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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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实施细则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实施细则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治城市房屋拆除施工产生的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房屋拆除施工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不含萧山、余杭区)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因拆房施工过程中造成大量可吸入颗粒物扩散而产生的大气污染。

第四条杭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拆迁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拆迁单位的工程概算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具体费用包括:为降尘采取洒水作业的水电费,为减少扬尘而投入的拆房施工现场的围护费等。

(二)拆迁单位应当为拆房施工单位提供拆房防尘洒水所必须的水源和电源;已停水停电的拆迁工地必须接通临时施工用水用电设施。

(三)拆迁单位应当在七天内及时清除拆房工地内的建筑垃圾。

在进行房屋拆除施工时,应边拆边围,拆房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不低于 2.1米的遮挡围墙,粉刷围墙并按要求书写防尘标语。

因施工需要确难以砌筑固定围墙的,应设置遮挡围护。

(四)上述(一)至(三)项中涉及的费用均由拆迁单位承担,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拆房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施工方案中应当有明确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严格遵守和实施。

(二)施工方案应与被拆除房屋的实际情况相符,并报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同意不得实施拆除施工。

(三)拆除施工工地内严禁焚烧垃圾和各种废弃物,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应堆放整齐,及时清理。

(四)建筑垃圾、渣土应当及时清运,并在清运时做到洒水作业。

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场地内设置临时性密闭堆放设施进行存放或采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

(五)拆除二层以上的房屋,按房屋的实际高度进行防尘围护,建筑垃圾和废弃物应设置垂直运输设备或流放槽清运,严禁凌空抛洒。

未将渣土消纳到合法登记的场地(杭建综执〔2021〕罚决字第13-0088号)

未将渣土消纳到合法登记的场地(杭建综执〔2021〕罚决字第13-0088号)

未将渣土消纳到合法登记的场地(杭建综执〔2021〕罚决字第13-0088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杭建综执〔2021〕罚决字第13-0088号【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5修订)16869066600100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5修订)16869066600200【处罚日期】2021.09.28【处罚机关类型】城管执法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浙江省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杭州市【处罚对象】顾玉英【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9 14:17:30姓名:顾玉英,性别:女,出生日期:1981年04月。

2021年03月15日16时30分,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南中队执法队员接到乱倒工程渣土的投诉举报,至新安江街道田园月亮湾幼儿园北围墙外边检查,经查发现此处堆放有工程渣土。

执法队员调取现场监控视频后,发现2021年03月15日15时38分,有一辆绿色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码浙AM91U3,将装载的工程渣土倾倒在田园月亮湾幼儿园北围墙外边,该车辆在16时18分又倾倒了一次工程渣土在相同位置,经进一步调查查明,浙AM91U3车辆驾驶员为方木林,现场已拍照取证。

执法队员向车辆驾驶员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

经进一步调查查明,当事人顾玉英,家住新安江街道联塘村,当事人因自家造房子过程中产生了渣土,2021年03月15日雇佣驾驶员方木林,并且让其把产生的渣土倾倒在新安江街道田园月亮湾幼儿园北围墙外边。

经查明,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将渣土消纳到合法登记的场地,但此行为为非牟利性质,03月15日16时30分,执法队员接投诉举报发现此情况。

另经查证,当事人于2021年06月16日清理了渣土,进行了整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产生建设工程渣土(含建筑垃圾、余泥、泥浆,下同)的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办理处置手续。

浙江省城市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市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市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建筑工地与道路扬尘管理办法(公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切实加强城市建筑施工和道路清扫作业扬尘控制,促进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等法规、政策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建筑工程和城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活动。

第三条(概念定义)城市建筑工程扬尘污染,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建设工程新、改、扩建,建(构)筑物修缮、拆除,施工车辆运输和工程渣土消纳等活动产生的细小颗粒漂浮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

城市道路扬尘污染,是指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中产生的细小颗粒漂浮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四条(政府职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城市扬尘防治方案,明确城市扬尘防控目标和部门责任,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督促相关部门加强建筑工地施工、城市道路清扫、货场港口露天堆场、企业煤沙堆场、山矿和沙石开采等扬尘防控。

第五条(防治原则)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应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施工(作业)各方主体负责、公众参与自律的原则。

第六条(管理部门)各级建设(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货场港口露天堆场、企业煤沙堆场、山矿和沙石开采等扬尘防控的监督管理,由各级经信、铁路、交通、国土等部门负责。

第二章城市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控第七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扬尘治理工作负总责。

建设单位应组织协调施工、监理、渣土清运等单位成立建筑施工扬尘专项治理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积极做好扬尘治理工作。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应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治理责任,工程预算应当包含施工扬尘防治费用内容。

第八条(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治理纳入工程监理规划,对发现存在扬尘污染行为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杭州市2022版)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杭州市2022版)

《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1 合同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是用来指导施工项目全过程各项活动的技术、经济和组织的综合性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 监理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3.1《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杭建市发〔2018〕578号);1.3.2《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发〔2018〕579号);1.3.3《关于发布<杭州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在建工程合同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性细则>的通知》(杭建市发〔2020〕164号);1.3.4《关于贯彻《省厅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的通知》(杭建市发〔2022〕54号)1.3.5省市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其他现行有效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文件):(1)《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130号);(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建设的通知》(杭建工发〔2012〕426号);(3)《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工作的通知》(杭建工〔2019〕103号);(4)《关于巩固G20杭州峰会成果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杭建工发〔2017〕112号);(5)《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建市〔2018〕161号);(6)《关于杭州市建筑工地全面推广使用“浙里工程建设现场管控”重大应用(浙里建)的通知》(杭建数改办〔2022〕1号);(7)《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2号);(8)市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15日发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筑垃圾管理的通知》;(9)《关于发布杭州市工程渣土消纳市场信息价的通知》(杭渣土领〔2020〕1号);(10)市建委2020年10月30日发布的《关于明确杭州市渣土运输及消纳项目计价清单编制和报价口径的通知》;(11)《关于转发<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杭建市通知〔2020〕4号);(12)《关于进一步提升杭州市市政道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杭建工发〔2021〕32号);(13)《关于全面推广应用承插型盘扣式脚手架的通知》(杭建工发〔2021〕358号);(14)《关于明确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计取的通知》(杭建招标造价中心〔2021〕84号);(15)其他:。

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建筑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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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建筑施工人员的安全,杭州市发布了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下面和小编一起来看一下。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但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除外。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对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重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发文字号】杭人大〔1997〕13号【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5.04【实施日期】1997.09.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7年1月16日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2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的街道辖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区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杭州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本条例的规定,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一)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和经营性摊点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公园、风景点、绿地和西湖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管理;(三)建筑业主管部门对建筑工地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管理;(四)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拆迁工地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管理;(五)公安、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对占用、挖掘道路和停车场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管理;(六)交通、市政公用、林水等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自业务的范围内河(航)道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管理;(七)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对各自业务范围内涉及市容环境卫生的事项实施管理。

负有市容环境卫生协同管理职责的业务主管部门不履行职责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其履行职责,限期改正。

杭州市建设工程法规

2017年杭州市建设工程法规1.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4年2.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3.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0年4.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5.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4年6.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7.杭州市公路条例2015年8.杭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17年9.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10.杭州市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杭政办函[2016]60号11.杭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的办法2016年12.杭州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2010年13.杭州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建设规范2010年14.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2013年15.杭州市无化粪池污水管道设计与养护技术规程16.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3年17.杭州市住宅工程常见质量缺陷防治措施100条(试行)18.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2010年修订19.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20.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21.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22.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2004年修订23.杭州市地下管线盖板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24.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2009年25.杭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2004年26.杭州市建筑装饰工程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27.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06年28.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29.杭州市城市地下水管理规定2004年修订30.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31.杭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修改操作细则。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规范建设工程施工行为,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监督管理,安全优先。

第二章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施工前必须进行场地勘察,验收场地环境是否符合施工要求,并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报送所在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施工单位要严格组织乌蒙施工个体工人的培训和管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三章施工中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施工单位要合理编制施工计划,并根据计划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第八条施工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配备足够数量和质量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用品。

第九条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类安全隐患。

第十条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四章施工结束后的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完成工程后,要进行综合,经验教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与建设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对竣工工程进行安全交底,并保留相关资料不少于5年。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证照。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工程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6.25•【字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施行日期】1997.06.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6月25日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各项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杭州市建筑业管理局是本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建筑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施工方案确定前,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防汛设施、道路、地下管线损坏或堵塞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保证施工安全、文明进行。

第五条建筑工地周围必须设置不低于2.5米的遮挡围墙。

围墙应用砼预制板或砖砌筑,封闭严密,并粉刷涂白,保持整洁完整。

第六条建筑工地的主要出入口处应设置醒目的施工标牌,标明下列内容:(一)工程项目名称、工地四至范围和面积、工程结构或层数、开工竣工日期和监督电话;(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名称及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和安全负责人的姓名;(三)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四)工地总平面布置图。

第七条建筑工地应按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并达到下列要求:(一)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沉淀设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和河道;(二)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严格分隔;(三)施工区域内的沟、井、坎、穴等危险地形旁,应有醒目的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四)建筑材料、机具设备按工地总平面图的布置在固定场地整齐堆放,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五)施工现场道路通畅,场地平整,无大面积积水;(六)临街或人口密集区的建筑物,应设置防止物体坠落的防护性设施。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用心整理精品资料】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5号《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9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茅临生二OO三年十月八日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交通、水利、铁路、通信、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杭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负责对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第七条接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必须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在规定范围内实施质量监督.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到质监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一)施工图纸及其审批文件;(二)施工合同,依法应当实施监理的,还应当提供监理合同;(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机构组成情况;(四)施工单位施工方案、监理单位监理规划;(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质监机构收到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质量监督书。

第九条质监机构应当在发出质量监督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确定监督组人员名单,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将工作方案发送至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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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192号
《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8月11日市人民政府
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茅临生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渣土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和《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区)产生、
运输、倾倒、处置建设工程渣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渣土(以下简称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
工单位或个人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铺设或拆除、修缮、装修等施工
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 本市工程渣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职能部门
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程渣土管理工作,并组
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建设、环保、土地、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
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渣土处置场地包括工程渣土专用处置场地、临时处置场
地和因施工需要回填工程渣土的建设工地。
工程渣土专用处置场地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
划,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工程渣土专用处置场地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
理的规定,符合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标准。
在学校、医院、幼儿园、居民区、商业中心等人口集中区域附近,以及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设置工程渣土临时处置场地。
第六条 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单位或个人
投资建设工程渣土专用处置场地。
支持和鼓励使用工程渣土回填还耕和再生开发利用。
第七条 产生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处置工程渣土的义务。
工程渣土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第八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所在地的区市容环境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渣土处置手续。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渣土处置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工程渣土倾倒计划及计算工程渣土倾倒量的图纸资料;
(三)工程预算书(无工程预算的以现场核定量为依据)。
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办理工程渣土处置手续的,施工单位应当提供
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第九条 建设或施工单位可自行运输工程渣土,也可委托专业单位或
个体工商户运输工程渣土。
第十条 凡运输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运输单位),
应当到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工程渣土准运证。
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定
载重吨位和密闭化运输的要求。
工程渣土准运证按一车一证核发,未领取准运证的车辆,不得运输工程
渣土;未达到密闭化运输要求的车辆,不予核发工程渣土准运证。
工程渣土准运证不得出借、转让、涂改和伪造。
第十一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已领取工程渣土准运证的
运输单位以及车辆号牌,每半年登报公示一次。
第十二条 运输工程渣土的车辆驶离建设工地前,应在建设工地围护
内冲洗干净,保持车辆整洁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十三条 运输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工程渣土准运证,按公
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车辆应当适量装载、密闭化运输,
不得沿路泄漏、遗撒。
第十四条 工程渣土处置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在处置工程渣土前,应
当到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提
供法人证明文件、场地权属证明文件以及计算处置容量的图纸资料等有关
材料。
第十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登记的工程渣土处置场
地予以登报公示。
第十六条 工程渣土处置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场地管理制度。
工程渣土处置场地不得混合处置工程渣土和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危险
废物。在处置工程渣土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入场的工程渣土及时平整,保
持环境整洁。
工程渣土专用处置场地、临时处置场地周围应当设置不低于2.1米的
遮挡围墙,出入口5米范围内的道路应当实施硬化,设置防止扬尘、防止污
水外溢等设施。专用处置场地还应当具有完备的排水设施,保证施工现场道
路通畅、场地平整,并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
第十七条 工程渣土处置场地无法继续使用时,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在
停止处置前的10个工作日内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遇特殊
情况需暂时停止使用的,应及时报告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运输单位应当选择经登记公示的处置场地倾倒工程渣土,
并将选择情况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运输单位倾倒工程渣土后,应当取得处置场地的经营管理
单位出具的回执,并交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对运输单位倾倒工程渣土的情况应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 禁止在处置场地以外倾倒工程渣土。禁止在处置场地将工
程渣土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倾倒。
第二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集
中办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方便行政相对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
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补办手续,赔
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办理工程渣土处置手续擅自开工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
下的罚款;
(二)运输工程渣土无工程渣土准运证或者与工程渣土准运证要求不符
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出借、转让、涂改或者伪造工程渣土准运证的,处以2000元罚款;
(四)运输车辆未冲洗干净,驶离建设工地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
下的罚款;
(五)运输车辆未实行密闭化运输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罚款;
(六)在非登记公示或者非选择的处置场地倾倒工程渣土,或者在处置
场地将工程渣土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混合倾倒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工程渣土处置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将
工程渣土和其他城市生活垃圾混合处置的,或者未经登记擅自处置工程渣
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补办手续,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
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萧山、余杭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工程渣土管理的
具体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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