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题目整理】一、单项选择1、甲乙离婚,女儿随乙共同生活,后女儿诉甲增加扶养费,该诉属于——给付之诉(考点:变更之诉(法律关系的改变)与给付之诉的区分)2、专属管辖的案件中不可排除——裁定管辖(考点:专属管辖 eg 对于有关不动产的案件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有特殊原因不能审理,可上报上级法院由其指定管辖,即为裁定管辖)3、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提出——原审的上一级(考点:再审程序,再审应向作出生效判决的上一级提出)4、当事人对于()裁定不能提出上诉——撤回起诉处理的裁定(考点:可提起上诉的裁定: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5、对于生效的法院调解协议,当事人只能——继续履行或者提起再审(考点:对于调解协议,不可以上诉,也不能对于原诉讼争议另行起诉)6、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承担——由法院决定(考点:诉讼费用的承担一般由败诉方承担,离婚案比较特殊)7、借款纠纷案件,债权人提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法院可采取的强制措施——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考点:特殊执行措施,对于仍不履行的金钱债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于仍不履行的除金钱以外的债务:支付迟延履行金)8、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未参加诉讼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适用已作出的裁判9、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考点:证据的分类:以证据与证明责任分为本证与反证;以证据的来源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以载体和表现形式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10、甲追索乙10000元,但未提供借据,乙称已经还了。
则对于借款事实——甲无须再证明(考点:自认的构成要件:在诉讼过程中作出、表示明确、自认对象是对已不利的案件事实,身份关系中不存在自认)11、甲诉乙,一审:乙败诉,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改判,判决原审原告,即甲败诉。
本案中诉讼费用承担——由原审原告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12、下列不属于民诉的性质——私法(考点:民事诉讼法的性质:程序法、部门法、基本法)13、不能进行法院调解的是——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考点: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1、程序范围:除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非诉程序以及强制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概念是什么

I'd rather run up and be overwhelmed countless times than walk in a proper way for a lifetim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概念是什么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概念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和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所以,有可能在一场民事纠纷当中,并不是只有原告和被告,还可能有第三人。
一、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概念是什么?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这是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
第三人同原告或者被告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区别于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根本之点。
二、第三人的特征1、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这是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
第三人同原告或者被告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区别于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根本之点。
2、必须在诉讼开始后,案件审理终结前,参加诉讼。
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为前提,如果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尚未开始,或者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已经结束,即人民法院对案件已经审理终结,任何人都不可能通过诉讼而成为第三人。
3、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这种利害关系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与来自本诉的原告和被告的侵害或争议;二是来自法院对诉讼的处理结果。
三、第三人的分类各国民事诉讼法对诉讼第三人的分类不尽相同。
什么是民事诉讼第三人

什么是民事诉讼第三⼈民事诉讼中涉及到第三⼈的问题,第三⼈也是可以参加民事诉讼的,那么关于民事诉讼第三⼈参加诉讼的条件是那些? 什么是民事诉讼第三⼈?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民事诉讼第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六条第⼀款规定,对当事⼈双⽅的诉讼标的,第三⼈认为有独⽴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该条第⼆款规定,对当事⼈双⽅的诉讼标的,第三⼈虽然没有独⽴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民法院通知其参加民事诉讼。
可见,民事诉讼的第三⼈是指对他⼈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的主张权,或者虽然没有独⽴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参加到他⼈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的⼈。
在实践中,第三⼈的确定是个难点,若把握不准,经常发⽣错列、漏列或乱列第三⼈的现象,因⽽损害案外⼈的合法权益。
第三⼈参加民事诉讼的情形有两种:1、有独⽴请求权的第三⼈参加诉讼的条件民事权益争议的诉讼都是由⼀定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所引发的。
民事实体权利具有排他性,如果该权利受到他⼈的侵犯,权利主体便可根据民事实体法律规范对加害⼈主张⼀种请求权,以恢复或弥补受到侵害的民事实体权利。
如果这个请求权在诉讼之外未能得到对⽅的满意,权利主体就可以申请⼈民法院以诉讼⽅式予以保护。
可见,恢复或弥补民事权利的请求权乃是权利主体提起诉讼的内在根据。
就有独⽴请求权第三⼈⽽⾔,它参加诉讼的内在根据就是他对诉讼中原告、被告所主张的独⽴民事实体请求权,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第三⼈对该请求权的主张作为他参加诉讼的理由。
2、⽆独⽴请求权的第三⼈参加诉讼的条件在诉讼中,⽆独⽴请求权第三⼈有当事⼈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独⽴请求权的第三⼈有权提出上诉。
但该第三⼈在⼀审中⽆权对案件的管理提出异议,⽆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申请撤诉。
由此可见,⽆独⽴请求权的第三⼈参加诉讼根据,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民事诉讼第三人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第三⼈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怎样的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为重要的⼀部法律,民诉法对民事诉讼过程中的问题作出了约定,⽽民诉法规定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的,可以参考民诉法司法解释,那么民事诉讼第三⼈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民事诉讼第三⼈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怎样的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六条的规定,有独⽴请求权的第三⼈有权向⼈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独⽴请求权的第三⼈,可以申请或者由⼈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申请参加第⼆审程序的,⼈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条在⼀审诉讼中,⽆独⽴请求权的第三⼈⽆权提出管辖异议,⽆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五⼗六条对当事⼈双⽅的诉讼标的,第三⼈认为有独⽴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双⽅的诉讼标的,第三⼈虽然没有独⽴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有当事⼈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因不能归责于本⼈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起六个⽉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与共同诉讼⼈的区别第⼀,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持不同态度。
必要的共同诉讼⼈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是争议法律关系的⼀⽅当事⼈,在同⼀法律关系中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有独⽴请求权的第三⼈提起的诉讼,与本诉的诉讼标的不是共同的,同本诉的原告或者被告均⽆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审中的第三人在二审中仍应列为第三人还是被上诉人

⼀审中的第三⼈在⼆审中仍应列为第三⼈还是被上诉⼈在民事审判活动中,除了当事⼈还可能有第三⼈参加诉讼,那么⼀审中的第三⼈在⼆审中仍应列为第三⼈还是被上诉⼈呢?明确各主体的地位才能够进⾏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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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中的第三⼈在⼆审中仍应列为第三⼈还是被上诉⼈第三⼈分为有独⽴请求权的第三⼈和⽆独⽴请求权的第三⼈。
有独请求权的第三⼈,其地位相当于当事⼈,所以可以成为⼆审的被上诉⼈,有独⽴请求权的第三⼈的诉讼地位,有独⽴请求权的第三⼈在诉讼中具有相当于原告的诉讼地位。
有独⽴请求权的第三⼈虽然在提起诉讼时将本诉的双⽅当事⼈均作为被告,但在参加之诉中,居于被告地位的本诉的原告与被告并⾮共同诉讼⼈,因为他们对诉讼标的具有对⽴的⽽不是共同的利害关系。
⽆独⽴请求权的第三⼈,在⼀审判决中需要承担实体义务的,享有上诉权,所以也可以成为⼆审的被上诉⼈。
第三⼈参与⼆审可以有以下三种形式:⼀、当事⼈不服⼀审裁判上诉的,将第三⼈继续列为第三或被上诉⼈;⼆、⼀审裁判⽆独⽴请求权的第三⼈承担责任,第三⼈上诉的;三、有独⽴请求权的第三⼈上诉的。
第三⼈有以下特征1、参加到他⼈正在进⾏的诉讼中。
第三⼈是相对于原被告⽽⾔,他是加⼊到别⼈的诉讼中。
第三⼈的加⼊,还以原被告的诉讼已经开始,且尚未终结为条件。
2、第三⼈在诉讼中具有独⽴的诉讼地位。
第三⼈既不同于共同诉讼⼈,⼜不同于当事⼈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属于⼴义当事⼈,有独⽴的诉讼地位。
在诉讼中,他或者作为第三⽅当事⼈,与本诉中的原被告进⾏诉讼,或者辅助⼀⽅当事⼈,与另⼀⽅当事⼈进⾏诉讼。
3、第三⼈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这种利害关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是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使该第三⼈的利益受到侵害;⼆是法院对本诉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对第三⼈产⽣有利或不利的影响。
这是第三⼈与代理⼈、证⼈、鉴定⼈和翻译⼈员的根本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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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第三人是指对原告与被告的诉讼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案件的结果会直接影响到其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比较辨析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比较辨析·论述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5.■■【论述】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2013.102009.1答:■【名词解释】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调解、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1)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
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
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2)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
强制性是公权力的重要属性。
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和审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
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上述方式解决争议,调解、仲裁就无从进行。
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被告将被强制性地带入诉讼程序。
即使被告执意不参加诉讼,法院也可以作出缺席判决。
(3)民事诉讼具有程序性。
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违反诉讼程序常常会引起严重的后果。
(4)民事诉讼具有终局性。
现代国家实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把寻求司法救济作为公民对国家享有的宪法上的权利。
法院的判决是对纠纷的最终解决,判决生效后,纠纷从法律上就得到了终局性地解决,不允许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次提起诉讼。
第二章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4.【比较辨析】处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答:为了在民事诉讼中正确地贯彻实施处分原则,还需要正确地认识和处理处分权与审判权之间的关系。
(1)处分权构成了对审判权的合理制约。
(2)审判权应当指导、监督处分权的行使。
(3)审判权应当保障处分权的实现。
浅谈无独浅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的应用

浅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雷桂萍民事诉讼通常是在民事权益发生争议的原、被告之间进行,但有时会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原、被告之外的人,认为原、被告所进行的诉讼与自己的民事权益有利害关系进而自行申请或由法院追加进入原、被告之间已进行的诉讼中,这种人被称为第三人。
在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中,问题最多的无疑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可以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从理论上讲都是为了使自己免受他人之间诉讼结果的不利影响。
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实践安排基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具有追究真正民事责任者的功能,因此就有了法院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样的制度安排。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于是,司法实践中产生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三种方式:一是本人申请参加;二是经本诉当事人申请,法院通知其参加;三是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传统教科书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类型未予区分。
在这种统而不分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观念之下,学界一般只认可前两种方式,对第三种方式多持质疑和否定态度。
这是我国目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现状。
实际上,在我国的诉讼实践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真正作为辅助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很少,大多数都是非自愿、被当事人请求追加为第三人或被法院依职权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其原因可能是因为作为辅助性第三人参加诉讼,要求第三人与当事人有某种前提性的连带关系,而具有这种关系的情形并不多。
可能被追究民事责任的第三人的情形却很多,直接作为因果关系环节中一环的第三人显然比作为存在前提的第三人要多。
所以实践中,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为可能的民事责任承担者强制参加诉讼就成为较普遍的现象。
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类别划分近年学者在考察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代表性国家的诉讼参加人、诉讼第三人制度基础上,着手对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进行了分类研究,提出了新见解:其一,被引入的第三方被告和(细分后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二,准独立第三人和辅助参加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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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 一、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概念 对本诉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 人; 参诉理由 认为原、被告的权利主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因此将其一并作为被
告,提起独立的诉讼请求; 诉讼地位 相当于原告(不能提管辖权异议);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无权对本诉提岀管辖异议,其法律 依据如下: 最崗人民法院1990年7月28日法(经)复[1990)9号《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捉出异 议问题的批复》指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 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 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的身份向其他有管辖 权的法院另行起诉。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己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方当事人的主,维护自 己的利益,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辅助•方当事人,并以•方当事人的主为转移。所以,他 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捉出异议。
参诉方式 提起诉讼; 参诉时间 辩论终结前 提示 有独二在一审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
判,发回重审。 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概念 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参诉理由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参诉方式 申请参加或者由法院依职权追加; 诉讼权利 与义务 附条件享有的权利:1、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二有权提起
上诉;2、调解需要确定无独=承抬义务的,需要经过无独=同 意,调解书应当送达无独二,无独二签收前反悔的,调解书不生 效,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无权享有的权利:管辖权异议,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撤诉。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 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我国《民事诉 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 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一、三个条件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具备以下3个条件: (一)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如他人之间对民事权益、经济 权益有争议没有形成诉讼的,属于诉讼外的争议,诉讼外的争议如果 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不是要求参 加诉讼。因为诉讼尚未开始,谈不到参加诉讼的问题,只有在他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经济权益的争议已经形成诉讼,而诉讼程序又在进行 中,第三人才能参加诉讼。 (二) 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全部或部分享有独立的实体权 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全部独立请求 权的第三人;一种是有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至于第三人对于原 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否真正具有全部或者部分的独立请求权, 则需在审理终结后才能确定。 (三) 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木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 不以双方当事人共同被告,只以一方当事人为被告,而与另一方当事 人利益一致的,则非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第三人既然对双方 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那么本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 实质上也就是和第三人的权益发生矛盾,不论原告一方胜诉或被告一 方胜诉,都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针对双 方当事人,对他们争议的诉讼标的,主有独立的请求权,提出参加诉 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 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以他们 为共同被告,自己则处于原告的地位,享有原告的一切诉讼权利,承 担原告的一切诉讼义务。 二、注意事项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必须交纳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六条规定:“原告提出两 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木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 收取”。审判实践中,有一些审判人员,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 请参加诉讼,没有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就对其诉讼请求予以审理, 这种做法应予纠正。 (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 拒不到庭时,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三)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 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 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四)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中请参加诉讼的时间,必须是在他 人的诉讼程序开始之后,终审判决之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 一审诉讼,人民法院应该合并审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他人己 经开始的诉讼进入二审程序之中,可以中请参加诉讼,二审法院查明 确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根据当 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五) 正确区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审判实践中,在个别情况下,第三人有时既可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 三人,也可作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体案件中是以有独立请求权 的第三人出现的还是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出现的,应具体问题具 体分析。如匀诉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其子某因与某订有租赁合同, 某既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中请参加到父与某己经开始的诉讼 中去,也可以从属于承租人某一方,以某己将租赁费交于他而申请参 加诉讼,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查清某此时身份。 如果某对父、某有独立的请求权,提出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并交 纳诉讼费用,则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管人民法院是否判决其 承担民事责任,某均有权提起上诉;反之如果某虽中请参加诉讼,但 没有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或者是被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向人 民法院递交的是答辩状,则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若人民法院没 有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则其无权提起上诉。 三、区别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 的请求
权,而参加到原、被告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必要共 同诉讼人是指人数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的一方当事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如下: 第一、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同。必要共同讼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同 一的;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的诉讼是两个诉讼的合并,其诉讼 标的与木诉的诉讼标的不同。 第二、对立关系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 在诉讼中只与另一方当事人相对立;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本诉的 双方当事人之间都存在着利害对立关系。 第三、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必要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 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未参加的法院应通知其参加;而有独立请 求权第三人既可在本诉开始后参加诉讼,也可在本诉终结后另行起诉, 其参加之诉是可分之诉。 第四、诉讼地位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既可以处于原告 地位,又可以处于被告地位;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能处于原告地 位。 第五、诉讼行为的效力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其中一人的行为, 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全体发生效力;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 诉讼行为不受木诉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牵制。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 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 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第 三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相对应。 我国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 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 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 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 (《民诉意见》)第65条规定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中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民诉意见》第66条规定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 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 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 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 请撤诉。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的诉讼,常见的类型有:1、买卖合同 中因标的物不符合约定,迟延交付纠纷;2、运输合同中人身财产受 到损害的纠纷;3、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因第三人不履行或瑕疵履行 的纠纷;4、企业承包经营对外发生的纠纷;5、消费者因合法权益受 到侵害的纠纷;6、无权处分的行为引起的纠纷;7、产品缺陷由仓储 者引起的加害给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国民事 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了三种不得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 人的情形: 二、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受诉人民法院对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 负有返还或者赔偿等义务的人,以及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 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作为无独立 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 外的人,证据己证明其己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 的,或者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提出异议的,或者作 为收货方己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 知其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对己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 一方当事人的财产, 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 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意义在于查清案件事实,分清责 任是非,简化诉讼程序,有效利用审判资源,防止人民法院对同一事 实作出互相矛盾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