(截至2015年12月31日)1.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4〕225号)2.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6〕82号)3.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国资委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计划》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6〕154号)4.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形势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09〕50号)5.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保障中央企业做强做优的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1〕161号)6.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国资委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1〕84号)7.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1〕85号)8.关于印发加快东北地区中央企业调整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4﹞172号)9.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指引)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6﹞305号)10.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7﹞114号)11.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8﹞143号)1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十二五”科技创新战略实施纲要》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11﹞153号)13.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十二五”转型升级战略实施纲要》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11﹞163号)14.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煤化工项目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12﹞95号)15.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58号)16.关于印发企业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87号)17.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304号)18.关于做好新会计准则过渡期间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7﹞12号)19.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7﹞38号)20.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8﹞4号)21.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7﹞60号)22.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8﹞63号)23.关于改进和加强地方财务快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11﹞3号)24.关于国资委监管企业编报月度企业财务快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03﹞23号)25.关于印发中央军工企业所属事业单位清产核资报表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03﹞66号)26.关于做好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7﹞25号)27.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财务快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11﹞444号)28.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29.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76号)30.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89号)31.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95号)32.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33.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34.关于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精神暂停电力系统职工投资电力企业的紧急通知(国资改革﹝2003﹞37号)35.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深化中央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总体思路与具体措施》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1﹞160号)36.关于2015年中央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改革﹝2014﹞59号)37.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中央企业任期节能减排管理目标》的通知(国资发考核﹝2007﹞194号)38.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的通知(国资发考核﹝2007﹞224号)39.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的通知(国资发考核﹝2008﹞36号)40.关于积极发挥国有企业表率作用全力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10﹞99号)41.关于加强中央建筑施工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资厅发综合﹝2014﹞14号)4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资厅发综合﹝2014﹞38号)43.关于做好当前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综合﹝2014﹞58号)44.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收益〔2009〕22号)45.关于印发《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成果运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厅监督﹝2003﹞62号)46.关于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监督﹝2007﹞45号)47.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国经贸政法﹝1999﹞188号)48.印发<关于企业加强应收应付帐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综合﹝2000﹞130号)49.关于印发《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工作规范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154号)50.印发《国家经贸委监事委派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342号)51.关于公布1993年度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4﹞743号)52.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4﹞485号)53.关于开展“转机制、抓管理、练内功、增效益”活动的通知(国经贸企﹝1994﹞249号)54.关于印发《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56号)55.关于印发《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实施方案〉论证、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242号)56.关于印发《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操作实施阶段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706号)57.关于印发《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工作试点阶段目标要求(试行)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378号)58.关于印发《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选报的30户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649号)59.关于公布1994年度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851号)60.关于印发《关于1995年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190号)61.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895号)62.关于当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375号)63.关于1995年度全国新增大型工业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922号)64.关于认真贯彻全国学习推广邯钢经验暨企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202号)65.关于当前学习推广邯钢经验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345号)66.关于国家经贸委有关司局分工联系50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60号)67.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1996年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159号)68.关于印发《“九五”企业管理纲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7﹞458号)69.关于印发《关于1997年加强企业管理深入推广邯钢经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1997﹞141号)70.印发《关于围绕三年两大目标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企改﹝1999﹞116号)71.关于贯彻执行《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改﹝1999﹞308号)72.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0﹞1017号)73.关于非中央管理企业办理香港主板及境外上市有关工作程序的通知(国经贸厅企改﹝2002﹞43号)74.关于大力推进企业管理信息化的指导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123号)。
2014.1.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

11
法律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及其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备案
民政部
无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取消
12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资金审批
财政部
无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8〕438号)
取消
13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财政部
无
海关总署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
下放至直属海关
47
减免进口货物滞报金审批
海关总署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下放至直属海关
48
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延期缴纳审批
海关总署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
39
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
文化部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40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文化部
无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41
无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整装勘查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40号)
取消
19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环境保护部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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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支出管理,支持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并于近日正式印发,其全文如下: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支出管理,支持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企业是节能减排的主体。
中央财政通过节能减排资金,鼓励中央企业节能减排,促进企业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节能减排机制。
第三条节能减排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第四条节能减排资金安排采取资本金注入、补助或贷款贴息方式。
第五条节能减排资金申报范围:
(一)《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中确定的关停小火电机组(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873号)规定,已享受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项目除外)及经国家批准的电力行业“上大压小”项目。
(二)《“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06]1457号)中确定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节约和替代石油、余热余压、能量系统优化、电机系统节能等项目(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371号)规定,已享受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三)循环经济项目,包括共伴生矿及副产物回收利用、废物循环利用项目。
(四)《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中明确的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项目。
(五)中央企业实施的与节能减排有关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节能减排资金的核定标准:原则上根据项目性质、投资总额等测算后确定。
具体为:
(一)对关停小火电机组,按实际关停容量适当给予补助;对电力行业"上大压小"项目银行贷款,按不高于3%的年利率给予贴息。
(二)燃煤工业锅(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等重大节能减排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20%注入资本金。
(三)区域热电联产、节约和替代石油、能量系统优化、电机系统节能等项目,对其银行贷款按不高于3%的年利率给予贴息。
(四)燃煤电厂(包括企业自备电厂)二氧化硫治理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20%注入资本金。
(五)循环经济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20%注入资本金。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项目,由中央企业集团按要求汇总上报。
第八条节能减排资金分年安排,年度资金安排、重点支持方向及项目申报事宜由财政部另行通知。
第九条中央企业集团和项目单位按规定管好用好节能减排资金,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年度终了,中央企业集团要向财政部报送上年度节能减排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资金的拨付、使用、效益等情况的汇总分析和评价。
第十一条财政部定期对节能减排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二条中央企业集团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督促节能减排项目按进度实施,保证项目按期完工,并实现节能减排目标。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