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确保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活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制定了以下办法:一、总则1、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加强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活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2、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管理制度,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经营情况,建立、完善和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1、国有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对各类企业的分类管理规定,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预算内容包括企业经营预算和资本支出预算。
2、国有企业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情况,合理提出经营预算和资本支出预算,预算应当符合经营计划和经营指标,满足企业经营、建设、改造和技术改造等需要。
3、国有企业应当在编制预算时,重点考虑以下因素:(1)国家宏观经济目标,包括国民经济增长速度和经济结构调整等;(2)企业的经营目标和战略规划;(3)市场供求情况和市场价格变化趋势;(4)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进行预测和分析,以便采取灵活应对措施;(5)技术发展的进展和新技术应用的情况。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核1、国有企业应当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审核,确保预算的科学合理性、合法性和可行性。
2、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整合机构,进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审核。
资产整合机构应当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产规模等因素,研究并提出公允的预算。
3、审核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因素:(1)企业的经营目标和战略规划;(2)预算的科学合理性和可行性;(3)将国家元素资源和信息服务纳入预算管理。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1、国有企业应当结合经营计划和经营指标,制定执行方案,并建立相应的预算执行机制。
2、国有企业应当加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预算执行中的问题。
3、国有企业应当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优化预算管理制度和预算管理方式。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对象主要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中央企业)。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避免与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支出交叉重复。
第三条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有关管理制度。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确定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布置预(决)算编制,审核中央单位(包括有关中央部门、国务院直接授权的投资运营公司和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下同)预算建议草案,编制预(决)算草案,向中央单位批复预(决)算,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中央单位负责提出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建议,组织其监管(所属)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编报支出计划建议并进行审核,编制本单位预算建议草案和决算草案,向其监管(所属)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批复预(决)算,组织预算执行,开展绩效管理,配合财政部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负责向中央单位申报支出计划建议,编制本公司(企业)支出决算,推动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组织实施相关事项,按照财政部、中央单位要求开展绩效管理等。
第二章支出范围第七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外,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二)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三)其他支出。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大技术创新及产业化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大技术创新及产业化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大技术创新及产业化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企[20XX]220号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增加中央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重大技术创新和成果产业化,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资金管理,我们对《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大技术创新及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方法》(财企〔20XX〕431号)进行了修改。
现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大技术创新及产业化资金管理方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大技术创新及产业化资金管理方法财政部20XX年10月27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大技术创新及产业化资金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加中央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重大技术创新和成果产业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XX〕26号),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大技术创新及产业化资金(以下简称技术创新资金)是由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配,主要用于支持中央企业围绕国家有关重点技术研发任务,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以及开展重大技术创新与产业化研发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技术创新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规范透明、合理支配、讲求实效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支持内容第四条技术创新资金依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XX~2020年)》(国发〔20XX〕44号)确定的重点领域及优先主题,重点支持中央企业实施以下国家重点技术研发任务:(一)《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8号)确定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二)国务院印发的汽车、钢铁、纺织、装备制造、轻工、有色、石化、船舶、电子信息、物流等十大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确定的重点技术创新及产业化研发任务;(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XX〕7号)确定的建设重点;(四)《国家“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国科发计字〔20XX〕392号)确定的重大专项和关键技术;(五)《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XX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学问产权局公告20XX年第6号)确定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高技术产业化“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发改高技〔20XX〕3662号)确定的重点领域和重大专项;(七)其他重大技术创新及产业化研发任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监督检查等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保持完整独立,并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第四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五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中期财政规划要求,实行滚动编制。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中央部门及其监管(所属)的中央企业,以及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
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包括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国务院及其授权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金融企业(含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
第七条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预算收支范围第八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中央部门及中央企业上交,并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一)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第九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外,主要用于以下用途:(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二)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家资本注入,包括重点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保持国家对金融业控制力,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三)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309号)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30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试行范围包括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和中国烟草总公司,简称中央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中央财政,纳入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国家对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财政部负责收取,国资委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第六条中央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
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中央企业一次申报;(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中央企业或者国资委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关于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企[2010]392号)
![关于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企[2010]392号)](https://img.taocdn.com/s3/m/68afacc689eb172ded63b782.png)
关于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企[2010]392号)颁布时间:2010-12-23教育部、文化部、农业部、广电总局、贸促会,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和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从2011年起,将教育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所属企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直属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文化部直属中国东方演艺集团公司、中国文化传媒集团公司、中国动漫集团公司,农业部直属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公司、广东省农垦集团公司,以及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和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企业名单详见附表1)。
二、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从2011年起,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
具体收取比例分以下四类执行(企业分类名单详见附表2):第一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15%;第二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10%;第三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5%;第四类免交国有资本收益。
三、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等相关工作,依照《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以及《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309号)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财企[2007]304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请你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编报2011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通知》(财企[2010]240号)要求,上报你单位2011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附件1: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企业名单附件2: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分类表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04.28•【文号】财企[2001]325号•【施行日期】2001.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直管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行为,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强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持有国有资本的各类非金融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三条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原则,各级主管财政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晰产权,理顺和规范资本与财务管理关系。
企业拥有子公司的,要建立母子公司资本与财务管理体制,母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本办法所称“主管财政机关”,是指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其中:中央管理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指财政部;地方管理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指地方同级财政部门。
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9.15•【文号】国资发资本规〔2019〕92号•【施行日期】2019.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资本规〔2019〕92号各中央企业:《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资委第7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资委2019年9月15日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下简称资本预算)支出执行的监督管理,提高资本预算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本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6〕6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本预算支出执行(以下简称资本预算执行)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按照资本预算管理要求,规范管理和使用资本预算资金,组织实施资本预算支持事项的过程。
根据资本预算资金的性质,对中央企业资本预算执行进行分类管理,包括资本性预算、费用性预算和其他支出预算。
第三条中央企业是资本预算执行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获得资本预算支持的中央企业应当按照资本预算批复要求,编制资本预算执行计划,依法自主决策,规范组织实施。
第四条国资委根据出资人职责和资本预算管理规定,对中央企业资本预算执行情况(含绩效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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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监督检查等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保持完整独立,并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以收定支,不歹0赤字。
第四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五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中期财政规划要求,实行滚动编制。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中央部门及其监管(所届)的中央企业,以及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
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包括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国务院及其授权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金融企业(含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
第七条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预算收支范围
第八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中央部门及中央企业上交,并纳入国有
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四)国有独资企业活算收入(扣除活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
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活算收入(扣除活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第九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外,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
(二)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家资本注入,
包括重点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保持国家对金融业控制力,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
(三)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需要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预算编制和批复
第十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编制,并按照国家宏观政策及《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等要求,编制中期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
编制年度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国务院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要求,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三)国有资本布局规划,国家确定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的重点和方向;
(四)中期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
(五)财政部关于年度预算的安排;
(六)中央部门、中央企业有关绩效评价结果;
(七)存量资产和结余资金情况。
第^一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根据中央企业年度盈利等情况和中央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进行测算编制。
第十二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下歹0程序进行编制:
(一)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编制预算的统一要求,根据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政策,布置编报年度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二)中央部门根据财政部的编报要求,向监管(所届)中央企业布置编报年度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三)中央部门监管(所届)中央企业根据有关编报要求,编制本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报中央部门,并抄报财政部;
(四)中央部门对监管(所届)中央企业报送的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进行初审后,编制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报财政部;
(五)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编制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报财政部;
(六)财政部根据当年预算收入规模、中央部门及中央企业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进行统筹平衡后,编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十三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应当报国务院审定后,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