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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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2.13•【字号】珠国资[2005]331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国资[2005]331号各市属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实现企业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根据有关法规、规定,我们制定了《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三日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机制,实现企业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珠海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所有者权益最大化原则:企业通过全面预算管理达到经济上最优化,实现所有者权益最大化;(2)战略导向原则:企业全面预算应建立在本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的基础上;(3)现金贡献原则:企业全面预算应以现金流为核心,以净资产收益率为目标进行控制;(4)全面性原则:全面预算必须全员参与、全面覆盖、全程跟踪及控制;(5)刚性原则:企业预算由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批准,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6)目标责任原则:建立以年度预算为基础的考核激励体系。

第二章全面预算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制度保障体系第四条市国资委为全市市属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的组织机构,主要职责为:(1)指导企业进行全面预算管理;(2)审议、平衡、批准企业预算方案和预算调整方案;(3)汇总、编制市属企业预算,分析市属企业预算执行情况;(4)监督、检查企业全面预算的执行情况,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考评。

国有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办法(修订)

国有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办法(修订)

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办法目录1 总则 (2)1.1目的与意义 (2)1.2适用范围 (2)1.3术语和定义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组织架构和职责 (3)3.1公司总部 (3)3.2 分、子公司 (4)3.3 分、子公司所属各单位 (4)4管理内容和方法 (4)4.1基本原则 (4)4.1.1战略引领原则 (4)4.1.2价值导向原则 (5)4.1.3分类管控原则 (5)4.1.4精益管理原则 (5)4.1.5刚性约束原则 (5)4.1.6风险管控原则 (5)4.2中长期预算 (5)4.3年度预算 (6)4.3.1 年度预算编制准备 (6)4.3.2资源配置安排 (6)4.3.3 年度预算编制 (8)4.3.3.1年度预算的编制依据 (8)4.3.3.2管制业务年度预算编制 (8)4.3.3.3竞争性业务年度预算编制 (10)4.4公司年度预算审批 (12)4.5年度预算分解下达 (12)4.6年度预算执行监控 (12)4.6.1年度预算执行 (12)4.6.2预算分析 (13)4.6.3 预算季度滚动测算 (13)4.7预算调整 (14)4.8预算考核评价 (15)5附则 (16)1xx有限责任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办法1 总则1.1目的与意义为落实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十三五”“两精两优、国际一流”发展战略和“185611”发展目标,深化财务集约化,推进精益管理,持续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公司产业发展布局向“一主两翼、国际拓展”转型;着力打造“目标有预控、项目有储备、支出有标准、过程有管控、业绩有考核”的闭环精准预算管理体系,有效管控生产经营活动,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及价值创造能力,实现更有质量、更富效益、更高效率、更可持续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分子公司,非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1.3术语和定义全面预算管理是指围绕公司发展战略,科学合理分配公司各种资源,融经营预算、资本预算、薪酬预算、财务预算于一体的综合管理系统,有效组织和协调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提高运行质量、改善经营效益、加强风险管控,提升价值创造能力。

总公司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WORD28页)

总公司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WORD28页)

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组织和协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优化企业资源配置,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财政部《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是指围绕企业战略目标和年度经营计划,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对预算年度内企业资金的取得和投放、各项收入和支出、企业经营成果及其分配等资金运动所作的具体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管理是指对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控制、分析、调整、监督及考核等行为的总称。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预算年度与会计年度一致。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已改制企业,未改制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财务预算管理的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企业要高度重视财务预算管理工作,完善机构、加强领导,要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细化工作职责和分工,保证财务预算管理工作的有效推进。

第七条财务预算的管理机构包括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

第七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负责对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财务预算方案进行审批。

第八条董事会是财务预算的决策机构,负责制订和下达年度财务预算。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对企业财务预算工作负总责。

第九条董事会下设财务预算委员会,具体负责公司财务预算的组织和落实工作。

财务预算委员会主任可以由董事长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委托其他董事担任,成员由公司董事、监事及专家(可外聘)及财务预算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等组成。

第十条财务预算委员会职责:一、拟订财务预算的目标和原则。

二、拟订财务预算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制订并解释财务预算的相关政策、制度、规定。

四、审查、评估、平衡、协调母、子公司(分公司)财务预算方案。

五、拟订并向董事会提交财务预算调整方案及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报告。

六、组织财务预算的考核与监督。

第十一条经理层是财务预算的参与决策及执行机构。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中央管理企业:为了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

现予印发,请结合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二年四月十日附件: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为了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企业财务管理行为,根据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有关企业应当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的规定,现就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财务预算管理的基本内容(一)预算管理是利用预算对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各种财务及非财务资源进行分配、考核、控制,以便有效地组织和协调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完成既定的经营目标。

企业财务预算是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企业战略目标,对一定时期内企业资金取得和投放、各项收入和支出、企业经营成果及其分配等资金运动所作的具体安排。

财务预算与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共同构成企业的全面预算。

(二)企业财务预算应当围绕企业的战略要求和发展规划,以业务预算、资本预算为基础,以经营利润为目标,以现金流为核心进行编制,并主要以财务报表形式予以充分反映。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04.28•【文号】财企[2001]325号•【施行日期】2001.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直管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行为,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强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持有国有资本的各类非金融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三条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原则,各级主管财政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晰产权,理顺和规范资本与财务管理关系。

企业拥有子公司的,要建立母子公司资本与财务管理体制,母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本办法所称“主管财政机关”,是指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其中:中央管理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指财政部;地方管理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指地方同级财政部门。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号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号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号《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9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25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战略规划,对预算年度内企业各类经济资源和经营行为合理预计、测算并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财务预算报告是指反映企业预算年度内企业资本运营、经营效益、现金流量及重要财务事项等预测情况的文件。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国资委财务监督工作有关要求,以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规范,向国资委报送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第六条国资委依据本办法对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和引导企业切实建立以预算目标为中心的各级责任体系。

第二章工作组织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做好财务预算工作,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明确职责权限,加强内部协调,完善编制程序和方法,强化执行监督,并积极推行全面预算管理。

第八条企业应当按照加强财务监督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成立预算委员会或设立财务预算领导小组行使预算委员会职责。

在设立董事会的企业中,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成员应当有熟悉企业财务会计业务并具备相应组织能力的董事参加。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规范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保障财务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的目标是: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预算制度,确保财务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提高财务预算的透明度和决策参考性。

第三条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性原则。

财务预算应基于充分的信息和数据分析,合理确定预算数额和分配比例。

(二)合理性原则。

财务预算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企业经营发展需要,保证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三)透明度原则。

财务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财务预算编制。

中央企业应按照年度编制财务预算,明确各项收入和支出的预算数额、来源及用途。

(二)财务预算执行。

中央企业应按照财务预算的指导和规定,严格执行预算,确保预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财务预算监督。

中央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监督机制,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

第五条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的编制程序如下:(一)明确编制责任。

中央企业应明确财务预算的编制责任和组织机构,建立相应的预算编制工作机制。

(二)收集信息数据。

中央企业应收集和整理与财务预算编制相关的信息和数据,包括经济运行情况、市场需求、政策环境等。

(三)制定预算方案。

中央企业应根据收集的信息和数据,制定财务预算方案,明确各项收入和支出的预算数额。

(四)内部审核和公开征求意见。

中央企业应组织内部审核,确保预算方案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同时,还应公开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

(五)报批和执行。

中央企业应将财务预算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预算方案进行执行。

第六条中央企业财务预算执行的主要程序如下:(一)预算执行计划。

中央企业应根据财务预算方案,制定年度预算执行计划,明确各项收入和支出的执行时间和方式。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09•【字号】皖国资预算[2006]201号•【施行日期】2006.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财务制度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资预算[2006]201号)各省属企业:《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九日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提高企业国有资本运行效率,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年度经营预算的编制、报告、执行与监督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营预算是指企业在科学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省经济发展规划和结构调整的要求,依据企业的发展规划,以拥有的企业法人财产权为依托,对其可支配的资产进行运营、调整、收益管理的年度计划安排。

第四条省国资委负责企业经营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企业经营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企业经营预算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经营预算组织与职责第七条省国资委设立企业经营预算咨询审查委员会,该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对企业经营预算的年度安排提出政策导向及其建议;(二)审查企业经营预算和决算的具体内容;(三)对企业经营预算的制度建设提出意见;(四)负责企业经营预算其他有关事项的咨询和审查。

第八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相应的经营预算管理组织,明确职责权限,开展经营预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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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己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9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6月25日起施行。

下文是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监督工作,适用木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战略规划,对预算年度内企业各类经济资源和经营行为合理预计、测算并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财务预算报告是指反映企业预算年度内企业资本运营、经营效益、现金流量及重要财务事项等预测情况的文件。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而预算管理。

第五条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国资委财务监督工作有关要求,以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规范,向国资委报送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第六条国资委依据木办法对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和引导企业切实建立以预算目标为中心的各级责任体系。

第二章工作组织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做好财务预算工作,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明确职责权限,加强内部协调,完善编制程序和方法,强化执行监督,并积极推行全面预算管理。

第八条企业应当按照加强财务监督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成立预算委员会或设立财务预算领导小组行使预算委员会职责。

在设立董事会的企业中,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成员应当有熟悉企业财务会计业务并具备相应组织能力的董事参加。

第九条企业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拟订企业财务预算编制与管理的原则和目标;(二)审议企业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预算调整方案;(三)协调解决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四)根据财务预算执行结果提出考核和奖惩意见。

第十条企业财务管理部门为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在企业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资委有关工作要求,负责组织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和日常监控工作。

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组织企业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及报送工作;(二)组织下达财务预算,监督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三)制订企业财务预算调整方案;(四)协调解决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五)分析和考核企业内部各业务机构及所属子企业财务预算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企业内部各业务机构和所属子企业为财务预算执行单位。

企业财务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在企业预算管理机构的统一指导下,组织开展木部门或者本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严格执行经核准的财务预算方案。

企业财务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本单位财务预算编制和上报工作;(二)负责将本单位财务预算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三)按照授权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各项预算,及时分析预算执行差异原因,解决财务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四)及时总结分析木单位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并组织实施考核和奖惩工作;(五)配合企业预算管理机构做好企业预算的综合平衡、执行监控等工作。

第三章财务预算编制第十二条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坚持以战略规划为导向,正确分析判断市场形势和政策走向,科学预测年度经营目标,合理配置内部资源,实行总量平衡和控制。

第十三条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将内部各业务机构和所属子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等所属单位的全部经营活动纳入财务预算编制范围,全而预测财务收支和经营成果等情况。

第十四条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以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利润、资金为核心指标,合理设计基础指标体系,注重预算指标相互衔接。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不同的预算项目,合理选择固定预算、弹性预算、滚动预算、零基预算、概率预算等方法编制财务预算,并积极开展与行业先进水平、国际先进水平的对标。

第十六条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加强对外投资、收购兼并、固定资产投资以及股票、委托理财、期货(权)及衍生品等投资业务的风险评估和预算控制;加强非主业投资和无效投资的清理,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预算。

资产负债率过高、偿债能力下降以及投资回报差的企业,应当严格控制投资规模;不具备从事高风险业务的条件、发生重大投资损失的企业,不得安排高风险业务的投资预算。

第十七条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正确预测预算年度现金收支、结余与缺口,合理规划现金收支与配置,加强应收应付款项的预算控制,增强现金保障和偿债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八条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规范制定成木费用开支标准,严格控制成木费用开支范围和规模,加强投入产出水平的预算控制。

对于成本费用增长高于收入增长、成木费用利润率下降、经营效益下滑的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应当突出降本增效,适当压低成本费用的预算规模,其中,经营效益下滑的企业,不得扩大工资总额的预算规模。

第十九条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注重防范财务风险,严格控制担保、抵押和金融负债等规模。

资产负债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偿债压力的企业,应当适当压缩金融债务预算规模;担保余额相当于净资产比重超过50%或者发生担保履约责任形成重大损失的企业(投资、担保类企业另行规定),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增担保预算;企业不得安排与业务无关的集团外担保预算。

第二十条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将逾期担保、逾期债务、不良投资、不良债权等问题的清理和处置作为重要内容,积极消化潜亏挂账,合理预计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出现新的潜亏。

第二"•一条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财务管理关系,层层组织做好各级子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编制制度。

企业内部计划、生产、市场营销、投资、物资、技术、人力资源、企业管理等职能部门应当配合做好财务预算编制工作。

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一)企业预算委员会及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9月底以前提出下一年度木企业预算总体目标;(二)企业所属各级预算执行单位根据企业预算总体目标,并结合木单位实际,于每年10月底以前上报本单位下一年度预算目标;(三)企业财务预算委员会及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对各级预算执行单位的预算目标进行审核汇总并提出调整意见,经董事会会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下达各级预算执行单位;(四)企业所属各级预算执行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财务预算目标,于每年年底以前上报木单位财务预算;(五)企业在对所属各级预算执行单位预算方案审核、调整的基础上,编制企业总体财务预算。

第四章财务预算报告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在组织开展内部各级子企业财务预算编制管理的基础上,按照国资委统一印发的报表格式、编制要求,编制上报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由以下部分构成:(一)年度财务预算报表;(二)年度财务预算编制说明;(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表重点反映以下内容:(一)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二)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三)企业预算年度内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四)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五)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长短期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六)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与分布结构。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采用合并口径编制财务预算报表,合并范围应当包括:(一)境内外子企业;(二)所属各类事业单位;(三)各类基建项目或者基建财务;(四)按照规定执行金融会计制度的子企业;(五)所属独立核算的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对年度财务预算报表编制及财务预算管理有关情况进行分析说明。

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编制说明应当反映以下内容:(一)预算编制工作组织情况;(二)预算年度内生产经营主要预算指标分析说明;(三)预算编制基础、基本假设及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估计;(四)预算执行保障措施以及可能影响预算指标事项说明;(五)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按规定组织开展所属子企业开展财务预算报告收集、审核、汇总工作,并按时上报财务预算报告。

企业除报送合并财务预算报告外,还应当附送企业总部及二级子企业的分户财务预算报告电子文档。

三级及三级以下企业的财务预算数据应当并入二级子企业报送。

级次划分特殊的企业集团财务预算报告报送级次由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以正式文函向国资委报送财务预算报告:(一)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预算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与审议决议一并报送国资委;(二)尚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预算报告,应当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与审议决议一并报送国资委;(三)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预算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批准后抄送国资委。

第二十九条企业财务预算报告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第三十条国资委对企业财务预算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对于尚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预算实行核准制;对于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预算实行备案制。

第三十一条国资委依据财务预算编制管理要求,建立企业财务预算报告质量评估制度,评估内容不少于以下方面:(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二)是否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规划;(三)是否符合企业战略规划、主业发展方向;(四)是否客观反映预算年度内经济形势和企业生产经营发展态势;(五)是否符合财务预算编制管理要求;(六)主要财务预算指标的年度间变动情况是否合理;(七)预算执行保障和监督措施是否有效。

第三十二条国资委根据质量评估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财务预算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企业。

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要求企业及时整改,其中对于严重脱离实际、各相关预算指标不衔接的,要求企业重新编制上报财务预算报告。

第五章财务预算执行与监督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及时将各业务机构及所属各级企业重点财务预算指标进行层层分解。

各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将分解下达的年度财务预算指标细化为季度、月度预算,层层落实财务预算执行责任。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核定的年度财务预算,切实加强投资、融资、担保、资金调度、物资采购、产品销售等重大事项以及成木费用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明确超预算资金追加审批程序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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